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的思考_基于再犯危险的分析(天津社科院)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执行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重要性在法治社会中日益凸显。
它不仅能够有效减轻监狱压力,更能在保障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亟需完善。
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如《社区矫正法》等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问题尽管如此,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其次,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难题,如矫正措施单一、矫正效果评估机制不健全等。
最后,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有待提高。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效率的追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矫正效果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为矫正工作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使矫正措施更加科学、有效,提高矫正效果。
(三)推动刑罚执行体系改革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有助于推动刑罚执行体系的改革,使刑罚执行更加科学、合理。
四、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途径与建议(一)加强立法工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要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形成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二)丰富矫正措施应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制定多样化的矫正措施,如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以提高矫正效果。
(三)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应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矫正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要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矫正措施的依据,实现个性化矫正。
(四)加强社会参与应加强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摘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国家刑罚体系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资源不足、监督不力等。
为了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加强监督与落实,提升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能力。
最终目的是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才能让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同时也保障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宁。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社会问题、挑战、建议、监督、专业能力、重要性、健康发展。
1. 引言1.1 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和发展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将被判处管制、缓刑或社区服务刑罚的犯罪分子,委托给社区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以达到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这一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当时社会对于刑罚目的的认识发生了转变,强调罪犯的改造和社会融入,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始于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它的实施旨在避免对罪犯的过度惩罚,提高社会回归率,减少监狱的负担。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探索、完善和提升的过程,从最初的试点阶段到今天的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施过程中,我国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法规和政策,加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发展。
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入发展,为我国犯罪分子的改造、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1.2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始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主要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机构和加强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来推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框架,包括《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及预防问题的思考和分析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及预防问题的思考和分析写作提纲: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位关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关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成因及分析关于犯罪预防的概念关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分类预防及对策犯罪和重新犯罪的问题,是一种与人类文明发展相生相伴的正常的社会现象,就象跳蚤附身于动物身体、老鼠寄生于人类环境一样,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痼疾。
因此,对犯罪及重新犯罪的预防,已成为世界性的课题。
任何国家,不会因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同,或者因为民主理念的不同就会天然享有豁免权。
即对重新犯罪问题,先天都不能免疫,要依靠的是后天的防疫,来减少、避免这样的风险、减轻或者降低这样的社会危险。
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制,实践证明是对预测、预防犯罪,减少、减轻重新犯罪的行之有效的好的方法。
通过我们对重新犯罪危险性进行正确、准确的预测和评估,通过我们主动、积极地做好防控工作,特别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我们在一定层度上减少了犯罪,保持了治安环境持续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本文试图探讨的是我国行刑制度和方式发展新形势下,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的风险和相关的分析,笔者仅从基层实际工作的思维出发,供专家参考。
一、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有法律专业性的理解和民众常识性的理解。
在民众词典中,普通人的思维里,凡是过去犯过罪的,现在又犯了新罪的,都是重新犯罪,这样的理解同时也是广义的理解。
虽然目前国际国内对重新犯罪的法律概念并无权威性的界定,但在我国,一般都是以刑法中累犯的概念来界定重新犯罪的标准的,同时,1985年1月中央政法委批准的司法部《关于调查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犯罪、违法问题的几点意见》中提到的重新犯罪的政策性规定,也是我们的参考基准。
总体上,我国的重新犯罪,应该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一定期限内再一次实施的犯罪行为。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相应的社区矫正,旨在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这一制度在保障社会安全的也是对罪犯的一种社会回归机制,对于改善社会治安、减少监狱人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存在一些执行上的问题。
社区矫正的执行需要一支具备专业化的队伍来进行监管和管理,但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且缺乏职业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这就导致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罪犯的管理不够精细、个案化服务机制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社区矫正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可能会影响社会治安和罪犯的再犯率。
