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2.发现房屋结构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并做好记录,对非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损坏应及时安排修理;
3。每季度2次巡查围墙、屋面排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等,保持围墙完好,保障排水畅通;
4。每月1次巡查道路、路面、井盖、地下车库等,保持路面、地下车库平整、无积水;
5.每日1次巡查楼内公共部位门窗及休闲椅、凉亭、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户外设施,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保证户外设施安全使用;
6.每周3次巡检公共照明设备,修复损坏的灯具,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
7.主要共用设施设备系统每周检查2次,每季度保养1次,设备房每月清洁1次;其中消防泵启动每年不少于2次,每月检查1次灭火器,电梯配置必要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通讯设备,出现困人情况15分钟内到位,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处理,及时解救被困乘客;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产生的水电费用。
项Hale Waihona Puke 目服务内容收费构成
(三)
公共秩序维护
三级
0.50
1。 配有专职的公共秩序维护员,24小时值班;
2。 建立公共秩序维护员管理规定、公共秩序维护员站岗值勤标准、公共秩序维护员巡逻值勤标准、公共秩序维护员交接班要求、公共秩序维护员培训制度、人员和大宗物品进出登记制度等规章制度;
4。 物业服务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完善、易于检索;
5。 管理人员服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
6.公开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办事指南等。
1. 设置物业服务中心,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配置完备;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_0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_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4 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9)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19〕3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完善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我局制订的《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2月22日附件: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
苏州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建立“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平台”,采集、记录、评价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筹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编制信息内容并适时合理调整。
第四条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
企业注册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五条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的信息,并报送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中山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中山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中山市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和执行。
以下是关于中山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内容,详细介绍如下:一、收取依据根据中山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对于空置房屋,将收取一定比例的物业费作为管理费用。
物业费的收取依据主要包括房产的面积、地理位置、规模以及出租状态等因素。
二、收费对象中山市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适用于所有未出租或者闲置的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各类房屋。
只要房屋未出租或者闲置超过规定的时间,即被视为空置房屋,需要缴纳物业费。
三、费用比例中山市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一般按照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具体比例会根据房产所在地区、档次和等级等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住宅类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比例较低,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的物业费比例较高。
四、收费期限中山市的空置房物业费按照每年进行收取,一般为按季度或按月收费的方式进行。
房主需按时缴纳物业费,并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罚款等相应处罚。
五、办理流程对于空置的房主来说,需要及时到当地的社区或物业公司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证、身份证等。
通过验证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后,才能办理物业费的缴纳手续。
六、费用用途中山市的空置房物业费主要用于房屋的管理、维护和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物业公司会对房屋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另外,部分物业费也会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
七、减免政策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空置房主,中山市也有相关的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某些特定的群体或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减免或者分期缴纳。
具体的减免政策会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执行。
总结:中山市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主要根据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规模和出租状态等因素进行制定和执行。
物业费用主要用于房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房主的权益和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于符合条件的空置房主,中山市也会有相应的减免政策。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协助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已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需要调整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均超过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诚信经营、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 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4. 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5.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8.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下列职责:1.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3.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4.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提供服务,并合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内容、费用、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业主的使用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专项存储,不得挪用。
物业诚信承诺书范文

物业诚信承诺书范文尊敬的业主朋友们:大家好!咱们物业就像这个小区的大管家,为了让大家住得舒心、放心,我们在这里郑重地给大家许下承诺。
一、服务态度方面。
咱们物业的每一位工作人员,不管是在门口站岗的保安大哥,还是在办公室处理事务的客服小妹,都会把笑脸当成标准配置。
您要是有啥问题找我们,保证不会看到一张冷冰冰的脸,也不会听到不耐烦的语气。
我们就像热情的邻家小伙伴一样,耐心听您说话,积极回应您的需求。
要是我们哪个人态度不好,您就直接来物业办公室投诉,我们一定严肃处理,让他好好反省,重新学习怎么好好和业主聊天。
二、服务质量方面。
1. 安全保障。
保安兄弟们可是小区安全的守护神。
他们会像超级英雄一样,24小时不间断地巡逻小区。
不管是白天还是黑夜,不管是寒冬还是酷暑,他们都会瞪大双眼,警惕着任何可能的危险。
小区的门禁系统也会严格管理,不会随便放陌生人进来。
就像守护宝藏一样守护咱们小区的安全,让您在家能安心睡大觉,不用担心有什么坏人闯进来。
监控设备我们也会定期检查,保证它们正常工作。
要是哪个角落出了问题,我们会像抢修宝藏地图一样,迅速修复,绝不让监控有死角。
2. 环境卫生。
清洁阿姨们会像魔法小精灵一样,把小区打扫得干干净净。
楼道里、电梯里、小区的道路上,每天都会焕然一新。
垃圾桶也不会臭气熏天,我们会及时清理,就像对待自己家的垃圾桶一样用心。
要是您发现哪个地方脏了,只要告诉我们,我们会立马让清洁阿姨带着她的魔法扫帚和抹布飞奔过去打扫干净。
3. 设施维护。
小区里的各种设施,像电梯、路灯、健身器材这些,就像是我们的小伙伴,我们会好好照顾它们。
定期检查、维修,要是哪个设施突然生病了,我们的维修师傅就像医生一样,带着工具包迅速赶到现场,妙手回春。
我们可不会让这些设施老是出毛病,让大家用着不方便。
三、费用管理方面。
1. 物业费是我们维持小区正常运转的“粮草”,我们会合理使用每一分钱。
每一笔物业费的收支都会清清楚楚地记录下来,就像记自己家的账本一样仔细。
物业公司诚信承诺书

物业公司诚信承诺书物业公司诚信承诺书1在全民构建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时期,作为和布克赛尔县的一个物业企业既承担着依法经营、服务业主的光荣使命,更肩负着遵守市场规范、构建和谐物业的.历史重任。
为此,我们郑重承诺:一、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牢固树立物业管理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规范服务行为,遵纪守法。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恶意竞争,努力维护本县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
三、自觉增强合同意识,做到诚实信用、服务规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实施物业管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不随意提高物业收费标准,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四、管理服务人员尽职尽责,统一着装,热情主动,服务及时,便民利民,尊重、关爱、善待业主。
五、企业撤出服务小区时,按照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做到交接及时、资料完整、态度和善。
六、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履行职责。
承诺人:日期:物业公司诚信承诺书2尊敬的__广场广大业主:您好!我公司本着为本区业主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注意提高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质量,注重通过加强物业管理,保护住宅小区建设整体环境和使用功能长久良好,利于小区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小区智能化建设,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的家居理念,并通过我们有效的管理模式,用持续改进的服务过程,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达到业主的满意。
具体开展工作如下几方面:1、物业公司设有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小区一切日常管理事务及投诉处理,客户中心实行24小时公开电话服务(按装座机)。
投诉处理率100%。
2、卫生清洁:如我公司接管本区首先对业主最急切盼望改善的综合环境进行整治,对小区西墙外垃圾场外进行清理。
日常保洁将据公司保洁作业标准,负责该小区内公共区域、楼道及公共设施的卫生保洁,保持无污渍、垃圾、杂物,保持所有公共区域的设施之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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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7月8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中建通【2016】124号公布 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及其从业人员从业的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采集、认定、披露、使用、管理和等级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包括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的外来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要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分公司)。
