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及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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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黎孝先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黎孝先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黎孝先【篇一:《国际贸易实务》周桂荣主编】ss=txt>1、发盘在什么情况下失效?1)超过了发盘的有效期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3)发生不可抗力4)被发盘人有效撤销或撤回2、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那些环节?它们的含义如何?要订立一项合同,那些磋商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为什么?1)一般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

2)①询盘也称询价,是指买方或卖方拟购或销售某项商品而对对方询问有关交易条件的行为,可是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其内容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等成交条件或索取样品,也可以是要求对方向自己做出发盘。

②发盘也称报盘或发价,在法律上称要约,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买入或卖出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③还盘也称还价,在法律上称反要约,是指受盘人对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即还盘是对发盘的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④接受即承诺,是指收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3)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因为询盘和还盘都是可以省略的,一项最简单的交易磋商就只要一方有效发盘另一方有效接受合同就成立了。

还盘可以看成是对发盘的否决,并提出新的条件,即是一个新的发盘。

3、逾期接受在何种情况下仍具有接受效力?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确认该项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应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接受仍视为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

4、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经口头或书面磋商达成交易后,为什么还要签订一份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通常采用的书面合同有哪些形式?其具体内容是什么?按《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一方的发盘为另一方所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国际货款的收付)【圣才出品】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国际货款的收付)【圣才出品】

第8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8.1 复习笔记
考点一:票据
1.票据概述(见表8-1)
表8-1 票据概述
2.汇票
(1)汇票的概述(见表8-2)
表8-2 汇票的概述
(2)汇票的种类(见表8-3)
表8-3 汇票的种类
(3)汇票的使用(见表8-4)
汇票的使用,也称汇票票据行为,指以行为人在汇票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
并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权利、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表8-4 汇票的使用
3.本票
(1)本票的主要内容(见表8-5)
表8-5 本票的主要内容
(2)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见表8-6)
表8-6 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4.支票(见表8-7)
表8-7 支票
考点二:汇付
1.汇付的主要内容(见表8-8)
表8-8 汇付的主要内容
2.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

(1)货到付款(见表8-9)
表8-9 货到付款
(2)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

采用此法,。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圣才出品】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圣才出品】

第6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6.1 复习笔记考点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见表6-1)表6-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考点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1.保障的风险(1)海上风险(见表6-2)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表6-2 海上风险(2)外来风险(见表6-3)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表6-3 外来风险2.保障的损失(1)全部损失(见表6-4)表6-4 全部损失(2)部分损失海洋运输途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凡不属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即属部分损失。

按其损失性质的不同,部分损失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①单独海损(见表6-5)表6-5 单独海损②共同海损(见表6-6)表6-6 共同海损③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见表6-7)表6-7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3.保障的费用(1)施救费用(见表6-8)表6-8 施救费用(2)救助费用(见表6-9)表6-9 救助费用(3)其他费用船舶中途遭遇海上风险,为防止或减轻货物的损害,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查勘、公证、理算和拍卖受损货物等所支付的额外费用,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考点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基本险(见表6-10)表6-10 基本险2.除外责任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保险责任起讫范围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加工贸易)【圣才出品】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加工贸易)【圣才出品】

第20章加工贸易20.1 复习笔记考点一:来料加工贸易(见表20-1)表20-1 来料加工贸易考点二:进料加工贸易(见表20-2)表20-2 进料加工贸易考点三:境外加工贸易(见表20-3)表20-3 境外加工贸易20.2 课后习题详解一、思考题1.请了解我国合同法对于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答: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有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3)《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6)《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考试重点 (黎孝先版)学习资料

