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
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
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
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
(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
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
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6-24执行日期:2013-8-1《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金彪2013年6月24日温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采购、招标、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使用、检验检测、报废、更新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监、公安、住建、发改、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处理全市电梯故障、困人、事故等应急处置工作,定期统计公布电梯故障、困人、事故情况,发布电梯定期检验到期预警,曝光定期检验超期、隐患整改超期、检验不合格及无维保合同的电梯使用单位和设备位置,每年发布电梯运行安全状况白皮书。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调解处理因电梯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纳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
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电梯生产单位、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电梯的生产、使用、维保单位应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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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3〕95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住房品质,提高居住质量,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稳妥推进”的原则,并尽量做到与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
二、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且能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要求。
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取得相应范围内房屋产权人同意,并就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分摊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业主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企业、电梯生产和安装企业等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五、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安全美观、经济实用、便于管理”的要求,并采取隔声、减振、节能等措施。
六、加装电梯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安装、检测,取得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注册登记。
七、加装电梯项目免交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原则上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
九、各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办法,确定审批协调牵头单位,住建、规划、城管与执法、质监、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把好专业审查关,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的实施给予支持、帮助和指导。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电梯安全状况、检验、检测情况、应急处置情况和电梯安全管理智能化系统运行情况,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相关信息。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修理以及主要零部件价格等信息,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特种设备(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电梯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价、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载人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应当传输至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机构进行实时监测分析。
《电梯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方案》GB7588_2003(含1号修改单)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2004年1月1日实施前言 (5)EN81—1前言 (6)1 范围 (8)2 引用标准 (8)3 定义 (9)4 单位和符号 (11)5 电梯井道 (11)5.1总则 (11)5.3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13)5.4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电梯井道壁的结构 (14)5.5 位于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 (14)5.6 井道内的防护 (15)5.7 顶层空间和底坑 (15)5.8 电梯井道的专用 (16)5.9 井道照明 (17)6 机房和滑轮间 (17)6.1 总则 (17)6.2 通道 (17)6.3 机房的结构和设备 (17)6.4 滑轮间的结构和设备 (19)7 层门 (19)7.1 总则 (19)7.2 门及其框架的强度 (20)7.3 层门入口的高度和宽度 (23)7.4 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23)7.5 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 (23)7.6 局部照明和“轿厢在此”信号灯 (24)7.7 层门锁紧和闭合的检查 (25)7.8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关闭 (26)8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 (27)8.1 轿厢高度 (27)8.2 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27)8.3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 (29)8.4 护脚板 (29)8.5 轿厢入口 (30)8.6 轿门 (30)8.7 轿门运动过程中的保护 (30)8.8 关门过程中的反开 (31)8.9 验证轿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31)8.10 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 (32)8.11 轿门的开启 (32)8.12 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32)8.13 轿顶 (33)8.14 轿厢上护板 (33)8.15 轿顶上的装置 (33)8.16 通风 (34)8.17 照明 (34)8.18 对重和平衡重 (34)9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和超速保护装置 (34)9.1 悬挂装置 (34)9.2 曳引轮、滑轮和卷筒的绳径比,钢丝绳或链条的端接装置 (34)9.3 钢丝绳曳引 (35)9.4 强制驱动电梯钢丝绳的卷绕 (35)9.5 各钢丝绳或链条之间的载荷分布 (35)9.6 补偿绳 (35)9.7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36)9.8 安全钳 (36)9.9 限速器 (37)9.10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38)9.1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39)10 导轨、缓冲器和极限开关 (42)10.1 导轨的通则 (42)10.2 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导向 (43)10.3 轿厢与对重缓冲器 (43)10.4 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的行程 (43)10.5 极限开关 (44)11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以及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45)11.1 总则 (45)11.2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 (45)11.3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的间距 (46)12 电梯驱动主机 (46)12.1 总则 (46)12.2 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的驱动 (46)12.3 悬臂式滑轮或链轮的使用 (46)12.4 制动系统 (46)12.5 紧急操作 (47)12.6 速度 (47)12.7 停止电梯驱动主机以及检查其停止状态 (48)12.8 采用减行程缓冲器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的监控 (49)12.9 绳或链松弛的安全装置 (49)12.10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49)12.11 机械部件的防护 (49)12.12 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平层保持精度 (49)13 电气安装与电气设备 (50)13.1 总则 (50)13.2 接触器、继电接触器、安全电路元件 (50)13.3 电动机和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 (51)13.4 主开关 (51)13.5 电气配线 (52)13.6 照明与插座 (53)14 电气故障的防护、控制、优先权 (53)14.1 故障分析和电气安全装置 (53)14.2 控制 (56)15 注意、标记及操作说明 (59)15.1 