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电子合同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
租房签电子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租房签电子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租房签电子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在拟定租房签电子合同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双方的基本信息租房签电子合同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是合同签订和执行的基础。
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在租房签电子合同中,需要明确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确保合同的清晰、具体和可操作性。
这些条款需要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将可能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3.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租房签电子合同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对合同签订的过程、内容、效力和生效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4.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在租房签电子合同中,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以便彼此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执行方式。
比如,租户需要支付租金和保证金,房东需要保证房屋的安全和维修,还需要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等。
5.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在租房签电子合同中,需要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当合同被双方确认后,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否则,将无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6. 其他等内容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还需要注意电子签名的方式、证据保全、纠纷处理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考虑到合同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况,以确保租房签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执行力。
总之,在拟定租房签电子合同时,需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问题,确保合同的准确、具体和可操作性。
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便在实际执行中得到有效的保障。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5篇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5篇第1篇示例:电子合同存在合同独立性的问题。
传统合同在签订后需要双方在纸质合同上签字盖章,具有很强的审慎性和认定效力。
而电子合同可能存在双方在未完全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点击“同意”按钮导致合同成立的情况,这给签订双方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旦争议发生,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证明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同样具有同等效力,但其证明难度相对较大。
双方如何证明合同的签订、内容和履行等关键信息,可能需要依赖电子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
而这些技术手段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尚未得到充分验证,可能存在争议。
电子合同可能面临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
签订电子合同需要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数字平台进行传输和存储,可能会受到网络黑客攻击、数据泄霜等风险。
一旦合同信息泄露,可能会给签订双方造成财产损失和声誉风险。
电子合同可能需要搜集双方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如何保护这些个人隐私信息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子合同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尚未完善,可能导致执行难度和争议增加。
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签订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监管漏洞和执行问题,使得电子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2篇示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已经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便捷、快速、节约成本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个人的青睐。
与其带来的便利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风险。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因为电子合同是在网络环境下创建和签署的,容易遭受网络黑客、病毒、篡改等风险,合同的真实性可能受到质疑。
电子合同的签署和认可也需要借助密码、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来保障,但这些技术手段本身也存在被破解的可能,进而影响合同的合法性。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3篇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3篇篇1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全球数字化进程的加速,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文书形态。
电子合同节省了签订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便利了商务合作,但是也因其涉及到网络安全、数据隐私等问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安全隐患问题电子合同的签署、传输和存储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一旦这些信息泄露或被黑客攻击,将给合同参与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此外,电子合同可能受到篡改和伪造的威胁,一旦合同内容被篡改,将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二、合同形式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电子合同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地法律对电子合同的认可度不尽相同,有些法律空白或者存在歧义,导致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给合同双方带来了不确定性。
三、争议解决问题电子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往往跨越不同地区和国家,一旦发生争议,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和解决方式成为关键问题。
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法律框架和规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给电子合同的解决带来了挑战。
为了规避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合同参与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不被泄露;合同签署方应当选择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合同起草和签订阶段,尽量明确合同的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合同形式,有着诸多便利和优势,但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参与者应当做好风险防范和管理,提高合同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和争议解决。
只有在法律合规的前提下,电子合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商务合作的顺利进行。
篇2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探究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探究一、绪论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当今互联网时代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主要探究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并对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方式产生、传输、存储的合同,也就是与标准纸质合同相对应的新型合同形式。
1. 电子合同的形式特征电子合同的形式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1)电子合同的产生必须是通过电子方式完成。
(2)电子合同的传输必须采用电子方式进行。
(3)电子合同的存储必须具备“数据同步性”、“数据安全性”、“数据稳定性”等要求。
2. 电子合同的种类电子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分类。
例如,按照电子合同的存储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服务器存储方式、个人计算机存储方式、U盘存储方式等等。
按照电子合同的签署形式,可以将其分为签名式电子合同和非签名式电子合同等。
此外,还可以按照电子合同的性质进行分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等。
三、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合同视为书面合同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纷纷颁布了有关电子签名认可的法规,规定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的效力。
例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盖章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合同实质效力的确认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先确认合同的实质效力,也就是合同要准确地表达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并可以被证实为真实意思表示。
电子合同实质效力的确认主要依据合同的内容以及签订合同的程序等多重因素,需要考虑到合同标的、合同主体、合同适用的法律等因素。
3. 合同的存储问题电子合同的存储问题也是影响其法律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存储具备可靠性,需要对其存储地点、存储方式以及存储时间等方面进行规定。
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电子合同与法律问题讨论

