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安诉无锡锅炉一分厂以第三人在后申请的专利制售产品侵犯其在先专利权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3. 选答题分析题案情:2003年10月底,刘曙光因被车撞伤送进A市人民医院诊治,分两次将500毫升血浆输入体内。
2003年底,刘曙光声称自己在A市人民医院输血时染上乙肝,因为输血后一个月自己开始出现全身乏力、食欲减退、体重下降等症状,经省级医院确诊患有乙型肝炎,而自己家人均无乙肝病史。
2004年1月,刘曙光以在A市医院就诊期间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乙肝为由,向A市某区法院起诉,请求A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30万余元。
一审中,医院护士岳某提供证言证明刘曙光在医院只打过点滴,没有输血。
刘曙光代理律师提交刘曙光在A市人民医院输血时的费用单据。
A市人民医院辩称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医院输入血浆携带乙肝病毒,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院举出直接输入被告提供的血浆而染上乙肝的证据,本院也未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故原告诉讼请求木予支持,驳回刘曙光的诉讼请求。
刘曙光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庭阅卷后径行判决,由医院承担对刘曙光的赔偿责任。
二审败诉后,A市医院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多方调查,从刘曙光同事武某处获知,2003年4月到6月刘曙光曾在A市嘉德医院住院治疗,A市医院的代理律师从嘉德医院取得刘曙光的病历,该病历证明刘曙光在2003年4月已经患有乙型肝炎。
问题:1.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方式不正确。
本案属于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形,应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裁判。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60题)1、在法国,巴黎高等法院裁判长马尼奥未严格按照法律形式规范判决,以实质公正而赢得了民众的信任;在中国,陕甘宁边区髙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于这两个事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B.司法的群众路线和大调解可以克服现代法律制度表现出的刚性、形式性以及脱离社会实际的弱点C.两个事例都说明,司法公正要求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D.两个事例都容易造成司法裁量权的无限扩张,进而造成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答案】 D2、下列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哪一项正确的?()A.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B.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机关集体讨论决定C.除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形外,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作出决定D.如被撤销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时,应给予赔偿【答案】 C3、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B.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C.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答案】 C4、甲故意伤害乙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县检察机关起诉,甲委托了本县律师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若丙收集到了证明甲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B.若丙收集到了证明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C.若某县公安机关认为丙涉嫌串供,可以由某县公安机关对丙进行立案侦查D.若丙在会见甲时得知甲曾经的朋友丁为了报复社会,正在预谋对某商场实施爆炸行为,丙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答案】 D5、某贩卖毒品案件审理时,法院进行了以下活动:①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情况;②宣读起诉书;③控方证人出庭作证;④被告人对公诉方出示的毒品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⑤讯问被告人;⑥辩方证人出庭作证。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题库(附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房屋A登记在甲的名下,乙对此登记有异议,遂诉诸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房屋A为乙所有。
以下说法何者正确?()A.判决生效时.该房屋即归乙所有B.判决生效时,乙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时,该房即归乙所有C.无论乙是否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乙均可将该房为银行设立抵押权D.乙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抵押权的取得必须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条件【答案】 D2、甲厂与乙公司于1999年10月签订拆迁协 议书约定,乙公司对甲厂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因乙公司 一直未履行,2000年10月3日,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 给付甲厂安置补偿等费用99万元,但至今未履行。
2001年2月3日,乙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 书,约定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面积为640 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
张某在签约时即支付乙公司64万元购房款,后张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甲厂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公司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协议。
经查,该房屋 在2001年时市场价格为5000元每平方米,张某时任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
甲厂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
下 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厂有权主张债权保全撤销权B.甲厂有权主张张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C.甲厂无权主张律师代理费由乙公司承担D.张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得撤销【答案】 A3、甲将其在皮鞋产品上的注册商标“行如风”转让给乙,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和乙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如无其它约定,该协议自成立时即生效力B.注册商标转让必须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乙才能取得注册商标“行如风”的专用权C.甲在皮鞋产品上注册的“瑞雪”商标也必须一同转让给乙D.如无特别约定,,该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甲与丙公司签订的“行如风”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答案】 C4、李佳佳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李佳佳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为支付货款,李佳佳擅自以甲公司名义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李佳佳在票据上签章,但未加盖甲公司印章。
知识产权习题01

一、选择题1.为纪念“抗美援朝”50周年,作家尚公于2000年2月写成报告文学《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一书的初稿,5月修改定稿,7月由出版社正式出版,9月经版权登记。
尚公从何时起取得正式出版的《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著作权?()A.2B.5C.7D.9【答案】B2.中学英语教师甲积累10年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提高英语水平的学习方法。
