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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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GPS定位系统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GPS定位系统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GPS定位系统监控管理制度1、为加强车辆运行过程管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提高科技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车辆必须安装GPS车载定位系统,无GPS车载定位系统不允许运行。

3、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1)矿调度室负责车辆GPS定位系统管理和监控。

(2)监控员负责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准确、完整的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运行车辆的限制速度。

(3)驾驶员职责: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调度联系维修商。

必须遵守矿有关GPS定位系统规定驾驶车辆。

4. 管理要求(1)出车前应对GPS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无误后才能出车。

(2)任何人不得通过GPS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3)车辆在行驶中接近预设的最高限速值50km/h时,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如果超过限定时速,监控中心会发出提示信息,驾驶员应按规定速度行驶。

(4)车辆在行驶中需要监控中心帮助的,可以向监控中心发送求助信息,监控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处理。

(5)监控中心应及时将驾驶员违章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违规的车辆和驾驶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5. 监控内容、信息发送和程序(1)实时监控全矿运行车辆,实时警告和纪录违规车辆。

(2)准确、完整的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设定运行车辆的限制速度。

(3)指导和督促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所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使用情况分析统计。

(4)调度室对GPS车载终端进行有效管理,定期写出监控统计分析报告,根据公司管需要向GPS车载终端发送有效法规和管理信息。

(5)对上级平台发送的信息,监控员要单独建立文档保存,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GPS监控管理制度

GPS监控管理制度

GPS监控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好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和运输调度工作,充分发挥车载GPS监管系统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监管作用,严格控制和打击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章停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各类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对GPS监控系统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值班制度1、调度中心包括电视监控系统,车载GPS监控系统,是公司防控体系硬件设施中心,必须规范管理,以最大限度发挥监控中心对于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快速反应的作用。

2、调度监控中心实行全天候正常运转,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GPS监控情况及时观察反映,如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或向主管领导汇报。

3、值班人员不得在监控室会客,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监控室以及翻阅相关资料,不准外借、占用监控装备、器材及办公用品,严禁监控室放置杂物及私人用品。

5、严禁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事情(如电脑上网等),严禁在监控室喧闹或娱乐、抽烟、饮酒。

6、值班人员交班时,要清理有关资料,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本班工作尽可能在交班前完成,发现问题或需要续办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由交接班人共同签字确认,如因交接手续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而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二、交接班制度1、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2、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1、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爱护监控设备,熟悉监控业务并认真填写每日监控记录2、对运营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驾驶员有超速、超时、不安规定线路运营,异常停车等违章行为,应及时提醒、警告制止,并做好记录以备检查,确保原始记录的完好。

对违法违规者、不听警告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作出处罚处理。

[管理制度]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制度]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制度)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各位监控人员、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我们公司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且实行安全监控管理。

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组织认真遵守有关规定。

从2011年8月1日开始,按此《办法》进行严格考核,按时纠正超速和疲劳驾驶,保障安全运输。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交通厅的要求,公司对所属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且实行安全监控管理。

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安全、持续、科学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全时监控管理和营运调度指挥。

第三条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实行监控管理的有关管理工作岗位、车辆运营业户、驾驶员和关联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秦秋云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赵士峰、刘贵海任副组长,陈昌金、刘丽君、秦敏、吴芳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壹、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办法和管理标准。

二、组织检查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建立和完善GPS监控管理系统所需人力、设备、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研究、处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处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成立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设于安全科部,是公司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壹、负责拟定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标准,且对各车辆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公司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监控管理信息。

GPS监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GPS监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GPS监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1、根据《营运车辆GPS运营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营运客车须安装车辆动态GPS监控系统,并设专人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即时监控;
2、安装车辆动态GPS监控系统的客车,必须保证GPS信息回传及时、准确,对故意中断信号、破坏设备者作出甄别、记录,根据规定进行罚款500元,并进行学习教育;
3、严格按照规定车速行驶,不得违章超速。

普通路段限速80-90KM,高速路段限速110KM,监控人员通过车辆动态GPS监控系统对超速车辆及时发出警示信息,如连续超速三个点以上的,电话通知车主接受处罚,罚款200元左右,并进行学习教育;
4、车辆动态GPS监控车辆出现故障,监控人员应及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GPS监控系统的检修,对违章处理车辆开具相应罚款单,待车辆维修处理完毕后,开具放车单,通知出入库安检发班;
5、根据天气、道路情况,监控人员通过GPS及时发出安全警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行车;
6、对车辆动态GPS监控情况,监控人员建立GPS信息台账设备台账和维修处理台账;
7、监控人员定期对GPS系统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GPS设备驾驶员管理规定

