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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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关于公布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结论的通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关于公布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结论的通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关于公布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结论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6.30
•【文号】土木专业评估通告〔2020〕第1号
•【施行日期】2020.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关于公布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结论的通告
土木专业评估通告〔2020〕第1号根据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工作有关规定,2019年度共有15所学校的土木工程专业通过专业评估(认证),其中初次通过评估高校5所。

现将2019年土木工程专业专业评估(认证)结论及历年通过学校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土木工程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统计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附件。

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指导委员会文件

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指导委员会文件

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指导委员会文件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指导委员会序、一样讲明本文件是本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四年制)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差不多规格”的配套文件。

本文件提出的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差不多模式和课程框架,反映了现时期宽口径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学的差不多要求,但文件中对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课程内容)设置、组织等的建议,是柔性的,仅供各院校参考。

本专业指导委员会鼓舞各院校在坚持宽口径专业差不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院校条件,制定自己的培养打算并组织实施,制造出鲜亮的院校特色。

一、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进展,把握土木工程学科的差不多理论和差不多知识,获得工程师差不多训练并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毕业生能从事土木工程的设计、施工与治理工作,具有初步的项目规划和研究开发能力。

二、业务范畴能在房屋建筑、隧道与地下建筑、公路与都市道路、铁道工程、桥梁、矿山建筑等的设计、施工、治理、咨询、监理、研究、教育、投资和开发部门从事技术或治理工作。

三、毕业生差不多要求(一)思想道德、文化和心理素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白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差不多原理;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有为国家富强、民族强盛而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具有敬业爱岗、困难奋斗、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团结合作的品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具有差不多的和高尚的科学人文素养和精神,能体现哲理、乐趣、品位、人格方面的较高修养。

保持心理健康,努力做到心态平和、情绪稳固、乐观、主动、向上。

(二)知识结构1.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知识明白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差不多原理,在哲学及方法论、经济学、法律等方面具有必要的知识,了解社会进展规律和21世纪进展趋势,对文学、艺术、伦理、历史、社会学及公共关系学等的若干方面进行一定的修习。

把握一门外国语。

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附件1: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受教育部委托和指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和管理的专家组织,负责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条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专业教育质量;指导和推动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健康发展;组织制订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规范并指导实施;研究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更好地适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建筑设计类、规划园林类、土建施工类、建筑设备类、市政工程类、工程管理类和房地产类等七个专业类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第四条指导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经有关高职高专学校和同行专家推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

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团结合作,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现从事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有较丰富专业教学和工程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主要负责人和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指导委员会全面工作,原则上任期一届。

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人员担任并主持日常工作。

各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主持分委员会工作。

指导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主持学校。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指导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的指导下,对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的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咨询、服务。

第八条组织开展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研究,研究制订专业规范等重要教学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关于土木工程专业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关于土木工程专业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关于土木工程专业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03•【文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土木工程专业认证状态保持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院校: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近期已在其网站公布了《工程教育认证状态保持与持续改进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鉴于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工作已整体纳入认证框架,经2020年11月28日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扩大会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评估含评估(认证)且在有效期中的土木工程专业,不再执行《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程序与方法(2017年3月修订)》中对“评估(认证)状态保持”所做的中期“教学质量督察”的规定。

二、所有通过评估含评估(认证)且在有效期中的土木工程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需按年度将持续改进工作相关原始材料报认证协会备案,并应在有效期第三年年底前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

备案方式和递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的途径,按认证协会《指南》和协会相关通知执行。

2017年进行认证并通过有效期6年的土木工程专业,根据认证协会发布该批结论的时间,2020年年底需提交持续改进报告。

三、根据《指南》,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 6 年(有条件)”的专业,认证协会将组织对专业持续改进情况进行中期审核。

2018年“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有条件)”的土木工程专业,应在2021年底前,向认证协会秘书处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

四、2016年进行认证并通过有效期6年的土木工程专业,应按照《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程序与方法(2017年3月修订)》中对“评估(认证)状态保持”的规定,于2019年进行中期“教学质量督察”,未完成“教学质量督察”的,须于2020年年底前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知识手册

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知识手册

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知识手册土建与水利学院2011-2-23土木工程专业是我国最早启动评估的专业之一。

1993年成立了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评估文件,包括“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标准”、“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以及“视察小组工作指南”等。

从1995以来,全国已有34个大学的土木工程专业经过评估。

这些学校是:清华大学、天津大学、东南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湖南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重庆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沈阳建筑大学、西南交通大学、长沙铁道学院、兰州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兰州铁道学院、石家庄铁道学院、华侨大学、郑州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武汉工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山东建工学院、武汉大学、华侨大学、郑州大学、福州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河海大学。

另1所学校,因自评报告存在较多问题,中途主动撤消评估申请。

- 1 -1.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有什么意义及其重要性?答: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不仅是提高专业教育水准和质量,加强专业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专业注册师制度的必要基础。

近年来,建设部和人事部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1997年颁布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行创造了基本条件。

第一、是注册执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行业中事关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关系国家、社会和公众财产、生命、安全的专业实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市场准入制度。