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电子合同与法律问题讨论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合同的兴起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涉及法律问题的讨论。
本文将探讨数字经济时代下电子合同与法律问题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形式进行订立的合同。
它通过电子签名、电子验证等技术手段使双方达成合意,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合同已经成为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方式,取代了传统纸质合同。
这是因为电子合同具有便捷、高效、环保等优势。
然而,电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首先,电子合同的可信度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传统纸质合同中,双方亲自签字可以有效地确认其真实性。
而在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的可信度就成为了一个关键因素。
法律需要规定相应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还需要考虑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电子合同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
其次,电子合同的履行也面临着法律问题。
在传统纸质合同中,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记录合同履行过程,并在纠纷发生时提供证据。
但在电子合同中,如何确保合同的履行得到有效监督和记录是一个挑战。
法律需要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相应的证据形式,以保证合同的履行过程可追溯和可证明。
此外,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电子合同还引发了跨境交易的法律问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境交易不断增加。
但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如何解决合同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通过制定国际统一法规等手段推动跨境电子合同的发展。
最后,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电子合同还引发了合同争议解决的问题。
传统的法院诉讼方式存在诸多弊端,效率低下且费用高昂。
因此,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尝试引入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如电子仲裁、在线调解等。
这些机制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合同纠纷,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探究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探究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1. 引言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电子合同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相较于传统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在法律效力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与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究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2. 电子合同的定义与要素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其核心要素包括合意、内容明确、签署方式符合要求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和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电子合同签署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方法确认相关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在签署电子合同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数字签名、加密签名、密码等技术手段进行身份认证和信息保密。
通过具备法律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实现了对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障。
4. 电子合同有效性问题4.1 合意形成问题传统纸质合同一般通过当事人双方亲自签字来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电子合同则可能因为技术问题导致无法确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包括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等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书面形式为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当事人订立的附有可证明其来源的数据电文作为表达意思的形式是允许的。
4.2 合同内容问题在电子合同中,涉及到内容约定、条款明示等方面有着更大的挑战。
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均明确规定,在书面形式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使用数据电文作为表达意思的载体。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机构,通过平台监管机构审核、备案等方式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相关交易符合法律规定。
4.3 合同效力问题由于无形化、自动化特点,部分当事人对于电子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存在疑虑。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在这个全新的领域,数字技术的迅猛进步给合同制定、签署、履行等环节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参与方的利益,我国逐渐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困境。
首先,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传统的实体合同需要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等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才能生效,但在电子商务中,电子化的形式让合同的签署变得更加便捷。
然而,电子合同的签署、确认和证明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例如,电子合同的签署方式是否安全、是否有效,签署人的真实性等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难题。
其次,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争议解决也面临着挑战。
电子商务跨越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使得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变得更加复杂。
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以及如何解决涉外争议成为了摆在法律界和业界面前的问题。
此外,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如网络时效性、信息可追溯性等,也给争议解决带来了新的挑战。
目前,国际上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以确保电子商务合同中争议的公正解决。
另外,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备受关注。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等消费者维权事件频发。
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很难对电子商务中的问题提供切实的保障。
例如,消费者签署电子合同时可能无法完全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含义,而虚假宣传往往伴随着信息的不对称。
此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的退换货、维修等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应该及时制定相关法规,加强监管和维权措施。
最后,电子商务合同的证据问题也值得深入探讨。
合同作为法律关系的依据,在电子商务中的证据价值被质疑。
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署、交流、支付等环节都存在着技术可篡改的可能性,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挑战。
因此,要保障电子商务合同在法律上的有效性,需要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电子证据规则,并配套设立电子证据鉴定机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电子合同法中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电子合同法中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
本文将就电子合同法中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影响因素。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认定在讨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电子合同在法律上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享有同样的地位。
然而,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存在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认证问题。
电子合同的认证机制与纸质合同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确定电子合同的有效认证方式。
其次是证据问题。
纸质合同通常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证明其合法性,而电子合同的证明方式则更为复杂。
因此,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中,有效的认证和证据保全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保障机制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首先,我国出台的《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合同的认证与证据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种类、效力以及证明方式等,为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
除此之外,我国还修订了《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制定、表达和生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的自动生效机制等,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相关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以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例如,电子商务平台必须要求用户在进行交易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建立信用评价和争议解决机制等,以确保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有效执行。
