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捐助制度
企事业单位捐款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捐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事业单位捐款管理行为,加强对捐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捐款资金的合理、规范和透明使用,维护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营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组织捐赠活动、接受捐款和资助时,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公开透明、用于公益、合法合规。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接受捐助、资助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资助、捐助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资金、物资等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捐款管理流程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捐款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捐款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捐款管理制度,包括捐款申请、审核、使用、监督及报告等环节。
第八条捐款申请:企事业单位接受跨区域、跨领域或跨境捐款前应当报所在地慈善组织进行备案。
第九条捐款审核:企事业单位接受捐款应当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审批。
第十条捐款使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捐款捐赠人的意愿和承诺,将捐赠款项用于指定的公益事业或项目。
第十一条捐款监督: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捐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并及时向捐款捐赠人公布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捐款报告: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捐款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捐款信息公开:企事业单位接受捐款应当做好捐款信息的公开工作,接受质疑、监督。
第三章捐款管理原则第十四条自愿原则:企事业单位接受捐款应当保证捐赠资金的自愿性。
第十五条公开透明: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接受捐款的流程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捐款资金用于指定的公益事业或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法律合规:企事业单位接受捐款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中国古代的社会救助制度

中国古代的社会救助制度
中国古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各个朝代都有所不同,但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救助措施:
1.官方救助:古代官府常常会设立专门的机构来救助贫困人口,如宋代的常平仓和明清时期的养济院。
这些机构通过政府拨款或社会捐助来提供粮食、衣物、资金等帮助,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2.宗族救助:在中国古代,宗族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单位。
宗族成员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助精神,许多宗族都设立了义庄、义田等机构,以帮助族内的贫困人口。
3.民间救助:中国古代的民间救助也十分活跃。
许多慈善组织和个人会通过捐款、捐物、义卖等方式来筹集资金,以帮助贫困人口。
4.宗教救助:一些宗教团体也会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例如佛教的寺庙常常设立粥场、施药局等机构,以救助贫困人口和病人。
5.互助会:古代的民间互助会也是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
人们会组织起来,定期捐款、捐物,以帮助贫困人口。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现了“仁政”和“民本”思想,政府、宗族、民间、宗教等力量共同参与,形成了多元化的救助体系。
慈善奖励机制方案

慈善奖励机制方案1. 背景介绍慈善奖励机制是指通过设立一套慈善捐助的奖励规则,以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慈善行动。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慈善事业在更多人的关注和参与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仍有一些人对慈善行为缺乏兴趣或者不了解慈善的重要性。
为了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参与度,需要设计一套慈善奖励机制方案。
2. 设计思路慈善奖励机制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透明、可持续。
下面是一些初步的设计思路:2.1 捐款奖励通过设立慈善捐款奖励机制,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慈善捐助活动。
具体而言,可以设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奖励机制:•高额捐款奖励: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捐款给予相应的奖励,可以是感谢信、感谢信加纪念品或者公开表彰等形式。
•捐款阶梯奖励:设立不同档次的捐款金额阶梯,对每个档次给予相应的奖励,以激励人们逐步提高捐款金额。
•捐款周期奖励:对连续多次捐款的人给予额外的奖励,以鼓励持续参与慈善捐助。
2.2 志愿服务奖励除了捐款奖励外,还应该设立志愿服务奖励机制,以鼓励更多人参与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志愿服务时长奖励:设立志愿服务的时长要求,对达到一定时长的志愿者给予奖励,可以是证书、荣誉称号等形式。
•志愿服务积分奖励:设立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对达到一定积分的志愿者给予特殊福利或者参与特定活动的机会。
3. 实施方案为了实施慈善奖励机制,需要以下步骤:3.1 设立组织机构成立专门的慈善奖励机制的组织机构,负责整个机制的设计、运营和监督工作。
3.2 制定规则和流程制定详细的奖励规则和流程,明确参与慈善奖励机制的条件、奖励方式和审批流程等。
