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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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发、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形式通过资本市场向社会公开进行股本融资所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应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因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账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银行专用账户内,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及其总投资额,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资金收支预算安排,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募集资金的使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并报财务总监签批后支付。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帐,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按月向财务总监报告。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就项目进度、工程质量与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遇有特殊情况,总经理应向公司董事会做出专题说明。

第十一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交易。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使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开设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专项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等事项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专项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存放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规范运作。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发展战略;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3.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4.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符合上述原则。

第九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用于主营业务;2.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3. 用于偿还债务;4. 用于投资建设项目;5. 用于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第十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变更第十一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变更情况,包括变更原因、变更金额、变更后的资金用途等。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本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结合*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总部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品种)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的资金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法和透明管理,建立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募集资金的定义、目的和范围入手,细致分析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募集资金的定义、目的和范围1.定义:募集资金指的是企业、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资金,包括借贷、股权融资、债券发行、众筹等方式。

2.目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透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范围: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政府监管制度、行业协会自律制度等。

三、募集资金的主要管理制度1.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防范等环节,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2.投资决策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投资决策制度,包括项目评估、风险分析、资金配置等流程,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3.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包括财务报表、业绩公告、投资风险等信息的透明披露,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公平竞争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制度,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5.客户保护制度:建立客户保护的制度,包括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的整体风险和信誉。

6.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合法、合规的管理制度,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的要求1.规范性: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应基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2.保护性: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应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3.透明性: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公开透明,通过信息披露等方式,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4.审计性:建立独立、公正的审计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防止腐败和违法行为。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为了满足运营发展的需求,通过公开或私下形式向投资者或合作伙伴等渠道募集资金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募集资金的安全及合理利用。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募集资金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不得违法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信息公开原则:募集资金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开,投资者应充分知情并了解投资风险,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欺诈行为发生。

3.风险防控原则:募集资金应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预警,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避免出现重大损失,保护投资者利益。

4.效率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在经济、安全、有效的范围内进行,提高投资回报率和社会效益。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措施1.严格审核机制:建立募集资金项目的准入审核机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风险等,确保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2.定期报告制度:募集资金项目应定期向投资者及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风险控制情况等,确保信息及时公开透明。

3.监督检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是否用于约定的用途等,防止滥用资金和欺诈行为。

4.投资风险提示制度: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风险提示,并签署相关协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资金监管制度: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避免滥用或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

6.损失补偿机制:对于募集资金的损失,应按照事先约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补偿,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维护公共利益,加强社会形象的塑造。

三、募集资金的管理流程1.资金需求分析:企业或组织根据运营发展的需要,分析和确定募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时限。

3.资金募集:根据资金筹划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私募股权、债券发行等方式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1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

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

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

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

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

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

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

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

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

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责任1.1 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负有整体管理责任,应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1.2 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募集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核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投资人公开相关信息。

二、募集资金的投入范围2.1 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和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市场推广等相关费用。

2.2 募集资金还可以用于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比如偿还债务、增加流动性等。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3.1 公司应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的使用渠道和时间节点。

3.2 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并进行书面记录。

未经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计划。

四、募集资金的资产保全4.1 公司应妥善保管募集资金,并建立完善的资金监控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运用。

4.2 公司应与银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合作,进行资产的管理和风险控制,防止资金的流失和损失。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督5.1 公司应定期向投资人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管机关的审核和调查。

5.2 在公司进行定期财务审计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应纳入审计范围。

六、违规处理6.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计划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补正错误。

6.2 对于挪用或滥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7.2 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7.3 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机关备案。

总结:以上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通过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责任、投入范围、使用程序、资产保全、使用监督和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公司需担负起信息公开的责任,接受监管机关的审核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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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9年7月18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内容应纳入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九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批(或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确认的审批流程中规定的相关权限人员审批后)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头像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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