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概念的深层次分析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错案的概念

错案的概念错案,也称冤案或冤狱,是指由于司法失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是种种客观因素,导致在司法过程中对一名无辜人士做出了不当的定罪或处罚决定。
错案这个概念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领域内的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到国家、社会、公民信仰、公共权利等多个角度的综合性问题。
错案不仅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到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正性。
错案在中国历史上一直都存在,并且在近几十年的社会发展中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其中较为著名的案例有:刘芳菲、陈光标等。
这些错案不仅仅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公之苦,也会动摇社会的公信力,降低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下降。
因此,错案有必要被视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需要制定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对于如何预防、避免和处理错案问题,有以下几个建议:首先,要加强司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审判机制。
在司法制度上,要推进审判公开、改革检察机构、加强律师制度建设等。
同时在审判过程中,除了依据事实和证据定罪,也需要科学而严谨的程序和丰富的法律保护措施来加强一审审查和上诉审查过程,使得审判程序更加的严格和科学化。
其次,加强侦查机构规范、权利保护和人员培训。
检查机构在整个司法链条中起到决策性的作用,必须要把握好一审\二审的过程中公正与科学的度;而权利保护则是防止过错出现的最基本的保障。
同时,对执法人员进行更为全面的培训,以应对复杂的法律、技术和人性问题。
第三,要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媒体作为公众的眼睛和耳朵,可以及时跟踪和披露各种错案,使得司法过程公开、透明,有助于舆论的监督作用,也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司法的情况,提高社会公正的意识和社会运行的规范性。
最后,建立扶助机制并赔偿受害人。
对于错案受害人,要及时精准地记录、处置和保护,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将赔偿标准和补偿范围统一规划,并让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赔偿,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实质性的赔偿和补偿,为受害者重建信心,同时对执法机构的工作也起到警示作用。
刑事错案概念的研析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7 7 9 8 ( 2 0 1 3 ) 0 2- 0 0 1 3— 0 3
R e s e a r c h a n d An a l y s i s o f t h e Co n c e p t o f C r i mi n a l Mi s j u d g e d C a s e
c u t i o n b e h a v i o r o r r e s u l t s i n c o n s i s t e n t w i t h c i r mi n a l c a s e s i n c i r m i n a l j u d i c i a l a c t i v i t i e s .I t ,b e i n g u n e q u l a it w h t h e u n j u s t c a s e s c o n c e p t , s h a l l b e c l a r i i f e d . Ke y w o r d s : C i r in m l a Mi  ̄ u d g e d C a s e ;C o n c e p t ; U n j u s t C a s e
第2 9卷 第 2期
2 0 1 3年 2月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G u i z h o u No r ma l Co l l e g e
Vo 1 . 2 9 . No . 2
F e b . 2 0 1 3
刑 事 错 案 概 念 的研 析
ZOU Yi. c a i
( Z h o n g n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E c o n o m i c s a n d L a w, Wu h a n ,H u b e i , 4 3 0 0 7 3 ) A b s t r a c t : T h e c i r m i n a l mi  ̄ u d g e d c a s e me a n s t h a t t h e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o r g a n s , he t p r o c u r a t o i r a l o r g a n s , t h e j u d i c i a l o r g a n s , t h e p e n lt a y e n f o r c e m e n t a u t h o i r t i e s mi s a t t r i h u t e o b j e c t i v e f a c t s , a p p l y e n t i y t l a w m i s t a k e ,v i o l a t e h t e r e l e v a n t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

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简析刑事错案既是天灾,也是人祸。
铸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而这些因素集中体现于取证与推理方面,即由不当地获取和使用证据所致。
这是酿成错案的关键性因素。
结合本学期所学课程,我试图从几个经典错案中找出一些规律,并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概言之,造成错案的原因总与确证偏见密切相关。
确证偏见主要是指对待证明观点存在轻信或偏执的信任,对自己的论点只满足于确认,而不反思它可能是错的,也拒绝承认别的可能性解释,以自我为中心取舍论据,漠视、贬损或掩盖对之不利证据,对论证缺乏批评性的表现。
案件中的确证偏见会由许多原因造成。
其中包括侦查过程中的偏见、邀功心切、成见难消、破案层级压力大等。
像这样的情况下,若是机缘巧合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上具有的“疑似”点,很可能引起侦查人员逻辑上的确证偏见,因而相信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
