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 GB 14192

合集下载

木材采伐管理制度

木材采伐管理制度

木材采伐管理制度一、木材采伐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1. 木材采伐许可制度木材采伐许可制度是指依法核发木材采伐许可证,授权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木材采伐活动的管理制度。

木材采伐许可证是从事木材采伐活动的凭证,其有效期限、采伐范围、数量限额等均受到监管和控制。

2. 木材采伐权的取得木材采伐权是指依法取得的采伐木材的权利。

木材采伐权的取得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取得合法授权后才能进行木材采伐活动。

3. 木材采伐管理木材采伐管理是指对木材采伐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的过程,包括采伐计划编制、审批许可、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旨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木材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木材采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木材采伐许可条件(1)取得合法的木材采伐权,并持有有效的木材采伐许可证;(2)符合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3)具备从事木材采伐活动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人员;(4)有资金保障和责任保险,以应对采伐活动可能造成的损失和责任;(5)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采伐活动的安全进行;(6)提交采伐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必要的申请材料。

2. 木材采伐方式(1)采伐地点应符合规划要求,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区;(2)采伐方式应采取合理科学的方法,保证木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发挥林区管理单位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防止滥伐和非法采伐的发生。

3. 木材采伐管理措施(1)制定详细的采伐计划,明确采伐的时间、地点、量额等信息;(2)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3)实施严格的木材流转管理,防止盗伐、非法交易等行为的发生;(4)健全木材采伐信息报告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建立木材采伐责任追溯制度,对采伐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4. 木材采伐监督检查(1)加强对木材采伐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许可条件;(2)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3)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木材采伐活动的远程监控和实时跟踪,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督力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11.08•【文号】林资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事先一次性告知采伐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服务流程,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办理”等便捷高效服务。

坚持服务站点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作用,积极为林农采伐办证提供集中受理、统一送审等服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办理林农的采伐审批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村(组)一级设立林木采伐受理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开通林木采伐手机APP系统,实现林农“足不出户”即可申请采伐;进一步拓展林木采伐在线申请、办理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林农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告知承诺书要列明采伐技术和伐后更新的要求、承诺事项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尽快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具体办法和权责规定,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

职业卫生等相关标准 规范整理版

职业卫生等相关标准 规范整理版

一、职业危害相关标准及规范(源卫生部网站)《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 8195-201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GBZ78-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010》GBZ23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231《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GBZ232-2010《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226-2010《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93-2010《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5-2010《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8-2010《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28-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222-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07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12-2008《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1-2009《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GBZ/T210.1-2008《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GBZ/T210.2-200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3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第4部分》《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第5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GBZ/T160.48-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07《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 198-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GBZ/T 173-200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业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2-2007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AQ/T 3049-2013 《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01-2008《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 4202-2008《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 4203-200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AQ/T 4206-201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AQ/T 4207-2010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AQ/T 4208-2010《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0-2010《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1-2010《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 4212-201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3-201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4-2011《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AQ 4215-2011《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T 4216-2011《铝加工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AQ/T 4218-2012《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 4220-2012《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1-2012《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 4222-2012《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AQ 4223-2012《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4-2012《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5-2012《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26-2012《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 4227-201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9-2013《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30-2013《散粮码头爆炸性粉尘环境施工及装卸设备维修安全规范》AQ 4231-2013《塑料生产系统粉尘防爆规范》AQ 4232-20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8-2013《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GB/T 934-2008《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 5817-200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 《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 6719-2009《气体检测管装置》GB/T 7230-2008《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2012《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GB 8159-2011《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 8959-2007《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 11341-2008《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2012《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2006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2367-2006《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2008《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 12475-2006《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2006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2009《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3486-2000《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通则》GB 13548-1992《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GB 13733-1992《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2008《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T 13910-2008 《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 14192-2005《冷水作业分级》GB/T 14439-1993修订中《低温作业分级》GB/T 14440-1993修订中《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GB/T 14441-2008《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T 14442-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200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 1454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GB 14773-2007《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T 14778-200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2009《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GB 15600-2008《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4-2008《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2008《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543-200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其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 《粉尘物性试验方法》GB/T 16913-200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铝电解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 17397-2012《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 17398-2013《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17681-1999 《矿山杂散电流的测定》GB/T 17682-1999《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 GB》17750-2012《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918-200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GB 17957-2005《手持式机械作业防振要求》GB/T 17958-2000《激光防护屏》GB/T 18151-2008《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GB/T 18154-20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打火机生产安全规程》GB 19288-2003《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881-200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2006 《橡胶加工炼胶车间防尘规程》GB 21657-2008《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22340-2008《矿用炮烟净化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B/T 22584-2008《自给闭路式压缩氧气呼吸器》GB 23394-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防尘防毒基本术语》GB/T 29053-2012《生产过程危害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Z/T13861-2009《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195-200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160.4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Z/T160.55 -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160.63 -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规定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规定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1号《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三年十二月九日第一条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的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非经营性的木材采购、加工和运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铁路和航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木材的经营、加工活动,必须取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一)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二)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逐级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者应当依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不得经营、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

