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7月1日发布)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区:全国- 发布时间:2008-04-06•【颁布机构】:•【文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是否有效】: 有效(劳办发[199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账户规模、记账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
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账户。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指标解释3、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ZK)〗〖HT3XBS〗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1.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养老保险计算公式是什么余额继承是什么

养老保险计算公式是什么余额继承是什么保险金额=月基本养老金额×计算倍数
月基本养老金额=个人月平均账户累计缴存额÷月缴存年限
计算倍数=缴存年限÷20+1
余额继承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其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发生
的账户余额,由其参保人继承而来,通常如果参保人有配偶,则配偶有权
继承死者的账户余额;如果参保人没有配偶,则子女有权继承死者的账户
余额。
余额继承分为有偿继承和无偿继承。
有偿继承,配偶或子女申请继承
余额时,原则上应按照累计缴存金额的30%作为手续费向参保单位申请继承;无偿继承是指参保单位不再收取手续费,直接按照累计缴存金额继承
给参保人的配偶或子女。
余额继承的实施根据县级政府设定的政策管理,但基本原则上是收取30%的有偿继承费,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明确地规定管理、实施余额继承的
方式。
同时,参保人可以在申请继承余额时,自由决定余额的分配,以达
到公平合理分配的目的。
余额继承是保障参保人死后,其账户缴存的余额进行合理继承的过程,可以维护参保人的利益、减轻遗产继承纠纷、减轻遗属的经济负担,有助
于民众安心申请养老保险。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每日一练(2014.2.15)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每日一练(2014.2.15)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B.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C.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D.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多选题【正确答案】 AC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选项C、D正确。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
土地使用权满3年时,甲公司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但将该地块上已建成的一幢楼房留作自用。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该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甲公司可只转让整幅地块的使用权而不转让该楼房B.甲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乙公司整体承受C.乙公司若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即可D.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多选题【正确答案】 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则。
选项A错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据此可知,我国实行房地一体转让主义。
选项B正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选项C错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个人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吗

个⼈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吗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个⼈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吗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将于7⽉1⽇起施⾏,其内容涉及养⽼、医疗、失业、⼯伤、⽣育等多项社会保障,旨在让更多的劳动者实现⽼有所养。
个⼈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章第⼗四条规定:个⼈账户不得提前⽀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死亡的,个⼈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领取基本养⽼⾦。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专家解读:相⽐过去,这⼀规定对参保⼈员的缴费和享受待遇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灵活和简便,并且进⼀步放宽了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条件。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个⼈社保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吗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养老金并轨改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养老金并轨改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决定》中对包括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在内的问题进行了改革,接下来就让小编来帮您总结几个重要的大点。
一、个人账户余额不得提前支取,但可继承根据决定的内容,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这个决定意味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钱是不但属于自己,而且可以留给自己的子女,但仍有人提出在继承之前,养老金就可能已经发放完,而且还存在贬值的风险。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8%决定中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四、养老待遇不降低:新老人员分开算根据决定,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养老金账户收支不平衡——个人账户面临亏损

养老金账户收支不平衡——个人账户面临亏损 在养老金支付能力堪忧的背景下,个人账户是否应“充公”引得沸沸扬扬。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支不平衡,财政支持难以持续,个人账户面临亏损风险。
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下,养老金预计发放年数低于预期剩余寿命8年,养老金投资回报率大幅跑输待遇增长率,继承制还导致养老金额外支出。
个人账户亏损风险日趋严峻,有专家建议改革继承制,允许个人账户“充公”。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
按现行养老金计发标准,一个职工如果60岁退休,个人账户资金被领完时间是71岁零7个月。
如果参保人不能生存至这一年龄,按照规定,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如果个人寿命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专家认为,个人账户制度难以实现自身收支平衡,缺口越来越大导致风险累积。
“这些亏损使得个人账户制度难以完全依赖自有的资金储备来满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从而难以实现独立、平衡的发展。
” 日前发布的2015年《社会保障绿皮书》显示,我国制度规定60岁退休者的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约为年,但60岁人口的预期余寿约为19 年。
由于计发年数小于预期余寿,使得实际发放的养老金超过了满足精算平衡的水平,从而造成待遇支出大于基金积累的差额。
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投资回报率约为2%,但是从2005年以来养老金待遇相对于上一年水平的增长率在10%左右,待遇增长率超过了投资回报率可以承受的范围,从而造成养老保险基金亏损。
此外,现行的继承制还导致养老金额外支出。
“我国的个人账户制度规定当参保人去世,其个人账户中未领取的剩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制度

新农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制度一、个人账户建账年满16周岁、具有农村户籍,经县农保局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各乡镇根据申请人填写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的相关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对账1.对账时间:各乡镇在缴费年度结算后,开始同参保人员对账,乡镇同参保人员对账时间最迟在当年12月份前完成,特殊情况需缓期的须书面说明。
2.对账内容:包括农民当年缴费金额、缴费期限、个人缴费额、当年应记入账户额、实际记入账户额、截止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信息。
3.对账方式: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方便参保人员了解缴费和个人账户结存情况。
4.对账要求:参保人员核对无异议的,签字确认;有异议的,由参保人员提出修改申请,经办人员初审,乡镇负责人复审,并与征缴环节核对,重要数据的变更,必须由领导审定签字后进行调整,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
对账后须经参保人员本人签章确认,由乡镇将对账单返我局盖章。
对账资料归档保存。
对不按规定开展对账的乡镇,经办股室可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待对账完毕后再相应办理。
5.对账核查:参保人员如对个人账户情况有异议,向乡镇提出核查要求的,乡镇应予以核查,并向参保个人作出明确答复。
经核查确因乡镇申报有误的,乡镇在60日内(以《个人账户对账单》打印日期为准)书面向我局提出修正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参保人员也可在60日内直接向我局书面实名进行反映,超过60日的,视为对个人账户内容无异议;凡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个人账户提出异议的,其所属乡镇要在30日内上报核查情况,我局将视情况进行专项稽核。
三、个人账户管理1.账户记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农保局于每年的6月以前,按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
其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2.账户转移: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社保机构应向调入地社保机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含个人账户累计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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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者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⑤《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金继承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⑥继承人委托缴费单位办理手续的委托书。
2、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需携带:
①《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金继承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②死亡证明原件;
③《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
④领取(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表》复印件;
⑥《济南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
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流程:
1、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递交材料;
2、经办机构审核;
3、出具审批表;
4、管理单位及继承人确认
适用范围: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死者生前所在缴费单位办理;
2.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死者生前所在管理单位办理。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所需材料: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需携带:
①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