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岳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岳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岳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岳银保监罚决字
〔2021〕10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岳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000
【处罚日期】2021.10.15
【处罚机关】岳阳银保监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岳阳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岳阳市
【处罚对象】陈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40
岳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陈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岳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陈峰
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担任临湘农商银行授信管理部经理期间,对部分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的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岳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0月15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34号)

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
〔2022〕34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3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000
【处罚日期】2022.04.21
【处罚机关】宁波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宁波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吴志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5
(吴志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银保监罚决字〔2022〕3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
个人名称吴志宏或名称
单名称--
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房地产开发贷款支用审核不严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宁波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4月21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1〕52号)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青岛市
【处罚对象】赵秀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11
(赵秀文)
(赵秀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银保监罚决字〔2021〕5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赵秀文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Nhomakorabea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代销保险业务存在误导销售承担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青岛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0月18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1〕52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青银保监罚决字〔2021〕5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000
【处罚日期】2021.10.18
【处罚机关】青岛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青岛银保监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分期缴款履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5日
2
盐市监罚〔2019〕 4号
盐津柿子程菊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盐津柿子程菊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KJX448H
程菊
2019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县柿子镇黄毛坝火车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盐津柿子程菊百货店内售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食品:名称为达利园法式软面包,规格为360克,生产厂家为达利食品集团,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保质期为6个月,数量为6袋。
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34号)

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
〔2021〕34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3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07.14
【处罚机关】江苏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江苏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江苏省
【处罚对象】竺照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6 17:33:34
(竺照)
(竺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34号
被处罚
当事人个
人
姓名竺照
单位
单
位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
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
由)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京市雨花区支行未执行受托支付规定负管理
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7月14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资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资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资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2.01.14
【处罚机关】资阳银保监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阳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资阳市
【处罚对象】肖文德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2 13:53:59
(肖文德)
(肖文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资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肖文德(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乐至农村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审查股东资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月14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顺德区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报送单位:食品药品执法大队顺市监(食药大队)案公【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械罚字[2014]5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梁宝琼(顺德区陈村正视眼镜经营部经营者)注册号营业执照编号:440681601312687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宝琼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佛陈路一号8座华润万家超市一楼上二楼电梯口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7月14日,根据其它部门转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眼镜经营部检查中发现,发现该店货柜有“海昌亮瞳TB软性亲水接触镜[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20257号]”等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一批,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海昌亮瞳TB软性亲水接触镜”等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海昌亮瞳TB软性亲水接触镜[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20257号]”等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一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3.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分期缴交,2015年4月23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2015年1月23日公布起止日期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顺监械罚字〔2014〕5号当事人:梁宝琼(顺德区陈村正视眼镜经营部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4060219********营业执照的注册号:440681601312687负责人:梁宝琼性别:女住所:(已作保密处理)2014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正视眼镜经营部(以下简称陈村正视)检查,发现陈村正视经营场所货架上有“海昌亮瞳CB软性亲水接触镜(国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3220150号)”等多个品种角膜接触镜(俗称隐形眼镜)及护理液正在销售,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湖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湘银保监罚决字[2021]50号)
![湖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湘银保监罚决字[202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ce4b7e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f6.png)
湖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湘银保监罚决字
[2021]50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湘银保监罚决字[2021]5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000
【处罚日期】2021.09.26
【处罚机关】湖南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湖南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湖南省
【处罚对象】徐治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05 14:01:57
湖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徐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银保监罚决字〔2021〕50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徐治
单
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担任中信银行长沙岳麓山支行行长期间,对授信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未严格履行职责的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9月26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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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巩)食药监药罚〔2015〕11号
巩义市人民医院涉嫌使用劣药顺铂注射液案
巩义市人民医院
李银宽
2015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5】426号关于依法处理国家药品抽验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函。2015年8月18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你们医院使用的顺铂注射液(标示生产单位:南京制药厂有限公司,批号:20150411,制剂规格:20ml:20mg、包装规格:1瓶/盒)140盒进行了抽样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定性为劣药。
该单位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86.8元;2、处以劣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3956元×2倍=7912元。
自动履行
2016年1月18日
巩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