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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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习——5.法人

民法学习——5.法人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 人——组 织
不得享有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有机体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 享有时间不同---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 • 享有范围不同----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 • 平等性上不同-----?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可分立 可合一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代表机关等
三、法定代表人
(一)概念: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特征: 1、 其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其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其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三)权利:
(二)种类:
1、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 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 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3、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 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如: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 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 木贸易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 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 任”?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 B.大木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

法人习题作业

法人习题作业

第六讲 法人 习题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法人,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B. 银行均是企业法人C. 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D. 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2.下列哪一项不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种类?( )A.企业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C.社会团体法人D.社团法人3.丁某热心公益事业,其中了福彩特等奖获得大笔财产,拿出一部分设立了流浪儿童救助基金会,并设立了章程,基金具体事务委托甲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该流浪儿童救助基金属于财团法人B.该流浪儿童救助基金属于营利法人C.该流浪儿童救助基金的意思机关为丁某D.该流浪儿童救助基金的意思机关为甲有限责任公司4.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新华社B.北京市人民政府C.重庆市人民政府D.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不享有下列哪一人身权?( )A.名称权B.自由权C.荣誉权D.名誉权6.下列哪一民事主体,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A.有独立经费的机关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C.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D.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单位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何者不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董事长B.执行董事C.经理D.监事8.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9.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该协议经过了丁、戊、己、庚的同意。

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己庚公司向乙公司请求偿还债务而发生纠纷。

请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 )A.该协议无效B.该协议有效C.该协议可撤销D.该协议效力待定10.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是,企业法人(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C.主体资格不消灭,任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二、多项选择题1.有关法人独立财产的特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财产与其出资者的财产彼此分离B.法人财产与法定代表人的财产彼此分离C.法人财产与法人工作人员的财产彼此分离D.法人财产与国库财产彼此分离2.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联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其取得法人资格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3.我国相关法律对公司设立采取的是哪些准则?( )A.自由设立主义B.准则设立主义C.核准设立主义D.特许设立主义4.关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进行各项民事行为B.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其机关或机关委托的代理人实现C.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D.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终止5.发生下列哪些情形时,该企业法人即终止?( )A.依法被撤销B.解散C.依法被宣告破产D.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三、概念比较1.自然人权利能力与法人权利能力2.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四、辨析题1.社会团体法人属于社团法人2.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中国的法人制度

中国的法人制度

北京大学法院尹田教授发言:中国的法人制度尊敬的各位来宾,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介绍一下中国的法人制度。

中国《民法典》的法人制度,我们将在比例和内容上借鉴大陆法主要国家地区的立法,并且吸收各国的研究成果,我们还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充分的来吸收中国过去颁布的和现行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立法的成果,和司法实务经验。

根据我们的设想,法人制度将作为一个单章在中国《民法典》总则中加以规定,这包括一般性条款,包括法人的设立,机关,法人的变更、解散、清算等。

下面我简要的介绍一下,我们主要《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于有关法人制度的一些立法考虑。

一部分我们基本达成共识,还要谈一下目前我们存在的重大争议的问题。

第一方面关于在法人的基本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

法人的本质,法人是什么?我们知道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出现了法人理智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等等不同的观点,中国民法的主流疑问,我们采用法人实在说其中的一种叫组织体说的观点。

也就是说在现实社会中间,实际存在的具备一定组织机构的,具有一定的利益,并且为实现利益的这样组织体。

依照我们法律价值的判断而被赋于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就是法人,因此我们现在有关的草案建议基本上保留民法通则的规定,把法人第一人具有人事权利的利的社会组织。

最近修改的中国的《公司法》我们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人资格,这样有关法治的认识,我们又面临一个挑战,也就是说这种组织体说,在一人公司法人形态中可能会寻找新的解释。

第二个问题,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点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多数大陆法的国家,对于法定代表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对法人性质的不同的看法,所以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面的地位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就形成了所谓代理说,代表说。

这两个的区分,或者他采用了法人的理智说这样的立法,他不承认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实体,所以不存在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只能由他的代理人来代理,所以法定代表人就是代理人,而凡是采用法人实在说的主张,这种立法因为承认了法人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实体,有行为能力,所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被认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