学校指派青年教师乙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书面材料以便推广。
乙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方法的材料。
以后,乙应出版社的要求,对该材料作进一步加工,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一书,署自己一人的名。
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自己而不是乙。
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乙的出书行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
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A.应归甲享有B.应归乙享有C.应归甲乙共同享有D.应归学校享有【答案】B3.甲教授完成一本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书的作者。
其中谁的理由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A.乙主任:“我曾经为这个课题申请经费进行了组织协调,并主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会”B.丙研究生:“我曾经为甲教授的这项研究查找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C.丁讲师:“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授后来对这两章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D.戊教授:“甲教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曾多次与我讨论有关的学术问题,我提出的一些意见已被他采纳”【答案】C4.甲、乙、丙合作创作一首歌曲。
甲欲将该作品交某音乐期刊上发表。
乙以该期刊发表过批评其作品的文章为由表示反对。
丙未置可否。
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如果乙坚持反对则甲不能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B.甲有权不顾乙的反对而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C.在丙同意的情况下,甲可以不顾乙的反对而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D.如果丙以同样的理由表示反对,则甲不能将作品交该期刊发表【答案】B5.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综合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5题)1、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答案】 C2、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口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
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
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C.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D.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答案】 B3、某市检察院运用电子设备双路监控,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检察官办案过程,推动理性文明执法。
关于理性文明执法,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B.有助于树立法治的权威C.有助于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目标D.要求执法机关从有利于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发,讲究执法方法。
为此,可突破法律规则和程序的要求办案【答案】 D4、周某嫁人李家5年未生育,婆婆张某便找茬对其经常辱骂。
一日,周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毒鼠药放入张某每天使用的一白色瓷茶壶中。
因当天天气较为炎热,到李家聊天的邻居、亲戚等10人喝了壶内的水后中毒。
其中,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人受轻伤,2人受轻微伤。
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C.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从一重处罚【答案】 B5、下列有关规章制定的立项与起草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的下级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有权向其报请立项B.规章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年度规章制订工作计划必须包含的内容C.起草规章听取意见的,应当采取书面方式D.起草单位对起草的规章举行听证会的,可以不公开进行【答案】 A6、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发射国如发射失败则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不承担绝对责任B.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也适用该责任公约C.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D.发射国对本国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答案】 C7、甲国人马克来北京后,委托中国人王某代理其办理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人归人马克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该信托当事人约定适用乙国法律。
法考知识产权类题目及答案(三)

1.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17题)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答案】D【考点】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解析】选项A错误。
《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据此可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专利申请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选项B错误。
乙公司受让专利申请权后,无论是否已经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都可以就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但是最终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同时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此可知,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都要求技术本身具有新颖性,而对发明专利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审查周期比较长。
如果乙公司同时就该技术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话,等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时,实用新型专利可能已经被授予了,那么该技术就会成为现有技术,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了,也就不会再被授予发明专利了。
2.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
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下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对于侵权作品制作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实行过错推定原则C.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D.临时禁令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是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最高要求【答案】 D2、某甲委托某乙购买某品牌电视机。
某乙至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值该品牌电视机举行有奖销售。
某乙选购了一款电视机并按照规定得到3张抽奖券,但未把这3张抽奖券交给甲。
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手机一部。