木材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木材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xx林业局木材生产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了提高广大职工和所有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安全作业,促进生产发展,结合公司作业特点,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制定的《木材采伐运输安全技术规程》修订如下,望各生产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伐木的安全生产要求1.伐木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进行伐木作业。

2.伐木工进入伐区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伐区。

3.伐木前,要检查树冠有无挂技,周围有无危及安全的迹象,判断好树倒方向,清理好被伐木周围2米以内的场地,必须按要求打好安全道。

4.伐木与其它工序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70米。

伐木与集材要隔号作业。

18度以上陡坡不准上下垂直作业。

5.凡风力在5级以上(细树干摇动),大雨、大雪天气或天黑、浓雾(能见度不大于50米)时,禁止伐木作业。

6.树倒方向有“迎门树”时,必须事先伐掉。

7.伐木工和助手不准在同一树上同时砍下楂和锯上楂。

8.悬崖、陡壁,站不住脚和不易躲避的地方禁止伐木。

9.伐木楂口的规定:(A)先锯下楂口,后锯上楂口。

下楂要抽片,上楂要留弦挂耳。

(B)下楂口的深度应为伐根直径的1/4――1/3。

倾斜树、枯立木、病腐树和伐根直径超过22公分的树木,,下楂口深度应为伐根直径的1/3,下楂口的高度为其深度的1/2,抽片或砍口必须达到楂口尽头处。

(C)上楂口的锯道要与下楂口的上断面平齐。

上下楂之间要根据根部直径大小留弦6-12公分。

20公分以下的树方可开三角楂(西瓜片楂),深度为伐根直径的1/4。

10.伐木出现搭挂时,应及时摘除,但不准私自摘挂,不准用树砸树的方法摘挂,需要人力摘挂时,要在现场员或有经验的工人指挥下进行,严禁上树摘挂。

11.要正确使用楔子,以控制树倒方向。

树叫楂时锯手要注意察看有无滚楂、反插、回头捧和击落枝桠等危险,并同助手迅速躲至安全地带。

树叫楂、倾斜和倒后,要喊山三声,并喊出树倒方向。

12.伐大切身树时,应采取得力措施,防止打拌子、脖拉拐和坐殿夹锯。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5 年9 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重点VOCs排放工业概况 (2)2.1河北省VOCs排放调查及排放量核算 (2)2.2河北省各重点行业概况 (3)3.标准制订必要性 (10)3.1 VOCs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 (10)3.2 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3.3 现行相关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3.3.1 综合性排放标准 (12)3.3.2 行业性排放标准 (12)3.3.2 现行相关标准的主要问题 (14)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5)4.1 总体思路 (15)4.2 编制原则 (15)4.3 技术路线 (15)5重点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8)5.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8)5.1.1制药工业 (18)5.1.2石油炼制工业 (22)5.1.3石油化学工业 (26)5.1.4有机化工行业 (28)5.1.5炼焦工业 (36)5.1.6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38)5.1.7木材加工行业 (39)5.1.8家具制造 (42)5.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 (43)5.1.10表面涂装 (47)5.1.11印刷行业 (49)5.2 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51)5.2.1末端治理技术 (51)5.2.2无组织控制技术 (57)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6.1 标准适用范围 (60)6.2 标准结构框架 (60)6.3 术语与定义 (60)6.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60)6.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限值 (62)6.5.1 医药制造工业 (63)6.5.2 石油炼制工业 (63)6.5.3 石油化学工业 (64)6.5.4 有机化工 (65)6.5.5 炼焦工业 (65)6.5.6 钢铁冶炼及压延工业 (66)6.5.7 木材加工业 (66)6.5.8 家具制造业 (67)6.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67)6.5.10 表面涂装业 (68)6.5.11 印刷行业 (68)6.5.12 其他行业 (69)6.6 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确定 (69)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72)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1 技术可行性分析 (78)8.2 经济可行性分析 (78)8.3 社会和环境效益 (79)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河北省政府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和竹材运输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和竹材运输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和竹材运输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闽林政〔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和竹材运输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06〕87号各市、县(区)林业局:近来,各地向我厅反映了森林采伐技术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以及放宽竹材运输管理的要求,我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森林采伐和竹材运输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按坡度控制皆伐面积技术规范问题。