3.3 引入科技手段借助前沿的科技手段,建立慈善奖励机制的信息化平台,方便慈善活动的记录、管理和评估。
3.4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推广慈善奖励机制,让更多人知道和参与其中,提高社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3.5 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慈善奖励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处理问题和改进机制。
扶贫捐助资金管理制度

扶贫捐助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扶贫捐助资金的管理和利用,提高扶贫帮困活动的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 政策依据。
管理扶贫捐助资金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扶贫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 公开透明。
扶贫捐助资金的管理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资金专用。
扶贫捐助资金须专门用于扶贫帮困项目,不得挪用或私分。
4. 精准扶贫。
资金利用必须精准、有效,确保帮助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
5. 循证管理。
资金使用需建立完善的监测和评估体系,保证扶贫效果得到验证和改进。
三、资金监管1. 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体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2. 资金应专门开设账户,定期进行结算和监管。
3. 资金监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4. 资金监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 资金使用需立项审批,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资金使用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4. 资金使用应建立绩效考核和监测机制,确保项目效果可衡量和评估。
五、资金评估1. 资金使用需建立明确的评估指标和标准,确保扶贫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2. 资金使用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3. 资金评估需接受第三方机构审查,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六、资金公开1.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资金使用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3. 资金使用公开应尊重受助对象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七、责任追究1. 对于扶贫捐助资金管理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必须严格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2. 对于扶贫捐助资金管理中发生的损失和浪费情况,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3. 对于扶贫捐助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需及时纠正并完善管理制度。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原有制度和规定不符的部分作废。
捐助资金管理制度

捐助资金管理制度1. 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捐助资金的使用和分配,以确保公正、透明和高效的资金管理。
2. 资金接受2.1 所有捐助资金必须经过正式渠道接受,例如银行转账、支票或其他合法方式。
接受捐助的部门应及时记录和确认捐助金额,并通知相关单位。
2.2 捐助人有权要求对捐助资金的使用做出特定要求,但捐助部门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适度分配。
3. 资金管理3.1 一次性捐助资金应尽快用于指定的项目或目的。
长期捐助资金应妥善管理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
3.2 部门负责人应建立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预算规划、审计和报告制度等。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捐助协议的约定。
4. 资金分配4.1 按照捐助目的和约定,捐助资金应合理分配给受益方。
资金分配应公正、透明、高效,并符合监督机构的要求。
4.2 资金分配应根据需求和优先级进行,确保资金用于最需要的项目或受益人。
分配决策应基于客观标准,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介入。
5. 资金跟踪和报告5.1 捐助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金跟踪系统,实时记录和监控捐助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每笔资金的来源、用途和余额等必须清晰可查。
5.2 捐助部门应定期向捐助人和相关监督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财务报表、支出明细和项目进展等内容。
6. 监督和审计6.1 捐助部门应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和审计。
监督机构有权调查和审查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和符合约定。
6.2 监督机构和审计机构应对捐助部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操作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7. 违规处理7.1 如发现资金使用违规或不当的情况,捐助部门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向捐助人和相关监督机构报告。
7.2 对于严重违规的情况,捐助部门有权停止或终止资金的使用,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8. 其他8.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捐助资金的管理,包括个人捐助、企业捐助、慈善基金等。
8.2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捐助部门所有,但应征得相关捐助人同意。
社会捐助管理制度

