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车位作为设备还是不动产法律见解-可参考阅读
电梯 机械车位属于特种设备有关规定

机械式立体车库是停车设备的一种,属特种设备产品之一,具有存取方便,运行经济,维修方便,占地面积少等特点,是当前应对车辆较多而停车面积较少的一种解决方案。
[1]机械式立体车库占地面积少,建设费用低,无堵车现象。
下层车位存车状态下,整条路堵车现象同自然车库;上层车位存、取车,路面不会出现堵车现象,因旋转后的车位直至落到地面仅占2.3米的路面,不影响别的车辆通行。
与二层升降横移式立体停车库相比,可节约20%左右的场地建设面积,建设成本较低。
1.存取方便,免除初学车手停车之忧。
上下车位宽度均为2.3米,无二层升降横移机械车库人为的“窄门”,下位停车与自然车位无区别,上位停车为旋转90度后落在路面的活动式车板,车辆存取均为无拐弯的直行方式,不倒车,所以该型车库的上车位尤其适合技术不太熟练的新手停取车。
(停、取车示意图见附件二)2.安全性、可靠性高。
一个车位一个系统,故障率不到二层升降横移式停车库的1/5;结构简单,安全性、可靠性高,故障率极低;即使发生故障,在未修复前,上层车可通过手动实现取车,整个车库不会出现取不下车的现象,管理处无需担心客户取不了车。
3.运行经济。
每存取一辆车耗电约0.07kwh,无需管理员到车位操作,与固定式停车场相比,无需增加管理人员。
4.维修简单,维护成本低。
单片机控制下的简单机械运动设备,普通电工即可维护;每车位维护费用约20元/月。
停车位安装第一年内,第3个月、第6个月、第12个月,厂方派专人免费巡查维护3次。
一年以后,每天上、下循环小于10次的停车台,每半年~1年在指定加油处,加一次黄油。
每天上、下循环大于10次的停车台,适当增加加油次数。
国家标准产品标准JB/T8910-1999《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10215-2000《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10475-2004《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10474-2004《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10545-2006《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8909-1999《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国质检[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JB/T8713-1998《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GB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设计标准JGJ100-19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GB50067-19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BJ08-60-97《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范(上海市标准)》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4046-199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工程标准TJ213(四)《机械式停车场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5106-1998《机械式停车场安全规范总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由是由朱镕基总理签署,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了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内容和范围、物权的取得、物权的保护等一系列法律规则。
在物权编中,对车位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车位的理解与适用进行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车位的界定非常明确。
物权编第244条规定,车位是指专供机动车停放的不动产中的一部分。
这一规定明确了车位的性质和用途,车位是不动产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停放机动车辆。
因此,在解释和适用物权编时,我们应当严格遵循对车位的这一界定。
其次,物权编对车位的取得方式进行了规定。
物权编第256条规定了车位的出售、赠与、继承、拍卖等权利取得方式,这些方式与其他不动产的权利取得方式基本相同。
在购买车位时,应当签订购车位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合法拥有车位的所有权。
此外,物权编对物业管理者优先购买车位的权利进行了规定,这为物业管理和停车场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物权编对车位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权编第253条规定了车位所有权人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
车位所有权人享有对车位的独占使用权,可以自由支配车位,并享有由车位所带来的收益。
同时,物权编也规定了车位所有权人的义务,包括保护、维修车位,确保车位的正常运营和使用。
最后,物权编对车位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权编第258条规定,车位的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车位的所有权。
这一条款明确了车位所有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为车位所有权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同时,物权编还规定了对车位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强了对车位的保护力度。
总结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车位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包括对车位的界定、取得方式、权利和义务以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在解读和实践中,我们应当遵循这些规定,确保车位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机械停车位的产权登记问题

机械停车位的产权登记问题某市登记机构询问:近年来,我市机械停车位逐渐增多。
机械停车位具有占地面积小、空间利用率高等优势,是解决停车问题的有效手段,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出售和产权登记的相关问题。
机械停车位大多是在室内,建设成本高,如果不允许其销售,开发企业将无法承受;开发企业销售以后,如果不予登记,业主权利得不到保障,业主也无法接受。