《国际贸易实务》考试重点 (黎孝先版)学习资料

《国际贸易实务》考试重点(黎孝先版)08英语专业《国际贸易实务》考试重点2011年5月23日周一1、2节 8:00-9:40 新教110一、国际贸易术语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名词)2、主要的六个贸易术语的应用(案例分析)3、FOB、CFR、CIF三个主要贸易术语的异同(简答)4、FOB、CFR、CIF 与 FCA、CPT、CIP两组贸易术语的异同(简答)5、贸易术语的变形(选择、判断)6、DES与CIF的区别(选择)7、FOB、CFR和CIF三种价格的换算(计算)二、合同条款1、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2、良好平均品质(大路货FAQ)3、品质机动幅度和数量机动幅度条款4、商品的计量单位及主要表示方法5、皮重的集中表示方法6、无牌、定牌、中性包装7、包装条款及主要内容三、国际货物运输运输方式:1、海洋货物运输2、班轮运输3、班轮运费的收取方法及其计算4、定程租船、定期租船5、国际多式联运的构成条件单据:1、海运提单的概念及重要分类2、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3、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4、装运时间及交货时间5、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6、分批装运和转运7、滞期费、速遣费8、装卸时间及其规定方法四、货物运输保险1、风险、损失、费用的主要分类2、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3、基本险及三个主要基本险别4、附加险及其主要分类5、仓至仓条款(W/W)6、关于保险费的计算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1、几个成本核算公式2、佣金与折扣的概念及其应用和计算六、国际货款的收付1、汇票的概念2、汇票的主要分类3、汇票和本票的区别4、远期汇票付款时间的规定方法5、几个票据行为6、汇付的概念及其主要分类7、托收的概念8、付款交单9、承兑交单10、托收的性质及特点11、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12、信用证的概念13、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15、信用证的性质、特点16、信用证的作用。

国际贸易实务 黎孝先 课后答案 最全精编版

国际贸易实务 黎孝先 课后答案 最全精编版

国际贸易实录第一章1、试举例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答:贸易术语,用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节约了费用开支,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因为,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2、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与区别联系:贸易惯例是在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区别: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尽管二者有联系,但不能把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同起来,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贸易惯例是指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凡未成文的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不能称为贸易惯例。

4、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

但是,国际贸易管理对贸易实践仍具有较重要的规范作用。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争议的预防与处理)【圣才出品】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争议的预防与处理)【圣才出品】

第10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10.1 复习笔记考点一:异议与索赔(见表10-1)表10-1 异议与索赔考点二:违约金与定金1.违约金(见表10-2)表10-2 违约金2.定金(见表10-3)表10-3 定金考点三:不可抗力(见表10-4)表10-4 不可抗力考点四:仲裁1.仲裁协议(见表10-5)表10-5 仲裁协议2.仲裁条款(见表10-6)表10-6 仲裁条款3.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10.2 课后习题详解一、思考题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订立索赔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的索赔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索赔条款的意义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在履约过程中,如果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毁约,而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害。

受损害的守约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势必向违约方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其损失。

为了便于处理索理赔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应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

约定此项条款,具有双重意义,即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约,另一方面也便于依约处理合同争议。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索赔期限的规定在异议与索赔条款中,一般都规定守约方向违约方索赔的时限,如超过约定时限索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

在约定索赔时限时,关于索赔时限的起算时间,常见常用的起算方法有以下几种:①货到目的地后××天起算;②货到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后××天起算;③货到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④货到检验后××天起算。

此外,凡有质量保证期的商品,合同中应加订质量保证期限,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凭相关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有何意义?规定和运用该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的意义交易双方为了确保其订立的合同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在其签署的进出口合同特别是在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进出口合同中,往往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课后答案最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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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录第一章1、试举例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答:贸易术语,用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节约了费用开支,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因为,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2、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与区别联系:贸易惯例是在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区别: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尽管二者有联系,但不能把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同起来,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贸易惯例是指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凡未成文的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不能称为贸易惯例。

4、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

但是,国际贸易管理对贸易实践仍具有较重要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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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6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6.1 复习笔记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随着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其性质为商业保险。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一种经济措施。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营业,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1)保障的风险①海上风险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a.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现象引起的物质损毁和人员伤亡的灾害,海运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是指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诸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和火山爆发等事件而导致的船货损失;b.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意外的原因所致的事故,海运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并非航运途中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而是限定一定的承保范围。

1/ 153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②外来风险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a.一般外来风险是指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偷窃、提货不着、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淡水雨淋、钩损、锈损等;b.特殊外来风险是指除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有战争风险、罢工风险、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风险等。

