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站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的11个乡镇站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即市场检疫站)。
第三条乡镇站是国家设置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四条乡镇站的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牧政管理;在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搞好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畜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扶持、帮助、指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经济组织、畜牧科技示范户和畜禽养殖大户发展畜牧生产;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大力发展畜禽商品生产。
第五条乡镇站应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增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经济实力。
第六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工作: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二、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二法”、“三条例”,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夯实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和建设~促进全市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靖江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靖政发[2007]1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国家设臵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属市农委领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独立核算。
第三条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畜牧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具体承担辖区内动物防疫和技术推广服务等职能,同时承担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乡镇畜牧兽医站按市行政区划设臵~全市设***个镇,园区、街道办,畜牧兽医站。
第五条乡镇畜牧兽医站人、财、物三权统一归市农委管理~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六条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辖区畜牧业生产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配备~人员编制数以市农委和人事部门核定的基数为准~不得超编。
第七条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人员的缺额配备和自然减员补充按carried out;4) for spring hangers (included simple spring, hangers and constant support hangers) it should also be recognized as setting and locking of loads. 5) check the surface quality, folded layering and without cracks, rust and other defects. 5)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test and controldrawing number one by one, by series baled. Color alloy steel parts, the parts marking installation location and rotation about the direction you want. 7.3.14. hangers installation 7.3.14.1 hanger layout a. a clear design of hanger should be installed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rawings and designs shall not be installed wrong, missing, etc. B. own arrangement of piping support and hanger set and selection should be based on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general layout of piping systems;cold installation of steam pipe with particular attention reserved for compensation of thermal expansion displacement and orientation. C. support systems should be rational to withstand pipe loads, static load and incidental load; reasonable piping displacement; guaranteed under various conditions, stress are within the allowed range. Strength, stiffness, and meet requirements to prevent vibration and soothing water, without affecting the adjacent equipment maintenance and other piping installation and expansion. D. equipment connected to the interface to meet pipeline thrust (torque) limit requirements; increase the stability of piping systems to prevent pipeline ... C. welding elbow should be not less than 1.5 times the pipe diameter. D. Press elbow should be not smaller than the outside diameter of the pipe.有关规定~按程序聘用。
兽医站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医站人员管理,提高兽医站整体工作水平,确保兽医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兽医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兽医站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兽医站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实际效果,促进兽医站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人员招聘与配置第四条兽医站人员招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选拔具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第五条兽医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各类专业人员,确保兽医站各项工作高效运转。
第六条兽医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能力;4.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岗位职责与工作内容第七条兽医站工作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兽医站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包括: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2. 动物卫生监督;3. 畜牧业生产技术指导;4.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5.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6.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7. 兽医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8. 其他兽医相关工作。
四、工作纪律与考核第九条兽医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兽医工作纪律。
第十条兽医站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兽医站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方面。
第十二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兽医站应予以警告、降职、解聘等处理。
五、奖惩与激励第十三条兽医站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兽医站应予以批评教育、警告、降职、解聘等处理。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兽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嘉鱼县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嘉鱼县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嘉鱼县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嘉鱼县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管理,巩固和完善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推进动物防疫等公益性工作全面开展,确保畜牧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根据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农医发[1993]26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是指在镇从事畜牧兽医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镇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人员,是指由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县综改办、县人社局通过考试、考核、实行合同聘任的在镇从事动物疫病防控、畜牧技术推广的人员。
第二章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责第四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要承担以下几项公益性服务工作。
1、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治疗和疫情测报,负责与动物产品安全相关的技术检(监)测。
3、做好辖区内畜牧新品种、新模式、新技术的推广示范工作。
4、完成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畜牧生产情况调查和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上报。
5、为农民和养殖专业户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和信息服务。
6、负责做好动物血吸虫病查治和有螺洲滩禁牧工作。
7、完成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公益性服务工作。
第五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可依法开展以下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服务工作。
1、开展辖区内的动物疫病诊疗及强制免疫以外的疫病防治工作。
2、开展兽药、饲料、种畜禽、畜产品的经营工作。
3、开展其它经营性服务性工作。
第三章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接受所在镇政府和县畜牧兽医局的双重领导。
中心主任由所在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公益性服务人员推举产生,征得所在镇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县畜牧兽医局聘任(原由镇政府聘用)。
畜牧兽医站工作制度

畜牧兽医站工作制度畜牧兽医站工作制度一、工作目标畜牧兽医站是负责农村家畜养殖管理,疫病预防控制、畜禽卫生监测、技术培训及市场信息服务等方面工作的机构,主要工作目标是保护畜禽生命安全,促进畜禽健康成长,提高畜禽养殖生产水平,为农民增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工作职责畜牧兽医站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1.负责开展畜禽疫病预防、监测和治疗工作,制定防疫计划和方案,及时通报和报告疫情。
2.负责畜禽卫生监测,开展畜禽疫病标本采集、诊断与监测工作,加强疫病信息的搜集、分析、评估与发布工作。
3.负责畜禽信息登记和档案管理,做好畜禽养殖基本情况、疫病防控措施、兽药使用记录的登记和整理工作,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库,为今后畜禽管理、疫病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畜禽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组织畜禽养殖户进行防疫、卫生、饲养等方面的培训,加强科技推广,提高农民兽医素质。
5.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畜禽市场秩序,了解市场信息,指导农民合理饲养和销售畜禽产品,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三、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负责收集有关畜禽疫情、兽医技术、市场动态、科技进展等方面的信息,做好信息整理与分析工作,为指导实践提供技术支撑。