问:机械停车位是否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如可以,应如何办理登记?金绍达:机械停车位是通过载车板的升、降和横向移动来达到个体车位的使用目的,有的停车设备工作时要留有交换的空车位,因而可以停车的数量并不一定是一层停车位数量和车位层数的简单迭加。
对于某一个个体车位来说,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
因其位置可以移动,又不是一个独立的空间,与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并不吻合。
但是对于一个机械停车单元整体来说,其位置是可以具体确定即特定的,并且有明确的经界。
载车板虽然可以移动,但犹如建筑物内电梯的轿箱,是机械停车单元整体的组成部分,因此,一个机械停车单元整体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
机械停车位的个体用户一般只是购买1-2个车位,很难要求车位业主将机械停车单元整体购买或转让。
因此,仅仅解决机械停车单元整体登记问题还无法解决个体买主的产权登记和日后的权利转让问题。
考虑到机械停车单元只有作为整体时才是一个特定的空间,因此,只能将车位整体作为登记的基本单元,把个体买主作为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其份额以某一停车单元所能提供的实际停车位数量划分,有几个实际停车位就分为几份。
这样,买主日后可以采用转让其共有份额的方法,来解决个体买主的登记和日后的转让问题。
开发企业在初始登记时,可以将机械停车单元作为整体登记。
在机械停车位销售时,可按照按份共有的份额转让来处理。
对于个体买主的登记和转让,还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共有人共同申请问题,另一个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一、共同申请问题1.在开发企业转让给业主时,可以在销售完毕或基本完毕时由业主共同申请或由开发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代理申请,如果提出登记申请时车位尚有未销售的,未销售的份额由开发企业作为共有人申请。
地下车库、地面车位、机械车位归属全解析

地下车库、地面车位、机械车位归属全解析 2007年04月13日21:33 点击:4378)本站昨天报道的“物权法权威解读:南京15%标配车库归业主将撤销”一文引起强烈反响。
今天本站购房求助栏目以及新闻热线接到多位网友的求助,地上车位归属如何划定?业主共有车位如何分配?小区机械车位又该归谁?对此,本站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专家,他们表示,车库的归属划分重要的是看车库面积是否计入公摊,假如计入公摊则归全体业主所有,假如不计入公摊,一般情况下属于开发商所有。
未计入公摊的“地下车库”归开发商《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解读:按照南京市房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恒的解释,根据上述条文,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一般情况下规划的地下车库)的归属,首先是开发商的,购买人跟开发商定合同,再以合同的方式取得,而不是购买人当然、依法取得。
既然是从开发商那儿取得,就等于说车库是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与客户约定。
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同时也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即常说的“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就意味着,现在惯行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企业将地面车位据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地面车位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
明确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那么业主对地面车位享受平等的权利,在不能够满足车位平均分配的情况下,专家认为,较好的方式是全体业主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出租或出售经营车库,再将所得进行公平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中还提到“占用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他场地肯定是计入全体业主公摊面积的场地,当然这不排除地下车库有计入公摊面积的部分,那么,假如符合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车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物权编是对物权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一部分。
其中包括了对车位这一特殊物品的相关规定和适用。
下面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车位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讨论。
一、车位的性质车位是指用来停放汽车的特定场所,通常是停车场、车库等地方的一块指定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车位属于不动产的一种,是具有明确界限且可以独立使用的物品,因此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物权。
二、车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车位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车位的占有、使用及处分的权利。
车位的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决定对车位的使用和处分,包括出租、出售等。
车位的所有权人也有义务保管车位,确保车位的安全和整洁。
三、对车位的侵权行为处理在日常生活中,车位的所有权人可能会面临他人侵犯其车位的行为,例如他人未经允许非法占用其车位。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侵权行为,车位的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车位的租赁和转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车位的所有权人可以将其车位进行租赁或者转让。
在车位租赁或转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依法达成租赁或转让协议,并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租赁或转让车位的行为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车位的纠纷解决在实际生活中,车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纠纷的产生,例如车位的界限问题、临时霸占等。
