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承担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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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目录三部委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编辑本段三部委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

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

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方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方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方案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查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08]21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08]21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08〕21号)各市、县(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8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会议及2008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全面完成今年高中阶段招生任务,实现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全省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统筹,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这是党中央对新时期教育工作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

周济部长在教育部2008年度职成教育工作会议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会议上强调,教育系统特别是职成教系统的同志们要深刻认识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重点,作为整个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突破口。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教育部部署上来,推进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纠正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就是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的认识上的误区,把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主要措施,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的力度,强化对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统筹区域内和跨区域的中职教育招生,严格控制普通高职的招生规模,巩固中职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格局,并争取中职教育招生规模略大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规模,确保完成今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任务。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教育为民办实事和惠民惠农项目检查的通知-闽教财[2008]184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教育为民办实事和惠民惠农项目检查的通知-闽教财[2008]184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教育为民办实事和惠民惠农项目检查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教育为民办实事和惠民惠农项目检查的通知(闽教财〔2008〕18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省委、省政府2008年为民办实事有关精神,为全面了解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宿舍建设工程,以及教育惠民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落到实处,经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决定对教育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全面、深入地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二、检查内容及提纲全面检查各市、县(市、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宿舍建设工程四个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进展、政策落实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1、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资金预算下达及拨付情况。

2、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资金拨付及结余资金的管理情况。

3、是否按照中央和省文件要求,规范使用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落实及拨付情况。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1.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1.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 色觉异常II 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1985年4月24日教育部、卫生部)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

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低于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160、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90、低于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

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公分以内,脾在肋下1公分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公分(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公分,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公分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

7.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查不正常。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1年以上者除外)。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学〔2003〕3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

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

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闽教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闽教发〔2008〕25号)有关高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8〕5号),现将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服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要求,服从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保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请据本通知下达的计划编报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要坚持与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生均拨款、专业结构调整、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相挂钩,更加注重妥善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充分发挥设区市政府在统筹高职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对办学条件紧张的学校,尤其对因办学条件不达标被确定为“红、黄牌”的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招生规模。

三、加大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本科院校控制专科规模。

进一步推动学科专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机械工程、汽车工程、电子通讯工程、软件工程、制药工程、光电子与微电子工程、集成电路工程等生产性服务业急需紧缺型人才专业高职招生规模;坚决调减或停止高职院校法学、文秘、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学、工商管理等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专业、就业率较低的专业招生规模,大力引导、鼓励高等学校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走特色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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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省高招体检确定89家医院
2008年承担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医院名单福州市(9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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