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公开表.doc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监系统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4﹞50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监系统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安监系统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4﹞5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推进依法治安,提高煤矿安全法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法律条文释义,学好用好新《安全生产法》一要学好用好新《安全生产法》。
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抓住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努力学法、知法、用法。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局长、分局局长要带头研读新《安全生产法》,亲自部署全体监察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要使全体监察人员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具体内涵,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宣传贯彻好新《安全生产法》。
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按照《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4〕98号)要求,全面部署《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工作。
每一位负责同志都要带头深入煤矿企业宣讲新《安全生产法》,每一位监察人员都要通过“三项监察”、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等工作,结合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实例,采取交流座谈等方式宣讲《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推动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乃至全体从业人员学法知法、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对照法律条文,加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规定,正在抓紧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部门规章,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目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配套规章制度,并启动了《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制定工作。
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公告

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公告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6号)的规定,由陕西煤矿安监局政策法规处编制。
本报告总结了2013年度陕西煤矿安监局在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的情况。
全文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信息公开工作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五部分。
本报告所列统计数据的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陕西煤矿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联系(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东十一道巷六号;邮编:710001;电话:************)。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一)通过政府网站共发布信息535条。
其中,工作要闻144条,公文公告信息108条,监察信息45条,事故信息52条,政策解读101条等。
(二)编发《陕西煤矿安全监察信息》345期,分别送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办等单位,其中:国务院办公厅采用2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采用194期,省委办公厅采用28期,省政府办公厅采用13期。
(三)编发《陕西煤矿安全简讯》12期,逐月分析全省煤矿安全状况、煤炭经济运行状况。
全部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四)发布公告14份,其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注销公告10份,中介机构资质认定公告4份,全部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煤炭行业矿井安全检查表

煤炭行业矿井安全检查表一、检查时间:_____________二、检查地点:_____________三、检查人员:_____________1. 矿井通风系统- 检查通风系统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 检查通风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或损坏。
- 确保通风系统能够保持矿井内空气清新,并排除有害气体积聚。
2. 煤矿透水和防水设施- 检查矿井的防水设施是否完善。
- 检查透水点和排水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 确保矿井内没有水患,避免因水患引发事故。
3. 主要道路和巷道- 检查主要道路和巷道的支护情况是否合格。
- 检查地面和巷道的照明设备是否正常。
- 确保道路和巷道的通行畅顺,并确保安全出口的畅通。
4. 主运输设备- 检查矿井的提升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 检查运输车辆和运输线路是否安全可靠。
- 确保主运输设备不受故障和停电的影响。
5. 瓦斯和煤尘防治设备- 检查矿井的瓦斯和煤尘监测设备是否正常。
- 检查防瓦斯和除尘设备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 确保瓦斯和煤尘的浓度在安全范围内,避免瓦斯爆炸和煤尘引发的事故。
6. 救护和应急救援设备- 检查矿井的救护设备是否完善,并保证其可用性。
- 检查应急救援设备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 确保有足够的应急救援措施,以应对突发状况和事故。
7. 动火和用电安全- 检查矿井的动火和用电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 检查电缆和电线是否安装良好,避免漏电和短路事故。
- 确保动火作业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减少火灾风险。
8. 矿井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检查矿井作业人员是否接受了必要的安全培训。
- 检查作业人员是否熟悉矿井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
- 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安全意识,并能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以上内容为煤炭行业矿井安全检查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以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和事故避免能力,为矿井安全保驾护航。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9.21•【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9月21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是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一)坚持依法编制。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法定职责要求,编制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分队(中队)等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煤矿专门执法机构)执法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统一编制。
(二)坚持分类编制。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三)坚持分级编制。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
各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四)坚持突出重点。
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执法。
关于煤矿企业有关情况公示的通知

