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万国真题班理论法学-淳于闻讲义
09年万国系统强化班张翔民法讲义

2009 年民法授课提纲张翔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章民事权利一、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一)含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1、两者关系: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2、民事法律事实:具有民法意义的事实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2007-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 元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二)无法律事实,无法律关系【2007-1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
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三)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1、主体:(1)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2)法人(3)非法人组织(如,合伙)2、内容(1)含义:权利与义务(2)注意:可来自于当事人约定,也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3、客体1、含义: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2、包括:(1)物(物权法律关系)(2)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4)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2008-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权利的分类与救济(一)人身权与财产权1、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鉴别要点:侵权中的“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的区分侵害人格权侵害财产权原则: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例外:法人除外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意见4】【2003-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
09年万国系统强化班甑增水民法下授课提纲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
张其到期债权(合同法意见(一)1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代位权的行使——起诉方式(合同法73)
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法意见(一)14)
2、免责的债务承担----债权人不变、债务人变.....
1)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方式
● 典型形式:
◆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法84)
——债务承担的生效取决于债权人同意
● 非典型形式:
◆债权人和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债权人、债务人、承担人三方协议
2)债务承担的后果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C
3)不得让与的债权
◆法律禁止让与的——人身侵权之债、从属性权利
◆约定禁止让与的
◆债权性质上不得让与的——基于身份关系的抚养、赡养请求权、特定劳务之债
02-44.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
其抵销权不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消灭
05-55.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
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臵权
D.是行使抵销权ABCD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万国 09真题卷一

万国名师解读09真题之理论法学及论述题为了让考生更好的理解2009年司法考试的特点,万国组织名师在第一时间做出了各个学科的参考答案,以感谢考生多年来对万国的支持!当然,由于参考答案还没有最终公布,有些试题和选项本身还存在缺陷,故在解析时做出了商榷的态度,希望在答案异议中能有所收获,希望考生能够客观对待,希望考友们批评指正!预祝考生能获得一个好的成绩!第一部分理论法学和论述题陈璐琼(撰稿)2009年理论法学考察的难度上和2008年基本持平,考生考后感觉不好的原因是因为一个字:偏!题目没有考察所谓的传统的重点,而是考察了比较细致的次重点。
但是,我们同时要指出,题目考察的角度其实没有多大创新,包括陷阱的设立都是比较明显的。
这个在后面每个试题分析的时候会指出“题眼”。
一、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有考生说,为什么卷一就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不是走错了考场?事实上,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和司法部的公告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卷一和卷四考察!所以考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很大的问题,并且题目也比较简单,属于“识记”的要求。
2010年如果司考不改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是会考察的。
二、新增考点是必考点2009年大纲的理论法学部分除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来就没有增加太多的考点。
但是,新增的考点还是进行了考察,如我国的经济和文化制度。
另外,2008年的新增考点也都进行了考察,如“法律解释的位阶”等。
建议考生一定要注意当年和前一年的新增考点。
三.全面的复习,重点的突破与2008年的考察最大不同的是,2009年的考点要求全面掌握,特别是宪法部分,不仅仅考《宪法》条文和教材上的内容,而是直接考察宪法性法律,如《立法法》、《选举法》和《监督法》等。
建议考生准备理论法学的时候,一定要关注法条的具体的规定!综上,理论法学的考察整体上还是“贝多芬”(背多分)的考察,记忆的要求要大于理解性要求。
因此,建议考生要求全面的复习,打好知识上的基础!附:2009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试题、答案和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万国09年法条串讲班配套测试题理论法学答案和解析

法条串讲配套测试题(理论法学)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答案:B解析: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B项中鼓励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是和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相关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属于政策性原则。
其他三个选项都是公理性原则。
2.答案:C解析:黄某对自己购买的房屋拥有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A正确。
廖某对因自已的过失造成陈某的损失应负法律责任,B正确。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和抽象性,而法律规则的规定则是明确具体的,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此侵权案件应当依据法律规则加以处理,C 错误。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是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此侵权案件应适用民法加以调整,D正确。
故应选C。
3.答案:D解析:根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将法律事实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表意行为。
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和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同样,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A项中甲的行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B项中乙的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C项中丙的行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均属法律行为。
而D项中下的行为并未对法律关系产生任何影响,不属法律行为,因此,D项正确。
4.答案:C解析: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
司考培训机构及教师授课效果大评估