以近年来的几起错案在为例:在佘祥林案件中:佘祥林与某女青年关系暧昧,其妻张在玉精神不正常,夫妻关系不好。
此时,恰好张在玉下落不明,河边又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由于佘祥林平时与妻子关系不好,使得张在玉娘家人合理推测:张在玉一定是遇害了。
加之,河边出现的女尸无法辨认,这些因素的巧合进一步强化了张在玉娘家人的心理:女尸一定是张在玉。
张家人咬定无名女尸是张在玉,确证偏见直接误导警方对侦查方向的确定,这也是酿成冤案关键的一步。
在湖南的滕兴善冤案中,滕兴善身为屠夫,具有较高的解剖技巧,此点巧合了无名尸块解剖上的特点。
加之,石小荣下落不明,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女尸年龄又与石小荣相符。
这些诸多“疑似”集中在滕兴善身上,使得警方对滕兴善产生“合理”怀疑。
特别是在警方面临巨大破案压力之下,确证偏见心理愈发增长,不会放过对任何可疑人或事得“假象”。
在杜培武案件中,杜培武身上有枪弹遗留的痕迹,没有通过测谎测试,其妻王晓湘“红杏出墙”。
这一系列疑点都集中在杜培武身上,一些顶级刑侦专家也认为杜培武杀人至少有90%的可能性。
工作心得:检察环节错案产生的原因

工作心得:检察环节错案产生的原因在刑事诉讼中,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及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害影响法律的公平正义,更严重的是导致民众对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丧失信心,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
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从检察机关角度对错案的定义、形成错案的原因及降低错案的发生率进行简要分析。
一、错案的概念“错案”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但对于什么是错案并未形成共识。
从历史渊源来看,“错案”有时与政治联系起来,具有政治上的含义,习惯的提法是“冤假错案”,政治运动所导致的许多冤假错案并不是司法意义上的案件。
在法律上,“错案”却相当含混,通常指错误的裁判,既包括违法裁判的情形,也包括虽然裁判没有违法,但裁判结论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形,甚至还包括上下级法院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的不一致。
所谓“错案”即“错误裁判”,既可能是实体上也可能是程序上,其含义比之违法裁判要广得多。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对“错案”比较有权威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该条例第2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这个解释是为了落实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而对错案所做的界定,着眼点在于案件的“处理错误”,也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错误。
这种案件处理结果错误既可能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也可能是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案件处理错误。
只有在检察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造成案件处理结果错误的情况下,才构成错案,错案的范围界定比较窄。
这里研究的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检察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论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防范建议

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存在错误,或者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导致案件被错误处理。
司法机关不当行为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如滥用职 权、隐瞒证据、误导法官等,导致案件存在重大错误。
技术手段限制
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局限性,可能存在 证据无法得到充分验证或者无法发现关键证据的情况,从 而造成冤假错案。
对涉案人员的身心健康和人身 自由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甚 至可能导致终身无法弥补的伤 害。
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和稳定造成 负面影响,导致公众对司法制 度的信任下降,对社会安全感 的降低。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分类
证据不足
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证据不足或者缺乏可靠的证 据支持,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从而造成 冤假错案。
研究意义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研究,为防范和减少冤假错案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
研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刑事冤假错案成因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建议, 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 ,对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 建议。
缺乏科学证据支持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缺乏科学证据支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例如,在某些涉及 DNA证据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足够的DNA证据支持,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主观原因
01
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
办案人员的素质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办案人员可能缺
乏专业知识、经验或责任心,导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不准确或不
刑事错案:定位与担当

错 案频 频发 生 在错 误 理念 指导 下 的实 践 只会 走 到
