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浙教办函〔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6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制度的要求,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认真开展上半年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分析工作。
各地、各校要根据全省学校安全工作网络视频会议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春季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学校安全形势和事故特点进行分析研判,找准校园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重点学校、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认真、细致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特别是要结合上半年校园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学校防汛、防内涝、防地质灾害等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整治,重视学生心理健康、防范学生欺凌、暴力事件的调研,强化校园“三防”建设和周边综合治理,全力保障学校平安稳定。
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排查结果要形成报告,所有参与排查人员签字后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阅。
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求由学校主要负责人部署落实整改,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整改完成后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复查、验收。
排查、整改材料由学校存档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督查。
对教育部门一时无法协调、整治的安全隐患要书面报请地方政府进行整治。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认真总结梳理所辖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的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形成相应报告,于2017年5月8日前上报省教育厅校安处。
报告要重点运用数据、实例说明问题,对工作提出建议并按时上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7年4月11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08]17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10.27
【实施日期】2008.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08〕17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主动,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隐患的排查工作是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校园内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环境安全等安全隐患逐项进行全面排查;对学校周边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公共安全、自然地理环境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检查的同时,要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地教育部门、各校对校内建筑安全隐患的排查,可在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校园建筑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124号)的基础上结合进行,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排查工作要主动邀请建设、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到学校检查指导。
根据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学校的排。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浙教办函〔2016〕178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6〕17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6〕14号)等的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决定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校园安全大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安全大检查的重点领域1.学校选址安全检查。
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土、水利等部门支持,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摸清校园周边可能影响校舍安全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安全隐患。
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切实作出安全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2.校园消防安全检查。
各校要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要求开展日巡查、月检查。
要重点检查食堂燃料的储存、使用是否安全,油烟机是否及时清理,学生宿舍、宿舍管理员室是否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燃气灶具,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是否使用铁栅栏将宿舍大门上锁,配电房是否堆放杂物。
学校要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特别提醒学生及家长安全使用燃气淋浴器。
3.校车安全检查。
各地、各校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要求,着力提升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要重点检查校车状况是否良好,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要求,行驶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取得校车许可。
排查校园周边是否存在“黑车”接送学生,是否有车辆超员接送学生,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浙教办函〔2022〕170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170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压实主体责任。
高校要全面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强化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要秉承公益原则,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重要工作日程,规范设置校外教学点,厘清高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二、落实归口管理。
高校应当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按要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学历继续教育实施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在实际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学校须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定期评估,落实常态化监管责任,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
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完善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统一审批高校与设点单位的设点协议。
三、严格站点设置。
高校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便于管理的原则审慎布局校外教学点并选择合作设点单位。
拟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浙教办函〔2017〕239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23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安全稳定要求精神,坚决打好教育系统“平安护航十九大大会战”,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经研究,决定召开全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视频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7年9月30日(星期六)14:30开始。
二、会议地点省主会场设在省教育技术中心10楼视频会议室(杭州市学院路3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设立分会场(本次视频会议使用浙江省远程教育网络平台/)。
三、参加人员(一)省主会场1.省教育厅分管负责人,宣教处、计财处、基教处、职成教处、体卫艺处、督导处、学前教育处、高教处、高科处、校安处、下沙高教园区办、滨江高教园区办、小和山高教园区办、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杭州外国语学校负责人各1人;2.在杭省教育厅和省级部门属高校学工部长、保卫处长各1人。
(二)各地分会场1.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市属高校学工部长、保卫处长,部分中小学校分管安全副校长。
2.非在杭省教育厅和省级部门属高校学工部长、保卫处长(在设区市教育局或所在县(市)教育局参加会议);请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完毕。
四、技术调试为保障视频会议顺利召开,定于9月30日9:00—11:30进行视频会议调试,请各分会场安排专人配合做好调试工作。
省教育技术中心联系人:于渊,电话:139****0023。
省教育厅校园安全管理处联系人:曹建国,电话(兼传真):0571–88008834,邮箱:*******************。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学生安全千万家教师家访活动”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213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学生安全千万家教师家访活动”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7fcf16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d1.png)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学生安全千万家教师家访活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学生安全千万家教师家访活动”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21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随着天气转热,学生溺水事故的易发期、高发期随之到来,抓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学生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进一步密切家校联系,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与监护意识,根据5月15日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我厅今年防溺水工作部署,现就今年认真开展中小学校“学生安全千万家教师家访活动”通知如下:一、认真梳理,摸清学生底数。
“学生安全千万家教师家访活动”的主要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的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庭。
各校要逐班排查,建立留守儿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庭名册,做到不遗漏一个学生。
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引导教师开展家访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落实责任,分片开展家访。
各校要根据排摸情况分片划定责任区,在6月30日前由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带队,逐一进行走访,同时做好走访记录。
对其他学生也要通过家长会、短信、告家长书等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提醒。
要主动联系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三、确保效果,建立家访档案。
家访要确保质量,避免“走过场”。
要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向他们发放防溺水等方面的宣传材料,要求其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做好孩子的安全监管和教育。
家访过程中,除重点做好防溺水方面的宣传教育外,还可兼顾交通安全、治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使教师家访活动更具成效。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浙教办安〔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的通知浙教办安〔2014〕7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与防范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但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当前不少学校对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查什么、怎么查认识还比较模糊,对校园安全隐患排查不实、不细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存在。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的能力,省教育厅于今年年初启动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编制工作。
在各设区市教育局的积极参与下,经征求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意见,已编制完成《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隐患不除,安全难保”。
各地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建设,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牵头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校园安全隐患分析、会商工作,并形成本地区、本学校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分析档案。
各地教育局、各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化解措施和要求,明确化解时间和工作责任,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二、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着力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09]2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12.11
【实施日期】2009.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09〕23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2009年12月7日晚,湖南省湘乡市私立学校育才中学学生在上完晚自习下楼过程中发生拥挤踩踏,造成8名学生当场死亡,26名学生受伤。
这起惨痛事件教训十分深刻。
对于拥挤踩踏事故,我省个别地方和学校仍有侥幸心理,安全意识依然淡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责任不够落实,措施不够到位,学校安全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隐患。
特别是临近年终和期末,学校工作繁忙,各类事故隐患增多,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强调如下:
一、吸取教训,坚决防范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一要加强教育。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速
将这起事故通报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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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浙教办函[2015]1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函〔2015〕17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暑期将至,各类消防、溺水、交通等安全事故和灾害天气进入易发多发期。
近日,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电〔2015〕323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暑期学生安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暑期防范学生溺水工作
近日,省内多个地方出现学生溺水身亡的事故。
6月22日,庆元县职业高中一学生私自游泳时溺水死亡;6月24日,瑞安市汀田三小一学生私自游泳时溺水死亡;6月27
日,永嘉县花坦小学霞山校区一学生私自游泳时溺水死亡;6月28日,仙居县安洲小学、第一小学两名学生,文成玉壶中学一毕业生,龙泉市四中两名学生私自游泳时溺水死亡;6月30日,苍南县赤溪中学一学生私自游泳时溺水死亡。
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们在学生防溺教育、防溺水联动机制作用的发挥、地方政府对学生防溺水工作的重视等方面还存在着问题。
各地必须加大工作力度,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再次发生。
各地各校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学生溺水事故,结合防溺水工作经验,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