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还相对不够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特别是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更多地考虑到罪犯的个体差异,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以及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体系来保障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
社会对于罪犯的社区矫正也存在一些偏见和歧视。
很多人认为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还是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或者甚至可能会再次犯罪。
这种偏见和歧视导致了社会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接受度。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取得一定成绩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改进和完善。
应该加强对社区矫正队伍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社区矫正提供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法律依据。
还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对社区矫正的了解和接受度。
还应该注重对罪犯的个体差异化考虑,制定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和服务计划,为罪犯提供更加个性化的社区矫正服务。
也需要加大对社会对罪犯的关爱和包容,消除对罪犯的偏见和歧视,促进社会对罪犯的重新回归和接纳。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一环,旨在将非监禁性、可社会化的犯罪者,如缓刑、假释人员等,纳入社区进行监管和帮助,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改造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然而,随着社会治理的深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并就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提出一些思考。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不足(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对于一些具体的执行措施和责任主体的规定尚不清晰。
例如,对矫正人员的选拔、培训及责任认定等没有统一的规范。
(二)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主要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负责,但由于监管措施和程序不透明,缺乏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容易导致监管不力。
(三)社区矫正与社会发展不协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一方面,部分地区矫正资源不足;另一方面,社会对犯罪者的接纳程度有待提高。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思考(一)完善立法体系应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宗旨、原则、执行程序和责任主体等,并建立健全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
(二)强化责任体系要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社会力量的责任划分。
同时,对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机制进行规范。
(三)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加强对矫正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估。
同时,建立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促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加强社区矫正与社会的融合,通过开展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加强社会对犯罪者的接纳程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结语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监督等多方面的配合与努力。
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强化责任体系、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以及促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1. 引言1.1 社区矫正制度的背景社区矫正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19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引入社区矫正制度,旨在减轻监狱的负担,提高刑事犯罪分子的社会再接纳能力。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社区矫正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推广。
2013年,我国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实施机制,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奠定了基础。
社区矫正制度的背景还包括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求、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和社会风气的提升。
通过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目标,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000字】1.2 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在于对犯罪分子进行社会重新融入和矫正,帮助其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减少再犯率,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通过社区矫正,可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及时处理和惩罚,促使犯罪分子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自我改造。
社区矫正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改正自身错误的机会,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有效地减少监狱的人满为患问题,节约社会资源,并促进社会治安和谐,增强社会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社区矫正机构运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
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存在着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导致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效果不佳。
二是社区矫正资源不足,服务能力有限。
由于财政投入不足以及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社区矫正资源紧缺,服务能力不足。
三是社会对矫正对象的歧视和排斥态度明显。
社会对矫正对象存在偏见,难以接纳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造成他们在社会中无法获得尊重和支持。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制度的思考——基于文本和现实的比较分析任文启关键词: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设计缺陷,立法建议摘要:审前调查评估制度作为社区矫正前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置,是社区矫正的准入口。
目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文本表述与现实操作之间存在很大张力,需要重新反思这一制度的内核、理论支撑及其司法意义。
审前调查评估制度应当在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应当将其设置为必经程序,同时应当限制法官在量刑环节的自由裁量权,增加调查评估报告的影响权重,建立备案制度,并与重新犯罪建立勾连,推行责任倒查机制,这样才能在制度设置上更好实现权力制衡,为社区矫正在我国顺利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现实缘起:文本表述与现实操作之间的张力审前调查评估,是指针对拟判社区矫正的刑事案件,在法官做出判决前,由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用以说明犯罪人人格状况、社会关系及社会影响,评估其再犯可能性与社区接纳度,供法官进行酌情考量决定是否予以社区矫正的制度设置。
在一些欧洲国家,审前调查评估不限于拟判社区矫正者,而是扩展至所有刑事案件,又称为人格调查,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1]作为一种制度,审前调查评估是伴随社区矫正出现在问题视域中的。