我省林地以丘陵低山为主,全省林业用地中坡度在15度以下的仅占6.49%,大多数在26-35度之间,35度以上的占11.94%,且土壤肥沃,气候条件适宜林木生长、容易更新,同时林业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也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从我省以上实际出发,决定对人工商品林,且坡度在30度以下(含30度)的,可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的规定适度放宽皆伐面积的控制,实施小班经营法,即以小班为单位采伐一个小班,间隔一个小班,小班面积超过300亩或两个以上伐区相连的,伐区之间要留有隔离带,宽度50-100米,以利两个伐区更新郁闭后隔离带的采伐更新。

但天然起源商品林和坡度30度以上的人工商品林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抚育间伐技术规范适用问题。

对造林密度大,抚育间伐不及时,造成林木分化严重,需通过抚育间伐促进林木生长,确属以培育、经营森林为目的的人工商品林,可适度放宽抚育间伐的起始年限、间伐强度、间隔时间等限制,但最终保留株数不得低于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培育目标所需要的合理保留株数,并做到保留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

要组织资源、营林等部门经规划、论证后,报设区市林业局批准、省林业厅备案后实施,并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抚育间伐作业质量,避免出现砍好留坏,拔大毛式单纯取材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现象发生。

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 GB 14192

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 GB 14192

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 14192-2005 (代替GB 14192-1993)发布时间:2008-8-20前言本标准代替GB 14192—1993《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

本标准与GB 14192—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适用范围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对弯把锯伐木、畜力集材、人力串坡和滑道集材、人力装车等做了相应规定。

——对原标准中的重复性要求及有关技术参数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哈尔滨林业机械研究所劳动保护研究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克生、杜鹏东、费宏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4192—1993。

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材采伐、集材、伐区归楞、伐区装车、汽车运材、森铁运材和木材水运的各项基本安全规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木材采伐和木材运输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0285 油锯使用安全规程LY 1117 集材拖拉机使用安全规程LY 1118—1993 绞盘机使用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伐区 cutting block(cutting area)经过作业设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采伐作业的一个完整的森林区域。

3.2伐木 cutting把立木从根基部锯(砍、剪)断,使其倒地的作业过程。

3.3打枝 limbing将伐倒木上的枝丫紧贴树干表面砍(锯)掉的作业过程。

3.4 造材 bucking按一定尺寸规格,并考虑材种和树种的使用要求,把原条锯截成原木的作业过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 14192-2005 (代替GB 14192-1993)发布时间:2008-8-20前言本标准代替GB 14192—1993《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

本标准与GB 14192—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适用范围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对弯把锯伐木、畜力集材、人力串坡和滑道集材、人力装车等做了相应规定。

——对原标准中的重复性要求及有关技术参数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哈尔滨林业机械研究所劳动保护研究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克生、杜鹏东、费宏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4192—1993。

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材采伐、集材、伐区归楞、伐区装车、汽车运材、森铁运材和木材水运的各项基本安全规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木材采伐和木材运输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0285 油锯使用安全规程LY 1117 集材拖拉机使用安全规程LY 1118—1993 绞盘机使用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伐区 cutting block(cutting area)经过作业设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采伐作业的一个完整的森林区域。

3.2伐木 cutting把立木从根基部锯(砍、剪)断,使其倒地的作业过程。

3.3打枝 limbing将伐倒木上的枝丫紧贴树干表面砍(锯)掉的作业过程。

3.4 造材 bucking按一定尺寸规格,并考虑材种和树种的使用要求,把原条锯截成原木的作业过程。

3.5集材 skidding把分散在采伐带上的原条、原木搬运到伐区楞场、推河场、装车场或运材道路旁的作业过程。

3.6木材运输 hauling通过森林铁路、公路、水路把原条、原木从伐区楞场、装车场或推河场运送到贮木场或用材地点的过程。

4 木材采伐4.1 基本要求4.1.1 采伐作业前,应按批准的伐区工艺设计进行现场检查。

对危及作业安全的病腐树、枯立木、风倒木、悬浮木、折断木等应事先清除。

4.1.2 伐木工组之间应实行隔号作业。

伐木与其他工序之间的作业距离不应小于70 m。

正在进行作业的伐区边缘道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

4.1.3 不允许用树推树或连倒砸树的方法伐木。

4.1.4 恶劣天气,如风力在5级以上、大雨、大雪、浓雾,能见度不足50 m时,不应进行伐木作业。

4.1.5 在木材易发生滚落、窜动危险和18°以上的陡坡上,伐木工组之间、伐木与集材作业之间应隔号作业,不应同坡上下垂直作业。

伐木与打枝、造材作业之间应保持70 m以上的安全距离。

4.1.6 伐木工(机)具和支杆、伐木楔等辅助工具状态应良好。

4.1.7 伐木工应经过专业和安全技术等岗前培训,掌握伐木工(机)具的使用技术,并经过实际伐木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才能进行伐木作业。