总则 (59)15.2 轿厢内 (59)15.3 轿顶上 (59)15.4 机房及滑轮间 (60)15.5 井道 (60)15.6 限速器 (60)15.7 底坑 (60)15.8 缓冲器 (60)15.9 层站识别 (60)15.10 电气识别 (61)15.11 层门开锁钥匙 (61)15.12 报警装置 (61)15.13 门锁装置 (61)15.14 安全钳 (61)15.15群控电梯 (61)15.16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61)15.17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61)16 检验、记录与维护 (62)16.1 检验 (62)16.2 记录 (62)16.3 安装资料 (62)附录A(标准的附录) 电气安全装置表 (63)附录B(标准的附录) 开锁三角形钥匙 (64)附录C(提示的附录) 技术文件 (64)C1 引言 (64)C2概述 (64)C3 技术说明和平面图 (65)C4 电气原理图 (65)C5 合格证书 (65)附录D (标准的附录) 交付使用前的检验 (65)D1 检查 (66)D2试验和验证 (66)附录E(提示的附录) 定期检验、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 (68)E1 定期检验 (68)E2 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 (68)附录F(标准的附录) 安全部件型式试验认证规程 (70)F0 绪论 (70)F1 层门门锁装置 (71)F2 (略) (74)F3 安全钳 (74)F4 限速器 (78)F5 缓冲器 (79)F6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82)F7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84)F8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85)附录G(提示的附录) 导轨验算 (91)G1 概述 (91)G2载荷和外力 (91)G3 工况 (91)G4 冲击系数 (92)G5 计算 (92)G6 许用挠度 (97)G7 计算方法示例 (97)附录H(标准的附录) 电气元件故障排除 (112)附录J(标准的附录) 摆锤冲击试验 (114)J1 概述 (114)J2 试验架 (115)J3 面板 (115)J4 试验程序 (115)J5 试验结果解释 (116)J6 试验报告 (116)J7 例外情况 (116)附录K(标准的附录) 曳引电梯的顶部间距 (122)附录L(标准的附录) 需要的缓冲行程 (123)附录M(提示的附录) 曳引力计算 (123)M1 引言 (123)M2 曳引力计算 (124)M3 实例 (127)附录N(标准的附录) 悬挂绳安全系数的计算 (129)N1 概述 (129)N2 滑轮的等效数量 Nequiv (130)N3 安全系数 (131)N4 示例 (132)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1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第1、2、3、4章以及7.2.1(部分内容)、8.17.1、9.1.2b)、9.9.6.2(部分内容)、12.6(部分内容)、13.1.1.3、15.2.3.2(部分内容),16.2a)6)(部分内容)、附录C、附录E、附录G、附录M及附录ZA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温政办〔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促开工”流程图.2.“促投产”流程图.3.“促融资”流程图.4.企业投资项目工业厂房促投产项目合同.5.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26日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9〕48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7号)、《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以下简称促产“一件事”)是指新建、在建企业投资类工业企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企业项目”)“促开工、促投产、促融资”。
1.“促开工”是指工业企业招拍挂项目,意向企业利用地块出让公告期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准备期,可先行开展项目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审批职能部门采取“预审查”方式,对意向企业的工程设计方案提前审查,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交地确认书后,同步办理开工前许可手续。
2022年浙江省温州市电梯作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A真题及答案

2022年浙江省温州市电梯作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A真题及答案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50题)1.电梯的修理分为()A.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B.较大修理和一般修理C.重大修理和普通修理D.特别重大修理和重大修理2.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所指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不包括()。
A.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C.强制驱动乘客电梯D.强制驱动载货电梯3.起重机械重大修理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应当符合()的技术要求。
A.设计文件B.原制造单位C.未经原制造单位认可的设计文件D.设计文件和原制造单位4.低温管道容易发生()。
A.疲劳失效B.应力腐蚀C.电腐蚀D.脆性断裂5.管道标识基本三要素不包括()。
A.识别色B.管径C.介质名称D.流向6.起重机馈电裸滑线距离地面高度应大于()mA.2B.3.5C.4D.67.蓄电池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无绝缘层)应当有()mm以上的空间。
A.10B.20C.30D.50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
A.技术要求B.安全防护措施C.附属设施9.蓄电池叉车除蓄电池以外的其他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小于()kΩ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数值。
A.0.5B.1C.1.5D.210.客运索道的除了()生产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A.安装B.改造C.重大修理D.制造11.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制定的意义是()。
A.发现锅炉制造时缺陷B.主要是解决锅炉安装时的一些缺陷C.提高设备的完好率D.有效地防止违章操作12.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由()单位办理使用登记A.承担安全责任主体B.租赁C.制造1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
A.安全意识B.节能知识C.安全、节能知识14.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年。
浙江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浙江省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一)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监管。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一)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验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安全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2.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及时进行整改。
3.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畅通,确保在电梯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救援。
(三)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公正。
(四)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电梯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四、电梯安全责任(一)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验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主要责任,包括:1. 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梯安全运行;2. 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3. 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4. 设立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畅通。
五、监督检查(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制度,未履行电梯安全责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因电梯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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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应急处置、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安装在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有关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电梯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纳入老城区改造规划和老旧小区改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依法履行相关监管、协助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两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城乡住房和建设、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组织】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提高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先进技术】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宣传教育】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政府机关,幼儿园、学校等公共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九条【制造单位义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技术培训;(二)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的,向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三)电梯出厂时随附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包括所有与电梯安全使用、维护保养相关的信息,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控制密码等各类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整机进口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制造单位的义务。