对于车位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对纠纷进行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车位的公共管理在一些情况下,车位可能属于公共设施,例如社区停车位、单位停车位等。
对于公共车位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车位的使用和管理也需要符合相关的规章制度,并遵守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车位的相关规定和适用,从不动产的性质、所有权和义务、侵权行为处理、租赁与转让、纠纷解决以及公共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指导。
机械式立体车库的特点及运用探讨

机械式立体车库的特点及运用探讨机械式立体车库是一种以机械设备为核心的立体停车设备,它利用电动机驱动升降机械,将车辆停放在垂直或水平的停车层面上,从而实现多层停车。
它的出现,极大地缓解了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广泛应用于大型商业综合体、住宅区、办公楼、医院、机场等地方。
本文将从其特点和运用两方面进行探讨。
1、节约空间。
机械式立体车库具有立体化停车特点,占地面积较小,特别适合在繁华城市地带,作为解决城市停车难的利器。
2、单次停车时间短。
由于机械升降机的快速运转,一个停车位在机械式立体车库内停车的时间大幅减少,优化停车效率,节省用户的时间。
3、多层停车方便。
机械式立体车库采用升降立体式停车方式,能够提供多层停车,便于用户停车,迅速找到合适的停车位,同时也可以增加停车单位面积的接纳量。
4、安全性高。
机械式立体车库的车位为独立式波形钢板或钢筋水泥,可以承受超重负荷,同时也具备自动报警、滑动式防盗门等安全措施,保证了车库的安全性。
1、商业综合体。
机械式立体车库是商业中心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能提升商业中心的客流量,供应停车短缺的场景,为顾客提供更为便捷的停车服务。
2、住宅小区。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口集聚在城市中央,住宅小区内的车位有限,机械式立体车库成为解决停车问题的重要手段,可以因地制宜地对小区的现有条件进行改造建设。
3、机场及大型交通枢纽。
机场和大型交通枢纽的车位需求量非常大,人流量和物流量也非常庞大,机械式立体车库能够为交通枢纽的运输和出行提供便捷,提高运输效率。
4、医院。
机械式立体车库能够为医院的就诊者提供方便的停车场所,大大缩短接受治疗者的时间,同时也方便医护人员的停车需求。
总之,机械式立体车库具有节约空间、单次停车时间短、多层停车方便、安全性高等特点,在城市停车难的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更具备广泛的应用前景。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机械式立体车库的性能将得到不断升级和优化,越来越广泛地服务于城市停车领域。
机械式立体车库的特点及运用探讨

机械式立体车库的特点及运用探讨【摘要】机械式立体车库是一种智能化的停车设施,能够通过机械设备将车辆垂直移动,节省停车空间。
本文从介绍机械式立体车库的定义和发展背景入手,分析了其特点和与传统车库的对比。
同时探讨了机械式立体车库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性和社会意义,指出了它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应用场景。
虽然机械式立体车库具有更高的停车效率和更节约空间的优势,但也存在着建设和维护成本高、维修难度大等不足之处。
通过对其优势和不足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机械式立体车库在现代城市发展中的作用。
【关键词】机械式立体车库,特点,对比,应用场景,发展趋势,优势,不足,未来发展方向,城市规划,社会意义1. 引言1.1 什么是机械式立体车库机械式立体车库是一种利用机械设备将汽车垂直移动到指定位置并进行存放的智能化停车设施。
通常包括多层停车平台、电动升降装置、控制系统等部件,能够有效利用空间,提高停车效率。
机械式立体车库通过自动化的操作,将车辆垂直停放在立体结构中的空间,不仅能够节约停车场地面积,还能够缓解停车位紧张的问题,提高停车效率,改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机械式立体车库的设计理念以节约空间、提高效率为核心,将传统停车方式由水平转变为垂直,极大地丰富了停车场的形式,使其更加灵活多样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数量的增长,机械式立体车库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
1.2 机械式立体车库的发展背景在发展初期,机械式立体车库主要出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和欧美国家等。
这些国家由于城市面积有限、停车位资源有限,因此更加重视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
机械式立体车库以其节约空间、减少建筑面积、提高停车效率等优点逐渐被引入并广泛应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停车难问题愈发突出,机械式立体车库也开始在中国各大城市得到推广和应用。
不仅在商业区、住宅区等地方建设了机械式立体车库,甚至在一些景区、机场等场所也开始引入这种智能化的停车设备。
车库机械车位管理规定

车库机械车位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汽车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车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人们对于车位的需求,车库机械停车位应运而生,它不仅可以节约车位,还可以提高车位利用率。
然而,为了保证车库机械车位系统的顺利运营,必须制定一定的管理规定。
1. 机械车位使用管理1.1 使用机械车位需要申请业主或租房户需要在车位管理办公室填写申请书,提供使用机械车位的车牌号码和个人信息。
同时,要缴纳管理费用。
车库机械车位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租使用机械车位。
1.2 机械车位使用顺序机械车位使用顺序按照到达时间顺序进行排队。
如果车位被其他人使用了,需要等待对方使用完毕再使用。
1.3 不能自行维修和改装机械车位属于特种设备,非专业人员不能进行拆卸、维修和改动。
如果发现机械车位有故障或者需要进行维修,请及时联系车位管理办公室。
2. 机械车位安全管理2.1 车位操作说明车位管理人员需要给车主提供机械车位操作说明,让车主能够准确无误地使用机械车位。
在机械车位正常使用期间,车主需要听从车位管理人员的指挥。
2.2 机械车位安全保障车主在使用机械车位时,需要注意事项:•机械车位只能停放轿车。
其他车型不得进入。
•机械车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机械车位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等消防危险物品。