关于煤矿企业有关情况公示的通知通知:关于煤矿企业有关情况公示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的公开透明程度,保障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加强对煤矿企业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通知:一、企业情况公示1.企业基本情况的公示:煤矿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产负债表、盈利能力状况、利润分配情况、经营思路、企业战略、市场份额、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资料,应当及时公示于煤矿企业门户网站、煤炭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各级工会、政府等监管部门等有关机构。
2.安全生产情况的公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处理情况等,应当及时公示于企业内部和公共媒体,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等。
3.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的公示:煤矿企业相关职工的工资、保障待遇、培训和进修情况、休假制度、职工投诉和建议处理情况、员工评价员工的评价情况等,应当及时公示于企业内部和公共媒体,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等。
4.环保情况的公示:煤矿企业环保工作情况、环保处理流程、环境检测数据等,应当及时公示于企业内部和公共媒体,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等。
二、公示期限和频次1.企业基本情况的公示应当实行动态更新,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
2.安全生产情况的公示应当实行实时更新,每月至少公示一次。
3.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的公示应当实行每季度一次的更新,职工投诉和建议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公示。
4.环保情况的公示应当实行每季度一次的更新,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实行实时更新。
三、公示内容和格式1.企业情况公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在内容上有任何虚假情况,不得变相规避相关的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2.企业情况公示的格式应当规范、统一、易于理解。
对于格式的要求,应当向各级宣传媒体和政府等监管部门发布统一的公示标准和模板。
四、公示机制建设1.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起煤矿企业公示机制,制定具体的人员、程序和工作流程,确保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公示对象能够获得及时的有效监督和反馈。
鲁南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第1期【表格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综采工作面出口处(溜子道沿空留巷)未设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不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某区域的要求,不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2007) 5.1.1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采煤工作面上面煤机后方,长的煤壁侧空顶距为,未及时挂交接顶梁或打设临时支柱进行支护,不符合《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随机滞后~在正悬臂梁上挂梁,使用水平销子及手稿将顶梁固定销紧”和“最大空顶距不大于”的规定。工作面材料道(半煤岩巷)在距12某区轨道巷约处的顶板破碎带,工作面材料道与工作面切眼(半煤岩巷)交岔点处,以上2处巷道顶板没有按照《工作面材料道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规定安设顶板离层监测仪,不符合《工作面材料道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在顶板破碎带、断层带、巷道交岔点处,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11.煤矿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三年一次的定期评估(近三年未进行定期评估),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2.北三轨道下山二阶段使用串车提升,上部平车场入口处未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南大巷和南总回联络巷风门、北三四段轨道上山和北三四段皮带上山联络巷风门、北五轨道下山和北五皮带下山联络巷风门为矿井某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未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2007)7.7.2规定;矿井地面选煤厂为封闭厂房,机房内上方未安设甲烷传感器,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2007)6.13的规定;7122轨道巷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头未装设堆煤保护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开制度1、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的目的不包括哪些没有提到特种设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一)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抓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积极推动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出台,加快煤矿安全监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民用航空安全保卫、重大设备监理、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法规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并在制修订其他行业和技术标准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建立和优化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出台期限,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加强执法力度,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过程中出具的各类执法文书的使用。
三、执法文书的种类和使用要求(一)执法文书的种类1.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改正通知书3.停产停业整顿通知书4.查封扣押决定书5.罚款催缴通知书6.处理告知书7.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8.监管责令书9.暂扣或吊销证照决定书(二)执法文书的使用要求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具执法文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履行合法、正当、公正的执行职责。
2.出具执法文书时,应当注明单位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3.根据情况确定执法文书的方式和内容,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出具,并将原件及副本一并送达相关单位或个人。
4.在对执法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取相关证据、资料时,应当及时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并当场签署检查记录或者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确认内容。
5.出具执法文书应当遵循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合法、效果明显的原则,确保执法文书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撤销性。
四、执法文书的存档和限制查阅(一)存档管理1.执法文书应当及时存档,存入本单位档案室,并进行编号和归档。
2.执法文书存档后,不得随意删除、毁损或随意转移。
3.对于重要的执法文书,应当进行电子存档,并与原始文书相互对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查阅限制1.执法文书存档后,除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外,不得随意向外公开。
2.对于重要的执法文书,应当加强保密管理,严格限制查阅权限,确保信息安全。
五、执法文书的审批和复核(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停产停业整顿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罚款催缴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监管责令书、暂扣或吊销证照决定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符合职称条件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批或复核,确保执法文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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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办法》(鲁煤监办〔2015〕56号),现将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30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公开表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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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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