社会捐助管理制度一、前言近年来,我国社会捐助事业蓬勃发展,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参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捐助管理制度也日益完善。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社会捐助行为,并有效保障捐助资金的合理利用,制定完善的社会捐助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社会捐助管理制度的概念和作用社会捐助管理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法律、政策和制度框架下,对社会捐助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一套规章制度体系。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社会捐助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捐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捐助资金被挪用、滥用等问题,保障捐助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社会捐助行为。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和程序,规范社会捐助的执行过程,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捐助的效率和透明度。
3. 提高社会捐助资金的利用效率。
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和利用捐助资金,确保捐助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
4. 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通过规范管理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社会捐助进行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社会捐助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社会捐助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 捐助机构的资质认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社会捐助活动的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捐助活动。
2. 捐助资金的募集和管理。
明确捐助资金的募集渠道和途径,确保资金的来源合法,避免捐助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同时建立严格的捐助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捐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3. 捐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对捐助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和申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对捐助项目进行审批和评估,确保捐助资金的合理利用。
4. 捐助执行的监督和评估。
对捐助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捐助项目的顺利实施。
5. 捐助行为的宣传和评价。
对社会捐助活动进行宣传和评价,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到捐助活动中来,提高社会捐助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也逐渐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也对弱势群体的生活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 救助标准不统一。
在我国,各地的社会救助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救助标准有明显的区别;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救助标准也有所不同。
这种差异化的救助标准使得一些需要救助的群体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治理的不公平。
2. 救助范围不明确。
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虽然覆盖了贫困人口、残疾人和孤儿等重点群体,但对于一些特殊的弱势群体,比如流浪乞讨者、精神病患者等,救助范围并不明确,导致了这些群体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
3. 救助资金来源单一。
我国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两种形式,其中政府拨款占大多数。
这种单一的资金来源模式使得社会救助制度的可持续性不足,社会救助资金的保障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4. 救助程序繁琐。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中,救助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审批手续,导致了申请人等待时间较长,并且容易因为一些瑕疵而被拒绝救助。
5. 救助对象缺乏培训和援助。
在社会救助过程中,对于救助对象的培训和援助不足,缺乏长期有效的帮助措施,这使得一些接受救助的群体难以脱贫致富。
二、对策建议要加强对社会救助标准的统一管理,明确城乡统一救助标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保障救助对象享有公平的社会救助权利。
也要针对特殊的弱势群体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并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
应该对救助范围进行灵活的调整,不仅要覆盖贫困人口、残疾人和孤儿等重点群体,还要对一些特殊群体加大救助力度,同时明确其救助范围和政策。
要加大对社会救助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进行捐款捐物,扩大救助资金来源,保障社会救助事业的可持续性。
乐捐制度合法的案例

乐捐制度合法的案例乐捐制度是指公众自愿捐助、资助社会福利事业、扶贫济困、教育、科研、文化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乐捐制度已成为一种社会公益行为,它在激励人们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发展、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乐捐制度在立法上的合法性亟待明确。
一、案例背景:某市国民义务教育普及率较低,由于学费等费用问题,一些家庭无法供孩子上学,导致辍学率居高不下。
当地一位爱心妇女决定自发组织爱心捐助团队,号召学校校友及社会爱心人士自发捐助,以资助困难家庭的孩子继续上学。
二、案例具体内容:1. 乐捐目的明确爱心妇女自发组织爱心捐助团队的目的是资助困难家庭的孩子继续接受教育,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成长和发展机会。