论法人的本质

论法人的本质




人 公 司 、 团法 人与组 织概念 的 冲突 财
通 说 认 为 , 人 的 本 质 是 组 织 , 团 体 人 格 , 组 法 即 而 织 则 是 自然 人 按 照 一 定 的 宗 旨 和 条 件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 具 有 明 确 的 活 动 目的 、 内 容 和 一 定 组 织 机 构 的 有 机 整 体 , 自然 人 的 结 合 , 谓 “ 有 人 格 的 团 体 是 人 的 有 是 所 具 机 结 合 体 。 _() 组 织 或 团 体 人 格 界 定 法 人 。 以 对 一 ”1p用 lT 难 人 公 司 及 财 团 法 人 作 出 逻 辑 上 自圆 其 说 的解 释 。 人 公 一 司 、 团 法 人 均 非 自然 人 的 结合 或 团 体 人 格 , 财 因而 与 组 织 概 念 存 在 着 十 分 明 显 的 冲突 。 织 或 团体 人 格 并 非 社 组 团 法 人 、 团 法 人 以 及 一 人 公 司 的 共 同本 质 , 者 们 一 财 学 直 主 张 的组 织 说 或 团 体 人 格 说 根 本 就 是 错 的 , 人 是 组 法 织 或 团体 人 格 的命 题 在 逻 辑 上 完 全 不 能 成 立 。 法 人 的本 质 是 组 织 , 自然 人 的结 合 , 为 法 律 上 即 作 的主 体 , 实 质是 团体 人 格 。 团法 人作 为法人 , 无 其 财 毫 疑 问应 该 是 自然 人 的 结 合 或 团 体 人 格 .这 是 最 简 单 的 逻 辑 推 理 。 然 而 学 界 关 于 财 团 法 人 的 定 论 则 是 财 产 的 集 合 . 是 以 财 产 的集 合 为 基 础 而 成 立 的 法 人 ,是 财 产 “ 的 集 合 体 。 _(5 方 面 认 为 法 人 是 组 织 , 自然 人 的 ”2p ) ]4 一 是 结 合 . 团 法 人 是 法 人 的 一 个 类 别 , 一 方 面 又 认 为 财 财 另 团 法 人 不 是 自然 人 的 结 合 , 是 十 足 的 自相 矛 盾 。 人 这 法 是 组 织 .财 团 法 人 是 财 产 的集 合 ,两 个 命 题 不 可 能 同 真 。 者 们 同 时 主 张 两 个 命 题 , 于 其 间 的矛 盾 毫 无 知 学 对 觉 或 视 而不 见 , 逻 辑 上 过 于 混 乱 和 随 意 了 。 在 财 团 法 人 不 是 自然 人 的结 合 .也 不 可 能 是 什 么 团 体 人 格 。 先 , 产 的 集 合 的概 念 即 便 成 立 , 法 人 是 首 财 同 自然 人 的 结 合 的 命 题 也 存 在 着 冲 突 . 同 团体 人 格 也没 有 什 么 关 系 。 体 约 定 俗 成 的 含 义 就 是 自然 人 的 结 合 , 团 把 财 产 的 集 合 称 为 团 体 ,那 就 必 须 重 新 界 定 团体 的含 义 。 次 , 产 的集 合 纯 粹 就是 个 伪 概念 。 对 个 体而 其 财 相 言 , 存在 着 团体 , 才 自然 人 为 个 体 , 而 存 在 着 个 体 与 因 团体 之 分 。 而 财 产 的 集 合 根 本 就 不 存 在 。财 产 就 是 财 产 , 无பைடு நூலகம்个 体 , 无 集 合 体 。 能 区 分 出 1 0 圆人 民 币 即 也 谁 0万 与 1 人 民币 哪 个 是 个 体 , 个 是 集 合 体 ? 圆 哪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法人的本质在于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种基本类型。

营利法人: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则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法人本质的伦理学描述

