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附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10.19•【字号】渝劳社办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中央、外地在渝企业:现将《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月十九日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新型用人机制的形成,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劳动者一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就业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应当与其所使用的全体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对于新录用、接收的劳动者,应当自录用、接收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须按《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以下情形可以约定为终止条件:1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3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要协商约定的内容有:1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使用的有关事项;3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等有关事项;4关于劳动者居住单位福利性住房的约定5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工作完成的具体界定标准;6因各种原因不在岗的劳动者,不在岗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社会保险、福利等有关事项;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第39条(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第39条。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所有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二章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第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e.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5.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6. 用人单位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7.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第五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分类细目】劳动合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31【实施日期】 1996.10.31【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发文号】劳部发〔1996〕354号【主题词】【正文】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发〔1996〕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全文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适用范围1.2 第二项劳动合同的订立1.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履行1.4 第四项劳动合同的变更1.5 第五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2.1 第一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2.2 第二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生效3.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3.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义务3.2 第二项劳动者的义务3.3 第三项劳动合同的履行保障4.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4.1 第一项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4.2 第二项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5.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第一项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5.2 第二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5.3 第三项经济补偿和赔偿6. 第六条劳动争议的处理6.1 第一项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6.2 第二项劳动仲裁的程序和效力7. 第七条法律责任7.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7.2 第二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7.3 第三项监管机构的责任8.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8.1 第一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8.2 第二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9.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备案和监管9.1 第一项劳动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9.2 第二项劳动合同监管的措施和手段10.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信息化管理10.1 第一项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和内容10.2 第二项信息化管理的保障措施11.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培训和教育11.1 第一项用人单位的培训义务11.2 第二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12.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12.1 第一项劳动保护的要求和内容12.2 第二项劳动安全的措施和责任13. 第十三条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13.1 第一项保密协议的内容和效力13.2 第二项竞业限制的条件和期限14. 第十四条附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第一项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江苏省内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新版)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新版)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定如下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地址:二、价格清包总工费:¥元,大写:其中水电工元木工元瓦工元油漆工元垃圾清运费元(详细见装修项目清单)三、付款方式1、施工队进场3天预支生活费:元2、木工完成,付元3、瓦工完成,付元4、工程竣工,付元5、保修金元,从竣工之日起3月内支付四、设计1、甲方若有图纸须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并负责交底工作。
2、甲方若无图纸,须向乙方交代清楚要求,乙方施工前须画草图让甲方认可。
五、材料1、乙方应提前3天向甲方提供需购材料清单,甲方应在4天内及时采购材料供施工队使用,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拖延工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采购材料,若已采购,甲方有权无条件拒绝使用并可拒绝支付该材料的费用。
3、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建材供应点购买材料,并开具正式发票。
4、乙方应验收甲方所购建材的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应向甲方及时提出并有权拒绝使用。
若甲方坚持使用,应书面要求乙方,并承担因材料质量引起的损失。
5、乙方应帮甲方收货,核对数量和配件的准确性。
6、乙方应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工地现场。
7、乙方应保证在本小区内没有双包和半包的工程。
8、乙方应做好对施工完成的成品保护工作。
9、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建材出门,若发现此类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从人工费中扣除。
六、工期从 200 年月日起至 200 年月日止,工期为天,因甲方因素拖延,工期顺延,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费50元/天,10天后100元/天。
七、材料搬运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楼下,乙方任何施工人员应无条件搬运。
八、垃圾清运1、垃圾袋装化2、垃圾应日日粗清3、垃圾应由乙方清运至物业指定的垃圾堆放场所九、劳动力管理2、未经甲方许可,非工地施工人员不得在工地过夜。
3、甲方应及时替乙方办理小区出入证件并支付相关费用。
劳动部481号文件全文

劳动部481号文件全文篇一:劳动部481号文件全文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48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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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津人社局发〔2010〕12号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应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劳动合同变更 (六)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 ―3―
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七)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或(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 (八)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续订 (九)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解除 (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5),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6),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按照约定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应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 ―4―
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本通知第(十一)条办理相关手续。 五、劳动合同终止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4),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十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3),并明确其在相应情形消失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15年3月31日废 ―5―
止。原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合[1997]4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 2.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7.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6―
附件1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女士: 你已于 年 月 日被我公司录用,请你在接到此通知后 天内到本单位 部门,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逾期不签订,单位将依照法律规定与你终止劳动关系。 拟签订的合同相关内容如下: 期限为: 工作岗位: 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7―
附件2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女士: 单位与你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履行期满,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决定与你续订劳动合同。 请你在接到此通知后 天内将意见反馈给单位 部门,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本人不同意续订。 拟签订的合同相关内容如下: 期限为: 工作岗位: 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8―
附件3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女士: 本单位与你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______项规定,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按下列第 情形办理手续: (一)请你在接到此通知后 天内到本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 (二)因你现处 ,按照规定请你在该情形消失时 天内到本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9―
附件4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本单位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 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______项规定,本单位决定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 。该职工在本单位的相关情况如下: 1.本单位与其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该职工在本单位的所从事的工作或工作岗位为: 。 3.该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共计为: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一份存入职工个人档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10―
附件5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女士: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 期限劳动合同,由于 原因,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的规定和企业 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为下列第 种情况: (一)无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 元。
特此通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11―
附件6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本单位与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 期限劳动合同,由于 原因于 年 月 日解除,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 。该职工在本单位的相关工作情况: 1.本单位与其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该职工在本单位的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为: 。 3.该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共计为: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留存一份,一份存入职工个人档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