这部手机应当:A.归某甲所有B.归某乙所有C.归某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某乙D.归甲、乙二人共有【答案】 A3、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 D4、下列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有:A.国库券本息返还请求权B.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C.赔礼道歉请求权D.存款本息返还请求权【答案】 C5、甲电脑专卖店与乙订立A型电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总价款8000元。
甲专卖店提供的合同文本以印刷体规定了两项条款:①买受人一旦迟延付款,迟延期内每天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价款的滞纳金;②买受人一旦迟延付A.“滞纳金条款”与“保修责任免除条款”均无效B.如果甲电脑专卖店不能证明自己对“滞纳金条款”尽到提示注意与说明义务,乙有权诉请法院撤销该条款C.如果甲电脑专卖店不能证明自己对“保修责任免除条款”尽到提示注意与说明义务,乙有权诉请法院撤销该条款D.如果甲电脑专卖店证明自己对“滞纳金条款”与“保修责任免除条款”尽到提示注意与说明义务,上述条款有效【答案】 C6、仲裁案件当事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案件仲裁过程中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三诉李四侵权损害赔偿一案,庭审中,张三发现本案人民陪审员是李四的表哥,同时本案证人与李四也存在利害关系,遂对相关人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A.本案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B.本案证人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C.在法院作出人民陪审员回避决定前,人民陪审员不停止本案工作D.法院驳回张三回避申请后,张三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陪审员不停止本案工作【答案】 D2、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6岁的甲将压岁钱200元送给身患绝症的表姐乙,此行为有效B.甲与乙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你帮我将丙打成重伤,我就给你1万元作为酬谢。
”此行为有效C.甲对乙说:“若有一天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送你一部iPhone6。
”此行为有效D.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如甲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
”此协议已成立但未生效【答案】 D3、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 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
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
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
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
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 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
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
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宋志安诉无锡锅炉一分厂以第三人在后申请的专利制售产品侵犯其在先专利权案案情原告:宋志安。
被告:无锡锅炉一分厂(以下简称无锡锅炉厂)。
第三人: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
1993年8月6日,原告宋志安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一种“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国家专利局经审查,于1994年5月8日授予原告专利权,专利号93231575.5,并于同年7月3日公告。
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其技术特征是:它包括带有进口和出口的外壳,外壳内靠近进口处固定有送煤机构,靠近出口处固定有与水平成一夹角的至少一层筛子。
原告取得该项专利后,于1995年7月26日与丹阳锅炉辅机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明确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许可给该厂实施,该厂以入门费加提成费的方法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
至今,该厂已给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37万元。
1994年6月16日,第三人通用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一种“正转链条给煤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995年3月3日,国家专利局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ZL94214484.8,并于同月5日公告。
通用公司为推广其技术,在申请专利后授予专利权前的1994年10月10日,与被告无锡锅炉厂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协议,向该厂转让“正转链条给煤装置”技术,并指定该厂为其在江南的定点生产厂。
通用公司依约向无锡锅炉厂提供了全套技术图纸,无锡锅炉厂为此于1995年4月20日付给通用公司技术转让费10万元,于1996年4月2日付给通用公司专利使用费2万元。
无锡锅炉厂用此技术先后生产和销售了3台35吨锅炉给煤装置。
无锡锅炉厂按通用公司转让的技术生产的锅炉给煤装置,其技术特征包括一个给煤滚筒,在其下方有倾斜放置的双层梳齿式振动筛,在其上方并列有固定梁形闸板和分段摆动箱形闸板,给煤滚筒的主轴的一端有棘轮,另一端与动力源相联接;双层梳齿式振动筛在棘轮、棘爪和振动臂的带动下绕振动筛转轴间歇振动,分段浮动箱形闸板可以绕轴销上下摆动。
原告宋志安认为被告无锡锅炉厂生产的产品与其专利产品一致,即于1995年4月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无锡锅炉厂未经其许可,擅自制售其专利产品,严重侵犯其专利权,给其造成巨大损失。
请求判令无锡锅炉厂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制售,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7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锅炉厂答辩称:正转链条锅炉给煤装置是我厂与通用公司签订专利权许可协议而生产的产品,属合法使用,且根据用户要求作了改进,谈不上侵犯原告专利权。
审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鉴于被告答辩称其使用的专利技术是通用公司转让的,即追加通用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后又裁定通用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通用公司述称:我公司的正转链条给煤装置专利技术合法有效,与无锡锅炉厂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由于该厂未按期支付专利使用费,我公司对该厂的产品是否按照我公司提供的专利技术和图纸生产,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技术等情况并不知晓。
我公司曾与原告签订过和解协议,互不追究诸如侵权、专利无效等事宜。
因此,无锡锅炉厂的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对其行为不负责任。
[!--empirenews.page--] 案件受理后,因被告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11日裁定中止诉讼。
1997年9月5日,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维持原告的第93231575.5号实用新型专利专用权。
该院于同年1月10日裁定恢复本案诉讼。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无锡锅炉厂生产的正转链条锅炉给煤装置中的给煤滚筒,即原告专利中所述的送煤机构;双层梳齿式振动筛是在原告专利中“筛子”特征上进行的改进;原告专利中的外壳、进口、出口等技术特征,在无锡锅炉厂的产品中均存在。
与原告专利产品不同的是,无锡锅炉厂的产品增加了棘轮振动、传动装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实用新型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将被告无锡锅炉厂生产的给煤装置与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在组成部分、结构位置等技术特征均与原告专利相似。
虽然无锡锅炉厂的产品在其中添加了棘轮振动、传动装置等,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但该产品的技术特征仍完全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已经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的侵权。
由于无锡锅炉厂的该产品是按通用公司转让的技术生产的,通用公司通过合同已获取无锡锅炉厂12万元技术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因此,通用公司对无锡锅炉厂生产、销售锅炉给煤装置,造成专利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依法追加其参加诉讼,查明其与无锡锅炉厂在实施技术转让合同中对造成的专利侵权主观上并无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故将通用公司改列为本案第三人。