[2]由于我国《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目前有关审前调查评估的制度设计源自于两高两部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文本表述为: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基于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审前调查评估委托机关(即启动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评估对象为被告人和罪犯,受托机关(即评估主体)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内容为被评估人的基本信息、表现对社区是否构成不良影响及最终是否应当被判处社区矫正。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的思考——基于再犯危险的分析

实质性要件 由原先的 “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变更为 人民法院 “ 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 险”后 ,笔者认
在这三个 阶段 中 ,判 决前的矫正期 内再犯危 险评估是基础 ,评估的重点在于社区风险的防范 ;入矫后的
☆ 作 者单位 :天津社会科 学院法 学研 究所
① 李萍、沈叶波 : 江苏社 区矫正评 估体 系的实践 与思考》 《 ,载刘 强、姜 爱 东、米久伟主编 : 社 区 《 矫 正理论与实务研 究文集》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 2 0 年 版 ,第 2 09 O页。 ② 需要 说明的是 ,重新犯 罪和 再犯的概念有 些许差别 ,笔者在此不做 严格 区分,认 为二者在 多数 场合 具有 同一性和可替换性 ,本文根据不 同语境做选择 使用。
《 罪 与 改 造研 究》2 1- 第 8 犯 01- 期 :  ̄ ' -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的思考
基 才 再 犯 危 险 的 分 析
于 阳
在 当前 的社区矫 正工作理 论研究 与实务 经验 汇总 中 ,各地 的社 区矫正 评估体系 的指标设 计与实践
操作可谓是其重 要一 环。在矫正实践 中,北京 、上海 、江 苏、四川等地 在社区矫正试点 中注重对矫正对
为 , 前不仅要进行 审前调查 ( 别是审前人格调 查 ) 审 特 ,而且还要进行判 决前的社 区矫 正风险评估——
既要对 犯罪人在 社区 中进行矫正 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还要预先对犯罪人在矫正期 内的重新犯罪可能性进 行初评 。。 换言之 ,只有在符合 实行 社区矫正规定 的前提下 ,人 民法 院才可 以判处管 制、宣告缓刑和作 出假释 决定 。这个 阶段也可 以理解为 是对 矫正期 内再 犯危险 的初步评 估。。 等到犯 罪分子入矫后 ,矫正 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要对其人身危险性和 阶段性 的矫正效果 进行评估和考察 ,建立社 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风 险评估机 制 ,以便 于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和分级 教育 ,这 个阶段可 以理解为是对矫正期 内再犯 危 险的再次评估 ( 深层次分析 ) 。犯罪分 子在解矫前 ,矫 正机 构和人员还要 对其重新犯 罪可能性进行评 估和预 测,并对 整个矫正期 内的矫正效果和质量进行 总体、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以便对重点对象加强管 控 ,对 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分级安置帮教 ,实 现预 防重新犯罪的 目的和罪犯再社会化 的改造要求 。这个 阶 段 可以认为 是对 矫正期满后的再犯危 险的深入评估 ,应当是对 重新犯罪风险的深层次的考察 、预测与展 望 。笔者认 为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应 当是贯 穿于 判决 前、入矫后、解矫前三个阶段的始终 ,从而形 成一 个完整 的体 系。其 中每个 阶段严 格按照 “ 首要 标准”的要 求,均体现 了对再 犯危险的分析与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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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卷第2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Vol.26 No.2 2011年3月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Mar.2011·犯罪学研究·完善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的思考——基于再犯危险的分析于 阳 刘晓梅摘 要: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应当贯穿于判决前、入矫后、解矫前三个阶段,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应严格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每个阶段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危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判决前矫正期内的再犯危险评估是基础,评估的重点在于社区风险的防范;入矫后的再犯危险评估是根本,以消除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危险性人格,不断提升矫正效果为目的;解矫前的再犯危险评估是关键,以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为目标。
关键词:社区矫正 再犯危险 犯罪治理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1020(2011)02-0118-06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为贯彻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即“两院两部”)决定在我国6个省份率先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迅速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截止2009年10月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7个省(区、市)的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区、市)14202个街道(乡镇)展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接近18.7万人。
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两院两部”又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并主持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两院两部”联合出台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收稿日期:2011-02-02作者简介:于阳(1979-),男,陕西蓝田人,汉族,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中国刑法学、犯罪学,天津,300191;刘晓梅(1972-),女,天津人,汉族,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法律社会学、犯罪学,天津,300191。
- 118 -法进程,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在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汇总中,各地的社区矫正评估体系的指标设计与实践操作可谓是其重要一环。
在矫正实践中,北京、上海、江苏、四川等地在社区矫正试点中注重对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开展审前调查,并设计风险评估测评量表,积极探索完善各地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
《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决定宣告缓刑和假释时,还要考察犯罪分子有无再犯罪的危险;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宣告缓刑和假释时,应当考虑其缓刑和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等等。
应当指出,原先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作出假释决定前,只要进行审前调查即可,无需进行风险评估。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更严格的时间性上来划分,审前调查应该是作为选用社区矫正的前置程序,而风险评估则是犯罪人进入社区矫正后的首次评估。
①多数学者也认为,审前不存在风险评估。
但在《修正案(八)》中对犯罪分子决定适用宣告缓刑和假释的实质性要件由原先的“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变更为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后,笔者认为,审前不仅要进行审前调查(特别是审前人格调查),而且还要进行判决前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既要对犯罪人在社区中进行矫正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还要预先对犯罪人在矫正期内的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初评。