这一目的是公益性质的,符合乐捐制度的合法性要求。
2. 资金使用透明资助困难家庭的孩子的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捐赠款项被妥善使用且不被挪用。
爱心妇女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机制,对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让捐助者及社会公众能够随时查阅。
3. 遵守法律法规爱心妇女和其组织的行为在乐捐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乐捐相关法律法规。
在资金使用、公示和其他乐捐活动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为不法利益谋取私利。
4. 扶贫志愿者身份证明爱心妇女应当明确自己的志愿者身份,与相关政府部门对接,并在纳税、行政许可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确保在善款使用、志愿者权益等方面得到保障。
5. 落实监督机制建立乐捐资金使用的独立监督机制,由社会公众、学校相关部门等多方参与监督,确保善款使用透明、公正、合法。
三、乐捐合法性分析: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乐捐制度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促进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愿捐助、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本案例中的爱心妇女自发组织爱心捐助团队,号召学校校友及社会爱心人士自发捐助,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
爱心妇女行为也符合公益性质,属于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行为。
四、乐捐制度推广意义:在本案例中,爱心妇女自发组织爱心捐助团队,号召学校校友及社会爱心人士自发捐助,以资助困难家庭的孩子继续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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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捐助制度的再思考08年四川汶川地震后,八方支援。
但在捐助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社会现象,便做此文分析之。
随着我国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捐助和募捐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活动,它的全民化代表着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人民在思想水平上的提升,然而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所以有必要对我国目前的捐助制度进行梳理,使之走向正规化和制度化,从而促进其良性发展。
1问题的提出募捐这种制度在很久以前就产生了,然而真正使募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态则是英美等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在募捐方面所建立起来的制度和社会风气使募捐活动得到了良性的发展。
这些国家的人民把同情和爱心作为心灵美和情操高尚的一种表现,他们崇尚信仰、奉献、善良,并不求任何回报。
不管富人还是平民,企业还是个人,政府还是组织,都将募捐作为一种社会的责任,把人道主义精神看作是一种崇高的追求,把奉献爱心看作是一种信托责任,也就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比尔盖茨和巴菲特等富豪为什么要反对政府取消对自己有利的遗产税?因为他们对社会责任的一种信仰和崇尚,一种崇高的境界。
在中国,募捐方式制度化处在逐渐的摸索阶段,相对来说比较落后。
从专业的红十字会到民间组织中华慈善总会,在募捐的活动中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还存在负的外部经济,和我们构建的和谐社会还有不相适应的一面,需要我们去发现和改进。
中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在今年体现地淋漓尽致:从南方的冰雪灾害到四川的特大地震,从内蒙古的沙尘暴到南方百年不遇的大雨,所造成的灾害和损失使今年的中国在经济上尤为困难。
每次灾难发生后,尤其是这次特大地震发生后国民的人道主义精神被积极地调动起来,从企业到个人踊跃地捐款捐物,表达自己的爱心。
同时,中国也是一个贫困人口和需要救济的人较多的国家,对贫困人口的生活、就医、教育等救助也要求我们建立起一个公平和效率并存的募捐制度。
这个时候,建立一套合理的募捐制度则显得很必要,这样可以规范募捐的程序,减少一些不正当的募捐行为,使募捐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制度。
2中国目前捐助存在的问题2.1政府和慈善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不够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明确规定了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收捐献。
中国的这种公益性团体主要有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以及一些慈善募捐基金组织。
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而中国慈善总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代表中国政府行使各种组织协调捐助等事宜,但是政府和慈善组织对大众的宣传、组织等工作,对自身职能的行使还不到位。
从希望工程到流浪人员救助,从冰雪灾害到特大地震,中国的救助和募捐水平是不断进步和提升的,但还没有建立起最佳的组织协调机制,怎样才能更好地帮扶贫困、保护健康、救助生命仍旧是一个需要继续理顺的课题。
国家民政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于今年颁布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意在调整各种捐赠关系,建立起合理的捐助制度。
目前,这种捐赠制度还没有深入到广大公民的意识中,比如经常听到有人说自己想捐助,但是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和方式更方便捐助。
各级慈善组织要在当地对募捐的细节进行广泛的日常宣传和指导,提供更加便利的募捐渠道,让募捐制度深入人心。
此外,对各种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指导和监管还不到位,否则我们各种以单位名义的捐款就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抱怨。
前不久三亚红十字会某位副会长的恶劣态度说明慈善部门还需加强内部的管理,切实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2.2企业捐助和企业社会责任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企业的捐助行为成为民众谈论的焦点。
