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司劳务协议书
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邢丙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邢丙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豫11民终4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笑云李刚王路明【审理法官】石笑云李刚王路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邢丙兰;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邱培富【当事人】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邢丙兰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邱培富【当事人-个人】邢丙兰邱培富【当事人-公司】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泮文【代理律所】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南五建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邢丙兰;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邱培富【本院观点】承包方五建建设公司在与发包方漯河市依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与五建劳务公司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将工程分包给五建劳务公司,邢丙兰在受雇为五建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致残,一审法院根据五建劳务公司与邢丙兰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以及双方致发生事故的过错程度,判决五建劳务公司对邢丙兰所受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下余30%的损失由邢丙兰自行承担,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邢丙兰与五建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一审判决结果是否有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承包方五建建设公司在与发包方漯河市依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与五建劳务公司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将工程分包给五建劳务公司,邢丙兰在受雇为五建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致残,一审法院根据五建劳务公司与邢丙兰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以及双方致发生事故的过错程度,判决五建劳务公司对邢丙兰所受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下余30%的损失由邢丙兰自行承担,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熊守云、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守云、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5【案件字号】(2021)皖16民终23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过传之张贝贝马超【审理法官】过传之张贝贝马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守云;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亳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熊守云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亳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熊守云【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亳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滕利山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滕利山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大滕利山【代理律所】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熊守云;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亳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针对上诉人熊守云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经查:熊守云系案涉工程劳务部分的再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因其与四川泰润公司的分包合同无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故一审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附期限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清算执行异议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各方当事人对“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把工程分包给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泰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转包给熊守云,熊守云是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均无异议。
中铁二局三公司与四川泰润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6.3.3.3约定,“最终结算办理完毕后,在90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扣除结算款中应当扣除的材料超耗、水电费、农民工工伤保险、其它扣款等各项费用后)的97%,乙方须提供结算价3%的质量保函作为质量保修金”。
王中良、河南君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中良、河南君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3【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96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利陈赞高镭【审理法官】王胜利陈赞高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中良;河南君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国际【当事人】王中良河南君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国际【当事人-个人】王中良王国际【当事人-公司】河南君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中良【被告】河南君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国际【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审判监督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审、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8年12月21日,君太公司与河南奥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承包金水路西延工程照明施工。
同日,君太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王国际为代理人,对王国际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君太公司均予承认。
2020年7月16日,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君太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赵林娜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君太公司在该次询问中认可朱刚等是该工程进行施工的工人,王国际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借用君太公司的资质。
原审审理中朱刚出庭作证证明与王中良系工友一起施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赵富贵、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富贵、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2【案件字号】(2021)陕05民终10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新龙秦文强李谦【审理法官】杨新龙秦文强李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富贵;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易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赵富贵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易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富贵【当事人-公司】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易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富贵【被告】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易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上诉人应否支付上诉人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7200元、加班工资63400元、年终奖22000元、防暑降温费99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7240元、维权损失6000元、精神损失15000元、档案管理费500元、差旅费300元及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且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上诉人应否支付上诉人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7200元、加班工资63400元、年终奖22000元、防暑降温费99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7240元、维权损失6000元、精神损失15000元、档案管理费500元、差旅费300元及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自2007年11月至2018年期间上诉人一直在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但属于劳务派遣。
2007年11月至2010年,上诉人与勤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工资由勤源公司发放,2010年至2018年与陕西易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工资由陕西易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社会保险由该公司缴纳,退休手续亦由陕西易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目前,上诉人已经享受基本社会养老。