法人本质的伦理学描述

核心 问题 的讨 论 ,笔 者 截 取 一对 生育 男 女 的结合
( 或原始交 配)作 为讨论 的起始基点 ,描述人类
个体 、团体生 活 的 自然 演 进 。 如若 读 者 以为 有 唯
基于现代西方知识体 系的眼光 和话语 ,特别是在
民间思 维残 缺 的 中 国 ;因 此 ,笔 者 以 为 有 必要 沿 循人类 团体 生 活历 史 发 展 的进 路 ,对 西 方 的 团体 制度进 行 “ 古 ” 考 ,发 现 法 人 产 生 背 后 所 隐藏 的
划课题 “ 破产重整制度实施机制研究”[7 K H C0 0S G Z 1]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 :刘 诚 (9 4一) 17 ,男,湖 南新 田人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5 ・ 6
界 ) 的客观 实在 ,只是 有 史 以来 的人 类 生 活 皆复
杂多元 ,无 以为 证 ,笔 者 只好 以此 作 为 预 设 性 的
识 虽然得益 于法 人 术语 的 缔 造 ,以及 这 一 法 律 技
个体意识 ,还是家庭的团体意识都是缺失 的。人
类 处 在个体 、团 体 同 构 的 生 活 态 势 之 中 : 由于性
差别而产生 的 “ 生理独立 ” 的男女个体 ,与基于 同样原 因而产生 的两性结合——家庭 团体共存一 处。同构生活模 型中的个体 相互 独立 ,但并未发 生明确的社会分工 ,人类后期生活 中的男女依 附
认 的是 ,人 类 早 期 的团 体 生 活 已经 开始 ,只是 此 类 生 活仅是 自然 规 律 作 用 的 结 果 ,无 论 是男 女 的
历史逻辑和价值,多元性地解 释法人 的本质所在 , 形成伦理学视角下的法人本 生 活模 型 及 其 异

法哲学视界下的法人本质理论——兼论多重法人本质说的法哲学依据

法哲学视界下的法人本质理论——兼论多重法人本质说的法哲学依据

索 。可以推测 , 当人类意识到商事 团体这个社会 组织存 在 的时 候 , 便一 定 具 有 对该 组 织 体 本 质 的 思考或诘问。据有关资料记载, 法学对法人问题 的研究 是从 罗 马法开 始 的。在 古罗 马的简单 商 品 经济活动期 间存在着商事 团体 , 国家不仅通过查 士丁尼的立法确认 了商事团体 , 而且在罗马私法 中曲折地反映 了这些 团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与 此同时 , 罗马法学家还描述 了商事团体在私法上 的地位 , 认为团体的权利 、 义务与其成员的个人权 利义务是相互 区别 的, 团体是与其成员不 同的实 体, 需要通过其代表人实施法律行为, 甚至还认识 到许 多 团体 不 能 自由设 立 。 中世 纪 前期 , 罗 马 法 中 的法 人渊 源遭 遇断 流 , 直 至后期 才得 以延续 。 中世 纪后 期 的法人 观念 由两 个 部分 构 成 : 一 是 来

要 :我国最 近颁 布的《 民法总则》 对 法人 的本 质属性作 出了界定 , 意蕴 了多 重法人本质说 的合
理性。法人本质理论建立在一定 的法哲学理论基础之上 , 哲学 流派不 同则学说 不同 。依生产 力决 定生产关系原理 , 法人本质理论根源于物质 的生活关 系, 是社会生产方 式发展 的产 物 , 并 随其 变迁
自德 国 法学 家胡 果 明确 “ 法人” 这 一 法 律 概
念, 学界关于法人本质问题 的探索便进入了权利
本 位 的理论 研 究 层 面 。经 过 两 个 多世 纪 的求 索 , 在 西 方社会 产 生 了“ 法人拟制说” “ 法 人 否定 说 ” 和“ 法 人实 在说 ” 三 大学说 ; 在“ 西学 东 渐 ” 的过程 之 中, 我 国学者 关于 法人 本 质理 论 的“ 百家争鸣”

