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和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 公司的关联方、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5.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三、职责分工1.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2.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管理等工作。
3. 公司各部门: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确保内幕信息保密。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1. 登记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任职单位、职务、持股比例等信息。
2. 登记程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如下:(1)知情人员自行或由所在部门提交登记申请;(2)董事会秘书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3)经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4)登记完成后,将登记信息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部门。
3. 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保密责任,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五、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董事会秘书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违规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2)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十三)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二十五)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十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为公司进行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发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证监会公告[2011]30号日期: 2011年10月25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现予公布,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
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或应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在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报备流程第五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报备:(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六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公司进行报备,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为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管理,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规范内幕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管理,本制度制定。
所有了解或曾经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该进行登记管理,以此保证内幕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二、登记范围1. 公司内部人员1.1 公司职工,即包括公司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派遣员工等。
1.2 公司管理团队成员。
1.3 具备访问公司内部信息权限的人员,如IT人员、人力资源等。
2. 外部合作伙伴2.1 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拥有公司内部信息的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
2.2 公司外部律师、会计师等审计团队成员。
3. 其他人员3.1 家属、亲友等与公司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3.2 公司与外部人员关系紧密的人员。
3.3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登记程序1. 登记方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公司特定平台上进行登记。
所填写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均应以公司特定平台上的信息为准。
2. 登记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7天内进行登记。
3. 登记内容登记时应提供的信息:3.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
3.2 与公司的关系信息,包括本人是否为公司职工、是否为公司管理团队成员、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3.3 具体掌握的内幕信息,包括内幕信息所在的项目或业务、内容概述、了解时间等。
3.4 内幕信息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用途、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
4. 变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有个人信息、与公司关系信息或掌握的内幕信息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7天内进行重新登记。
四、知情人员应遵守的规则1. 保密原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已经了解或者正在了解的内幕信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给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与之有关的金融工具。
2. 披露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部以及外部与公司关系紧密的场合,如召开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应报告自己已经登记的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披露相关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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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规范性,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二)保障内部人掌握的非公开信息不影响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三)严格保密、认真遵守保密要求;(四)依法依规,及时清晰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与公司具有密切业务往来的方。
第三条定义(一)内幕信息:指未公开且属于某公司应公开且需要具有价格或者公司价值敏感度的信息。
(二)知情人:指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公司有重大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
(三)禁止交易期:公司规定的在禁止交易期间,禁止公司内部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四)禁止通过其他账户代客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不得使用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或者名字不同的其他人的名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责任分工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责任由公司总部内部保密室负责,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负责人,由内部保密室具体指导。
第二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公司内部人员知悉公司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时,无论是文本、图像、枚举或者其他形式,必须及时报告内部保密室,并由保密室统一登记内部人员及其掌握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并通过内部渠道及时将需要严格保密的内容进行宣布局面。
第六条登记内容(一)登记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掌握的重大经营数据或信息的内容、产生或掌握时间或其他标志性信息;(三)获知内幕信息的来源;(四)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代号、保密程度等;(五)其他可供登记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信息管理公司内部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应加强保密,不得泄露给除有关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将内幕信息用于自己和他人获利,不得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买卖股票等活动,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避免被他人代为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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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九) 公司依法披露前包括但不限于季报、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 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发生变动。
(十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七)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十九)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 公司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七)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九)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十)上述(一)、(二)、(三)、(四)、(五)项下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证券部门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应组织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信息,涉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安徽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登记备案材料自登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或股东代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内幕信息内容、所处阶段、公开时间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
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三)内幕信息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安徽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在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求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