比如:豆腐渣、楼脆脆等现象令每一个土木人反思。

从1992年起,我国建设行业开始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目前,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按照国际惯例,在建筑设计、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领域建立了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建造师、物业管理师等9项执业资格制度。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35号]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35号]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客观地、科学地评价我国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办学水平,保证和不断提高建筑类专业教育的质量,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适应国际间相互承认学历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房地产经营管理等专业教育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与国际公认的有关专业教育标准相衔接,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校的特色;坚持社会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和监督。

第四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要对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和社会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第五条建设部授权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各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由该专业的全国教育界、工程技术界、用人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专家学者15~17人组成。

其中教育专家6~7人;工程技术专家6~7人;建设部指派3人。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建设部聘任,每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展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行业对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建筑学专业基本教育质量,保证学生了解建筑师的专业范畴和社会作用,获得执业建筑师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训练,并为高等学校的建筑学专业获得相应的专业学位授予权、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互承认同等专业的评估结论及相应学历创造条件。

第三条评估委员会是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与建设部的委托和授权,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门机构,同时接受中国建筑学会的业务指导,并与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协调工作。

第四条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地、科学地评价和鉴定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的办学条件、过程和水平,保证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基本质量,推动教学与办学条件建设,促进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通过评估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建筑学专业教育的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使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建筑教育标准相协调,在此基础上鼓励学校各自办学的特色。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评估委员会成员为23~25名,其中国家建设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各1名,中国建筑学会人员1名,建筑教育专家10~12名和资深建筑师10~12名。

第七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

第八条委员会人选及正、副主任委员由中国建筑学会会同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和上届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协商推荐,由建设部聘任。

第九条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与中国建筑学会协商另行推荐,报建设部补聘。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的内部分工由委员会自定,并可聘请委员会以外的建筑教育工作者和建筑师组成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临时工作小组以推进评估工作,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外学者参加咨询和作为观察员参加视察小组。

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标准

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标准

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标准一、教学条件本项内容包括人员条件及物质条件,这是达到办学要求的前提。

1.师资队伍本项包括:1)师资人数及结构;2)教师业务水平。

1.1.师资人数满足教学要求,年龄结构及知识结构合理;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本科生教学。

1.2.教师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及实践经验,有良好教风,能胜任教学工作并取得一定教学与科研成果。

2.教学资料图书、期刊及其它资料能满足教学要求,种类较齐全,质量较好,并有一定数量的国内外文献及有保留价值的图纸、资料和文件。

3.教学设备本项包括:1)设备、实验室;2)计算机设施3.1.教学设施、实验设备完好,能满足教学要求;3.2.计算机设施能满足教学要求。

4.教学经费应有足够的教学经费以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教育过程本项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及教学工作两大方面。

1.思想政治工作本项包括:1)思想政治工作队伍;2)思想政治工作;3)教书育人。

1.1.有一支素质良好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1.2.善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讲求实效,师生反映良好;1.3.充分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结合教学进行思想工作。

2.教学工作本项包括:1)教学计划与教学文件;2)教学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3)课程教学实施;4)实践环节;5)毕业设计。

2.1.教学计划与教学文件(1)教学计划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与完整性;(2)各种教学文件,包括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作业指导书、实习指导书等详实完备;(3) 根据实际情况或上次评估建议更新教学计划。

2.2.教学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1)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2)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种规章制度,并能贯彻执行;(3)教学档案及学生学习档案管理良好;(4)各教学环节考核制度完备并严格执行。

2.3.课程教学实施(1)根据教学计划,选用或自编合适的教材,重视教材建设;(2)课程内容充实,教学环节安排合理,并能联系实际,反映新技术发展及社会需要;(3)教学方法具有启发性,注意培养学生的自学、独立工作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4)充分利用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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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
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开展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对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和提高土木工程专业的教育基本质量,更好地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

并且使我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注册师考试的教育标准,为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互承认同类专业的学历创造条件。

第三条评估委员会是建设部授权的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

接受教育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地、公正地和科学地评价受评学校土木工程专业的办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质量,推动办学条件建设,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由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协商推荐,由建设部聘任。

第六条评估委员会由21—27名委员组成,其中国家建设及教育主管部门2名,学会1名,土木工程教育专家10~13名和知名工程师10~13名。

第七条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

第八条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评估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与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另行推荐,报建设部批准并聘任。

第九条评估委员会可聘请委员会以外的土木工程教育工作者和高级工程师组成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临时工作小组以推进评估工作,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外学者参加咨询。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1人。

受聘请工作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最终决策权归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主持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各申请评估学校的申请费及评估费、建设部的补助和社会各界的赞助。

评估经费的开支
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职能与权限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接受全国开办土木工程专业的院系对评估事务的咨询,对评估通过的院系、评估有条件通过的院系在有效期内的保持评估鉴定状态和对评估结论意见、建议的改进情况进行监督,对评估未通过学校的土木工程专业建设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评估工作包括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组织和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评估工作的程序可包括三个阶段:
(一)申请与审核评估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二)自评与审核评估委员会对受理申请的高等学校所递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派遣视察小组,评价视察报告,最后做出评估结论。

(三)申诉与复议被评估的高等学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申诉;评估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文件后,应将情况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复议决定。

被评估学校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评估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根
据需要安排。

第十七条评估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委员会会议上、得到不少于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赞成时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评估委员会应根据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要求制定有关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的细则等评估文件,总结专业教育评估工作,对评估文件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九条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须经评估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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