从业人员是指在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的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
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物业服务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等,以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市住建局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住建局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国家(省、市)物业示范项目评比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依法依规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五条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信息采集、认定、披露、使用、管理和等级评定的活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真实和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市住建局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市住建局政务网的中山市物业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下称诚信平台)归集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诚信信息内容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两部分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诚信等级评定等六个方面内容。
诚信信息内容要与企业在中山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情况相符。
(一)基本情况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及其它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从业人员数量、项目维修资金收取情况等信息。
已在本市备案的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在中山市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以及所属工作人员、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龄、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专业证书有效期等信息。
(二)业绩情况包括:企业经营状况、物业管理项目基本情况、委托合同签订情况等信息。
(三)变更情况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信息。
(四)良好行为包括:1、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获得镇(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表彰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2、经市住建局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五)不良行为包括:1、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管理等相关规定;2、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受到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通报批评;3、在物业服务收费中出现不按规定进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等不良行为;4、在物业项目招投标中出现串标、围标、行贿等不良行为;5、企业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伪造专业证书、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恐吓、斗殴等不良行为;6、经查实,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或工作失职的,经督促仍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7、经人民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诚信信息采集和认定第七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住建局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提供资料由市住建局建立对应的《中山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档案长期保存。
第八条《中山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的信息采集主要通过企业自行申报、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等方式,诚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基本情况:企业初次建立《中山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时,提交有关资料,由市住建局核实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业绩情况:企业的业绩数据根据物业管理项目情况,由市住建局核实后导入。
(三)变更情况:诚信平台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住建局核实后予以修改。
(四)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应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住建局核实后予以录入。
(五)不良行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以企业自报为主,企业应在受到相关执法机构行政处罚或认定其他不良行为后,在10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市住建局;以及由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由相关部门报送市住建局并附上证明资料,市住建局核实后予以录入。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的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在10日内向市住建局申报,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十条诚信信息资料的认定,是与物业管理有关并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一)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决定文书;(二)已生效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司法机关判决书、裁定书、司法建议书或仲裁裁决书、经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协议书;(三)已生效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签发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属于物业管理的不良行为,并经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调查属实的;(六)经行业协会认定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材料;(七)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章诚信等级的评定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等级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诚信等级评定的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评定分值在120分(含12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评定分值在90—119分之间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评定分值在60—89分(含60分)之间的为C级, 表示信用一般;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市住建局制定中山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行为记分办法,以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经市住建局核实后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将会即时录入《中山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通过诚信平台进行诚信分值动态计算。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凭有效《中山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的诚信等级信息,作为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理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登记备案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如下:(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行业各类奖励或者评比中优先考虑。
为其从业人员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信息与机会,行业各类奖励或者优秀评比中优先考虑。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其从业人员须定期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三)对C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并勒令限期整改;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1、取消参加行业评优资格;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3、在办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等业务时予以全面审查;4、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中山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须定期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5、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为主机制,实施警告制度、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1、取消参加行业评优资格;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3、在办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等业务时予以全面审查,并由市住建局联合行业协会向本市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通报;4、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中山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5、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五章诚信信息的公布第十五条通过市住建局政务网的诚信平台,实行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变更信息、业绩情况、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经核实确认后记入诚信档案系统,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不良行为经确认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被公布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查。
市住建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十七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属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布期限为3年。
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1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从获得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并经市住建局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整改结果,其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市住建局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至整改完毕为止。
第十九条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市住建局应及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评定结果每年更新,但历史记录保留备查,作为行业评比及其它评定的依据。
第六章诚信信息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住建局、镇(区)住建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对企业及物业管理区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受检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要求受检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四)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出具整改通知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