GPS设备驾驶员管理规定

公司GPS设备驾驶员管理规定一、驾驶员要妥善保管、爱护车载终端设备,如车辆需要修理(包括电焊、拆装和更换电瓶等),要及时向调度、管理员进行情况说明后上报主管副总,由公司主管副总同意后断电,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断开或停止GPS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

如有擅自决定造成的终端设备损坏、车辆失控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二、严禁移除GPS终端安装封条、修改终端内部参数违者予以下岗培训处理。

三、严禁私自断开、停止、移动、破坏、遮盖GPS终端设备,违者除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损坏件外并处200元罚款;如屡次不改者,处以下岗培训或待岗处理。

四、严禁对车辆报警按钮和终端手柄随意操作及设置密码、严禁用手柄发短信,违者罚款200元。

五、严禁私自更改GPS终端线路连接方式、安装位置、添加终端电源控制开关,违者除责令恢复原貌外并进行下岗培训或待岗处理。

六、 GPS在使用过程中遭到人为破坏,如:(1)移动GPS 天线;(2)遮盖GPS天线;(3)拔下GPS天线及GSM天线(拔下后过段时间又接上,导致有时无法监控);(4)对换GPS天线和GSM天线;(5)断开主电源,烧断保险丝;(6)取出或更换终端设备中的SIM卡;(7)故意破坏手柄;(8)洗车中设备进水(9)对终端设备不够爱惜,造成终端设备损坏等,由于以上原因造成GPS终端设备损坏的,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损坏件,并将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下车学习一个月。

如出现其它该条规定未提及的人为损坏原因,参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拒绝管理人员进行终端维护、维修者,处以下岗培训或待岗处理。

八、 GPS终端设备维修正常后,经维修人员、GPS监控人员、驾驶员三方确认后签字。

如检查出现人为损坏问题,将对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并承担一切的维修费用。

车辆出现三次人为损坏现象,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九、对超速报警进行轨迹回放落实查证者一律按违规违纪处理,处以罚款200元。

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方法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方法随着现代交通的进展和车辆普及率的不断提高,车辆管理的难度也在加大。

而GPS监控管理的应用,可以有效地解决车辆监督管理的问题。

对于驾驶员而言,在行驶过程中,GPS监控系统的实时监管,可以打破隐匿作业,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削减交通事故的发生。

相应地,也有责任追究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GPS监控管理的意义1. 统计和分析车辆和驾驶员行驶数据,对车辆运行情形进行实时监管和管理,全面了解本公司车辆情形,适时解决车辆故障及提高利润。

2. 较好地保障了路面安全和人民安全。

3. 有助于调度中心适时把握车辆外出情况,确保车辆出车时间和流程。

同时,也实现了对所属车队的全程管理,提高车队整体效率,保证业务落实效果。

4. 提高了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水平,为基层车辆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种先进的技术手段。

二、GPS监控管理措施与实施通过安装设计肯定的监控芯片,将车辆位置、速度、油量、里程公里数、运行路线等条件实时追踪、数据跟踪和记录,使车辆信息清楚透亮,服务网点管理全方位。

1. 驾驶员与车辆匹配: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和车辆的绑定信息,确保只有指定的司机能够操作车辆,避开显现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2. 按规定载货:确保车辆只能在许可的载重范围内运载货物,防止因过载而导致车辆发生转翻等不安全。

3. 安全行驶:对车辆驶入非法区域、关闭GPS等操作进行报警,防止车辆被盗、验车过程中车辆被误驶。

4. 实时监控:在车辆路线的实时监控中,对车辆的速度和行驶状态进行实时的跟踪和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进行异地车辆的调度。

三、驾驶员责任追究的方法1.追究驾驶员的责任GPS系统实时监控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责任,驾驶员在驾驶期间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存在超速、酒驾、走神、乱超、网络、玩游戏等违规行为,若违规,则需承当相应的责任。

2.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驾驶员的行为是车辆行驶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而管理人员也需承当肯定的责任。

