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正式版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气焊、气割、喷灯作业、烧烤、熬制、炒制等。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1.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规定;2. 审批用火作业申请;3. 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4.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五条用火作业审批部门:1. 负责审批用火作业申请;2. 对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3. 监督指导用火作业的实施。
第六条用火作业单位:1. 负责用火作业的组织实施;2. 制定用火作业安全措施;3. 对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 负责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用火作业人员:1. 遵守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 严格按照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操作;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用火作业管理第八条用火作业申请:1. 用火作业前,用火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用火作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a. 用火作业申请表;b.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c. 用火作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2.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对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1. 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2. 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3. 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隔离措施;4. 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进行监护,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条用火作业实施:1.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操作;2.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审批部门;3. 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确认无火灾隐患。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火作业的安全和保障人员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火作业的人员,包括职工和外来人员。
第三条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喷漆、明火操作等。
第四条进行火作业前必须对现场进行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所有进行火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
第二章火作业人员管理第六条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七条操作火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心理健全。
第八条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进行作业,禁止擅自调整或更改。
第九条火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并遵守防护设备的使用规定。
第十条火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室内室外作业的规定,确保无人员受伤。
第三章火作业设备管理第十一条火作业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火作业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手册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火作业设备必须设置熄火和急停装置,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停机。
第十四条火作业设备必须设置防护罩或隔离带,确保作业过程中无异物进入。
第十五条火作业设备必须按照规定保持清洁、整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章火作业现场管理第十六条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确的作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第十七条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火作业现场必须具备充足的通风设备,确保室内有足够空气流通。
第十九条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消防设备,并保持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章火作业安全控制第二十一条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由资深人员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服及手套,避免烧伤和飞溅物伤害。
第二十三条火作业必须将易燃物品和易爆物品移离作业区域。
第二十四条火作业必须保证作业区域干燥,以避免火源引发事故。
第二十五条火作业必须保持作业现场整洁,防止杂物引起火灾。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范本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进行火作业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方式进行的作业。
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火机点火等。
第四条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五条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实施火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
第七条火作业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第八条火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
第九条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要求,保障作业过程的安全。
第十条火作业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持有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指定专门的火作业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火作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火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在火作业区域内设置明确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巡视。
第十五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消防设备维护和检查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设定明确的火作业时间和计划,避免火作业密集和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换。
第十八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组织火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总结教训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所有火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日常的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和安全作业。
第三章作业规范第二十条火作业人员必须在火作业前仔细检查作业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一条火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防护装备,包括耐高温服、耐火手套、防滑鞋等。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火作业是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活动,但其风险性也是相当高的。
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火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热处理、明火作业等。
三、火作业管理责任1.本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2.火作业负责人应制定火作业管理方案,明确火作业的工作内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安全措施等,并将方案报备本单位负责人。
3.所有从事火作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火作业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四、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火作业前应确认是否具备进行火作业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明确火作业的工作内容和作业环境;(2)了解设备、设施的火灾隐患;(3)有效的火灾扑灭设备和器材;(4)相关人员的防护器具和装备等。
2.火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确保参与火作业的人员都了解作业要求、安全措施以及灭火方法等。
五、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在进行火作业前,应将易燃易爆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场所及周围进行清洁,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2.火作业现场要设置明确的警戒线和安全标识,确保不相关人员不得靠近。
3.进行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水带、灭火器具等,并保证设备有效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火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烟气能够及时排出,减少职工的吸入。
5.火作业中禁止使用明火、电焊、切割等具有明显火源的设备,必要时应使用改用电器设备或其他无明火的工艺设备。
六、火作业事故应急处理1.火作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确保人员的安全,采取紧急撤离措施,并及时报警。
2.火灾事故未扩大之前,应首先采取灭火措施,使用灭火器进行处置;若灭火器无法扑灭,应立即通知专业的消防队伍进行应急处置。
3.发生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避免事故扩大和人员增伤。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以下是一份关于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示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火灾防控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保障用火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单位及个人利益。
第二章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二条进行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提交申请,由专人审批,并制定详细的用火作业计划与方案。
第三条用火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清除火源周围的可燃物和易燃物,并采取相应的封闭、隔离措施。
第四条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用火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章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第五条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确保每个作业环节的安全。
第六条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标准的防护工作服、安全帽和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设备。
第七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用火设备。
第八条用火作业时,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应急救援设施,并由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干燥,严禁临时存放易燃物品,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条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没有火源残留和明火隐患。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理第十一条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启动火灾报警系统,并按照预定方案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基本的火灾扑救知识和技能,能够迅速、有效地使用消防器材进行初期扑救。
