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性别平等,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特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聘用就业1.企业不得因性别原因歧视女职工的聘用和就业机会。
2.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享有特殊权益,企业应当提供适宜的工作安排和环境。
3.女职工应当在聘用时如实告知是否怀孕,不得因此被否定工作机会。
二、工时安排1.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时规定。
2.怀孕的女职工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负荷,确保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3.女职工在怀孕后八个月内可要求减轻工作强度,不得安排搬运重物和进行需要身体较大力量的工作。
4.上班时间过长或轮班工作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影响较大,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增加休息时间和提供哺乳室等。
三、休假制度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产假,产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2.女职工在生育后享受陪产假,陪产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哺乳假,哺乳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4.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享受病假,病假为合理期限内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
5.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带薪年假和婚假等其他合法休假。
四、特殊岗位安排1.对于孕妇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避免从事对胎儿和身体健康有危害的工作。
2.对特殊工种和工作环境的女职工,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培训,确保其工作安全。
五、职业发展1.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晋升和培训权益。
2.企业应当提供适宜的晋升机会和培训资源,确保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六、劳动报酬1.女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男职工同等工作的报酬水平。
2.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不受工资的影响,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计算标准获得报酬。
七、性骚扰和暴力1.企业不得对女职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和暴力。
2.女职工如发现性骚扰或暴力行为,可随时向企业反映并得到及时处理和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将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加公平的工作环境和友好的待遇,增强女性员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2012年公布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619号令(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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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 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 庭权益以及(B)。 A、健康权益 B、人身权利 C、名誉权 D、隐私权 56、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 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女职工的(B)。 A、政治待遇 B、“四期”特殊劳动保护 C、休息休假权利 D、平等就业的权利 57、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和从事科学、(A)、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A、技术 B、就业 C、培训 D、学习
39、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B)级 低温作业。 A、一、二、三 B、二、三、四 C、三、四 、五 40、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C)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A、一、二 B、二、三 C、三、四 41、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C)级 高处作业。 A、一、二 B、二、三 C、三、四 4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 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A)的休假。 A、1至2天 B、2天 C、3天 D、5天 4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C)级 的作业。A、一、二 B、二、三 C、三、四
A、1 B、1至2 C、2 D、源自至3Page 724、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 (B)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 困难。 A、女职工活动室、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 B、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C、女职工更衣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25、有哺乳婴儿(B)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A、3 B、5 C、8 D、10 26、(B)年,全国人大将“性骚扰”正式写入法律。 A、2007 B、2005 C、2010 D、2003 27、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C)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A、防止和制裁 B、制止和制裁 C、预防和制止 D、预防和制裁 Page 8
52、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都要积极 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 单位,可通过(B),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A、职工大会审议 B、平等协商C、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53、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女职工人数较少,规 模较小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B)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 体合同来覆盖。 A、行业性、专业性 B、区域性、行业性 C、地域性、专业性 D、区域性、专业性 54、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B)、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 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A、劳动权益 B、文化的 C、就业方面 D、受教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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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女职工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 利益的权益,包括(C)等。 A、物权和财产收益权 B、财产收益权和债权 C、物权和债权 59、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A)。 A、国策 B、原则 C、目标 D、任务 60、国家鼓励妇女(A),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B、自尊、自信、自觉、自强 C、自尊、自觉、自立、自强 6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 必须坚持(B)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A、一视同仁 B、男女平等 C、任人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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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B)条(不含附录)。 A、12 B、16 C、21 D、28 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 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 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A) 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 B、劳资关系 C、企业关系 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B)造成的特殊困难, 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 B、生理特点 C、疾病与不适 D、性别弱势 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 工(C)条件。 A、工作 B、休息休假 C、劳动安全卫生 D、收入
31、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 护,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A),切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 康与生殖健康。 A、职业卫生监测 B、安全生产监测 C、不安全因素监测 32、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 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C),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A、检举、举报、申诉 B、检举、举报、起诉 C、投诉、举报、申诉 D、举报、检举、投诉 3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 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A)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B、法定代表人 C、主管人员 D、负责人
1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 (B),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A、女职工要求 B、医疗机构的证明 C、工会证明 D、女职工身体状况 12、对怀孕(D)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 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 息时间。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D、7个月 1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 (D)。 A、病假 B、事假 C、年休假 D、劳动时间 14、女职工生育享受(C)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A、56 B、90 C、98 D、1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单选题(共8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 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 B、5月1日 C、5月28日 D、4月30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D)。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 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 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C)国务 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年7月1日 B、1988年7月1日 C、1988年7月21日 D、199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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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A)的劳动范围,怀孕后 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 A、孕期禁忌从事 B、有毒有害 C、影响身体健康 D、影 响胎儿生长 49、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C)级 的作业。 A、一、二 B、二、三 C、三、四 50、应该对女职工定期进行(D)的查治。 A、妇科疾病及心理 疾病 B、心理疾病及生理疾病 C、子宫疾病及乳腺疾病 D、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 51、(A)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 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女职工具有法律约 束力。 A、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B、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条约 Page 14 C、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8、(A)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 情况进行监督。 A、工会、妇女组织 B、卫生行政部门C、妇女组织 D、 工会 29、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 排夜班劳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C)的标准计算,处 以罚款。 A、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D、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30、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相关禁忌劳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 (D)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 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A、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Page 9 C、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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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哺乳未满(C)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A、6个月 B、9个月 C、1周岁 D、18个月 20、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C) 哺乳时间。 A、半小时 B、45分钟 C、1小时 D、1.5小时 21、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C)哺乳 时间。 A、半小时 B、45分钟 C、1小时 D、1.5小时 22、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 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C)。 A、3个月 B、4个月 C、6个月 D、1年 23、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B)周时间逐渐恢复 原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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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的岗位(B)告知女职工。 A、口头 B、书面 C、正式 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B) 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10、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予以辞退、与其(A)。 A、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B、解除劳动合同 Page 4 C、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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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B)天。 A、10 B、15 C、20 D、25 16、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D)产假。 A、25 B、30 C、40 D、42 1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 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A)支付。 A、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C、职工个人 D、医疗保险基金 1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C),对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 用人单位支付。 A、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清单 B、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 C、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D、用人单位的生育报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