违反GPS监控制规定责任追究处理制度

违反GPS监控制规定责任追究处理制度

违反GPS监掌控规定责任追究处理制度为加强企业生产管理,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高效进行,规范员工行为,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一、概述为了保障公司对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公司通过GPS定位系统对车辆、设备和员工的位置和行动进行监控。

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对GPS监控装置的使用和操作,建立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机制,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二、GPS监控装置使用规定1.公司为保证生产活动的安全和监管员工行为,要求车辆、设备和员工安装GPS监控装置。

2.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私自移除、破坏或擅自关闭GPS监控装置。

3.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将GPS监控装置正确激活,确保GPS监控装置正常工作。

4.员工如需调休或请假,在提前申请经批准后离岗,须按要求将GPS监控装置关闭。

5.公司有权对GPS监控装置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违反GPS监掌控规定的责任追究1.违反GPS监控装置使用规定的行为,依据违纪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分为细小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责任追究相应加重。

2.对于细小违纪的行为,将依照以下处理措施进行:–第一次违规:备注员工档案,口头警告。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三次违规:书面警告,扣减个人绩效奖金一次。

3.对于一般违纪的行为,将依照以下处理措施进行:–第一次违规: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扣减个人绩效奖金一次。

–第三次违规:降低岗位级别,并扣减个人绩效奖金一次。

4.对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将依照以下处理措施进行:–第一次违规:书面警告,扣减个人绩效奖金一次。

–第二次违规:降低岗位级别,并扣减个人绩效奖金一次。

–第三次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5.对于有意破坏或擅自关闭GPS监控装置的行为,无论性质和程度如何,一律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申诉和投诉途径1.员工对追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附带相关证据料子。

车辆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

车辆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

车辆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车辆利用率,确保驾驶员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配备了GPS车辆监控设备的车辆管理。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领导对车辆管理起到表率作用,车辆管理人员要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办事。

第二章车辆GPS监控设备的使用第四条为了加强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公司配备的GPS监控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第五条驾驶员在接收到车辆的定位信息后,必须认真查看车辆所处位置,及时调整行车路线。

第六条驾驶员不得私自操作GPS监控设备,如有问题或需调整,应及时向车辆管理员报告。

第七条驾驶员不得离开指定的行车路线,如需临时调整,必须事先向车辆管理员报备。

第三章车辆GPS监控管理第八条车辆管理员负责监督车辆的日常管理,对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车辆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GPS监控设备,确保车辆信息的及时传输和存储。

第十条车辆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员的行车轨迹进行实时监控,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四章驾驶员的行车规范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调整行车方向。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行车途中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短信,以及其他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并向车辆管理员报告。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驾驶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积极执行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反馈。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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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各位监控人员、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我们公司营运车辆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

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组织认真遵守有关规定。

从2011年8月1日开始,按此《办法》进行严格考核,按时纠正超速和疲劳驾驶,保障安全运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客车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交通厅的要求,公司对所属营运车辆安装GPS 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安全监控管理。

为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公司安全、持续、科学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全时监控管理和营运调度指挥。

第三条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实行监控管理的有关管理工作岗位、车辆经营业户、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秦秋云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赵士峰、刘贵海任副组长,陈昌金、刘丽君、秦敏、吴芳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办法和管理标准。

二、组织检查安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建立和完善GPS监控管理系统所需人力、设备、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研究、处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公司成立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设在安全科部,是公司客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定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对各车辆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公司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监控管理信息。

二、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处理、协调。

三、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的应用进行监管。

四、负责组织对驾驶员如何应用终端设备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设备、网络供应商处理GPS监控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营运车辆进行适时抽查监控,对不按制度落实、处理违章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踪。

七、通过GPS信息平台向营运车辆驾驶员发布相关安全行车和调度信息。

第六条对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全程全时监控管理。

认真落实好GPS监控管理职责,明确责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好监控管理责任人员、设备管理责任人员,日常监控检查人员,进行备案存查。

一、GPS监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上级和公司有关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结合本企业情况,组织制订本企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公司监控工作所需设备、网络、人员、值班电话的配备,对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落实、检查。

(四)研究、处理本企业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落实、解决GPS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差错,不得推卸责任或误导驾驶员。

二、公司GPS监控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的拟定。

(二)负责本企业营运车辆的全程全时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三)及时纠正和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落实、处置各类报警信息。

(四)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发气象、道路、安全提示等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五)组织维护人员每天发车前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GPS信号的正常传送,负责对有问题的设备联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修。