第十三条火灾期间,必须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按照预定方案进行组织和指挥。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处罚及责任追究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用火作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六条用火作业过程中,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动火、用火行为,确保生产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动火、用火活动的管理。
二、基本原则1.以安全为第一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责任和权限。
3.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强化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三、动火、用火范围1.本制度的动火范围包括焊接、切割、火炭、明火、电弧、喷灯、点燃固体燃料等作业。
2.本制度的用火范围包括生活用火、烹饪用火、燃气燃油用火等。
四、动火、用火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用火前必须由专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所符合安全要求,无可燃物、易燃物等。
2. 动火、用火必须申请动火证或用火证,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安全检查。
3. 动火、用火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或用火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明确作业步骤和注意事项。
五、动火、用火的安全措施1. 确保动火、用火场所的通风条件良好,防止烟雾积聚引发火灾。
2. 动火、用火场所的周围必须清理好可燃物和易燃物,特别是油漆、涂料等化学品。
3. 动火、用火时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等,并进行操作培训。
4. 动火、用火时必须进行有效的人员疏散和防护措施,明确撤离路线和疏散点。
5. 动火、用火后必须进行消防检查,确保火源彻底熄灭,杜绝复燃的可能。
六、动火、用火的责任制1. 动火、用火涉及的各级岗位必须明确责任和权限,保证工作有序进行。
2. 生产经理负责安排动火、用火工作,审批动火证或用火证。
3. 安全员负责动火、用火方案的制定和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4. 动火、用火人员必须按照动火、用火方案进行作业,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培训教育1.所有动火、用火人员必须参加相关培训,掌握动火、用火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措施。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火作业的安全责任、规范火作业活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1.2 依据1.2.1 《消防法》1.2.2 《火灾防控安全管理条例》1.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2.4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二、基本要求2.1 安全责任2.1.1 火作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责任人,负责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2.1.2 火作业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2 火作业风险评估2.2.1 在进行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2.2.2 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火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2.3 火作业许可2.3.1 火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火作业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进行火作业。
2.3.2 火作业单位应按照许可要求进行火作业,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台账管理。
2.4 火作业现场安全控制2.4.1 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警示标识,提醒周围人员注意火灾风险。
2.4.2 火作业现场应设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确保功能正常。
2.5 火作业监管2.5.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火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5.2 监管部门应加强火作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三、操作规定3.1 火作业准备3.1.1 火作业前,必须做好火灾风险评估,确定适当的防护措施。
3.1.2 确保火作业现场通风良好,消防设施完好,安全出口畅通。
3.1.3 确保火作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佩戴防护装备。
3.1.4 火作业前应组织演练和现场抢救演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2 火作业进行3.2.1 火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反操作要求。
3.2.2 火作业期间,必须加强现场监控,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3.2.3 火作业期间,必须密切关注火源,确保没有新的火灾风险出现。
3.2.4 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随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2024年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明火作业的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明火作业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行明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明火作业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使用明火、火光、火源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熔接、热处理等。
第四条明火作业的目标是保障作业安全,避免火灾、爆炸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明火作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明火作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明火作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作业人员和安全设备。
第八条明火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违法操作和违反职业安全卫生规定。
第二章明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明火作业前,应当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方案。
第十条作业计划应当明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和作业人员。
第十一条作业方案应当包括风险评估、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作业计划和作业方案应当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明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明火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设备和安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明火作业前,应当清理作业场所的可燃物,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
第三章明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六条明火作业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明火作业时,应当设置明火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八条明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火监控和报警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明火作业应当在防火设施完备的专用场所进行,确保防火安全。
第二十条明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具,作业人员应当熟悉使用方法。
第二十一条明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置预防火灾和逃生的安全标识。
第二十二条明火作业现场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和维护,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四章明火作业的操作要求第二十三条明火作业人员应当佩戴防护装备,确保个人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正式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3、用火种类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
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3.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使用雷管、**等进行爆破作业。
4、用火分级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特殊用火为: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a)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b)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c)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d)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e)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f)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g)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二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a)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b)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c)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d)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e)可燃物仓库、车库;f)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固定用火:a)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b)生产车间的维修间;c)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用火申请与审批5.1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
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审批权限5.2.1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审批程序5.3.1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
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
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二级用火的审批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固定用火的审批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
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
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
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
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审批人职责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9.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10.1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用火作业许可证11.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