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改造建设工作的安排意见(晋煤办基发(2009)8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10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7.21【实施日期】2009.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目前,我省多数市县已完成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确保主体企业尽快到位,现就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成效。
为提高工作效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集中受理、即时送达、倒排进度、限时办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随时掌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加快审批进度。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二、及时组织上报各种资料市、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兼并重组双方企业进一步完善协议,按照明确的内容准备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3)、煤炭生产许可证(附件4)、生产能力核定(附件5)、营业执照(附件6)等证照变更及项目审批的有关资料,并在2009年8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一式6份)统一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快审批工作进度省领导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上报的资料,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在1日内将资料分送到省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

矿井概况
2006年7月31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局以晋煤基局发【2006】60号文“关于中阳鑫隆煤源有限公司矿井改扩建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复”批准了该矿90.万吨/年矿井改扩建工程。
根据现场勘查,矿井自批复后一直处于基建状态,未正式投产运行。
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吕梁市中阳县,兴县煤矿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45号),中阳县鑫隆煤源有限公司为单独保留矿井,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为山西桃园腾阳能源集团。
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名称为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后经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晋)名称变核内[2009]第001289号文更名为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12月7日给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400002009121220048049,兼并重组后井田面积为13.4026km²,批准开采4#、6#、10#煤层,设计生产能力90万t/a.开采标高为1160-540m。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煤矿重组整合成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煤矿重组整合成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目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下简称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重组整合矿井进入了大规模的建设改造期。
为进一步巩固重组整合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重组整合方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执行原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重组整合方案,批复的重组整合方案一律不得变更调整,批准的矿井主体企业一律不得变更。
重组整合保留矿井个数不得增加。
已批复方案中确定的主体企业,要承担重组整合矿井建设、生产、经营、关闭、安全管理等全部责任。
二、主体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到位、未实质性接管的,所属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主体企业在资金、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等方面未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要求落实到位的,所属矿井一律停产整顿;主体企业没有实质性到位或有争议的,一律停产整顿;主体企业未按要求对所属矿井配备“六长”以及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在未达标之前一律停工停产。
三、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违规开采煤炭资源。
认真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私挖滥采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对以地质灾害治理、新农村建设、河道整治等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煤炭资源的一律不得批准,已批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纠正。
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和非法转让矿业权、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煤炭资源的,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要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重组整合工作不涉及以往列入“十关闭”“十整顿”的矿井;重组整合保留矿井变更为露天开采方式的,要严格论证审查,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经济合理性、安全等各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新建矿井的审批及重组整合保留矿井变更开采方式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晋煤重组办发[2009]1号)
![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晋煤重组办发[200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862a63ddccda38376bafad.png)
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晋煤重组办发[2009]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大型煤炭生产企业: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8]23号和晋政发[2009]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步伐,规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工作,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国资委、省国土厅和山西煤监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提纲》,现下发给你们,请据此《提纲》编制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并提出如下要求:一、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编制要以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及规划为依据1、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晋政发[2008]23号文《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及晋政发[2009]10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2、要以省与各市对接的《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2010年)》为基础,与国家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山西省三大煤炭基地18个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相符合;3、符合国家、省有关煤炭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按照科学合理、成片推进、产能置换、优化布局要求,尽快编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各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要结合重组整合区域煤炭赋存情况及矿井开发现状,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产能置换、关小上大、提升水平”的原则,尽快编报兼并重组整合方案。
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可以以市为单位,也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熟一批报批一批,成熟一片报批一片。
地方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上报;省属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和中央在晋煤炭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由兼并重组整合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分别上报。