三、影响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因素除了法律保障机制外,还有一些因素会影响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首先是技术因素。
由于电子合同的认证和证据保全依赖于电子技术,因此电子合同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将直接受到技术因素的制约。
另外,人们对于电子合同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也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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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电子合同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该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
[1]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不一致,如效力待定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却处于待定的状态。
当然,此类情况毕竟是例外现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就无从谈起。
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2].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义务(不包括没有履行可能的情况)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属于缔约过时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范畴。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应包括:(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3]而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我国《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作了列举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则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当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实际上鉴于合同性质、内容的不同,许多合同还需具备其他特别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其符合现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则其也应具有法律效力。
当今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采取减少不必要限制的做法,这种做法对于鼓励网上交易,增加社会财富都是十分必要的,也颇值得我国借鉴。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4]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其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empirenews.page--]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要约邀请,大都采用网络广告的方式来进行。
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由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内容无须具体明确。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则视为要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出了实质性的区分,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且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而言,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经发出的意思表示。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比较容易作出判断。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5]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却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的特点就在于它能够以低廉的成本提供广泛的信息,这就使得网络广告的发展速度惊人。
这些网络广告是否都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值得研究。
有人主张应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广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
也有人主张应视为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并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
此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解决,他们根据交易的性质将电子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和网上服务。
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较之前两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有其局限性。
因为,虽然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但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从交易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标准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
所以,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应根据前引《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具体来说,如果在网页上登载的广告包括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以及购买的有效时间等,应认定为要约;如果商品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发布新产品的信息等,则属于要约邀请。
三、电子合同的承诺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
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
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
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6] 网上承诺既不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书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在于承诺人必须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才能作出承诺。
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要件。
[!--empirenews.page--]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也可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16 条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可见,我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仍然坚持了“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商务来说,采取“到达主义”原则更为适宜,因为英美法所采取的“投邮主义(Mail-box Rule)”原则不利于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1.意思表示的撤回问题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两大法系对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但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因各国法律的分歧而有所不同。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所以,在一般要约中,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以前随意撤回其要约,而且对此撤回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所以,承诺人亦可在承诺生效之前随意撤回其承诺,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对于电子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或者承诺人在发出承诺后,通常是不可能撤回的。
因为网络文件的传输速度很快,要约或承诺一旦发出,就可以立即进入收件人的计算机系统,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仅相差几秒。
所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要约和承诺一般是不能撤回的。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只能适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
2.意思表示的撤销问题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销仅指要约的撤销,而承诺则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并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同时也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美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可以在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前撤销,除非要约人在函件中保证该要约将保持有效且此种保证条款载于受要约人所提供的表格上并经受要约人另外签名,此种要约可以在3个月内不可撤销。
德国法认为,要约在要约的有效期或合理期限内不可撤销,除非要约中有不受拘束的语句。
希腊、瑞士、巴西等国的法律中亦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9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mpirenews.page--] 对于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EDI交易过程中,发出一项要约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撤销的。
因为EDI交易过程在特征上,更类似于股票交易的自动撮合过程,即要约和承诺条件都是自动迅速完成的。
[7]尽管在EDI交易中,要约的撤销十分困难,但是我们并不能否认在电子网络的某些环境下撤销要约的可能性。
同时,在未使用EDI订约的情况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而受要约人并未马上作出承诺,那么要约人完全可以撤销其要约,但前提是要约人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方答复之前到达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