4.1.8 进入伐区的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护服、防护靴(鞋)等个体防护用品。

4.2 伐木作业要求4.2.1 伐木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a) 伐木工要认真观察被伐木树冠形状、树干是否腐朽、倾斜、弯曲;风向和风力;周围其他树木的位置;有无挂枝、枯枝和其他危险因素,并根据上述诸因素正确选定树木伐倒方向;b) 树倒方向有“迎门树”时,应事先伐掉;c) 在树倒方向的反向左右两侧(或一侧),按一定角度开出长不小于3 m、宽不小于1 m的安全道(见表1),并清除藤条、灌木、杂刺、箭竹等障碍物,冬季作业还应铲除积雪。

表1 安全道4.2.2 伐木锯口的要求:a) 伐木时应先锯下口,后锯上口。

下口要抽片,上口要留弦挂耳;b) 下口的深度应为树木根部直径的1/4~1/3。

倾斜树、枯立木、病腐树和根径超过22 cm的树木,下口的深度应为树木根径的1/3。

下口开口高度为其深度的1/2。

抽片或砍口应达到下口尽头处;c) 上口锯行线与下口的上锯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或略高,留弦厚度随树木径级大小而增减,以树木能够倒地为限,但留弦厚度最小不应小于3 cm;d) 伐根径20 cm以下的树,可开三角形下口,其角度为30°~45°,深度为根径的1/4。

4.2.3 伐木时应备有伐木楔或支杆等必要的辅助工具,并掌握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采伐胸高直径20 cm 以上的倾斜树或选定倒向与自然倒向不同时,应使用辅助工具控制树倒方向。

4.2.4 确认危险区内无其他作业人员后方可开始伐木。

4.2.5 树木叫楂并开始倾倒时,伐木工应停止锯切,看助手是否站在安全位置,并注意观察树冠走向,有无滚楂、反楂、枝丫坠落和反弹危险,同时移开油锯迅速沿安全道退到安全地点。

树木倒地时注意观察树干根端动向。

树叫楂时要喊山,并喊出树倒方向。

4.2.6 使用油锯时,应符合GB 10285的有关规定。

4.2.7手工伐木应使用弯把锯。

伐木时,伐木工要单膝跪地,送锯要平稳,不应坐在地上伐木。

树叫楂时应短送锯、紧拉锯,以便树倒时及时抽锯躲闪,并注意树木有无反楂、滚楂的危险。

4.2.8处理搭挂树的要求:a) 树木搭挂时,应由现场安全技术人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指挥,及时进行处理。

不应私自摘挂或把搭挂树遗留在伐区;b) 条件允许,应采用机械摘挂,机械与搭挂树应保持25 m以上的安全距离,绞集时人应站在安全位置。

用人力摘挂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应上树摘挂和进入搭挂树周围的危险区作业。

20 cm以上的大径级树木不应人力摘挂;c) 不应采取伐倒支撑树和树砸树的方法处理树木搭挂。

4.2.9树木“坐殿”时,伐木工不能私自离开,应及时采取措施使其倒地。

不应把“坐殿”树遗留在伐区。

4.2.10使用油锯时,伐木工不应一人单独进行作业。

伐木工与助手不能交叉作业,也不能在同一棵树上同时锯上口和砍下口。

4.3 打枝要求4.3.1 打枝前,应对伐倒木及周围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伐倒木无危险,掩实垫牢,并有足够的站立位置后,方可开始打枝。