康强、王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强、王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陕09民终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效梅帅文婷张燕【审理法官】刘效梅帅文婷张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康强;王某某;赖春和;邓凡;陕西睿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康强王某某赖春和邓凡陕西睿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康强王某某赖春和邓凡【当事人-公司】陕西睿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先山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杨洋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先山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杨洋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先山杨洋【代理律所】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康强;赖春和【被告】邓凡;陕西睿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保证金的利息如何认定;2.王某某、赖春和、睿勇劳务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范围如何认定?关于焦点1,邓凡2018年8月29日出具的欠条载明,从今天起三个月内不计息,若三个月内还不了此款,按月2%计息。
按照约定,如果邓凡在2018年11月29日前不能偿还欠款,则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月2%计息。
现邓凡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则应按约定从2018年11月30日支付利息。
康强一审起诉主张了两部分利息,一部分是2019年8月29日至主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一部分是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66800元,但未明确该部分利息的起算时间;王某某、赖春和在一审答辩中亦主张康强要求其承担2018年8月29日起至主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康强上诉要求从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保证金利息,与欠条约定不符,故案涉保证金的利息应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牛向臣、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牛向臣、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9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冰毛晓燕刘永刚【审理法官】王冰毛晓燕刘永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牛向臣;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朗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青锋;秦军伟【当事人】牛向臣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朗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青锋秦军伟【当事人-个人】牛向臣王青锋秦军伟【当事人-公司】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朗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张永超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范永强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张继强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张永超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范永强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张继强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永光张永超范永强张继强【代理律所】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牛向臣;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朗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王青锋;秦军伟【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王青锋要求牛向臣支付劳务费240000元及利息,由牛向臣在2018年4月11日向王青锋出具的具有债权凭证性质的结算证明单,并结合王青锋提供的手续一张、证人张某证言、证人王世华音频录像及牛向臣与王青锋、李青海三人达成的讨要工资协议可以证实,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牛向臣给付王青锋劳务费及利息,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专属管辖回避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王青锋要求牛向臣支付劳务费240000元及利息,由牛向臣在2018年4月11日向王青锋出具的具有债权凭证性质的结算证明单,并结合王青锋提供的手续一张、证人张某证言、证人王世华音频录像及牛向臣与王青锋、李青海三人达成的讨要工资协议可以证实,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牛向臣给付王青锋劳务费及利息,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名为《劳务协议》,实为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官说法:名为《劳务协议》,实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创:张小明五中民事茶座2018-03-19【基本案情】甲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2016年12月5日,甲公司与蒋某签订《兼职劳务协议》,约定,甲公司聘用蒋某为甲公司兼职员工,甲公司支付蒋某税前劳务费2400元/月;蒋某承诺,无论蒋某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协议属于劳务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视为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蒋某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甲公司管理,认真完成甲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
蒋某应遵守甲公司的劳动纪律及工作规范。
《兼职劳务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安排蒋某到A公司工作,工资由甲公司支付。
2017年2月20日,蒋某在A 公司工作时受伤,此后未再上班。
后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甲公司从2016年11月底至申请仲裁时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决甲公司与蒋某于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2月20日蒋某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不服,以《兼职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与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蒋某只在甲公司上班,蒋某在A公司上班实行的是“上一天休一天”工作制,即工作十二小时休息二十四小时。
关于《兼职劳务协议》中“兼职”一词,甲公司称,蒋某上班日的十二小时中,八小时之内属于“本职”,另四个小时属于“兼职”。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观点分歧】第一种意见:甲公司与蒋某在《兼职劳务协议》明确约定,甲公司聘用蒋某为兼职员工,无论蒋某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协议属于劳务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视为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1. 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雇佣模式,雇员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
为了规范和管理劳务派遣行业,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制定《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
2. 劳务派遣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务派遣员工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履行用工单位应承担的劳动用工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规范双方的权责关系和行为准则。
3. 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应履行以下责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对劳动派遣员工进行细致的招聘、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相关技能,并在派遣期间对员工进行监督和指导;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权益;及时了解和解决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问题,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定期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状况和用工单位的需求。
4. 用工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根据劳动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培训,确保劳务派遣员工能够安全、健康地工作;监督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并及时向劳务派遣公司反馈问题和意见;配合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顺利进行。
5. 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以下权益保障:获得与用工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定工时和休假制度享受休息和休假权益;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提升机会,提高职业技能和竞争力;获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评价和晋升机会,享受公正合理的考核和晋升制度;对于工作强度过大、劳动条件不合理的情况,有权向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诉求,获得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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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务协议书
篇一:
_____________公司
劳动合同 ________(人劳)合同编号:20xx-(001)
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本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固定期限形式签定本合同。
合同期限:叁年,即自 2010 年 07 月 01 日起至 2013 年 06 月 30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在财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乙方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变更乙方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同意并承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服从甲方的管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