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doc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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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化工工厂厂区是一个高危的工作现场,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频率较高。

因此,严格的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对于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份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以供参考。

一、动火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应由专门的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动火现场不存在可燃物、易燃气体等危险物质。

2. 动火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明确动火的时间、地点、人员等重要信息,并将计划提交至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3. 对动火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掌握动火作业的规范和流程。

4. 准备必备的动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具等。

二、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1.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任何未经批准和指定的人员都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2. 在动火现场必须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以提醒其他人员不要靠近动火区域,确保安全。

3. 动火作业时,必须全程保持有效的通风设备运行,确保动火作业现场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

4. 动火作业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火靴、手套等,以提供额外的安全防护。

5. 动火作业时,必须将易燃易爆物品从动火区域周围清除,确保火源不会引发其他危险。

6. 动火作业切勿使用明火,应选择电烙铁等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作业,以降低火灾的风险。

7. 动火现场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和灭火器具,并确保其在动火现场容易取用。

8.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仔细检查现场,确保灭火设备和工具都归位,并关掉相应的电源。

三、紧急情况的处理1. 如果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按照预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 如发现火灾,应立即触发火灾报警器,并在确保自主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扑灭火源或拨打火警电话求助。

3. 在紧急情况下,所有人员必须迅速撤离现场,按照预定的疏散路线有序离开危险区域,并集中到指定的安全点汇报。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没有遗留的火源,消除安全隐患。

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温度超过着火点的设备进行的作业,包括火焰、电弧焊接、电割、割炬、金属切割、喷灯、切削、热风枪、焊接机等操作。

二、动火作业的分类1. 热作业:包括氧焊、电焊、喷灯等操作;2. 切割作业:包括氧炮、喷枪、电割、割炬等操作;3. 涉及明火的作业:包括炉前作业、针线、沥青熔化等操作;4. 高温热喷涂:包括火焰喷涂、等离子喷涂等操作。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 原则上禁止在厂区进行动火作业,如确有必要,需通过审批手续后,由专业人员组织进行;2. 动火地点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气体管道、油罐等危险场所,周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3. 在厂区内组织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周边区域进行强制清理,防止火源向四周蔓延;4.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人进行,动火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杜绝火源可能引起的爆炸事故;5. 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和防护装备,应急预案必须做好,确保出现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救援;6. 遵守防火规定,不能随意乱扔烟蒂、火柴等易起火源,防止引燃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四、动火申请审批的程序1. 填写《动火申请书》,必须详细说明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等,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2. 提交《动火申请书》至安全办,由安全办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3. 获得动火作业批准后,需通知厂区内相关责任人员,负责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动火作业;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通知安全办审核备案。

五、动火作业的注意事项1. 动火作业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妥善处理好动火产生的高温及火花,严禁违规操作;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3. 在动火现场,必须妥善保管好易燃易爆物品,做好灭火器械的检查和备用;4.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保证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扑灭火源;5. 动火现场禁止观望和聚集人群,所有人员不得离开扑灭火源的岗位和职责;6. 动火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问题彻底解决,确保安全;六、动火作业的责任1. 动火作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安全,如发生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2. 具体组织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正确使用灭火器械;3. 如有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篇)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篇)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引言化工动火作业是指在化工厂、石油化工企业等工业场所中进行的使用明火的工作操作。

由于化工动火作业涉及到火源的应用和控制,若操作不当易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因此对于化工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规范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就化工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详细介绍。

二、作业前准备1. 动火前应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了解作业区域的环境、设备、材料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动火方案。

2. 确保作业区域的通风良好,排除可燃和有毒气体等危险物质。

3. 对于敏感设备和易燃材料,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覆盖防护物或移除。

4. 检查所需的动火设备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无损。

三、作业人员要求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 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 在作业前应全面检查所需的动火设备和器材,并进行试验和校正,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动火现场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防护装备,避免直接接触火源和热辐射。

4.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先进行必要的安全宣传教育,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措施。

5. 在动火过程中要保持专心和冷静,严禁酒后操作或疲劳驾驶。

6. 动火作业不得与其他危险作业同时进行,如焊接、切割等,必要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7. 在动火作业时,应切断与作业区域相邻区域的电源,并在指定的电气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8. 动火时应保持足够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的运行状态,以备发生火灾时的紧急处理。

四、动火作业步骤和技术要求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通知相关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紧急救援计划。

2. 动火前应清理作业区域,保持地面整洁、无易燃物质或杂物。

3.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保证现场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同时要设立专人负责现场安全。

4. 作业人员应熟悉动火设备的操作原理和使用方法,并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操作。

5. 在动火过程中,应随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的可燃物质,防止火势扩大。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1.13.1.2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1.3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1.4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3.1.5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1.6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模版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模版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模版一、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适用于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程,以确保安全生产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程序,确保人员的安全以及现场设施的完整。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热作业等。

三、安全管理责任1. 生产区域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应对动火作业进行统一管理,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 负责人负责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为动火作业制定详细的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4. 监督人员应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动火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特点,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动火的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及其职责、所需设备、安全措施等内容。

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动火作业对周围环境和设备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核查动火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完好性,并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

4.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区域进行现场勘察,确保没有可燃物和易燃物质存在,并采取措施将其清除。

5.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动火作业的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1. 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火帽、防火手套等,确保身体的安全。

2. 在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限制非动火作业人员进入,并保持现场的整洁和有序。

3. 动火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或采取不安全的操作方式。

4. 在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设立专人负责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5. 动火作业人员应随时关注动火区域的气象情况,确保不会因气象因素引发火灾事故。

6.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保持与监控中心或相关部门的通信畅通,以便及时请求支援或报告突发情况。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一.目的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

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本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本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本1. 这是一份化工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旨在确保化工动火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本规程适用于化工企业内的动火作业,包括设备检修、管线维护和设备清洗等作业。

2.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2.1 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召开动火安全会议,明确动火区域,明确工作范围,并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2 动火区域必须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周围环境,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3 动火前必须对动火区域进行清理,确保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

2.4 动火设备和工具必须检查完好,确保其正常运转。

3. 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3.1 动火作业必须在专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并设立专门的工作站,限制非作业人员进入。

3.2 动火作业必须备足灭火器材,并明确动火作业区域的紧急撤离路线,并安排专人负责灭火和撤离的工作。

3.3 动火区域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如防火垫、防火布等,并根据作业需要进行防火隔离。

3.4 动火前必须将周围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并采取遮蔽措施,防止飞溅的火星造成事故。

3.5 动火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4. 动火作业的操作步骤:4.1 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必须向作业区域内的人员进行警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确保安全。

4.2 动火前必须对作业对象进行检查,确保其没有泄漏、积存或其他安全隐患。

4.3 动火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4.4 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现场扫尾工作,清理现场,并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残留物。

5. 动火作业的安全预防措施:5.1 严禁在易燃易爆介质环境中进行动火作业。

5.2 严禁在封闭、密集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进行动火作业。

5.3 严禁动火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现场。

5.4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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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电厂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 (100mm水柱)正压。

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1 《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7.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 职责要求8.1 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配合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动火部门负责人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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