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认定条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建人函〔2014〕1865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4〕186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中央驻皖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等工作,推动相关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考岗位及相关要求。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住建部人事司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试行)等实施。
开考岗位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标准员、劳务员、监理员。
凡年满18周岁,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与考核。
(一)具有土建类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二年。
(三)具有土建类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中职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三年。
(四)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四年。
(五)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四年,可报名参加材料员、资料员或劳务员的培训考核。
报考监理员,还需同时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要求。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2018-08-28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又称职称。
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任职年限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从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起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高级职称,取得工程师资格,获得博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二、学历与资历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答: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
规定学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备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与专业技术资格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级和四级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级和四级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皖安监规〔2005〕198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级和四级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0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2005〕17号)和省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人〔2005〕69号),现就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的认定和管理(一)省局负责对省内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和日常管理。
(二)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四级资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局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省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取得安全培训三级、四级资质的机构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范围开展安全培训业务。
未取得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安全培训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它机构和个人。
(四)省局定期公告取得三级、四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定期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检查。
(五)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统筹安排,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资质认定工作和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依据事实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四级资质的条件(一)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建安[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安〔2009〕90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首次考核申请表3、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4、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换证申请表5、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延期换证申请表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略)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安徽省特殊工种细则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发证工作由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四条省建设厅委托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负责对建筑施工起重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委托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被委托机构为考核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工作机构)。
第二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第五条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范围包括:(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二)建筑电焊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电焊作业;(三)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四)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维护和拆卸作业;(五)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
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质函[2015]29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2.16
【实施日期】2015.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15〕29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管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按照《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市〔2014〕185号)的要求。
为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两场”联动,防止质量安全事故,打击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
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房建市政项目项目经理和总监全部纳入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系统(以下简称IFA 系统)进行考勤,考勤结果实时上传到《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考勤信息网上公开。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质量员、安全员等)是否纳入IFA系统范围,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主决定。
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有关表格

附表一: 湖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申请表注:本表一式二份,每份表在照片处贴一寸照片一张,在表顶端微贴第三张照片(用于职业培训考核合格证)。
一份存培训考核机构、一份存市州建设主管部门。
附表二:20 年度、第批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计划表培训考核机构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本表一式二份:培训考核前15日送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或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省直培训机构),一份培训考核机构存底。
附表三:20 年度、第批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报名汇总表培训考核机构(盖章)年月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注:本表按职业工种汇总,同工种、同等级人员汇总在一起附表四:20 年度、第批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考评情况报告单附表五:湖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现场督导报告说明:1.督导员承诺本次督导中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如实报告督导情况,如有不符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督导结论(85分以上为优良、60分-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本报告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培训考核机构,两份提交当地建设行政监管单位。
附表六:20 年度,第批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成绩汇总表培训考核机构:(盖章)年月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注:本表按职业工种汇总,同工种、同等级人员汇总在一起制表人:复核人:审核人:附表七:20 年度,第批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证书核发汇总表培训考核机构:(盖章)年月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注:本表按职业工种汇总,同工种、同等级人员汇总在一起制表人:复核人:审核人:附表八:湖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理论考试成绩登分表评卷人签名:年月日注:培训机构存底。
附表九、湖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操考核成绩登分表考核机构意见:(公章)年月日注:培训机构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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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认定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三、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熟悉建筑工人培训考核业务,总数应不少于4人。
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培训教育工作经历,且具备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
四、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总数应不少于10人。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其中,承担中级工及以下各工种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承担高级工及以上各工种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五、具备与所培训考核工种(专业)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仪器、设备、机具等;
六、依托农民工学校建立的培训考核机构应符合《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建人〔2013〕做好人力资源,企业无忧
59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