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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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食药监局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十一月)

奉节食药监局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十一月)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9
(奉节)食罚〔2017〕173号
奉节县青正新农村便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奉节县青正新农村便民超市
邓清发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罚款
主动履行
2017.12.19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节分局
2017.12.12
奉节食药监局2017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十一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奉节)食罚〔2017〕155号
吴建英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吴建英
吴建英
无证从事餐饮服务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5
(奉节)食罚〔2017〕147号
彭永梅无证经营食品案
彭永梅
彭永梅
无证经营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没收、罚款
主动履行
2017.12.11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7
(奉节)食罚〔2017〕157号
李红年无证经营食品案
李红年
李红年

枣庄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枣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

枣庄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枣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

枣庄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枣银保监罚决字
〔2021〕31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枣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000
【处罚日期】2021.12.29
【处罚机关】枣庄银保监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枣庄银保监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枣庄市
【处罚对象】张怀跃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2 13:54:02
(张怀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枣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
个人姓名张怀跃
或名称
单名称
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机构案件信息迟报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枣庄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2月29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乐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乐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乐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乐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乐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乐银保监罚决字
〔2021〕2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乐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06.29
【处罚机关】乐山银保监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乐山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乐山市
【处罚对象】李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6 17:38:36
(李岚)
(李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
李岚(乐山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乐山商行以贷收贷掩盖不良资产、违规转让信贷资产以掩盖不良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7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乐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6月29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沧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沧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沧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沧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沧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沧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沧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000【处罚日期】2021.10.19【处罚机关】沧州银保监分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沧州银保监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沧州市【处罚对象】王婧(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主管)王湛江(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外勤)李魏通(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外勤)张楠(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外勤)崔娜(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外勤)刘欢(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外勤)孙忠倩(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会计授权员)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5 14:01:57沧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沧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王婧(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主管)王湛江(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外勤)李魏通(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外勤)张楠(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外勤)崔娜(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外勤)刘欢(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信贷外勤)孙忠倩(时任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会计授权员)单位名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崔云敬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违法发放贷款,王婧、王湛江、李魏通、张楠、崔娜、刘欢、孙忠倩负有相应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合计处以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360万元人民币罚款。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7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攀枝花市东区政府办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分项统计表
(2017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攀枝花市东区政府办
单位负责人:郑东胜审核人:孙诚填报人:于丰宇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18.2.12
填表说明:
1.表格中统计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标注“▲”的指标,市级部门不填写。

3.县(区)统计数据应涵盖所辖乡(镇)和县级部门数据。

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中的指标解释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7〕40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模板】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分期缴款履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5日
2
盐市监罚〔2019〕 4号
盐津柿子程菊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盐津柿子程菊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KJX448H
程菊
2019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县柿子镇黄毛坝火车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盐津柿子程菊百货店内售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保质期食品:名称为达利园法式软面包,规格为360克,生产厂家为达利食品集团,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保质期为6个月,数量为6袋。

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
〔2022〕3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000
【处罚日期】2022.01.12
【处罚机关】黑龙江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黑龙江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黑龙江省
【处罚对象】王晓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2 13:53:58
(王晓东)
(王晓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王晓东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隆信用社农户贷款制度执行不到位、违法发放贷款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黑龙江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月12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连云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连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连云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连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连云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连银保监罚决字
〔2021〕11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连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256594890200
【处罚日期】2021.07.09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连云港市
【处罚对象】左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6 13:37:43
(左强)
(左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连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被处罚
当事人个

姓名左强
单位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

名称
主要负责
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对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监管统计报表经
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负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7月9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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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蓝优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8日
6
(穗花)食药监食罚决[2016]000171号
黄煦权(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黄师傅美食馆)经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蛋糕案
黄煦权
黄煦权
经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按期缴纳罚没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没款。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8日
12
(穗花)食药监花城罚〔2016〕043号
邹丽莉(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悦沁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邹丽莉
邹丽莉
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处以没收产品、违法所得,罚款。
4
(穗花)食药监食罚决[2016]000156号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惠购商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广州市花都区花东惠购商场
贺蕊艳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产品,罚款。
按期缴纳罚没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没款。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7年第2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穗花)食药监食罚决[2016]000269号
陈伟林无证经营果汁食品加工厂案
陈伟林
陈伟林
广州市星福百货有限公司
肖廷华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白兰地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按期缴纳罚没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没款。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8日
3
(穗花)食药监食罚决[2016]000172号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处以没收销售收入,罚款
按期缴纳罚没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没款。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7日
14
(穗花)食药监新华罚〔2016〕026号
广州市蓝优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按期缴纳罚没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没款。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3日
9
(穗花)食药监花城罚〔2016〕051号
叶杰镇(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晴琳锦妇婴用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叶杰镇
叶杰镇
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处以没收产品、违法所得,罚款。
按期缴纳罚没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没款。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5日
10
(穗花)食药监花城罚〔2016〕044号
张太普(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港佳便利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张太普
张太普
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处以没收产品、违法所得,罚款。
按期缴纳罚没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没款。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6〕050号
彭毅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舜达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彭毅华
彭毅华
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处以没收产品、违法所得,罚款。
5
(穗花)食药监食罚决[2016]000173号
陈美卡(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龙长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陈美卡
陈美卡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按期缴纳罚没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没款。
按期缴纳罚没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没款。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日
7
(穗花)食药监食罚决[2016]000169号
陈俊明(广州市花都区雅瑶生隆副食批发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鱿鱼丝案
陈俊明
陈俊明
经营质量不合格鱿鱼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无证经营果汁食品加工厂
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没收生产工具,罚款。
按期缴纳罚没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没款。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6日
2
(穗花)食药监食罚决[2016]000256号
广州市星福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白兰地案
蔡国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乐笑特日用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蔡国华
蔡国华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按期缴纳罚没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没款。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日
按期缴纳罚没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没款。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1日
13
(穗花)食药监新雅罚〔2016〕1121号
邢瑞静(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虹丰商行)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食品案
邢瑞静
邢瑞静
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食品
按期缴纳罚没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没款。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8日
8
(穗花)食药监餐罚决[2016]000292号
曾永朗(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金谷食府)未取得许可经营餐饮服务案
曾永朗
曾永朗
未取得许可经营餐饮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没收生产工具,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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