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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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模板(4篇)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模板(4篇)

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模板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方案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优化项目资金的配置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的最大化,制定本管理方案。

第二条本管理方案适用于__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涉及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预防保健、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和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

第四条项目资金主要从政府财政拨付,可以接受其他社会捐赠等非财政拨款。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资金的用途范围,稳妥、合理、透明、高效地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账务档案,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工作成果,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九条资金拨付由项目资金的出资单位(一般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拨付。

第十条资金拨付应当及时、准确,拨付金额应与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相符。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应采取银行转账等安全、快捷的方式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前,资金使用单位应提供相关的项目执行进展报告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接受资金出资单位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的具体需要和资金使用计划,开展相应的项目活动。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进行项目资金的分类管理,明确资金的用途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需要,及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节奏和规模。

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卫生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医院设施设备、提高医护人员技术水平、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卫生事业发展等相关用途。

第四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用于卫生事业发展的各项项目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流程进行。

第五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原则包括经济合理、科学规范、依法用款、社会监督等。

第六条在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工作由医院财务部门牵头,依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

第九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审批应遵循程序合法、透明公开的原则,由医院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由财务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资金拨付计划和项目执行计划进行,不得超过预算额度和计划时间。

第十二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医院应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详细的账户核对制度和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的详细记录和账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院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经过预算科目审查、财务核销和审计等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医院应加强对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第四章违规处罚与监督机制第十六条对医院卫生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进行相应的纠正和处罚,包括责令退还资金、处以罚款、追究责任等。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保障和促进人民的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计划和要求,通过向各级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以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卫生需求而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继承保留,切实保障,规范管理,严格使用,全面监管,依法追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全国范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监管,推动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确保实施效果。

第二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基层卫生机构的设备购置、改造和扩建等;(三)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支持项目,包括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四)公共卫生监督和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危险废物处理等;(五)其他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各级政府、公立医疗机构、卫生职业学校和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机构。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进行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优先确保基层卫生机构和偏远地区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三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资金划拨、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使用与监管、绩效评估与追踪等环节。

医院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XX州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度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支持卫生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当财务科收到专项资金时,及时填制《专项资金下达通知单》,将专项资金下达管理部门。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安排专人协助财务科管理专项资金。

须先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交财务部审核后,再提交分管项目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共同审批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项目管理科室需建立三级明细备查账以协助财务科管好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转账”,报销流程按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如用于设备及大宗物品购置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设备采购需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要求,依据我院相关配置标准进行配置和采购。

项目实施完毕,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向财务科通报并提交项目结题总结报告,以便和上级对接资金结算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XX排使用,一般情况不作调整。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有内容的,需逐级报批。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中央和省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医务科级财务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医务科对报告提出意见,财务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使用情况。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赣卫人字[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卫人字〔2007〕26号)厅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厅直卫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非在编用工的管理,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2、关于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说明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1: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厅直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用工的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厅直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意见。

(二)厅直卫生事业单位内部个人承包的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意见执行。

(三)非在编用工是指厅直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招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制度与管理(四)用人单位编制外招用人员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

(五)用人单位编制外招用人员时,应当公布招聘人员数量、岗位条件和要求、工作期限、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招聘程序。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招用人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6.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赣财预〔2017〕11号)以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近期我们印发了《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0号)、《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2号)、《江西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3号)和《江西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4号)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进一步规范省级专项资金,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1::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3:《江西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赣财社[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财社[2008]59号)市(县)财政局、卫生局:为保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的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3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接种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卫生厅联合下发《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二00八年四月九日附件: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是指基层预防接种单位免费为群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提供的补助经费。

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对承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范围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接种、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疫苗接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第四条规定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中央和省财政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接种1剂次疫苗补助3元。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六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赣府厅字〔2014〕158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58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及《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清理整合规范,大力压缩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比重,建立责权明晰、分配合理、管理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力争在2015年底前,将省级财政各类专项项目数量由现有的332项压减至170项左右,压缩50%,并在以后逐年压减。

二、基本原则(一)保障重点。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形成资金整体合力,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资金需求。

(二)统筹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公共资源,要通过清理整合规范,逐步破除专项资金归部门所有、由部门支配的观念,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事权下放。

下放适合市、县(区)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市、县(区)政府承担事权管理的责任,统筹用好省级转移支付资金。

(四)注重绩效。

明确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三、工作方法(一)压减。

严控新设项目,除国家明确要求设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外,原则上省不再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于设立期限已满,原定政策目标和任务已完成的专项资金,到期不再安排;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检查和审计出严重违规问题的专项资金,坚决予以撤销;对竞争性领域,资金使用零散、效用不明显的专项资金,坚决予以取消;其余专项资金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控制或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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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提高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管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困难地区卫生机构房屋修缮、设备和免费药物购置、重大疾病控制业务工作经费补助及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和疫情报告等情况,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需求调查和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疫情报告和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给予及时补助。

第五条需求调查包括各地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状况,当地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人力状况等。

需求调查的具体内容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由省卫生厅商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市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情况。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当年实际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况,统筹考虑中央和省以及地方有关部门、国外贷款等渠道已安排的各项资金,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按程序确定。

第七条省财政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卫生监管体系、监督执法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

省卫生厅、省
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指定合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项目管理方案后,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并参照省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及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到市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县(市)。

第九条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大宗物品采取中央招标、地方采购的运作方式,即中央专项由卫生部、财政部统一组织集中招标,省专项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集中招标,地方在中标范围内认购,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付款、验收。

零星物品等采购由市级卫生、财政部门按规定采购。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核定的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由市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中央专项还需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省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执行的,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将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位要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或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
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在项目执行期间,财政专员办将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追踪问效;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对省补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报告,并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各项目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2个月内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十八条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地方卫生专款管理),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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