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抵债房产应及时缴纳房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_办法_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第四条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行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帐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八条本行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十条业务拓展部主要负责:(一)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行以物抵债条件;(二)对抵债资产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三)组织以物抵债项目申报材料;(四)依照审批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五)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经营管理和处置。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一)负责对以物抵债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及上报;(二)负责选聘中介资产评估机构;(三)负责以物抵债协议等合同文本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审查;(四)负责对以物抵债资产的相关材料和档案的管理;(五)负责对抵债资产的财产及手续的保管。
以房抵债的协议书模板

以房抵债的协议书模板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鉴于:1.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双方已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原借款合同”),乙方未能按照原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甲方同意乙方以自有房产抵偿部分或全部债务。
3.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以房抵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抵债房产1. 乙方同意以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抵债房产”)作为抵偿债务的标的物。
2. 抵债房产的详细情况如下:- 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相关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3. 乙方保证抵债房产权属清晰,无任何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负担。
第二条债务抵偿1. 双方确认,乙方以抵债房产抵偿债务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抵债房产的评估价值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3. 抵债房产的评估价值与债务抵偿金额之间的差额,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补足或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房产过户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抵债房产的过户手续。
破产重整前三年签订的抵债房产合同4篇

破产重整前三年签订的抵债房产合同4篇篇1破产重整前三年签订的抵债房产合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财务危机,甚至面临破产。
对于这些企业而言,破产重整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抵债房产合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涉及企业的债务和资产重组,对企业和债权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破产重整前三年签订的抵债房产合同是指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三年内签订的用于抵债的房产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是企业为了解决财务问题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房产而签订的。
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这些抵债房产合同将被纳入债务重整计划中,成为债权人追索债务的抵债物之一。
抵债房产合同的签订通常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合同中通常包括抵押物的具体描述,抵押物评估的价格,还款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和金融机构都需要十分谨慎,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风险。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抵债房产合同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首先,这些抵债房产合同是企业的主要债务之一,对于企业的债务和资产重组至关重要。
在制定债务重整计划时,企业需要将抵债房产合同列入其中,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来制定还款计划。
其次,抵债房产合同也是债权人追索债务的重要依据。
根据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要求企业履行还款义务,或者通过拍卖抵押物来追回债务。
因此,企业需要认真履行抵债房产合同中的还款义务,以避免对企业的进一步损害。
此外,抵债房产合同还可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需要对自身的资产和债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抵债房产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通过对抵债房产合同的调整和重组,企业可以减轻债务负担,重新规划财务状况,实现破产重整的目标。
总的来说,破产重整前三年签订的抵债房产合同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院裁定的抵债房地产过户应否缴纳印花税