意思表示理论对法人本质学说的检验——以法人受胁迫为例

意思表示理论对法人本质学说的检验——以法人受胁迫为例
人的荣 誉 、 誉造 成 损 害为 要 挟 , 否 会有 “ 怖之 名 是 恐
念” ?反之 , 若胁迫人 以给代表人或代理人亲友 的名誉 造成 损害相要挟 , 使之作 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致法人受 损, 该代表人 、 代理人是否有失职之责?如果 以剥夺与
公司代理人无亲友关系的公 司董事长 或董事 长的亲友
命、 、 、 、 健康 荣誉 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 害或者以给法人 的 荣誉 、 、 名誉 财产等造成 损害为要 挟 , 迫使对 方作 出违
背真实意思的 , 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 。该解释 明确提 出, 法人也可以遭受胁迫 , 从而作 出违背其真实意思 的
如果以代表人或代理人为表意人 , 那么 , 迫人以给法 胁
关 或其 成员接受对方贿赂 而为意思表示 , 是否也为法
人的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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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经纬 ◆ 在脱离 自然人意思的社 团意 思 , 团意思只是一个 “ 社 以 “ 公司通过董事会 自己从事行 为 , 同公 司借助 法定 就如 代理 人从事行 为一样 ”4 。在博伊庭 的视野 中 , l “ 董
表示。该解释对 应着 中国《 民法通则》 3 第 6条关 于法
人具有 民事权利 能力和 民事行为 能力的规定 , 承认法
人是一个 客观存在 的实体 。然而 , 民法理论 中对 于胁 迫行为的成立多将受胁迫人在恐惧状态下为 意思 表示 作为要件 , 中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 :( ) 因胁迫 如 “5 须
这是 中国学者奉 行法 人本 质实在 说 的惯性 思维 的结
《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最 民
法通则) 若干问题 的意见》 以下简称 《 ( 民通解 释》 第 )
6 条对“ 迫行为 ” 释为 : 以给公 民或 其亲友 的生 9 胁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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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先从有机体说 来看 , 法 人是客观存 在的实体 , 所 以应 当和 自 然人 一样被赋予权 利义务主体 资格 , 这显然于 常理不和 , 按此
三、 人的本质与法人本质对 比分析法人本质 基于法人 的本质属 性和法人 的本质 的 区别 的重要性 以及
说 法 凡 是 客 观 存 在 的实 体 均 应 成 为 权 利 义 务主 体 , 而 现 实 显 然 难 以 比较 性 , 下 面将 法人 本质 和 本 质 属 性 的 区 分 与 理 解 和 人 的 不是如此 , 组织体说相较 于有机体说 更为全面 , 认 为 法 人 应 当 本质和 本质属性加 的区分 比较进 行对 比分析 。不 同的研究领域 成 为 权 利 义 务 主 体 。这 是 目前 学 界 比较 认 可 的 一 种 观 点 , 但 是 对人的定义各不相 同。 作为一个 人要具备哪些本质的属性 : 要能 仔 细 推 敲 可 以发 现 这 一 论 断 对 于 法 人 的本 质 是 什 么 也 并 未 清 够 使 用 语 言 、 具 有 复 杂 的社 会 组 织 与 科 技 发 展 , 还 有 其 他 的诸
到法 人 这 一主 体 的本 质 , 因 此 这 显 然 是 一 种 否认 法 人 这 一 社 会 论 自然 也 就 没 有 切 合 的定 义 , 那 么 法 人 的本 质 属 性 自然 也 无 从
主体 客观 存在 的 学 说 , 不 仅 不 承 认 法 人 应 当 具有 成 为 民事 主 体 谈 起 , 更 勿 论 本 质 属 性 和 本 质 的 区别 了 。所 以这 两 种 说 法 没 有 的 资格 , 甚 至都 不 承 认 法 人 的 客 观存 在 了 。 机 体 说和 组 织 体 说 ,但 分 析 其 学 说 可 以发 现 二 者 仍 有 其 局 限 ,
本质的解读进行 了分析 , 阐明 了自己较 为认 同的解读及理 由, 并对有关法人的几个概念进行 了解读 , 法人 制度的探 讨 归根 结底是
要指导现实 , 正确认 识法人 的本质对经济发展 具有 重要意义 。
关键词 : 法人 ; 本质 ; 分析