通用公司与无锡锅炉厂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双方必须停止该协议的履行。
无锡锅炉厂以其生产的产品技术来源合法,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但其作为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并已支付对价,因此所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通用公司承担,无锡锅炉厂应停止侵权行为。
由于通用公司专利的申请日在原告的专利申请日之后,故其以自己拥有合法专利权,不应对无锡锅炉厂侵权行为负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与通用公司所签和解协议,经查与本案不是同一事实,不能免除通用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但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且相关证据不足,故应按其合理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使用费确定赔偿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8月12日判决如下:一、无锡锅炉厂停止对宋志安93231575.5号专利的侵权行为。
二、无锡锅炉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江苏经济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本院将公布主要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第三人通用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宋志安经济损失14万元。
判决后第三人北京通用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与宋志安曾签订过和解协议,宋志安放弃了对我公司要求赔偿的实体权利。
我公司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
无锡锅炉厂生产给煤装置的技术,不能认定是我公司提供的。
[!--empirenews.page--] 二审经调解,三方当事人于1998年11月1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无锡锅炉厂停止对宋志安93231575.5号专利的侵权行为。
二、无锡锅炉厂就其侵权行为书面向宋志安赔礼道歉。
三、无锡锅炉厂赔偿宋志安经济损失11万元,通用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通用公司与无锡锅炉厂于1994年10月10日所签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终止履行。
五、通用公司撤回对宋志安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无锡锅炉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通用公司负担。
以上执行内容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时一并结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无锡锅炉厂实施依合同受让的专利是否构成侵权一种观点认为,该两当事人的专利权都是经国家专利局依法授予的,各自按照其专利技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都是合法的,因此,在双方专利权均有效的情况下,相互之间不构成专利侵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实施的合法受让的专利技术也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如被告实施的是原告在先专利的从属专利(本案第三人获得的专利即是原告的从属专利,其专利是在原告专利技术特征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并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实施从属专利必然落入原告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应当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第三人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销售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不应当仅以被告合法使用专利技术为由,不进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分析判断,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技术特征对比,虽然被告的产品在其中添加了棘轮振动、传动装置等,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但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技术特征仍完全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已经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的侵权。
二、通用公司是本案被告还是第三人1994年10月10日,通用公司转让无锡锅炉厂的“正转链条锅炉给煤装置”技术,此时仅申请了专利,并未获得授权,因其是1994年6月16日申请专利的。
尽管协议中的文字表述为“专利技术”不当,但不导致协议无效,转让技术仍是成立的,而且双方已实际履行。
转让后于1995年3月3日通用公司获得专利授权。
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以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适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
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那么,通用公司是与无锡锅炉厂构成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无锡锅炉厂按通用公司转让的技术生产的产品经与原告专利对比,已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应认定无锡锅炉厂和通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因为通用公司专利的申请日1994年6月16日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1993年8月6日之后,在后申请的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导致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同直接侵权人一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正因为通用公司的转让行为,才导致无锡锅炉厂生产的产品造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其转让与侵权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双方具有共同过错,所以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一款关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通用公司应当负连带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通用公司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而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理由是:1.原告所诉的是专利侵权,造成侵权是无锡锅炉厂制造、销售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锅炉给煤装置”,属侵权之诉。
而通用公司与无锡锅炉厂之间系合同关系,与原告起诉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其应依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通用公司不构成间接侵权。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间接侵权”的提法,由于间接侵权的成立主要依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为条件,即只有发生直接侵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因此,在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间接侵权也即共同侵权。
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有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存在;(2)与直接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教唆、帮助、诱导直接侵权行为发生;(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将导致直接侵权行为发生;(4)行为具有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