•机械车位内严禁进行保养、加油等维修性质的操作。
•机械车位内不能倒车。
确保机械车位正常使用,车位管理人员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车主的安全。
2.3 防盗防损管理机械车位采用封闭式设计,只有车主和车位管理人员才有使用权限。
为防止恶意破坏和盗窃,车位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巡视机械车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或报告监管部门。
车主需要妥善保管好钥匙,发现遗失应及时报告车位管理办公室。
3. 管理费用规定机械车位管理费用包括设备维护、保养费用、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支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购买了机械车库后,还要面临一道槛,那就是该机械车库的特殊属性使其身份模糊,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未对此有明确规定,机械车库的价格监管、销售和租赁规范,目前都存有一定争议,更无法办理产权或过户手续。
机械车库设备包括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管理收费系统、停车导航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读卡机、停车管制工具等部分,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机械系统。
对于这样的大型设备,具体到每一个停车库,到底算动产,还是算不动产?未明确、肯定。
据相关资料介绍,机械及机械车库的运作和建造原理本身也存在许多差异,日本等国以升降横移式为主,欧洲的德国和意大利多为巷道堆垛式。
如何给机械车库一个法律上的名分,令立法人士颇费思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即将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中,机械车库没有纳入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机械车库不能像房屋一样取得产权证,从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立法的空白造成不少开发商与业主的困惑,在商品房买卖矛盾和物业矛盾的影响下,更有一些业主进一步质疑开发商能否处分和买卖机械车库,并让机械车库的买卖充满了"火药味立体车库定性之争:建筑、设备还是构筑物?2017-11-30 08:46作者:凌学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高级经济师,法学博士一、立体车库法律属性充分利用垂直空间的立体车库已在众多城市应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地紧张和停车难。
然而,当投资人意图对立体车库融资时,是以设备还是以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抵押呢?单独建设的立体车库绝大部分被出租使用,此类债权是基于设备动产权利还是建筑物不动产权利?立体车库占地被征收时,补偿是按建筑物还是按设备拆除?消费者购买立体停车位,其合同标的究竟是设备使用权还是建筑物所有权?在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纠纷下,有业主质疑,开发企业是否有权出售立体停车位呢?立体车库的定性模糊,引发了立体停车位买卖合同订立、物权公示、财产转让、物业管理、侵权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并导致开发企业、投资人、融资人、管理者、消费者、业主等多方主体的集体困惑。
二、现行规范将立体车库定性为特种设备立体车库中的机械车位未被纳入《房屋登记办法》中的房屋或特定空间登记范围,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也未作明确,这意味着它不能像房屋一样取得不动产权属登记凭证,从而无法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
根据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分类》(GB/T20776-2006)、《机械式停车设备分类》(GB/T 26559-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机械车位被划归起重机械,如同电梯一样,作为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监察等管理。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明确,层数大于或者等于二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后,经检测机构验收合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机械设备应由专业人员看护及操作,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作了规定,但未规制其产权。
三、地方实践对立体车库已然破冰成都、南昌、上海、南京、常州等地的相关规范和司法判决仍将立体车库有条件地认定为建筑物而非设备。
成都市自2014年9月起对机械式车库所有权进行初始登记,并可按基本单元办理转让、抵押、预告、更正、注销等不动产登记事项。
南昌市2015年4月起施行的《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暂行办法》将按规划建设的地下车位作为建筑物进行所有权登记。
上海市有判决确认地下机械车库的车位使用权出售行为,认可由业主购置机械停车库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参见(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
该市静安区法院确认业主作为地下机械停车位的“产权人”,每月支付的100-120元全部由物业公司用于地下机械车库的日常养护和运行开支〔参见(2014)静民三(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不仅如此,法院还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机械车位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如常州市钟楼区某车位使用权价值被评估为十万元〔参见(2013)钟少民初字第0383号《民事判决书》〕。
人防地下室建造双层机械车库时,规划部门审批其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见(2015)蜀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
消费者购买与住宅小区配套的机械车位时,购房合同与机械车位买卖合同一并签订,俨然将两者等量齐观。
四、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的辨析尺度一方面是现实对立体车库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是立体车库法律属性不清。