拟制说 、 否定说和实在说的法理及现实分析
企业导报
2 0 1 5年第 1 1 期
论 法人 的本质
口 龙艳 芳 王 圣 利
( 华中师范大学) 摘 要: 有 关于法人 本质 先后产生 了拟制说、 否定说和 实在说 等学说 , 本 文从 法理及现 实角度对这三种 学说进行 了简要分析 ,
并通过将法人本质 问题 与人的本质问题进行对 比分析 阐述 了一些对于法人本质 问题的看法 ,同时以此方法对 当下几种有关法人
要有两个层面 ,第一是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主体必 须是 自然人 。 要 原 因 在 于对 本 质 的界 定 或 者 认识 不清 。我 们 要 探 讨 一 个 事 物 第二 , 法人 与 自然人在人格 、 财产和责任上有具有重大 的区别 。 的本质时应考虑或者研究的方面: 本 质 必 须 使 该 事 物 得 以 区别 通过对拟制 说主要观 点的分析我们 可 以看 到其学说 背后 的时 于其他事物 并且能从根本上反映其特点 , 并且 本质不是对现 象
代 局 限性 。拟 制说 没 有 解 释 为 何 不 能给 予 法 人 权 利 义 务 主 体 资 的 简 单 归类 。 我 国 《 民法 通 则 》 第3 6条 对 法 人 的 概 念 作 了 明确
格资格 , 自然也就 没有涉及到法人 的本质 。拟制说 的权利 义务 的规定, 显然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 担 民事义务是法人 的 主体只能是 自然人的论述 已没有现实意义 , 但作为对法人本质 本质属 性, 但是 由知道法人 的本质属性 并不能逆推 出法人 的本 的探索 , 法人拟 制说也有其积 极意义 , 当前 学界普遍 认 同的法 质 是什么 , 简 言之 , 法人 的本质属 性是我们知道 了一个 事物是 人的基本法律特 征包括 拥有 独立的财产和承担独立 的责任 等, 法 人 之 后 概 括 出 的它 众 多属 性 中 具 有特 殊 性 本 质 性 的一 些 , 最
涉及到这一 区别 , 实在说可 以说是在承认法人存在 的前提下探
区分 依 旧不清 晰 , 因 此对 于何 为 法 人 的 本 质 也未 能给 出答 案 。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 的实体, 具 体 的 又 分 为 有 讨 法 人 的本 质 属 性 , 但 其 实对 于 法 人 的 本 质 和 法 人 本 质 属 性 的
这在 法人 拟 制 说 中是 做 了分 析 的 。 多 只 是在 属 性上 使其 与其 他 非本 质 属 性 有 区别 , 但 是 法 人 的本
法人否定说是否认 法人这 一主体的存在 , 其学说主要观 点 质 是什 么并 不 能很 好 推 断 , 因此 我 们 发 现 通 过 对 法 人 定 义 的研 在于法人作 为整体是 没有 意义 的,因为法人 的财产及 日常运 读最 多只能知道其本质属性 , 但是对于法人 的本质 是什么却并 作、 管理都是其 背后的 自然人 的活动 , 法人 的意思表示 也是 由 未 触 及 。 法人的成员创造和表达, 因此赋予其权利义 务主体资格没有意
呢 ?
法人拟制说 , 顾 名思 义 指 的是 将 法 人 拟 制 为 自然 人 使 其 具
首 先我 们 要 明晰 本 质 是什 么 。笔 者认 为 有 关 法 人 本 质 的 几
有 因法 律 上 的 目 的而 被 承 认 的 人 格 , 可 以看 到 拟 制 说 的观 点 主 种学说 之所 以都未 能很好理解或 者没有涉 及到法 人本质 的首
其次我们要 明晰本质属性和本 质的区别 , 我们再来解读一
义。通过推敲不难发现其学说架 构也没有涉及到法人本质 , 其 下有关法人本质 的几种学说有无认 识到这一 区别 , 法人拟制说
相较 于拟 制说 具有一定进步 , 但是 只分析构成 部分也未能剖析 和法人 否认说主要争论 点在于有无法人 , 既然有无法人 尚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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