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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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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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主体对自己或者要求他人实施还 是不实施一定权利的自由选择权。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 权利
按 内 容
按 效 力
特 点
按 效 力 范 围










按 是 否 现
实 取 得
按照 权利 与权 利人 的关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支 配 权
请 求 权
形 成 权
抗 辩 权
绝 对 权
(二)特征:
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
民 事法律 事实
是 不是以 意思表 示为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事实行为
素 ,并且 按意思 表示的 内 容发生 法律效 果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行要为 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四章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 然人
自然 人 的特殊 制度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两个“宣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解释、指导、 补充法律的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首要原则
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3、民事权利的保护(P52)——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

民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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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具有保护受害者、制裁不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等重要 功能。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 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实际的 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 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 侵权行为所导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 。这些请求权均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
物权保护的程序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中,诉讼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 之一,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结婚与离婚
01
02
03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 经过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 律规定,即可领取结婚证 书。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夫妻感情破裂,协商或诉 讼离婚,经过法院判决或 调解,解除夫妻关系。
特殊情况下的离婚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夫妻 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等。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 养、抚养和赡养等。
主观过错意和过
失。
特殊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人没有 主观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但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由当事人分担相应 的责任,如动物致人损害、见义勇为等。

2024民法典讲座课件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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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人才培养
加大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 有力的人才保障。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将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培育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和法治文 化。
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
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
及时制定和完善与民法典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确保民法典 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民法典的作用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 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 事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01
总则
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 般性规则。
02
物权
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种类、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内
容。
03
合同
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 、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
责任等内容。
服务经济发展
发挥民法典在保护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 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推动社会进步
通过民法典的实施,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提高全 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THANKS
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01
法国民法典
以罗马法为基础,体现了自由 资本主义时期有利于资产阶级 的成果,对世界各国民法产生 了深远影响。
02 德国民法典
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 要,在立法风格和编纂体例上 具有独特之处。
03
日本民法典
04
借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 基础上制定而成,具有融合东西 方文化的特点。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人格权
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人
格权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性进行分类。
物与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物是实体物 本身,而财产是权利,可以独立于实体 物存在。例如,当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转 移时,房屋本身并未转移,但房屋所有
权这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
05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 果的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
机等。
物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存在于 人体之外的客观物体。
物具有有用性,即能够满足人 们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物具有可支配性,即民事主体 可以对其行使民事权利。
财产
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 价值的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等。
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民事主体可以通 过法律行为将其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04
物与财产

01
02
03
04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 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 质实体。如房屋、汽车、电视
B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03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THANKS
感谢观看
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民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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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等政策。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民事权益和义务
04
总结词:民事权益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总结词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包括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等。
谢谢您的凝听
THANKS
详细描写
民事法律关系
02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合法性,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有强制性,由法律规定的。
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益。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03
对债权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要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民法课件
CONTENTS
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概述
01
总结词
民法的定义和特点
详细描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点: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学概论》课件

《民法学概论》课件

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
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01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02
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03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06
物权概述
Chapter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
01
02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03
04
意思表示真实。
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 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 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02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和任意性 等特征。
03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 有本质区别。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
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 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及违约方的过错。
侵权责任
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 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 律平等。
02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01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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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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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概述第一章主要内容▪一、民法是什么?▪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性质▪四、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五、民法的渊源▪六、民法的效力案例分析▪王某系一杂货店主,某日一顾客从王某店中购买了一盒冰淇淋,从这盒冰淇淋里吃出一条铁丝,就找王某理论。

王某大怒,打电话给供货单位该市某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但对方不愿赔礼道歉,更不愿予以赔偿,王某便在电话里说:“你们赔我一百万,否则我就向媒体曝光!”数日后,王某被该市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一、民法是什么▪首先应弄清的问题:▪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的含义•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狭义的民法•民法学•民法典•《民法通则》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正是首先以调整对象即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区别不同的法律部门的。

在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不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如财政征税关系、公用征收关系、因对违法者实施罚款、没收等财产制裁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等,都是国家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强制发生的,不具有平等性,则不由民法调整。

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1.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的人罚款▪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3.财政部发行国库券▪4.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5.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实例1 、甲、乙都是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关押的罪犯。

乙违反看守所的规定擅自用汽油烧水,不慎着火。

乙慌乱中把汽油桶扔向电视室,将正在看电视的甲烧伤。

甲起诉公安局和乙。

▪本案中:甲和公安局是平等主体吗?▪甲和乙是平等主体吗?问题:以上哪个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实例2 某甲在一商业银行门口抢劫运钞车,抢得现金150万人民币,案发后被检察机关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

▪实例3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卖假中华牌香烟的个体户罚款2000元。

▪实例4 李某与王某签订价值20万元的成衣购销合同。

▪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亲权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例如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则不由民法调整。