理论水平 授课态度 课堂气氛 授课效果 必杀技 听课建议
段波(万国)
★★
★★★★★ ★★★
钟秀勇(三校) ★★★★ ★★★★★ ★★★
李建伟(众合) ★★★★ ★★★
★★★
张翔(指南针) ★★★★ ★★★
★★★
★★★
YY互动课堂 基础阶段
★★★★ 民法样板题 强化阶段
★★★★ ★★★★
专题讲座六 十讲
顺便再吐槽一下那些多如牛毛的“考资”。“考资”们做的是低端音频市场,动辄号称 提供13校课件,但大多数都是翻录的音频,音质比原版有大幅下降,讲义打满了水印,具 体去论坛下一个就知道了。自涉嫌盗版的九天考资倒台后,目前考资界以华夏考资最为出 名。
猿题库——最高高效的真题备考工工具
李曰龙 李文沛 ★★
论述
邹建章 陈璐琼 ★★★★★
指南针
张翔 周珺 陈飞 ★★★
杨秀清 蔡辉 刘进一 ★★★
柏浪涛 吴江 方鹏 ★★★
杨雄 程捷 卢少锋 ★★★
王旭 黄文涛 徐金桂 ★★★
汪华亮 邓金华 ★★
杜洪波 宋光明 ★★★★
李毅 祁欢 张目强 ★★★
王旭 杜洪波 ★★★★
备注:
师资力量以各校官网最新介绍为准; 绿色字体表示非独家签约授课,房保国老师在万国讲刑诉,在三校讲民诉,都算独家签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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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五 一线名师授课效果大评估
2012版评价的授课教师稍微多了点,其中不少人已经淡出了司考江湖,课件也不好 找,再评价已经失去了意义。因此2013版仅对网校课件中出现的名师进行评估以增加本资 料的实用价值。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校官方网站承诺的师资力量并未出现在网校课件中, 以网校课件实际主讲老师为准。此外担纲老师用红色标志标注。个人认为这个其实蛮重要 的,因为有的名师尽管也在某校挂名,但实际不讲课,或者不担任主力讲师,而担纲讲师的 实力对考生来讲才具有实质意义。
讲义编号NODE50555900...

第一部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公法分值在12分左右(2007-2010年为12分,2011-2014年为11分)。
D.如果国际习惯法规则被编纂入国际条约则丧失其习惯法地位,对非缔约国无拘束力『正确答案』ABCD『正确答案』 ACD『正确答案』B『正确答案』B第二部分国际法上的空间4.领陆(1)边界:在协议划定边界时,如无传统习惯线,国际实践的处理:a.以山脉为界时,依“主分水岭”。
b.以可航行河流为界时,依“主航道中心线”。
c.以不可航行河流为界时,依“河流中心线”5.边界、边境(2)边界制度:a.界标维护——若一方发现,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建或修复。
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得在边境设立靶场或可能危及对方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武装试验和演习6.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河流:(1)内河:完全主权;(2)界河:可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不可通航的河流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沿岸国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在本国一侧捕鱼,在本国一侧或主航道上航行,航行时有国籍标志;除遇难或有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3)多国河流:对沿岸国船舶开放,分段属沿岸国,沿岸国协议管辖利用;(4)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由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5)国际运河:地位和航行制度由条约确定,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讲义编号NODE5055590002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二、★★★★★领土取得的规则案例:领土取得的规则——东海、南海岛屿之争、印度和孟加拉国的小岛之争[讲义编号NODE5055590002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三、南极、北极地区法律地位1.南极:中国在南极的考察站——长城、中山、昆仑南极条约生效前,7-9 国提出主权要求;至2008年,20多个国家建约150多个科考基地。
冻结领土、和平利用、科考自由及合作、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建立南极协商会议2.北极:2004年中国北极黄河站建成[讲义编号NODE5055590002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讲义编号NODE505559000202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海域范围非沿海国在其中通过的制度法律地位内水或内海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内陆海、内海峡、内海湾、历史性海湾、港口经所属国批准方可进出所属国享有排他的领土主权领海自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通过:“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不得采取与通过无关的任何活动;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旗帜属于领土,但受“无害通过制”的限制;有权实行分道航行制;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贩毒、后果及于沿海国、船长或船旗国外交领事代表请求、扰乱沿海国安宁毗连区自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自由航行及飞越等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立法和执法权;其他方面依附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水域及底土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其他经济性勘探开发;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研、环保管辖权大陆架不足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属于自然权利、无须宣布或占领即享有;勘探、开发底土自然资源;钻探;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讲义编号NODE505559000202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讲义编号NODE505559000202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海域范围非沿海国在其中通过的制度法律地位国际海底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底土平行开发制公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航行、飞越自由6大自由;登临权、紧追权群岛水域群岛基线所确定的区域无害通过制;群岛海道通过制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但受到一定的限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一般实行过境通行制注意过境通行制的例外[讲义编号NODE505559000202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补充1.群岛水域:范围、法律地位、航行制度———2014年新增考点(1)群岛水域的范围a.基线应包括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b.基线范围内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与水域面积之比应在1:1到1:9 之间,基线超过100海里的线段最多不能超过基线总数的3%;c.基线不能明显偏离群岛轮廓,不能将其他国家的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万国09年法条串讲班配套测试题三国法答案和解析