为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先行识别立体车库作为建筑物、构筑物还是单纯机械设备的身份。
(一)建筑物、构筑物属于不动产,设备依其与不动产的固定关系而定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将不动产定义为“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附着于土地的设备,以及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设备,依其与不动产的附属关系是否永久固定来区分不动产与动产。
在德国法上,仅为一时的目的而被附置于一个建筑物的物,不属于该建筑物的成分。
其虽然事实上并不可以移动,但仍然为法律意义上的动产,受动产规则的拘束。
《法国民法典》第531条规定,所有未经柱石固定、不构成房屋之一部分的制造设备,均为动产。
同法第524条规定,由不动产所有人永久固定于不动产上的一切动产物品,亦依其用途而为不动产。
设备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当其与不动产永久固定时,就已然成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
(二)建筑物强调形成围合空间,构筑物强调独立利用的特定空间,建筑材料属性不是二者区分的关键民用建筑物供人们在其内居住或进行公共活动,工业建筑物供人们在其内从事生产活动。
建筑物的各类结构,就其功能而言,无外乎承重与围护,或为梁柱或为墙板,皆是为了形成围合空间供人们利用,无论此空间是全封闭、半封闭甚至不封闭。
构筑物通常不形成围合空间,如独立烟囱、公园雕塑、微缩建筑景观等,即便形成围合空间,如佛塔、坟墓、贮水池、油库、地下管廊等,也不是供人们在其内活动。
至于使用的建筑材料是木材、石材、砖、混凝土、钢、玻璃还是其他,并非区分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关键。
(三)建筑物皆可测算建筑面积,构筑物、设备不能测算建筑面积根据我国《房产测量规范》,所有建筑物都可测量和计算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但建筑物中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算自然层数和建筑面积,半封闭、不封闭的围护结构通常以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折半计算。
构筑物如亭、塔、烟囱、油库等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能测量投影面积,该面积如何计算及如何定位构筑物,依前述规范第6.1.3.4条款,按实际需要而定。
2013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27条款明确规定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烟囱、油罐、水塔、贮仓等构筑物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设备本身不计算建筑面积,但部分设备占用的空间如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则如同房屋一样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设备层、管道层应计算1/2面积。
综上,是否测算建筑面积是建筑物与构筑物、设备的辨析要点。
(四)不动产登记强调界址清晰、界线封闭,单元具有唯一性;设备作为动产时无需登记,附属于不动产时与其一并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的突出改变之一,就是把登记的不动产限定为不动产单元。
该实施细则有专节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对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该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至于登记面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将其规定为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自然状况之一,通过系统解释方法,它应包括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海域面积等权属界线之内的各类面积。
设备作为动产时无需登记,附属于不动产时与其一并登记,尽管在实践中多未办理。
五、立体车库宜认定为建筑物依据前述辨析尺度,立体车库宜认定为建筑物,原因如下:第一,立体车库是不动产。
立体车库无论独立修建于地坪之上、地坪之下、半地下,还是配建于既有建筑物地下室,无论采用升降式、仓储式,还是其他工作原理和结构型式,都必然通过底板、桩基或其他基础与特定地块永久固定,非经拆卸、毁坏,或破碎与之固定的地块,不能将立体车库分离出来。
立体车库被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起重机械分类》等认定为起重机械并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当其安装于特定地块或既有建筑物而与不动产永久固定时,就已然成为不动产。
如同工厂车间的桥式起重机械,已与车间建筑物融为一体,成为其发挥生产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桥式起重机械的主梁、端梁、吊钩等能产生水平或垂直方向的位置移动,但整体应与建筑物共同认定为不动产。
如前所述,设备既可能是动产,也可能是不动产,设备与不动产并非一组互斥概念。
第二,立体车库利用围合空间。
立体车库之于地面停车场的最大优越性在于对空间的立体利用,其中每个停车位都形成围合空间,这与多层或高层房屋建筑物对空间的利用高度相似。
根据人与停车设备的关系和自动化程度不同,立体车库分为人车共乘式、准无人式、无人式。
自行式立体车库是典型的人车共乘式。
随着停车设备智能化程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机械式立体车库采用无人式。
在人车共乘式的立体车库中,驾乘员与车共同活动于立体车库构建的空间之内,除了利用停车位空间,还利用各类通道,如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共同共有的大堂、楼梯与过道一样。
准无人式立体车库需驾驶员将车开进工作区后离开,而无人式立体车库无需驾驶员将车开进工作区。
不过,无论驾驶员是否活动于工作区,车最终使用的是立体车库构造出的一个个围合空间。
机动车无论载人载物,皆由自然人驾驶,目前正研发的无人驾驶汽车也由人控制,与人的关系极为密切。
机动车在立体车库内的自动停放,可视为人类驾驶活动在立体车库的延伸。
换言之,立体车库不仅构造围合空间,还供人们在其内进行公共活动,符合民用建筑物的特征,从而与构筑物相区分。
第三,立体车库可测算建筑面积。
作为利用围合空间的建筑物,立体车库皆可测算建筑面积。
根据2013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10条款,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分层计算,其中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米以下的计算1/2面积,具体测算还区分有无围护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