法院裁定的柢债房地产过户应否缴纳印花税?高宝科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家专门 从事不良贷款经营管理的金融企业,在经营中,为维护公司金融债权权益,往往通过诉讼清收方式清收不良 贷款。
本案中,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提起借款合同诉讼,要求债务人X X公 司偿还逾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因债 务人X X公司无资金偿还所欠贷款本金 及利息,法院对债务人为该笔贷款提 供的抵押房地产依法进行了拍卖和变 卖,都以流拍终了,最终法院裁定以 债务人X X公司对该笔货款提供的抵 押房地产抵偿其对A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的债务。
此后,法院下发协助执行 通知书,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抵债 房地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了该项抵债房地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 续(以下简称:“过户”)。
在办理抵 债房地产过户手续的过程中,A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该项抵债房地产所 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缴纳了规定比 例的契税和印花税。
其中,印花税按 照法院裁定金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 后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0.5%。
的税率缴纳。
我们的疑问是,针 对法院裁定抵债的房地产产权过户,新的产权所有人(在本案中,即A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否就该项法院裁 定抵债房地产产权过户缴纳印花税?―、主要的观点针对上述法院裁定抵债的房地产 过户登记应否缴纳印花税问题,主要 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第一种观 点认为,法院的房地产抵债裁定也是 产权转移书据之一,理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目前在实务中,法院抵债的房地产过户缴纳印花税,也是税务部门的通行做法。
如新的产权人未能缴纳该环节的印花税,其将无法办理后续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实务中,但凡发生房地产产权过户,除法定减免的情形外,都必须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0.5%。
的比例申报缴纳印花税,不论该项房地产过户是基于买卖双方达成的商品房买卖合*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侵夺,是对公民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要求税收的征收应当严格的依税法的规定进行。
工程顶账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顶账房,又称工程抵债房,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因工程款无法按时收回,与工程方协商一致,以房屋作为抵债物,用于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
工程顶账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抵债方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工程顶账房的定义、法律规定、合同签订、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顶账房的定义工程顶账房是指承包方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无法按时收回,与工程方协商一致,以房屋作为抵债物,用于偿还债务的房屋。
工程顶账房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工程承包方因工程款未支付,以房屋作为抵债物。
2. 工程承包方与工程方协商一致,将部分工程款以房屋抵债。
3. 工程承包方与工程方协商一致,将全部工程款以房屋抵债。
三、工程顶账房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工程顶账房的相关规定如下:(1)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房屋作为抵债物。
(2)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房屋抵债的方式规避法律。
(3)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工程顶账房的相关规定如下:(1)房屋作为抵债物,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2)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调整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工程顶账房的相关规定如下:(1)房屋交易应当依法进行。
(2)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四、工程顶账房的合同签订1. 合同内容工程顶账房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2)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用途等。
(3)抵债房屋的估值。
(4)债务金额。
(5)还款期限。
(6)违约责任。
2. 合同签订(1)合同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应当自愿签订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抵工程款的税务处理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抵工程款的税务处理分析房地产企业以完工开发产品抵顶建筑企业的工程款,简称以房抵债,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值得梳理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处理(一)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房抵债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房地产项目是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0%的税率计税;如果房地产项目是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但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所谓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相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其销售额允许扣除土地价款,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以房抵债 注意事项

三、什么样的以房抵债具有法律效力
2.买卖型以房抵债协议,属于法律上的让与担保,债主享 有优先受偿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是保障借款能顺利偿还,实质上是 为借款提供的一种担保措施。这是一种买卖型以房抵债协议,在 法律上称做让与担保,也就是借款人把房屋所有权形式上让渡给 出借人,如果到期偿还了借款,就将房屋所有权再登记回借款人 名下。买卖合同实质上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从合同,由于房屋产 权登记到了债主名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债主享有了抵押担保 法律效果中的优先受偿权。
三、什么样的以房抵债具有法律效力
3.抵押登记的房屋,经评估拍卖后,偿还欠款。
《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这条规定的含义是,即使预先签订了《以房抵债协 议》,也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直接归属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Hale Waihona Puke 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和借款 人地位常常有优劣之分,借款人急于拿到借款会违心、或者不情愿地答应 出借人的一些条件,比如承诺把房子直接抵给出借人。另一方面,抵押的 房子市场价值通常会发生变化,如果抵押物价值远远高于债权的金额,以 房抵债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由于借款双方对抵押房产价值达不成一致意 见,不同意折价处理房产,只能走强制执行程序,房产经评估、拍卖后优 先偿还了债主。
二、以房抵债的注意事项
4.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司法界曾出现争议:持无效的观点认为债权未到期时因债务与抵债房屋 之间的价值可能会有所差距,极易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且协议实质上 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本质上仍属流质契约,违反了《物权法》186条 禁止流质的规定,协议应确认无效;持有效的观点认为:房地产市场的 特殊性,房价的涨落应为正常的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是否显失公平应当 依据合同签订时的房屋价格与债务进行对比判定。在债务履行期限未届 满时,双方达成合意约定提前终止原债权债务关系,建立新的房屋买卖 合意合法有效,应予尊重,因此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 议并不当然无效,其非必要前提,肯定了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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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抵债房产应及时缴纳房、土两税
案情简介:近日,高淳地税局在与国土局交换信息时发现,某企业有块面积为1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但其2015年房、土两税申报却为零。
经约谈得知,该企业2015年3月取得某楼盘充抵广告费的房产一套,总费用257.35万元,并以公司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由于是抵债房产,企业未将其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因此未能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根据规定,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补交2015年土地使用税326.44元,房产税(从价)16213.06元,并加收滞纳金1502.35元。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