4.3.2 打枝时,应将腿、脚闪开,从树干的根部向梢头进行,先打上层及侧面枝丫,翻动、掩牢后再打剩余枝丫。

要站在伐倒木的一侧打另一侧的枝丫。

4.3.3 不应两人或多人同时在一棵伐倒木上进行打枝作业。

4.3.4 对局部悬空或者成堆的伐倒木,应采取措施,使其落地后再进行打枝作业。

4.3.5 处理被树干压弯的枝丫时,应站在弓背的侧面锯(砍)弓背。

4.3.6 对支撑于地面的较大枝丫,应在造材后打掉。

对横山伐倒木打枝或进行清理时,应先打山上一侧枝丫,然后站在山上一侧打山下一侧枝丫。

4.3.7 打枝人员、清林人员同时作业时,应保持5 m以上距离。

4.4 伐区造材要求4.4.1 造材前,应清除妨碍作业的灌木、枝丫等障碍物,并认真检查原条有无滚落危险。

对有滚落危险的原条,应先掩牢后造材。

造材时,造材工应站在上坡方向,下方不应有人作业或停留。

4.4.2 对局部悬空的原条,造材前应支牢。

作业时,应先从树干落实部位开始,不应先造悬空部位。

造材时,造材工不应将腿、脚伸到原条下面。

4.4.3 不应两人同时在一根原条上造材。

5 集材5.1 拖拉机集材使用拖拉机集材应符合LY 1117的有关规定。

5.2 畜力集材5.2.1 作业前要仔细检查爬犁、绳套、绞杠、滑圈、安全绳等工具和牲畜的掌钉,如有破损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5.2.2 集材爬犁不应坐人,更不能骑牲畜行走。

5.2.3 集材作业时,前后爬犁距离:平道不少于10 m,坡道不少于30 m。

在16°以上坡道应单张行驶。

空、重爬犁会让时,空爬犁应在20 m以外选择较高一侧停靠,让重爬犁先行通过。

5.2.4 赶牛马爬犁集材工应站在牛马侧面,握紧缰绳,不应抢前或落后。

遇坡道、弯道和险要路段应使爬犁减速。

中途停爬犁时,要把牲畜拴好或牵住。

5.2.5 爬犁放坡时要带好滑圈,抓住安全绳。

在22°以上的坡道,应用溜绳放坡,不应将溜绳套在手腕上。

5.2.6 装爬犁时,要将牲畜拴好,集材工应站在上坡作业。

绞紧绞杠时,要在爬犁侧面进行。

不应在正在串坡作业的坡口装爬犁。

卸爬犁时,不准站在爬犁上和爬犁拉杆中间。

5.2.7 集材爬犁横越铁路道口或森铁线路、公路时,应注意瞭望,确认无车辆驶来时方可通过。

5.3 人力串坡和滑道集材5.3.1 人力串坡和滑道集材前,应在作业区两侧及前方100 m处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

5.3.2 放木前,应由专职信号员发出音响放木信号,待下方确认、有关人员躲至安全地点后方可放木。

5.3.3 放木时,放木工应站在滑道槽棱外进行,不能在槽内拉拽和推送木材。

不应在滑道内乘坐木材滑行。

多条支道往一条主道放木时,应分支道作业,不应同时放木。

木材串堆或堵塞时,看槽人员要立即发出停止放木信号。

确认放木工答复信号、上方滑道无木材滑行时,方可进行处理。

5.3.4 同一坡道上不应上下两节或多节同时串坡。

两个相邻坡口横向距离不足100 m时,不应同时串坡。

5.3.5 调整顺山材时,应站在木材两侧或后方进行;调整横山材时,要站在上坡一侧,避开木材串动或滚动方向。

5.3.6 对悬空、搭垛木材进行串坡时,应站在木材串动或下落方向的反面进行,不应站在下坡或搭垛木材间隙操作。

5.3.7 滑道集材人员往返现场应走安全道,不应在滑道或冰槽道内行走或跨越正在运材的滑道。

在放木过程中,滑道两侧30 m内和滑道终点处任何人不应停留和作业。

5.3.8 滑道放木工人在收工前应将滑道入口处或滑道内停滞的木材处理干净。

6 伐区归楞6.1 捆木工、看楞工进行伐区归楞作业时,应戴好安全帽。

6.2 伐区归楞的楞间距离,原木楞不应小于1.5 m,楞堆间不应放置木材或有其他障碍物。

6.3 捆木工、看楞工和绞盘机司机要按规定信号进行作业。

绞盘机司机确认信号后,方可起、落木材。

6.4 看楞工待木材落稳、无滚动危险后,方可摘解索带。

发出提钩信号时,应站在安全地点。

木材调头时,捆木工要站在木材两端,用工具牵引,不许用手推或肩靠,不应站在起吊木材下方操作。

6.5 归到楞垛上的原木应稳牢,归楞工进行拨正操作时,其他人员应站到安全地点。

6.6 拆楞、赶楞作业要隔楞进行,不应相邻两楞同时拆楞,更不应一边拆楞一边赶楞。

6.7 拆楞时,由上往下逐层进行。

并按后归的先拆、先归的后拆的顺序作业。

6.8 拆楞时,拆楞工要站在楞垛两侧操作,不应站在楞垛上方和楞垛前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