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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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扬州工商局、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开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扬州工商局、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开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扬州工商局、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7]30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2.26【实施日期】2007.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扬州工商局、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单位:现将扬州工商局、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开展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开展“消费和谐”年主题活动,全面促进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扬州工商局、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决定于2007年3·15前后,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07年纪念3·15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要紧密围绕年主题,结合宣传3·15精神,大力宣传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倡导科学、文明的消费方式,正确把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充分采取行政机关指导、行业组织联手、新闻媒体造势、广大群众参与的方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舆论和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活动内容(一)进行宣传教育3·15前后,各地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和《消费时空扬州3·15维权网》优势,积极宣传“消费和谐”年主题精神和意义,宣传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和成果;宣传和谐消费理念和科学消费知识;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年主题活动中来。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全市公平交易执法工作意见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全市公平交易执法工作意见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全市公平交易执法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扬工商公〔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2015年全市公平交易执法工作意见扬工商公〔2015〕3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全市公平交易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围绕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更好地发挥竞争政策的作用,围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加关注基本民生、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维护,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构建新型执法机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努力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作出新的贡献。

一、以顺应发展形势为基点,全面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今年是工商体制调整后的第一年,分级管理、宽进严管、构建竞争政策将是工商部门工作长期面对的工作“新常态”。

作为工商部门内部专司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监管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主动适应、积极引领这些“新常态”,深化工商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宽进严管”的执法研究和实践,研究竞争政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做好公平市场秩序的“守护神”。

一是依法厘清事权,切实规范执法权限。

按照“事权清晰、责权对等、重心下移、加强监管”的原则,依法、科学、合理划分市局与县(市、区)局、市局各业务监管处室之间的职权,界定好履职边界,既要避免交叉重叠、也要避免权力真空,为依法履职奠定基础。

市局要立足于成为全辖区“竞争执法分析研判中心、协调调度中心、指导督查中心”的目标,加强本区域市场秩序整体状况的情况收集、分析研究,找准需要规范整治的薄弱环节,及时部署、调度下级局开展工作的方向和任务,并适时督查执法监管效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媒体发布含有贷款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苏工商广[2012]178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媒体发布含有贷款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苏工商广[2012]178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媒体发布含有贷款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媒体发布含有贷款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苏工商广〔2012〕178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部分企业和个人利用媒体违法发布含有贷款内容的广告,欺骗和诱导群众,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严厉打击。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类广告的发布,加强对此类广告的监管,维护广告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含有贷款内容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布贷款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的规定。

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除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外,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宣传或者变相宣传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内容。

三、广告内容不得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广告主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广告主《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

四、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担保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等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其广告发布内容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核定的内容。

五、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应当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苏工商党组[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工商党组[2009]68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现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具体的经验做法,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完善意见的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工作,降低工商机关和工商干部履职风险,控减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省局党组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针对工商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队伍管理权运行过程中容易诱发廉政和监管风险的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项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风险,遏制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和监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推进具有工商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主要目标:按照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的责任机制,在2010年前,初步建立起以岗位为基础、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长效机制。

通过对廉政风险点的监控,及时发现、处置行政执法和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风险,不断健全和完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使全省工商系统源头防治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苏工商消[2013]409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苏工商消[2013]409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苏工商消〔2013〕409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消法》,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就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新《消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扩大法律的社会认知度和执行力。

新《消法》的实施涉及工商部门方方面面的职能和各个部门的工作,全省工商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新《消法》,准确把握新《消法》的精神实质和修改内容。

各地要下大力气抓好新《消法》的集中培训工作,年底以前完成从省局到基层工商所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全系统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效提高新《消法》的执行力。

省局在十二月中旬左右举办全省工商系统学习贯彻新《消法》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省各直属工商局、省直管县工商局和县级局分管局长、消保处(科)长、12315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消保委)分管领导、秘书长。

省各直属局和省管县工商局要分别举办以一线执法工商干部为主要对象的学习培训工作。

县级工商局组织对本辖区内大中型经营企业负责人和消费维权服务站、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切实提高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自律意识,为新《消法》的正确适用和经营者自觉遵守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进一步推行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进一步推行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进一步推行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苏工商办[2005]437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进一步推行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工商办〔2005〕437号2005年12月16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方式、管理方法和工作作风,扎实推进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现就全系统推行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推行局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深化政务公开,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干部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推行局务公开是深化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快“服务型工商”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客观需要,也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营造和谐机关的有效手段。

当前,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在各级党组的高度重视和职能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工作逐步规范,成效日益显著,取得了长足进展。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实施局务公开制度,对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全系统民主政治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局务公开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局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不断推动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促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扬工商〔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工商〔2017〕7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协会、学会、直属事业单位,竞争执法分局、生产要素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现将《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3月15日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工商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扬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贯彻落实方案》,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深入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法治工商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和渐进的系统工程,对照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时间紧迫、任务繁重。

要发挥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工商建设各方面,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一)充分认识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紧迫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为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方向。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更好履行行政职能的迫切需要。

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快法治建设步伐,下大力气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苏工商合[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工商合〔2008〕51号2008年2月20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省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关于抵押物权制度的规定要求,最近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了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从抵押人、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多个方面对原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为贯彻落实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划分管理权限,明确登记管辖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为了方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现就动产抵押登记管辖权限作如下划分:(一)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负责办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或由县级工商局授权抵押人住所地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办理登记(注: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完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后,须复印一份存档,原件材料于次日送至县级工商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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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扬工商合…2008‟13号
关于公布新认定的2007年度市级重合同守信
用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为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我市企业合同与信用管理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管理办法》,经由企业自主申报、部门推荐、信用评价、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我局现认定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等50户企业为2007年度“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现将“重守”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希望全市“重守”企业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为打造诚信扬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附件:新认定的2007年度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此页无正文)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通知
抄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扬州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10月22日制发校对:张蓉校核:颜进生
附件:
新认定的2007年度
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广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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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扬州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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