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什么权利

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什么权利
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什么权利
1、优先购买权:在出租人计划出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的权利: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3、转租权:在得到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4、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承租人有权占有和使用该房屋。
5、居住权:承租人享有对公房的居住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6、优先承租权:在租赁期满后,如果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1。
优先续租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租赁合同作为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租赁合同中,优先续租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关系到租赁双方的利益平衡。
本文将对优先续租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租赁双方提供参考。
二、优先续租权的概念优先续租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租赁物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果愿意继续租赁,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与出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三、优先续租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六十日通知承租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出租人应当继续出租,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的一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出租人应当继续出租,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的一半。
”四、优先续租权的行使条件1.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行使优先续租权的前提是租赁期限届满。
2.出租人未通知: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六十日未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才能行使优先续租权。
3.同等条件:承租人行使优先续租权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与出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4.租赁期限限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续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的一半。
五、优先续租权的法律效力1.对出租人的约束力: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满前六十日内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侵害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
2.对承租人的约束力:承租人在行使优先续租权时,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六、优先续租权的法律风险1.出租人可能利用优先续租权限制承租人:出租人可能利用优先续租权限制承租人行使权利,如提高租金、限制租赁期限等。
2.承租人可能因行使优先续租权而失去更好的租赁机会:如果出租人同时向多个承租人提供续租条件,承租人可能因行使优先续租权而失去更好的租赁机会。
优先续租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租赁关系是常见的法律关系之一。
租赁合同作为租赁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其内容涉及到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优先续租权是租赁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关乎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优先续租权的概念、法律规定、行使条件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优先续租权的概念优先续租权,是指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租赁物的权利。
这一权利旨在保障承租人的居住稳定,避免因房屋租赁关系的不稳定而给其生活带来不便。
二、优先续租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租。
”这一规定明确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享有续租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可以协商续订租赁合同。
续订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有效。
”该条规定了租赁双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可以协商续订租赁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租。
承租人未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腾退租赁物。
”该条规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享有续租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出租人在承租人未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条件续租时可以要求其腾退租赁物的权利。
三、优先续租权的行使条件1. 租赁期限届满优先续租权是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产生的,承租人只有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才能行使优先续租权。
2. 租赁双方未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双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已经协商一致终止租赁合同,则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续租权。
3. 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在续租时,所提出的租赁条件与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同,包括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物的使用范围等。
4. 租赁物未被占用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被占用,才能行使优先续租权。
续租优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租赁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到租赁双方的权益。
为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和《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对续租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续租优先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续租优先权的概念续租优先权,是指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续租优先权是租赁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对于稳定租赁关系、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续租优先权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这一规定明确了续租优先权的存在。
2.《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请求继续承租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未违约;(二)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未提出异议;(三)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四)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未达成续租协议。
”3.《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续租,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
”这一规定保障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四、续租优先权的适用范围续租优先权适用于以下情况:1. 住宅租赁合同:住宅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享有续租优先权。
2. 办公室租赁合同:办公室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享有续租优先权。
3.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享有续租优先权。
4. 仓库租赁合同:仓库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享有续租优先权。
五、续租优先权的行使条件1. 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未违约。
2. 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未提出异议。
3. 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
4. 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未达成续租协议。
六、续租优先权的法律效力1. 续租优先权具有强制执行力,出租人不得违反。
2. 承租人行使续租优先权,出租人不得拒绝。
3. 出租人违反续租优先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某公司总经理。
2005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张三承租李四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处商业用房,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约定,张三在租赁期满后,享有优先承租权。
2008年,租赁期限届满,张三提出希望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但李四以房屋需要改造为由拒绝续租。
张三认为,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自己享有优先承租权,李四无权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以及李四是否有权拒绝续租。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同意。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三享有优先承租权,因此,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张三有权要求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
关于李四以房屋需要改造为由拒绝续租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房屋改造可能对张三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但李四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房屋可能需要改造,且合同中并未对房屋改造作出限制性约定。
因此,李四以房屋需要改造为由拒绝续租,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四应当同意张三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租赁期限自原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续至三年。
四、法律分析1.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这是法律对承租人权益的一种保护,旨在保障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的稳定性。
2.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租赁期限届满;(2)承租人提出续租要求;(3)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3. 优先承租权的限制尽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在以下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拒绝续租:(1)房屋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2)房屋需要改造,且改造期间无法满足承租人使用需求;(3)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房屋损坏或者影响他人合法权益。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什么是租赁合同优先权?租赁合同优先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ROFR)是指当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拥有优先权以与房东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这意味着承租人可以在其他潜在租客之前选择是否要续租房屋。
ROFR通常在商业租赁中使用,以保护租房者的利益。
这是因为商业租赁往往需要更长期的承诺和更大的资金投入。
租赁合同优先权可以让承租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并且有更长的时间来规划房屋的使用。
ROFR的类型ROFR分为两种类型:独家ROFR和非独家ROFR。
以下是两种类型的具体解释:•独家ROFR:这种类型的ROFR只授予一个人或一家公司优先权。
如果承租人决定放弃续租,房东可以跳过ROFR并选择其他租客。
•非独家ROFR:这种类型的ROFR授予多个承租人优先权。
如何获得租赁合同优先权?获得租赁合同优先权需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指出优先权条款。
通常,ROFR条款会在租赁合同中特别提到。
一些商业租赁协议还会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前提前通知房东是否打算续租。
如果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知房东,那么他们可能会失去ROFR。
ROFR的好处以下是ROFR的一些常见好处:1.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承租人可以预计自己的房租,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不确定因素。
2.灵活性 - ROFR给承租人更多的灵活性,因为他们可以在没有其他租客竞争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继续租赁。
3.可控性 - 承租人可以控制是否租赁物业,而不是让房东决定是否要选择其他租客。
ROFR的局限性ROFR也有一些局限性,以下是一些ROFR常见的局限性:1.价格不确定性 - 如果房东可以选择其他租客,那么承租人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租金来保留其租赁合同。
2.时间限制 - 获得租赁合同优先权并不一定保证承租人会遵守租赁合同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可能会遇到时间限制或期限限制。
3.条件限制 - 在某些情况下,房东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增加条件限制,例如限制承租人可以继续在房屋中使用的商业类型。
优先承租权的若干问题