当今 学界 关 注 的焦 点?必 须 降低 概 念 的抽 象度 进 而
界定 其 明确 的边界 。以实 践 中最受 民意关 注 为标 尺 , 滥用 职权 严 重侵 犯公 民权 利 所致 的错 案 显 然 首 当其 冲. 以职权 部 门有无 滥用 权力 为界 , 以分 为 无过 错 可 之 错案 和 有过错 之 错案 。无 过错 之 错 案 是指 职权 部 门在 办理 案件 的过 程 中严格 遵 守 了法 律 程序 ,但 依
理 念所 追求 目标 的反 面 .打击犯 罪 的能 力 不但 不会
增 强 . 能还会 被 削弱 。故 而 , 可 这里 笔 者谈谈 自己认 为 目前 在 对 待错 案 的 问题 亟 待理 顺 的几 个 问 题 . 抛 砖 引玉 。 同仁商 榷 。 与
一
然 出现 了无辜 者被 追究 刑事 责 任 的案 件 。有 过错 之 错 案 是 指 职 权 部 门在 办 理 案 件 的过 程 中滥 用 权 力 , 严重 侵犯 了被 追诉 人 的权 利 。致 使无 辜 者被 追 究 刑 事 责任 的 案件 无 过 错 之 错 案 在任 何 一 个 国家 都 是 存 在 的 , 这
、
刑 事错 案的定 位
关 于 什么 是刑 事错 案 . 目前 我 国理论 界 并 没有
一个 Leabharlann 识 性 的答 案 .司法 实践 部 门对 错案 的界定 各
执一 词 . 并据 以制 定本 部 门 的错 案 追 究制 度 。 或绩 效
收 稿 日期 :0 2 0 - 6 2 1- 4 2
浅谈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浅谈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构建--以检察监督为视角汪新利;颜艳飞【摘要】近年来,一些刑事错案频频被媒体披露,如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还有去年引发热议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等等,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将司法公信力一次次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正性,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灭顶之灾,而且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其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而这种危害性要求我们必须构建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本文以强化检察监督为视角,就构建该机制提几点建议。
【期刊名称】《湖北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11【总页数】2页(P50-51)【关键词】错案概念;成因;防范机制构建【作者】汪新利;颜艳飞【作者单位】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山东临沂 276100;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山东临沂 276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一、刑事错案的概念自古以来,“天下太平、天下无冤”是司法的一种理想状态。
刑事错案,既可以表现为冤案,又可以表现为假案,或者既是冤案又是假案。
在理论界,专家学者对于刑事错案的定义见解并不一致。
在中国近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这一概念是根据1998 年7 月1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界定,《条例》对于检察工作中“错案”的范围、标准、法律后果、具体的文字说明以及追究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检察工作中的“错案”一般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时故意或者因个人重大过失而造成认定事实或者法律采用有错误的案件,或者是在办理案件中违反相关的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错误的案件”。
回到刑事诉讼格局中,所谓的“错案”,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办案人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实体法律上存在错误,而在造成这种错误时存在着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二是办案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因为个人原因而造成了案件处理结果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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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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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错 案持 否 定 观 点 的学 者 认 为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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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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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往今来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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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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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E J O ^LO GUl ZH UPO CEOf f lC印VO ^TIO ^LCO GE URN F O LI C H
刑事错 案概念 的深层 次 分析
口
崔
敏
,
王 乐龙
( 中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
北
京
10 0 0 3 8
)
匪
错 误 无 处 不 在 刑 事 司法 活 动 中也 有错 误
, 、 ,
毕竟 不 是
无 法判断
一
种 主 观 随 意 的 假 设 或 推 测 法 律 规 范 的适 用 也 有
。
着 相 对 确 定 的是 非 界 限
。
,
因 而 司 法 决定 的 正 确 与错误 并 非
,
,
的危 害
(
。
其 次 从 诉讼 认 识 规 律 看 案 件 事 实 及 其 法 律 性
.
