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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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批复
【标 签】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颁布单位】
【文 号】国税函﹝2008﹞51号
【发文日期】2008-01-14
【实施时间】2008-0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请示》(甬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同意你市将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范围由鄞州区扩大到全市。
宁波市所有实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就报关出口货物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41e4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e4.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
公务员体制内27个单位的特点

公务员体制内27个单位的特点作为一名公务员,深入了解体制内各个单位的特点对于更好地理解各单位的工作模式和特色至关重要。
这些单位在政府体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拥有各自独特的职能、组织结构、工作流程以及特色。
在本文中,我将对这27个单位进行简要介绍,并分析它们的特点,以便为公务员工作提供更多背景信息。
1.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负责协助国务院总理处理政府工作,其特点在于其高度协调性和执行力。
它的组织结构严密,分为不同的司局和办公室,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范围。
2.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国政法工作。
其特点包括强调政法工作的党性、政治性和全面领导性。
3. 中央编译局中央编译局主要负责对国外文献的翻译和编译工作,其特点在于要求翻译人员具备深厚的外语水平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国家层面的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其特点在于主导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规划制定。
5. 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负责统计和发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其特点在于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国家的外汇储备和外汇市场,其特点在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汇率稳定。
7.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监管国有企业,其特点在于在国企改革和监管方面具有权威性。
8. 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负责国家的能源规划和能源政策制定,其特点在于协调国家的能源供应和需求。
9.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的税收征管工作,其特点在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税收征收的严谨性。
10. 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负责国家的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其特点在于海洋领域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1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国家的林业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其特点在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12. 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的文物保护和遗产传承,其特点在于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承工作。
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f5aaf07c1cfad6195fa726.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成文时间:2008-11-25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汇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分别见附件1、2、3、4)。
现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三、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分支机构做好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一)各银行总行应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
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5)。
(二)截至2012年7月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04•【文号】国税函[2005]1051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为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推进贸易便利化,近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
为了衔接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改革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见附件),做好试点工作。
二、未试点地区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不变。
三、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部)在试点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
其他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积极研究本地区操作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及各地开展工作情况,研究全国推行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二○○五年十一月四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办法》为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优化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选择广东省30户、辽宁省20户、北京市西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辽宁、广东省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4)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

外汇管理局30号文全文国家管理机构的每一次发文都会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外汇管理局30号文的内容。
外汇管理局30号文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2013.7.18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
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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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的通知
国税发〔2007〕92号
成文日期:20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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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上海、浙江省(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省(市)分局: 近期,天津、上海、浙江三省(市)来文要求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上海、浙江三省(市)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出口企业在2007年9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具体试点出口企业范围是:
(一)天津市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市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二)浙江省先在省辖企业、杭州市所有出口企业试点,试点成功后可扩大到全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三)上海市先在上报方案中所列9户出口企业范围内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可推广到全市已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25户出口企业。
二、鉴于试点地区国税局与外汇局之间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已采用CA认证等技术手段,可以保证数据安全及时传输,同意试点地区对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以下简称《核销数据清单》)处理方法,外汇局可不向当地国税局提供纸质《核销数据清单》,试点地区国税局、外汇局之间根据需要建立相应数据查询渠道。
如遇特殊情况,外汇局无法传输经电子签名和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而以其它方式向国税局提供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时,应附送加盖"已核销"章的《核销数据清单》,国税局据此审核出口退税。
三、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文件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业务。
四、各试点地区国税局、外汇局应密切协作,严格组织实施相关电子数据加密传输工作,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准确;双方应建立电子查询方式,核查试点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情况。
特别对于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五条规定的"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情形的,应严格按该条规定处理。
五、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关于CA认证问题,今后将采取税务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证书互认方式。
六、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已完善了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核查功能,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认真使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