优先承租权的若干问题[摘要]优先承租权是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承租的权利,但该权利的内涵、外延等却并不是十分明确的问题,笔者就该权利的性质、行使的方式及同等条件的理解和侵害该优先权的后果等方面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以供参考。
[关健词]优先承租权;性质;行使方式;后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租赁关系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民事关系。
而在租赁关系尤其是房屋租赁关系中优先承租权被越来越多的人提及,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各地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办案人员甚至同一办案人员在不同时期所作出的判决并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出现如此现象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
如何处理涉及优先承租权的租赁合同纠纷,既保护租赁关系的平稳,又能促进经济发展,成为现今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本文就优先承租权的若干问题谈一下笔者的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同仁。
一、优先承租权的性质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
权利的性质决定权利的内容、行使方式、救济途径等问题,因此对以下问题是必须先行明确的问题:(一)优先承租权是法定的权利还是约定才能享有的权利。
对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约定了优先承租权,则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承租方当然享有优先承租权,这是没有争议的。
对于双方没有约定优先承租权,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目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没有优先承租权。
理由是,优先承租权无法律根据,保护了其优先承租权是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害与限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对世权原则,租赁合同到期后,有权自主选择承租人;另一种观点是享有优先承租权,理由是,第一,应将《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作类推解释。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的这一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其享有租赁权在先的事实,租赁权在本质上是承租人依房屋租赁合同所享有的一种法定请求权,具有债权的性质,但法律却赋予租赁权物权化性质。
优先承租合同怎么写

优先承租合同怎么写
优先承租合同是指在租赁物产生可出租权益的情况下,该租赁物的原租赁方有优先选择权,可以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
以下是一个优先承租合同的写作示例:
优先承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原租赁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根据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同意在以下条件下,为乙方提供优先承租权的服务:
1. 承租物:甲方同意在租赁物产生可出租权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优先选择继续承租该租赁物。
2. 通知:甲方同意在决定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方之前,提前通知乙方,以给予其优先选择的机会。
通知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3. 优先选择期限:乙方在接到通知后,有权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承租决定。
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甲方有权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方。
4. 租金与条款:如果乙方决定继续承租该租赁物,双方将重新协商租金和其他相关条款,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5. 其他条件: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商定其他相关条件,并将其写入新的租赁合同中。
6. 保密协议:双方同意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保护对方的商业机密和其他敏感信息。
7. 争议解决:双方同意在发生争议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交仲裁解决。
8. 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签名盖章:日期:
乙方(原租赁方)签名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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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
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
权利。这里讲的优先,主要是指在顺序上的优先,同等条件,主
要指的是价格、期限条件。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确
规定了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承租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
赁条例》(XX)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
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
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优先承租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还
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因此,“优先租赁
权”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房屋租赁优先权的问题。我们先
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原告誉恒公司与被告某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
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房屋一套,每月1500元;合同期满时,
在同等条件下誉恒公司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满前,原、被告曾
多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被告将租金增至每月XX元,原告誉恒公
司认为太高,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要求承租
此房,租金1800元。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每月1800
元租给第三人市土产服务部,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租赁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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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事后,原告得知,向被告提出自己也愿以每月1800元续
租房屋。被告认为已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因而拒绝了原告的要
求。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优先租赁权”,确认被
告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XX年3月,原告海鸿公司与被告清水河公司签订了
《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肉菜市场,租赁期限
至XX年5月31日止,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先承租
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与梁某又签订了一份《肉菜市场承包合
同》,约定于XX年1月1日起将上述肉菜市场给梁某承包,原告
认为,被告与梁某签订的《肉菜市场承包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
法权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肉菜市场承包合同》无
效。
这两个案件,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争议
焦点是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的效力如何,有没有
排除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租赁权”条款的效力问
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我国
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的规定,该约定不
应受法律的保护。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
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理应合法有效,因此对约定人
和第三人均应产生拘束力。第三种意见认为,约定合法有效,但
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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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
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
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合同、怎么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等等,都由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这就是所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
由。根据这种自由,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依其真实意思所达成的合意就为合法有效,
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租赁合同关系中,优先承租权虽然没有
法律的强制规定,但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承租人享有
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的权利。然而,合同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
法定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与之相违
背的行为均属无效。合同的权利则产生于双方的约定,其权利的
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上述两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有优
先承租权,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又擅自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协
议,被告无疑侵犯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利。那么,被告与第三人
的租赁合同是否就因此无效呢?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
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上述的合同法律原
理,原告仅以具有租赁优先权为由,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合
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时,原告不能主张合同无效,不
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基于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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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从侧重考虑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流转秩
序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作出判决。
经过上面的分析,结论是:房屋租赁双方的“优先租赁权”
条款,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效,承租人享有的“优先租赁权”
并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因此宣告另一份合同无效。出租人侵犯
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擅自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属违约行
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应当另案起诉,
追究被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