案例分析三、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中私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是人法民法将“民”定位为市民,将民事主体设想为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

▪民法是权利法民事权利本位观:承认并贯彻权利为主导,义务围绕权利而设定的法律观。

四、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与商法▪联系:民法与商法同为私法,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区别:(一)两者的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的人;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

(二)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 商事关系几乎全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且这种财产关系都是有偿的;而民法不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且还调整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三)商法比民法更具国际性、开放性,民法比商法更具本土性、地域性。

——民法与经济法▪联系:民法与经济法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调整经济关系。

民法和经济法都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两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完成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任务。

▪区别: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侧重于保护个人或个体利益,其调整方式是私法的方式;而经济法是典型的社会法,既不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也不以个人或个体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社会福利本位,其调整方式是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方式即社会法的方式,它的作用表现在通过公法性的干预和私法性的调整达到既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又实现市场自发调节的双重目的。

五、民法的渊源▪宪法▪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六、民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民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1、属地广义▪2、属人广义思考题▪赵某是某公司临时聘用的司机,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该公司是由莫某等三人合股经营的企业,莫某任总经理。

一天,莫某、赵某分别驾驶公司的两辆车,载着莫某的六名家人,前往莫的家乡探亲。

途中,莫某驾驶的车不幸翻车落入河中。

驾车跟随在后的赵某见状停车,跳入河中抢救落水者,不幸丧生。

赵某遇难前已离婚,遇难时尚有父母及未成年的儿子需要赡养和抚养。

赵某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赵某之父准备通过法律讨个说法,但其不知向哪个部门投诉。

▪请问:赵某之父与该公司间的争议是何法律性质?其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案例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局损害赔偿案原告杨金刚原系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

刘某当时即将燃烧的汽油桶抛向电视室,燃油溅到杨金刚身上,致其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医院抢救,共住院3个月,花费医疗费8400元。

1993年6月,杨金刚转院作截肢手术,右小臂截除2/3,成终生残废。

1993年6月11日,杨金刚写报告要求提前释放治病。

1993年8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长中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杨金刚的余刑。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金刚烧伤事故发生前一周刚向全体人犯进行过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晶。

但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藏有汽油,遂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金刚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者给予安排工作。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辩称:杨金刚烧伤致残并非被告的直接责任所导致;原告起诉亦已过诉讼时效。

请求法院实事求是公正裁决。

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一审一审认为: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对人犯将汽油带入监舍查禁不严,给监舍及被监禁人员带来隐患,有一定责任。

但第一看守所并未直接致伤杨金刚,杨金刚也无证据表明第一看守所直接对自己实施了人身伤害,故对杨金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金刚的诉讼请求。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事故的肇事者是刘某。

长沙市公安局对此负有监管责任,但不是此次事故的侵害行为人。

杨金刚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要求长沙市公安局负侵权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其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1)撤销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2)驳回原审原告杨金刚的起诉。

[提示与讨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除认定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监管犯人不严的失职行为与杨金刚被烧伤的损害事实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外,更重要的理由是:长沙市公安局与被其监管的犯人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两者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

公安局监管犯人是执行国家法定职责的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行为。

故杨金刚在被监管过程中被烧伤,不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人身伤害。

就本案所涉及的事故而言,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监管犯人的工作中确实存在失误,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责任并非民事赔偿责任。

王忠勤诉西安有线电视台侵权赔偿案▪被告西安有线电视台于1998年4月4日发给原告王忠勤有线电视用户使用证,此后,王忠勤按时交纳了98年度、99年度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各115元。

1999年6月28日,西安有线电视台在其综合频道播放48集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第二部时,在其中插播了大量广告。

其中第14集中,电视剧播放时间约为70分钟,广告约为28分钟,共计播出广告70条;第15集中,播出电视剧时间约为70分钟,广告时间约为28分钟,共计播出广告73条。

控辩理由▪据此事实,原告王忠勤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插播的各种商业广告,并在《陕西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及该台《还》剧播出前刊登启事,向其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没收被告违法收入,赔偿其本人在收看《还》剧期间受到侵害的费用每集20元,共960元以及投诉此案期间所花的费用;所有用户免费收看一年或半年有线电视节目。

▪被告西安有线电视台答辩称:该案应由有关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原告与其之间无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违约,侵权也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之请求。

【案例评析】被告于1998年4月4日发给原告的有线电视用户使用证,原告据此向被告交纳了收视费,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

在该合同关系中,原、被告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发生民事权益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其行为不构成违约,该案应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之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与合伙企业法一、合伙概述二、合伙企业概述三、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练习】(单选)【案例】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第三节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财产【练习】(单选)【案例】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练习】(单选)三、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第四节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二、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三、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第五节入伙与退伙一、入伙二、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定义、法律适用♦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二、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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