三
) 刑 事错 案
,
,
法 律 自身 日 福 进 步 和 科 学 刑 事 司 法 活 动 日 益 规 范 人 类 对
凶 而 刑 事 剐法 有 时 难 免背 离 自 己 的 宗 旨和 原 则 作 出 错 误
自身 的 生 命 财 产 人 身 自由 等 权 益 日 趋 重 视 和 尊 重 刑 事
、 、 ,
的 司法 决 定
一
。
、
。
首 先 法 律事 实 和 法 律 规 范 具 有
,
,
铸 成错 案 必 定 会 使 当事 人 受 到 冤 枉
,
,
相 对 的 确 定性
、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证 据 规 则 认 定 的 案件 事 实
,
给其带 来 难 以 名 状 的 痛 苦 严 重 者 甚 至 可 能会 使 无 辜 者 被 错
杀 使 当 事 人 倾 家荡 产 家 破 人 亡 并 且 给 整 个 国 家 带 来 巨 大
,
质 是 可 以 认 识 的 但诉 讼 认 识 运 动 的 困 难性 和 复杂 性 决定 了
不 可 能 永 远 不 犯 认识 错 误 无 法 保 证 每
,
一
自从 人 类 进 入 文 明 社 会 产 生 了 私 有 制 有 了 阶 级 和 国
,
个 案件 都 不 被 误
。
家 便有 了犯 罪 和 法 律 从 而 也就有 了刑事司法 活 动
,
, .
。
随着
,
认 认 识 错误 的 不 可 避 免 性 决 定 了 错 案 发 生 的 不 可 避 免性
。
人 类 法 律 以 及 法 律 文 化 的 发 展 和 进 步 法 律体 系 日 趋 完 善
,
,
第 三 刑事 司 法 过 程 无 法 完 全 排 除 种 种 非 理 性 因 素 的 干 扰
, ,
“
,
者 说 是 否 应 当用 错 案 来 表 达 那 些 非 正 常 结 案 或 者 无 罪 判 决
收稿 日期 : 2 0 0 8 12 作 者简 介 : 崔 敏 (
—
唯
一
正 确 的 裁决
”
并 不 存在
还
—
25 19 3 8
一
) 男 山 西 太 原 人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法 律 系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 男 河 南 新 乡人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2 0 0 6 级 刑 事诉 讼 法 学博 士 研 究 生 乐龙 ( 1 9 7 7 ① 不 少 学者 反 对 使 用 错 案 概 念 认 为 错 案 概 念 不 科 学 事 实 和 法 律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的 特 点 由 此 决 定 了 很 难 判 定 何 为 错 案 参 见 王 晨 光 法 法 错 《 律 运 行 中 的 不 确 定 性 与 错 案 追 究 制 的 误 区 》 栽 《 学 》 1 9 9 7 年 第3 期 ; 王 晨 光 : 《 案 追 究 制 的 误 区 : 兼 谈 法 律 运 行 中 的 不 确 定 性 》 载 张 卫 平 主 编 : 《 法 改 革评 论 》 ( 第 辑 ) 错 司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 ( )() 1 年 1 1 月 版 第 3 5 页 ; 贺 日 开 贺 岩 : 《 案 追 究 制 实 际 运 人 政 错 行 状 况 探 析 》 栽 《 法 论 坛 》2 0 ( 14 年 第 1 期 ; 王 琳 : 《 案 追 究 : 谨 防 钱 穆 制 度 陷 阱 》 栽 《 民 检 察 》2 0 0 5 年 第 1 2 5 )1 ( 上 ) ; 陈 法 现 东超 : 《 行 错 案 责 任 追 究 制 的 法 理 思 考 》 载 《 商 研 究 》2 0 ( 1()年 第6 期
错 案 也 受 到 人 们越 来 越 多 的重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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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件只能有
。
,
一
个唯
一
正 确 的判 决 否 则 就 是 错
,
,
虽 然客观 上 存在错判 无 辜 等 习 惯
误 的判决
然 而 由 于 法 律 和 刑 事 政 策 的 变化 和 不 确定 性
“’
。
上 所 称 的 刑 事错 案 现 象 但 理 论 界 关 于 是 否 存 在刑 事 错 案或
,
不 同 刑 事 司 法 人 员 在 法 律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认 识 上 的 差 异性 以 及 Fj 由 裁 量 权 的 存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