(六)负责对车载终端设备使用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操作技术及简单技术故障排除。

(七)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八)负责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的录入、变更、收集、分析和上报。

(九)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落实责任,对违章违纪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GPS监控中心人员条件(一)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熟知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指挥驾驶员按规定行车,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GPS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经培训具有熟练的GPS监控平台操作技术。

(四)熟知本企业车辆号码、驾驶员配备情况、行驶线路、道路等级、车辆发车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公司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

四、公司GPS监控中心人员职责(一)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认真做好安全监控记录。

(二)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车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落实。

(三)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违规情况,填制专项表格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四)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处理。

(五)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提示信息。

(六)收到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及时制发信息向营运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

(七)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

及时落实劫警信息,属实的联系报警处理。

五、相关管理制度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包括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监控检查、监控工作程序、监控岗位职责等。

六、原始记录企业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主要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

第三章设备的安装与管理第七条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均须安装GPS终端设备,上路营运前必须安装完毕,全部纳入安全监控管理。

第八条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所有权属于水浒客运公司,车辆报废或过户时,将GPS车载终端设备交回公司。

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维护费、网络服务费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 GPS终端设备的安装由监控中心负责,安装完毕,由监管中心联系入网。

第十条监控中心应配置符合监控需要的微机、打印机等设备和供上网监控的网络,有效的值班电话,确保随时有人接通。

为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应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为加强GPS车载终端的管理和维护,监控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一、根据安装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二、根据企业监控中心的安排,对存在故障的车载终端设备联系维修或调换。

三、 GPS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进行设备的拆卸和安装。

运行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

各企业监控中心应根据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数量配备维护人员数量,50辆车配置1-2人,100辆车配置2-3人,200辆车配置3-4人。

维护人员要求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以上汽车电工维修经验,经过专业培训。

在GPS设备管理员的安排下对有故障的车载终端进行检查,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企业监控中心要及时将车辆车号、车型、所在企业、线路、驾驶员、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管理员输入监控平台,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平台显示的信息有效。

企业监控中心需增加监控值班人员帐号的,需向公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个人用户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为保证GPS信号的正常传送,驾驶员应加强对GPS车载终端设备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故意破坏正常监控工作,不得私自移动、拆除设备。

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报告。

第四章安全监控管理第十四条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做好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车辆的全面监控管理,督导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行为的监控,对加班、包车、旅游和夜间运行车辆进行特别监控。

一、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或其他级别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

行驶路段有路面限速规定的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规定速度的,按交警部门限速规定执行。

超过设定时速10%以内,持续3分钟以上的,或者在冰雪、雨水、大雾天气条件或集市、村镇路口、人口密集场所等需低速运行道路条件下明显超过正常安全行驶速度的为超速行驶;超过设定时速20%,持续1分钟以上,或一个班次三次以上超速即为严重超速行驶。

二、疲劳驾驶的界定。

根据省交通厅规定连续驾车超过3个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开车的,视为疲劳驾驶;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视为疲劳驾驶。

经落实确定属于不按规定使用IC卡导致的疲劳驾驶报警超过二次的,视为疲劳驾驶。

三、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零点以后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防止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对夜间10时以后运行的车辆每2小时进行一次历史行驶轨迹的查询,发现连续3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调换接力驾驶员的,应提醒驾驶员停车休息或调换接力驾驶员,对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5时运行的车辆,每小时进行一次安全提示。

对途中异常停车4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

四、报假警:如客运车辆未遇到任何紧急情况,驾驶员误报警月累计3次,或年累计5次,视为一次报假警;当月超过三次以后,每增加一次,视为一次报假警。

值班人要及时汇报领导,适时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监控值班人员接到车辆报警信息时,要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发现有运行轨迹异常的车辆要及时落实原因,问题不明确或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监控中心负责人报告。

企业监控中心要认真、如实地作好各项日常记录,每月汇总归档,以完善GPS监控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运行中如遇有抢劫等警情时,驾驶员应通过报警装置立即向企业监控中心报警并设法报警。

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落实清楚,采取措施,及时报警,驾驶员因误操作按动报警按钮时,应及时向企业监控中心说明。

第十八条监控值班人员发现车辆有违章行为时,要及时下达安全指令,制止违章行为。

对违章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应及时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留有记录和报告供查询。

第十九条遇有下雨、冰雪、浓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或路阻情况,监控值班人员要根据掌握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山区、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进行减速安全行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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