法条串讲班配套测试题(三国法)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答案:D解析: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特定事项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因此选项A错误。
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因此选项B错误。
一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其他国家无此权利。
因此选项C错误。
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因此选项D正确。
2.答案:C解析:考查外交代表的豁免权。
豁免权主要包括:(1)外交人员享有绝对的刑事司法管辖豁免权;(2)原则上享有民事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有:a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的私有不动产诉讼;b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继承事项诉讼;c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d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3)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
3.答案:B解析: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导致的国际赔偿责任无须证明相关国家存在过失,即可产生赔偿责任,故D项表述错误。
不因外空物体只是其本国公司制造的而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故A项表述错误。
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外空物体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绝对责任,而不是过错责任,故C项表述错误。
4.答案:D解析: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及其相关文件,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因此选项A错误。
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不具有追溯力,因此选项B错误。
中国尚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因此选项C错误。
根据规约的规定,一个国家虽然不是规约缔约国但决定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在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时,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因此选项D正确。
司法考试各学科培训老师的选择和评价

司法考试各学科培训老师的选择和评价说明:开始准备刑诉时感到茫然,不知道听哪个老师的好?所以从华夏考资网上转了这篇文章,希望对即将选择讲课老师的同学们有些帮助。
很多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参加辅导班的愿望,而衡量一个辅导班的质量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老师,我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中以410分通过,这也得益于我参加了辅导班,而且收集了不少主流司法考试授课老师的录音资料,所以我还是有资格对这些老师进行评价的。
司法考试一共要考14科——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主讲这些课程的老师也是人数繁多的,让人难以选择。
下面我就逐个说明一下每名老师的优缺点,当然了这些言论只代表我个人观点。
1、法理学先说法理学,最着名的辅导老师恐怕就是周旺生教授了,这也是我非常推崇的一位名家。
华夏考资网、中天学校、新九洲等机构的法理学都由他主讲。
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名家他来头很大,作为国内最具权威的立法专家他功底深,从事司法考试辅导10年了,可以说对司法考试了如指掌,别看他学术水平很高,讲起课来却是非常通俗的,擅长举一些例子,而且听了他的法理学辅导,解决第四卷论述题就会容易得多。
当然了,人名头太大容易产生一种傲气,他难免会在授课的时候“点评”一下其他的老师,不过鉴于周老师授课确实不错,这一点能忍受。
其次是高其才教授,清华的博导,中法网、海天、三校名师等学校的法理学主讲老师,功底也比较深厚,理论和实际结合得比较好,授课体系还算清晰,对司法考试也比较了解。
缺点是上课没有什么激情,容易让人犯困。
还有就是政法大学的杨帆,这个杨帆是男的,可以讲法理学也能讲法制史,算是个后起之秀,新东方北斗星的授课老师。
个人感觉他讲课还没有太明显的特点,内容还可以,还有提高、发展的空间。
叶晓川,也是政法的博士,可以讲法律、法制史和宪法,讲课比较风趣,学生听起来还是容易接受,也是年轻老师中的佼佼者,还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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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历年经典真题评析提纲
淳于闻
A.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1
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2
【答案】AD
1
2详见第三章“法的演进”第二节“法的发展”之“法的移植”
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哪种处理办法是正确的
?
A .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B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
C .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
D .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答案】D
[真题例示]08-56.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B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
C .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
D .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答案】ABC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答案】ABD
◎常识题
[真题例示]08-4.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
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
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
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
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
【答案】C
[真题例示]06-53.村民姚某育有一子一女,其妻早逝。
在姚某生前生活不能自理的5年时间里,女儿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
姚某去世之后留有祖传贵重物品若干,女儿想分得其中一部分,但儿子认为,按照当地女儿无继承权的风俗习惯,其妹不能继承。
当地大部分村民也指责姚某的女儿无理取闹。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在农村地区,应该允许风俗习惯优先于法律规定
B.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C.中国法的现代化需要处理好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
D.中国现行法律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冲突
【答案】B C D
[真题例示]07-56.关于法律发展、法律传统、法律现代化,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A.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B.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各民族法律的特殊性逐渐受到普遍关注,民族历史传统可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C.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了意义
D.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答案】ABD
[真题例示]07-5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
出的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人民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D.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
【答案】ABCD
○31875年制定《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规定大审院3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下设上等法院、巡回法院、府县法院,废除了地方官兼任司法官的制度,初步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
T08-13.下列哪一个法律文件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A.《重大信条十九条》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案】B
3清末司法改革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T08-6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 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答案】AB
T08-61.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答案】ACD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答案】AB
4〔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权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国务院行使的范围要小一些,一般为一省、直辖市、自治区部分地区的戒严。
但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规定,对台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