2.防疫监测定期进行畜禽疫病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病情做好疫情报告和上报工作,并及时开展防控措施。
3.卫生监督负责对畜禽场进行卫生检查和指导,提高农户防疫意识和卫生素质,促进畜禽卫生水平的提高。
4.培训指导开展畜禽养殖技术培训、知识普及和技术指导活动,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减轻兽医负担。
5.数据管理建立畜禽信息管理平台,做好畜禽生产数据的采集、统计和管理工作,为兽医防疫、科技推广和农民培训等工作提供参考和支持。
四、工作流程1.畜禽疫情监测和防控(1)收集疫情信息和统计数据。
(2)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和防控措施。
(3)组织防疫检查和卫生清洁工作。
(4)建立病例档案并及时通报疫情。
(5)开展批量免疫和健康养殖指导。
基层兽医站规章制度

基层兽医站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基层兽医站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兽医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层兽医站是为了方便群众就医、保障家畜兽禽健康而设立的医疗机构,落实预防为主、治疗结合的原则,为周边农牧民提供兽医服务。
第二条基层兽医站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医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层兽医站的业务范围包括畜牧业健康检查、诊疗、预防接种、防疫、处理传染病等。
第四条基层兽医站的业务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下午6:00,节假日可视情况延长业务时间。
第五条基层兽医站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兽医工作的记录完整、准确。
第六条基层兽医站要积极推广健康养殖、合理饲养的理念,提高兽医技术水平,为农牧民提供更好的兽医服务。
第七条基层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患者的安全。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八条基层兽医站要求所有来就诊的患者必须提供患兽的基本信息,包括年龄、种类、症状等。
第九条基层兽医站对患兽进行诊疗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药品和器械,确保用药安全。
第十条基层兽医站对患兽进行手术时,应当确保手术环境的清洁、无菌,提高手术成功率。
第十一条基层兽医站应当积极推广疾病的预防工作,提高养殖者的兽医健康意识,避免疫病的发生。
第十二条基层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防止药品过期或者变质。
第十三条基层兽医站应当及时报告发生的重大传染病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疾病的传播。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基层兽医站的人员招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符合资质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基层兽医站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兽医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十六条基层兽医站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的岗位分工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七条基层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热情服务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基层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具体承担。
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依法执业,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兽医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二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七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二)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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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1993年2月6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增强其推广服务功能,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农村经济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第三条乡镇站的基本职责是: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开展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培训指导村级服务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牧民;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组织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第四条鼓励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畜牧业为目的,不断捉高服务质量,推动当地畜牧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化。
第六条县和县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乡镇站的管理,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问题,为乡镇站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乡镇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
县畜牧主管部门重点负责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县乡既要分工,又要协作。
第八条乡镇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畜牧、人事、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编制和补充人员由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编制。
第九条编制内人员由录用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组成。
乡镇站应安排好未进编的在岗集体人员、农民技术员的工作,可允许其留在站内从事服务或经营性工作,与编内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报酬。
经费主要靠服务创收解决。
第十条乡镇站编制应主要用于安排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站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站站长由县畜牧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后,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任命。
要保持乡镇站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从事技术工作的时间,人员安排调动由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但要征求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第十三条要解决好乡镇站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优惠政策,使院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活。
第十四条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和技术素质。
对未达到中专文化水平的在岗人员,可以通过成人教育,限期达标。
第十五条乡镇站编内人员的职称评定执行国家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乡镇站的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随着事业的发展,事业费应保持适当的增长比例。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是: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
(三)畜禽品种生产、供应、配种、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
(五)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六)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
(七)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
(八)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乡镇站要加强对村服务组织、民办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建设和指导。
支持群众协会、研究会和有关团体开展服务工作,发挥整体效能,加速普及科学技术。
第十八条乡镇站要做好专业调查研究,总结群众生产经验,组织和指导农
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乡镇站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兽医卫生工作。
品种改良、草原和草地建设、饲草饲料推广应用等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要创造条件,积极参与产后流通服务工作,推动畜牧业商品生产发展。
第十九条乡镇站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站应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包括独立的办公房屋、培训场所、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设施等。
要注意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
乡镇站建设资金由国家投资和服务创收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乡镇站定性为全民事业单位后,县畜牧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乡镇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进行清查,分类登记造册,由乡镇站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原属乡镇站的资产(包括创办、联营的经济实体的资产),仍属乡镇站所有,对乡镇站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仍由乡镇站承担。
第二十二条乡镇站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
第二十三条乡镇站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设置账目、完善报表制度,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
要坚持勤俭办站、民主理财,讲求经济效益,不断增加站内积累,增强服务实力和活力。
第五章经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站应坚持“立足服务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服务”的原则,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畜牧业生产,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五条经营服务项目主要是:饲草饲料、药品药械、畜禽品种、生产设施材料等的供应,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等。
可以办畜禽良种场、商品畜禽饲养场、饲料加工厂、药品药械厂、屠宰加工厂等。
有条件的站可以根据当地农牧民需要,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兴办商业性、工业性实体。
可以跨行业、跨部门经营或联营。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完成推广服务任务的条件下,站内职工可以从事经营服
务工作,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经营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本单位发展推广服务事业、改善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要制定适当的积累与分配比例。
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乡镇站开展经营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的财产、资金和取得的收入不得侵占和平调。
第二十九条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
享受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优惠政策。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继续争取政策,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促进社会化服务向纵深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82]农业(牧)字第4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