(2)保障的损失①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等。

根据全损情况的不同,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a.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b.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②部分损失在海洋运输途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凡不属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即属部分损失。

按其损失性质的不同,部分损失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a.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

构成单独海损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独海损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海上风险事故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二是单独海损由受损的货主或船方自行承担。

2/ 153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b.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途中,当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条件:ⅰ.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紧迫的和不可避免的;ⅱ.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的紧急、合理的措施;ⅲ.共同海损必须是主动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ⅳ.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即终于避免了船、货的全损,共同海损才能成立。

c.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ⅰ.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ⅱ.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若被保险人已投保海运保险,则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对被保险人分摊金额的赔偿责任。

(3)保障的费用①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指货物遭遇承保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施救费用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a.施救行为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受让人所采取的,如属其他与被保险人无关的人员采取抢救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的范畴;b.只有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费用,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补偿;3/ 153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c.施救费用应当是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行为不当引起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补偿。

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受保险金额限制,最多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②救助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载货船舶中途遭遇海难,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

海上救助的成立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a.被救助的船舶或货物必须处于不能自救的危险境地;b.救助人必须是与被保险人及保险人无关的第三者;c.救助行为必须有实际效果,保险人才赔付救助费。

③其他费用船舶中途遭遇海上风险,为防止或减轻货物的损害,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查勘、公证、理算和拍卖受损货物等所支付的额外费用,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基本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PA)、水渍险(WA或WPA)和一切险。

①平安险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要是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此外,对于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予以赔偿。

4/ 153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②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大。

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承担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③一切险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承担水渍险的各项赔偿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2)除外责任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即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保险责任起讫范围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4)附加险别5/ 153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在海运保险业务中,进出口商除了投保货物的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适当的附加险别投保。

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①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

在投保一切险时,由于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

②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

需要注意的是,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采取“仓至仓”条款,而是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即只负责水面风险;罢工险只承保罢工行为所致的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如因罢工行为使货物无法正常运输装卸导致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③其他附加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附加险条款中,还列有六种不包括在基本险中的其他附加险别,即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

这六种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另行加保,才能获得保障。

(5)其他专门险①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险别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包括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两种险别,两种均可单独投保。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货物腐烂或损失,以及被保险的冷藏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腐败或损失予以赔偿。

冷藏一6/ 153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切险的责任范围更广,即在承保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基础上,还负责被保险鲜货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烂变质或损失。

②海运散装桐油险海运散装桐油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桐油超过保险单规定免赔率的短少、渗漏损失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桐油的污染或变质损失,均予负责。

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相同。

该险可单独投保。

③卖方利益险凡出口货物采用FOB或CFR贸易术语并按商业信用付款条件成交,出口商应投保卖方利益险,以便使其损失得到及时补偿。

被保险人要在卖方利益险下获得赔偿,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必须属于货运保险承保责任;二是买方拒绝支付该受损货物部分的货款。

至于因买方拒绝提货而是卖方遭受的其他损失,则不属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4.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协会现行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保险条款:ICC(A)、ICC (B)、ICC(C)、战争险、罢工险、恶意损害险和偷窃、提货不着险。

前五个险别可单独投保,而恶意损害险和偷窃、提货不着险属于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5.陆运货物保险表6-1 陆运货物保险保险类别保险承保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起讫陆运险与水渍险相似;仅适用于火车和汽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7/ 153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8 / 153车运输陆运一切险 与一切险相似;仅适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保险公司除负责陆运险所列举的各项损失外,还负责赔偿在运输途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的损坏或者车厢内贮存冰块的溶化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解冻溶化以致腐败的损失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冷藏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的陆运及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最长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10天为限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属于特殊附加险;仅适用于火车运输;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火车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与海运战争险相似,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6.空运货物保险表6-2 空运货物保险保险类别 保险承保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起讫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9 / 153航空运输险 与水渍险大致相同 与海洋运输险的“仓至仓”责任条款有所不同:如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在航空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和炸弹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航空运输货物罢工险与海洋运输罢工险的责任范围相同以“仓至仓”条款为准7.我国邮电运输保险险别6-3 我国邮电运输保险保险类别 保险承保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起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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