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年版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下为全文: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病历书写规范年版(年月)课件

医生为患者开具的医嘱,包括用药、 饮食、运动等。
治疗计划
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方案及护理计 划。
住院病历的内容
病程记录
出院小 结
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
书写规范
清晰易读
内容真实准确
及时记录
存档管理
住院病历的存档管理
存档时间
存档方式
查阅权限
05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的优点与挑战
优点
挑战
电子病历的书写要求
定期归档
03
保密管理
04
借阅规定
04
住院病历书写规范
住院病历的内容
患者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联系方式等。
主诉
患者就诊的主要原因和症状描述。
现病史
患者就诊前的疾病发生、发展过 程及治疗情况。
住院病历的内容
既往史 个人史 体格检查
住院病历的内容
诊断
医嘱Βιβλιοθήκη 医生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
内容完整
01
表述准确
02
格式规范
03
电子病历的安全与隐私保护
数据加密
电子病历的数据应采用加密技术进行保护,确保数据传输和存储 的安全性。
权限控制
电子病历的访问权限应受到严格控制,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患 者的病历信息。
隐私保护
电子病历的隐私保护是重要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患者个人隐私不 被泄露。
06
病历书写规范的应用与案例分析
病历书写规范的应用场景
临床诊断与治疗 医学研究 医疗纠纷处 理
优秀病历书写案例分享
案例一 案例二
病历书写常见问题与改进建议
问题一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 2、正文:以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 数量、使用方法、用量。
• 3、后记:医师署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 品金额及审核、调配、查对、发药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署名。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第15页
四、处方药要求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该遵照 安全、有效、经济标准,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权。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第34页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 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惯用量;控缓 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惯用量;其 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惯用量。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第35页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惯 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 惯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 惯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 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惯用量。
• 4.患者在其它医院所作检验,应 注明该医院名称及检验日期。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第4页
• 5.急危重患者必须统计患者体温、 脉搏、呼吸、血压、意识状态、诊 疗和抢救办法等。
• 对收入急诊观察室患者,应书写 观察病历。抢救无效死亡病例,要 统计抢救经过,参加抢救人员姓名、 职称或职务,死亡日期及时间,死 亡诊疗等。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第36页
第二类精神药品普通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惯 用量;对于慢性病或一些特殊情况患者, 处方用量能够适当延长,医师应该注明理 由。
新版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
第37页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 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 日惯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 出15日惯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 超出7日惯用量。
病历书写规范年版(年月)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 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 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 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 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 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 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 加引号(“”)以示区别。
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 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 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重点写为 何入院)、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 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如已写了入院记录者,可在入院记录后写出出院 原因及出院医嘱。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 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 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 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 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不得用“成年”、“儿 童”字样。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 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 病。
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 肥胖、哮喘、痛风、糖尿病、肿瘤、癫痫、 先天发育异常、运动障碍及精神病等。
如有死亡,应当记录已故直系亲属的死亡原 因。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 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 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 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 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 等。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9、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10、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
(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5、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由病案室专人复印。
6、各医院的临床科室应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根据患者的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应有医患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8、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借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
1、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2、贯彻执行卫生部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202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3
书写格式要求
病历书写格式需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执行,包括患者一般情况、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 等不同类型病历的书写规范
02书写病历要求
书写病历要求
书写清晰
· 病历的文字记录必须清晰易读, 不得使用模糊或难以理解的词汇 或语句。
准确记录
· 病历必须准确记录病人的病情、 诊断、治疗和护理等情况,不得 遗漏重要信息。
07违反规范的后果
违反规范的后果
医生处罚
医生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可能会导致医疗事故发生,会受 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面临刑 事责任
医院处罚
医院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可能会导致医疗纠纷发生,会受 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面临社 会舆论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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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方式规范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方式保存病历,但应当确保可以随时查阅 对于电子病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数据存储方式进行保存,并保证其可读性和可验 证性
保密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进行保密,防止泄露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 未经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病历不得向任何人开放
06病历复印规定
病历复印规定
需要在相应的病历上签字,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签字内容
02
· 签字内容应包括签字时间、签字人和相应的病历内容。这些信息有助于
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签字流程
03
· 签字流程应明确规定签字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签
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05病历保存规范
病历保存规范
保存时间规范
住院病历应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年,有的甚至应长期保存 门诊病历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5年
2023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

2023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一、病历规范书写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符号、影像、切片等所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医疗活动获得资料,进行整理记录的行为,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要求,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文字工整、清晰、准确、规范。
病历资料需要复写时可以使用蓝黑色圆珠笔,不应使用易失效的墨水,遇错字应双线划,注明修改时间和修改人签名。
日期和时间应以规范统一的数字书写,采用N小时制记录。
医务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签名,实习和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需经审阅修改签名。
上级医务人员有责任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不得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病历应按规定内容书写,进修医务人员需认定后书写。
需要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授权人员无法签字时,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代签。
保护性医疗措施本人不宜说明时,应向患者近亲属告知并签字同意书,如无近亲属可由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代签。
二、认定病历真实性的方式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应先进行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质证,确定病历的真实性。
质证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对病历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医师签字等。
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内容前后一致性和规律性。
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现象。
三、病历保存年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XX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得少于XX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2023年最新病历书写规范及质量控制指标

病程记录的内容及要求
(二十四)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
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死亡病例讨 论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4.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 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 意见等的记录。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 诊疗情况确定。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72小时内完成,内容包
病程记录的内容及要求
(十七)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 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 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 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要求:手术记录中应当记录病理取材送检情况,记录植入物种类、数量。 (十八)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 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要求:应当由术者在术后24小时内书写。 (十九)术后应当连续三天查房记录病程。 (二十)使用人体植入物或特殊物品时,应记录名称、型号、使用数量、厂家等(术后将其标示产品信息的条形码贴入手术记录 中)。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有使用知情选择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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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 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 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 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 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不得用“成年”、“儿 童”字样。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 历的责任。
一页改动超过3处或者一处字数超过5个以上则重 新书写。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 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 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 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 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 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 标点正确。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 的病历的责任。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 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 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 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如:慢 性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 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 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 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昏迷者等,遵照自动授权原则。
第二章 门(急)诊病 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 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 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 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 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 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 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 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 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 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 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 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 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 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 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 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 成。
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 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 述者。
每次诊疗完毕做出初步诊断、暂不能明确诊断的,应有 进一步检查措施或建议。
初步诊断、医师签名写于右下角。 治疗处理意见其中也包括给病休假种类及时间;若要请
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目的和本科初步意见填上;若要 住院或转诊者也要填写入院证或转诊摘要。 法定传染病应及时、准确填写疫情报告卡。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 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 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 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 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 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 行。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 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 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 、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 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 、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 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 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 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 、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 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 动记录的行为。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 持续时间。
记录应简明扼要,字数一般不超过20个字。
原则上不能用诊断或检查结果来代替主诉;主诉多于一 项时,应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先后列出,但一般不超 过3个。如“发热4天,皮疹1天”。
如用体征代主诉,而现病史中发现有症状的需扣分。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 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 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 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 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规范。
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 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 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 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 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 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 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 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 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 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 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 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