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3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利益(一)义务的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已,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绝对权。
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三)说明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是作为相对性的例外。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对权利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至于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三)形成权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四)抗辩权抗辩权是组织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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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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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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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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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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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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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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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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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民法课件《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至少有两个当事人,且他们必 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标的可能性
当事人所追求的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并 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形式合法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如合同 需要书面形式。
生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 出现,即该事实发生与否,由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条件的效力
条件的效力在于决定民事法律 行为的生效或解除,对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时间, 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的种类
期限可分为始期和终期,分别在期限 届至时和期限届满时使法律行为效力 产生或消灭。
详细描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到欺诈、胁 迫等原因,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的行为。这类行为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 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词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
详细描述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由于缺乏有效要件, 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例如,
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书面形式
指当事人以文字符号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默示形式
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表达 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
民法3

第三编债权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二、债的法律特征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
债的关系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第二节债的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
作为要素,是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能成为债。
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是在债务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债的双方主体,每一个主体,都既可为一人,也可以为多人。
凡参与债的关系,在债的当事人一方中充任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即为债的当事人。
就一般而言,凡民事主体均可为债的主体。
但有的债,法律对其主体资格设有限制,只有法律允许其为主体的民事主体才可为其主体例如,公债的债务人只能是国家。
二、债的内容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须包括债权与债务。
(一)债权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对于债权的特征,可以从以下方面说明:1.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即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其为特定的权利。
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
因而,债权为请求权,而不属于支配权。
2.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民法课件第3章 民法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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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推定或 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选项所列行为哪些属于默示 形式?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依靠在行人旁边 等候行人上车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 受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表示即视 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入未作出否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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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用语言及文字,而是通过某种 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即从当事人 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其已作了意思表示。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 不用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 的意思表示。沉默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 事人事先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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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如 下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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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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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 事件 行为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以发生一 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 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 行为实施的事实即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 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 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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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与法律行为不同,事实行为的效力往往 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关(比如未成年 人和有精神病的艺术家都可以对自己的作品 享有著作权)。
1)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加工。 2)不法的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
民法承认的私力救济方式有:自卫行为;自助行 为。
【案例】
在中超某轮比赛中,客队战胜主队。赛后 客队球迷张三忘情庆祝,激怒了主队球迷 李四。李四将比自己低一头的张三按倒在 地,举拳欲打,张三挣扎中掏出随身携带 的小刀将李四刺伤。李四能否向张三请求 损害赔偿?
正当防卫
定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的防卫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8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
【案例】卡尼阿德斯木板
甲、乙乘船出游遭遇风暴,船体开裂,甲 和乙慌乱中同时抓到一块船舱板,但该木 板只能承载一人的重量。眼见二人就要同 归于尽,甲使出最后的力气将乙踢开,靠 着木板的帮助等来了救援。
【案例】
某航空公司的客机被恐怖分子劫持,开向 某都市一人口密集的商务区,形势万分危 急。机上有乘客及机组人员100人,但如果 飞机撞上商务区的建筑物,伤亡将远超过 这一数字。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民法典合同编ppt课件

合同编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 实信用等原则,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 意和意思自治,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编的重要性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编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制度,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的 正常运行。
合同编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还涉 及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规范合同行为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
在解释合同时,应当遵循文义解释、整体解释、历史解释和 惯例解释等原则。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合同的内 容和含义。
合同条款的解释
在解释合同时,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逐一解释。如果某个条 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应当根据上下文和其他条款进行解释 。此外,还应当斟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交易习惯等因素。
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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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条件
合同的变更需经合同双方 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变更内容
合同变更的内容可以包括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履行方式、地点、 期限等条款的变更。
变更效力
合同变更后,变更部分仅 对未来产生效力,不影响 合同中其他未变更条款的 效力。
合同的解除
解除条件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或需要修改 ,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赔偿缺失等。在实践中,赔偿缺失是最常见的违约责任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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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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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无权代理一、狭义无权代理:就是相对人消极的不知对方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1、认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不知2、效力:效力待定——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注意: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合同法意见(二)12】3、第三人的催告权(一个月;视为拒绝)、撤销权(并未追认)【合同法48】第三人明知对方无权代理,而做,第三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表见代理:就是相对人积极的相信对方有权代理1、要件(表见事实、第三人善意——相信为有权代理)2、表见事实:导致第三人积极相信的事由。
主要有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商业贯例等。
3、效力——有效(1)被代理人不享有追认权、拒绝权(2)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意见(二)13】4、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分:是否存在表见事由。
【2005-53】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考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解题思路和依据】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本题中,乙并没有使丙信其有代为购买女装的权利的表象,所以,本题应属于无权代理。
丙无法知道乙的具体权限,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乙无权采购女装,属于善意相对人。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见,ABC都正确。
【答案】ABC【2007-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题中,虽然乙因故辞职,但是因为乙长期在丙餐厅签约招待客户,使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是有代理权的,形成表见代理,所以甲公司应该付款。
答案:A【1999-49】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了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
10月份,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
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答案:ABC第六讲诉讼时效一、适用范围(一)原则:债权请求权(二)例外:【时效意见1】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债权没消灭。
(1)当事人仍可起诉——法院应予受理(2)受理后,法院不得以届满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3)经当事人主张,法院查明后真的届满了,法院用判决的方式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等于判决原告败诉。
抗辩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时效意见3】二审问题: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时效意见4】再审问题: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时效意见4】(4)自愿履行仍有效,不得反悔,不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时效意见22】【2009-52】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因此,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因此,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因此,D项错误。
答案:ABC【2006-6】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考点】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详解】根据《合同法》第206条、《民通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货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指定的10天为还款期限。
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2005年4月2日诉讼时效届满。
但《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故本题选D【答案】D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起算点都是主观标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1、普通诉讼时效: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按2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2、特殊诉讼时效:1 年【民通136】规定的四种情况;4 年【合同法12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3 年【环保法42、海商法26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注意竞合:《产品责任法-45》,产品责任诉讼时效:2 年(侵权责任);《民法通则-136》“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作声明”:1 年(违约责任)(二)权利最长保护期间:20 年(客观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效力强于前两者【民通意见167】)。
例19年半了,他要主张权利不是在两年内,而是在半年内。
【2008-5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A选项正确,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由此,C错误;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由此B选项正确。
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由此,D选项是错误的。
本题正确答案是AB。
答案:AB四、诉讼时效的起算(一)原则:主观标准(二)具体化1、未定期限之债权---宽限期满,或首次请求遭拒之日【时效意见6】2、人身侵权----知道伤势、侵害人之日【民通意见168】3、职务侵权----行为被确定违法之日【国家赔偿法32】4、分期履行的债权----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时效意见5】5、合同被撤销后之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合同被撤销之日【时效意见7】6、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时效意见8】7、无因管理问题【时效意见9】管理人的费用、损失求偿权----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
被管理人的损失求偿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一)中止事由---不可抗力、其他事由【民通139】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