第十条【远程监测装置】本市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
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商务楼的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应当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
电梯制造单位负责配备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和音频和视频功能,并与本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平台有效联网,保证正常运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改造时加装前款规定的监测装置和音视频功能,并保证正常运行。
电梯采购单位不得采购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电梯产品与服务。
第十一条【电梯选型配置】建设工程中安装电梯的,选型、配置电梯应当合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使用要求,充分评估使用频率、使用要求等因素;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安装设计应当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适应本地的温度、湿度等电梯使用环境。
电梯选型配置和安装设计的技术规范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义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选型、配置电梯,确定电梯安装设计方案。
电梯安装设计图纸应当单独制作。
电梯安装前,应当组织含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结构的专项验收,由取得法定资质的建筑检测机构出具与电梯相关的土建工程验收报告。
个人建造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含电梯的房屋或者加装电梯的,有关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由电梯制造厂家确认。
第十三条【电梯招标】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电梯的,招标人应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维保质量分级评定信息、部件配置、节能技术水平、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招标的竞争条件;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将相关信息纳入电梯采购招标评审内容。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要求】电梯安装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安装前要检查井道设计是否符合电梯安装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结构是否通过专项验收;(二)安装时要严格按安装说明书科学安装,并及时告知检验机构进行监检;(三)安装后尚未通过监检或经监检需整改的问题尚未整改完毕,电梯不得交付使用;(四)监检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时,负责安装电梯的单位应当与负责使用管理的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改造修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电梯制造单位以外的其他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修理:(一)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不再具备相应许可资格;(三)原电梯制造单位难以取得联系。
第十六条【安全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停用电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进行报废、更新、改造、修理:(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或电梯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的;(二)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故障频率高,使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四)检验机构发现日常检验、维护保养难以发现的事故隐患的;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电梯安全评估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七条【修理改造资金】修理、更新、改造、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应急使用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申请;(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经费筹措方案。
部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老旧小区的电梯重大修理、更新、改造或加装的,市、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机构)可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第三章使用第十八条【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由全体所有权人协商确定使用管理单位;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管理单位;(四)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配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使用管理单位;(五)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农民拆迁安置房、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确定使用管理单位,无法确定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单位义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确定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参加管理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二)管理和维护电梯安全远程检测装置,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快速应急救援响应,确保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三)聘请维护保养单位,确保电梯无维护保养合同空白期;(四)电梯暂停使用的,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识,并采取避免乘用电梯的安全措施;(五)在轿厢内、出入口或者其他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和标识,公布最近一次电梯维护保养信息、检验信息等与电梯安全使用相关信息;(六)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使用标志破损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立即向检验机构申领新电梯使用标志;(七)完成电梯重大隐患整改,及时申请复检;(八)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电梯固定乘坐人员学习电梯安全常识和使用要求;(九)建立电梯安全档案,做到一梯一档;(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与电梯安全使用相关的其他管理职责与配合、协调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得以物业费、维保费等筹措问题关停电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与电梯所有权人、使用人发生民事纠纷关停电梯,不得将共用电梯折价当作抵押物抵押。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职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至少配置一名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电梯运行日常巡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完整清晰;(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五)发现电梯运行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实施救援;(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的电梯数量不得超过20台。
第二十一条【资金筹集纠纷】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机构)应当组织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二十二条【乘客行为规范】乘客乘坐电梯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七)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第二十三条【事故赔偿责任】电梯故障、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先行赔偿。
属于电梯制造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乘客责任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权向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