尤其是万科集团总裁王石捐助200万,提出“万科捐助200万是合适的,并让普通员工限捐10元,不要让捐助成为企业的负担”的言论引来网友的热议和谩骂,认为这与万科作为地产业老大的位置及其不相符的。
舆论的力量也相当强大,几天后万科在压力下宣布会在3到5年内出资1亿元帮助灾后重建。
马云是另外一个遭致非议的人物,他的“1元论”同样引来了无数骂声。
“关于外界的评论,我不想过多解释,清者自清,时间能检验一切真相。
我仍然认为,与如何能更理性地帮助灾区从巨大的灾难中恢复相比,捐款的数目并不是最重要的。
对灾难的关注,我深信更贵在行动。
”当后来阿里巴巴捐助善款将近5000万的新闻被媒体曝光后,舆论很快又占到了他这边。
这招欲擒故纵为阿里巴巴做了一个很好的宣传!王老吉捐款1个亿,神州电脑公司“要求没有向灾区捐款的神州员工离职”,这些民族企业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树立了很好的企业形象。
而很多外资企业则没那么幸运,“铁公鸡排行榜”中的很多著名的企业包含肯德基、诺基亚、三星等,虽然商务部长亲自出来解释但还是暂时不能摆脱民众的反感情绪。
从这次企业捐助的反响来看,企业的捐助行为直接影响到企业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影响到企业的营销战略。
但是企业捐助毕竟是个慈善活动,应更多考虑到社会的责任。
网友认为是中国人养活了这些企业,当中国真正有难了这些大企业就应该挺身而出,尽自己最大的力量。
但是,如果反向思维,万科的“不要让捐助成为负担”和阿里巴巴的“捐款的数目并不是最重要的”也不无道理。
企业可能当时确实缺少资金,而外资企业则可能没得到总部授权等等,所以这种捐助更多的是取决于道义和责任,而不应是强制的。
但企业也的确也应在舆论和企业如何捐助中寻求一个平衡点。
2.3强制捐助还在某些地方存在用“百度”搜索关键词“强制捐款”,可以看到无数有此境遇的网友抱怨,说强制的形式亵渎了他们的爱心。
此次自然灾害发生后,国民的爱国热情被立即调动起来,这种爱国热情和人道主义情感让他们各尽所能去捐献自己的爱心。
但是事后的确有很多地市和行业下指标,要求每人最低捐多少。
的确,这是一个让人惊讶,让捐助者痛心而又无奈的事情。
惊讶的是在已经进入21世纪后,民主和人权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这种强制的情况还会出现,而且是出现在爱心的捐助上。
痛心的是我们的政府和媒体都在回避这个问题,不敢正视。
有人曾给各级政府和一些媒体等发去求助邮件,请求对此种事情给一个答复和说法,但是石沉大海,有一种有苦说不出的感觉。
无奈的是被捐助者只能忍气吞声地捐,如果违背命令则可能失去他们的饭碗,没有办法。
这样的行政任务破坏了捐助者的积极性,为我们的政府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即一切捐款都只能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强制捐与不捐或捐多少,任何强制的行为都属违法的。
而这种强制捐助则属于摊派或变相摊派。
不过,在很多情况下一些捐款都是明自愿,暗强制的,比如必须捐、必须捐多少数字,多了不行少了也不行(不能比领导多)。
再加上被强制捐助者属于普通的社会公民或单位员工,他们的声音相对来说很微弱,只能服从。
2.4捐款的透明度需要加强常常在日常生活中或在网上听到或看到这样的话:“钱捐了,谁能保证我们捐出的款能百分百发到灾民手中,谁能保证我们的爱心不被挪用,不被截留,不成为一些人发家致富的手段,没有人,没有机构,没有制度的捐款让我们很不放心”。
这样的话可能有些偏颇,但至少证明了我们的制度和程序透明度还没有到位。
资金管理发生问题反面的例子非常多,比方说此次抗震救灾的审计署1号公告所曝光的3起救灾款违法违规使用事件,比如说曾发现几起帐篷的违规使用问题。
审计署是在灾后几天后介入资金的管理审计,这说明我们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立即启动审计响应,在第一时间监督和跟踪每一笔善款的流向。
民政部门以及慈善组织收到的善款数额和流向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接收社会的监督。
此外,各单位的捐助款物明细是否都向单位员工或居民进行了公示,在向各种慈善组织寄出款项后是否将捐款收据进行了公示,是否有漏洞出现截留、挪用善款的现象这都是捐助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制度下的必然要求。
善款代表着每位捐助者的爱心,对受捐助者则意味着生存、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希望。
所以善款的管理是一个关系重大的课题,应该从细节着手,从每个环节着实看待每一分的善款是否真正到达捐助者的手中。
2.5捐助人和被捐助人的关系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但是我们还是不得不说。
丛飞是我们大家都认识的一个大善人,他用自己演出的费用全部捐给了需要捐助的学生,然而当他由于得癌症住不起院时,却得不到半句的问候,甚至还有的学生家长打电话来催着丛飞寄生活费,有的受捐者尽力去抹掉被捐助的历史是怕没有面子,有的被捐助者说丛飞的捐助是另有所图,还有的学生学成后直接消失匿迹,可以说这是一个雷锋的悲剧。
当然,我们也听说过捐助者要求和被捐助者签署协议,要求被捐助者在将来有能力时也要捐助自己的爱心给需要的人,这种道德协议称为“爱心接力”。
不管是受捐助人的不感恩,还是捐助人的善意要求,这在生活中都是存在的,如何处理这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课题,因为这种募捐背后的关系更多涉及到道德的层面,而不能用法规或制度去约束。
一方面,捐助人的捐助属于自愿的;另一方面,受捐助人不知恩图报也只能受到道德和人性的谴责。
2.6媒体和舆论媒体的力量是无穷的,媒体的作用应该也是多方面的。
媒体一方面应该成为政府和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化的手段,另一方面也为募捐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前不久,陕西某地邮局因为某学校捐献的是零钱而拒绝寄送,通过媒体曝光后则顺利解决,这给邮局也上了一课——邮局的服务同样在为募捐服务。
此次四川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种媒体应在第一时间不间断发布救灾的最新消息,为群众了解灾区和抗震救灾提供了一个好的渠道。
但是媒体的作用还远远没有起到。
爱心不是能用金钱所能衡量的。
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数量并不一定和其爱心的多少成正比,每个企业和每个人都有其实际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所以这个时候媒体就应该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正确引导舆论,既不能让人献了爱心又挨骂,又要最大限度的调动人们的爱心,鼓励捐助。
捐助也该成为一种值得推崇的社会风气,让人们以募捐为荣,以能奉献爱心为荣。
媒体应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必须旗帜鲜明,不能回避,比如面对强制捐助时,很多媒体选择了沉默。
因为募捐活动更多出自人的内心,更多决定于人的道德和觉悟,媒体的监督作用应更加突出。
3募捐问题的原因分析3.1制度和程序不够健全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来看,没有明确确定募捐的程序,监督的方法,社会捐助主体和募捐的性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