②换言之,只有在符合实行社区矫正规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作出假释决定。
这个阶段也可以理解为是对矫正期内再犯危险的初步评估。
③等到犯罪分子入矫后,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人身危险性和阶段性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估和考察,建立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风险评估机制,以便于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和分级教育,这个阶段可以理解为是对矫正期内再犯危险的再次评估(深层次分析)。
犯罪分子在解矫前,矫正机构和人员还要对其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和预测,并对整个矫正期内的矫正效果和质量进行总体、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以便于对重点对象加强管控,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分级安置帮教,实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和罪犯再社会化的改造要求。
这个阶段可以认为是对矫正期满后的再犯危险的深入评估,应当是对重新犯罪风险的深层次的考察、预测与展望。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应当是贯穿于判决前、入矫后、解矫前三个阶段的始终,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其中每个阶段严格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均体现了对再犯危险的分析与评估。
在这三个阶段中,判决前的矫正期内再犯危险评估是基础,评估的重点在于社区风险的防范;入矫后的再犯危险评估是根本,以消除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危险性人格,不断提升矫正效果为目的;解矫前的再犯危险评估是关键,以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为目标。
笔者对这三个阶段的风险评估机制进行探究,并基于对每个阶段再犯危险进行相关分析与考察,就如何完善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判决前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第一个阶段即判决前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包括对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的考察,以及对犯罪①李萍、沈叶波:《江苏社区矫正评估体系的实践与思考》,载刘强、姜爱东、朱久伟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②需要说明的是,重新犯罪和再犯的概念有些许差别,笔者在此不做严格区分,认为二者在多数场合具有同一性和可替换性,本文根据不同语境做选择使用。
③事实上,笔者认为审前调查和判决前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二者虽名称不同,但其包含的内容却多有重叠之处,在特定场合二者概念甚至可以互换,只不过笔者更愿意称之为后者,主要是考虑更易于将“审前调查”纳入到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之中,使该体系更趋一体化。
- 119 -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的评估。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客观外化为一定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在相关刑事证据的佐证下比较容易把握,因而不是笔者这里探讨的重点。
而就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所做的评估,即为判决前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这点和审前人格调查的内容有异曲同工之处。
审前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
①有学者认为,刑罚的量定,不仅要考虑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更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尽管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但中外学者普遍认同人格是把握人身危险性的一个重要工具。
而要称量犯罪人人格状况,缜密的人格调查是关键。
在此认识基础上,该学者进一步制订出包括犯罪人个体情况、环境情况和犯罪情况等三个方面的人格调查表。
②犯罪危险性人格目前测量的方法和诊断主要有结构性访谈、自我报告和临床评定等三种方式,一些学者设计了个性调查表和危险性人格障碍检查表,并运用前两种方式进行检测,取得了较好的信度和效度。
③判决前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程序应分为六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及犯罪人的案情和基本情况作出初步审理与判断,并提出拟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对象名单;第二步,犯罪人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承接工作,对人民法院提供的犯罪人名单进行考察,收集信息,综合分析,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第三步,社区矫正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第四步,法院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阅审与采信;第五步,人民法院对风险评估对象判决与决定;第六步,风险评估效应的信息反馈、考核与评价。
④在整个评估体系中,风险评估是否科学、准确,应在评估之外有一个检验标准。
这个标准的核心内容是,在日常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矫正对象的思想、情绪和行为表现符合或基本符合风险评估报告的分析判断与预测,实际表现危险程度在风险评估报告界定的范围内。
这应成为检验风险评估是否科学、准确,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准。
此外,人身危险性评估虽然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的人格为基础,但犯罪倾向性人格的形成、具有犯罪倾向性人格的人是否犯罪、何时犯罪,以及这种倾向性人格将如何变化,都与其生活的环境密切相关。
因此,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不仅是对矫正对象人格的评估,还需要对影响对象再犯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价,这就要求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人民法院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在作出判决前,可依职权委托区县一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由区县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就其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书面评估意见,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参考。
二、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的再犯危险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的再犯危险评估,亦可以称为入矫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评估。
而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应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三个月内完成,主要评估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内重新犯罪的概率,这个阶段也可以认为是对矫正期内再犯危险的再次评估(深层次分析)。
此外,在矫正期内进行阶段性的矫正效果评估和需要评估也是必不可少的。
矫正效果评估设计的指标、得出的数据和结论,①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②周国强:《人格调查制度在中国的境遇》,载刘强、姜爱东、朱久伟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0-234页。
③张文、刘艳红、甘怡群:《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175-187页。
④徐振奇:《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构想》,《中国司法》2007年第3期。
- 120 -对矫正期内的再犯危险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阶段性的矫正效果评估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区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随着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是否有明显变化,从而决定是否对其逐步推进累进处遇,真正体现社区矫正(刑罚)个别化原则,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①在社区矫正的管理中对服刑人员进行需要评估,旨在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满足服刑人员合理需要,抑制或消除其不合理需要乃至重新犯罪动机的形成,预防其重新犯罪,使其能较好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