三、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应按控制目标合理确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数量和煤炭产能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数量和产能应以省煤炭工业局与各市对接完成的《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2010年)》为基础,煤矿数量不得突破省政府晋政发[2009]10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各市保留矿井数量控制目标,煤炭产能基本控制在兼并重组整合前核定和批准的总产能内,并明确保留矿井数量、名单及矿井规模、矿井布局。
用土整合利用实施方案

山西高平群兴平泉煤业有限公司用土整合利用实施方案一、矿山企业概况:山西高平科兴平泉煤业有限公司位于高平市西南15km,行政区划属高平市马村镇管辖。
根据省煤矿企业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晋城市高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44号)文件,由高平市平泉煤矿和高平马村张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并以高平市平泉煤矿为主体矿井,兼并重组后称山西高平科兴平泉煤业有限公司,作为山西科兴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企业之一。
兼并重组后,新颁发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11220043331),矿井井田面积9.7282km2,批准开采3号、9号、1 5号煤层,生产规模90万吨/年。
按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办基发[2009]83号文“关于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改造建设工作的安排意见”,山西高平科兴平泉煤业有限公司属于已批准资源整合在建矿井,为此,特委托山西晋城市煤炭规划设计院勘查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山西高平利兴平泉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并已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批复通过,其中包括地面建设总体规划。
根据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2.8亿,用地计划231.83亩。
用地计划包括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用地、工业场地行政和公共建筑用地二大部分。
扩建计划:计划分二期进行扩建。
第一期为地面生产系统及配套没施建设,需用地面积140.83亩,其中新增60.83亩;第二期为办公及生活福利设施建设,需用地面积91亩,其中新增21亩。
二、土地利用现状(一)建设区位于平泉煤矿位于正西方向,规划用地由包内煤矿原高平市平泉煤矿工业场区及期周边新增土地组成,占地面积231.83亩,原平泉煤矿为二轻企业,采矿用地图斑面积70.81亩,土地权属马村镇所有,需新增土地面积161.02亩,均为采矿用地。
(二)复垦区具体情况如下:1、高平市张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土地复垦项目概况:高平市张家庄煤矿属村办矿山企业,为平泉煤业重组整合包内煤矿,位于高平市马村镇张家庄村南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晋政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我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已圆满完成,重组整合煤矿进入了大规模建设改造阶段。
加强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是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我省煤矿机械化、信息化、规模化水平的有效途径,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煤炭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补办立项和核准手续,确保煤矿依规合法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省政府兼并重组煤矿升级改造项目立项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省政府办公厅〔2012〕91次会议纪要)精神,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权限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要抓紧补办兼并重组整合煤矿立项和核准手续;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完善兼并重组整合煤矿项目立项和核准手续。
在补办立项和核准手续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精神,将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作为煤矿的立项和核准文件,办理用地及其他手续,保证煤矿依规合法建设。
二、加快审批环评报告,确保煤矿按期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各煤矿企业应进一步强化环保意识,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提前开展水土保持、环境监测、公众参与等前期工作,按期将矿井环评文件上报环保审批部门审批。
关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09]27次4月28日,按照陈川平副省长的批示精神,王成副秘书长召集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协调研究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有关问题。
会议听取了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的情况汇报,对兼并重组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形成了一致意见。
会议指出,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举措,是煤炭工业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
大力支持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中小煤矿,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的精神,在工作中要注重研究解决兼并重组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快推进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步伐。
会议决定:一、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煤矿矿业权进行评估核准备案,对政府征收矿业权价款结果进行确认。
二、授权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的规定,对补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剩余资源量及价款缴纳等进行核实、测算,并给予补偿,不再对采矿权进行评估。
三、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涉及资源价款补偿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兼并重组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加强组织,规范操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兼并重组步伐,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兼并重组任务。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签发人:陈川平。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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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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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改造建设工
作的安排意见
晋煤办基发(2009)83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规定,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审批手续办理工作,确保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现就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改造建设项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兼并重组后不进行改造已具备净增60万吨/年以上能力的生产矿井:是指《重组整合方案》中批准能力比保留单井原生产许可证净增能力达到60万吨/年以上,且矿井综合能力已满足《重组整合方案》中批准能力要求的原生产矿井。
这类矿井,领取新的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待批准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后,进行项目验收。
二、《重组整合方案》批复能力增加的在建矿井:是指重组整合前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及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在本次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增加的原建设矿井。
这类矿
井,领取新的采矿许可证后,按《重组整合方案》中批准的能力和新采矿许可证等依据,变更矿井初步设计(未审批过初步设计的建设矿井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专篇设计批复后,按现行建设程序进行。
为了加快兼并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增能的在建矿井首采区地质条件应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矿井地质报告要准确、可靠,能满足规范规定的勘探程度、储量级别等相关规定和安全生产需要,矿井地质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可随后补做补批。
三、兼并重组后需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是指兼并重组后需要新建工程或系统改造后方可达到《重组整合方案》中批准的能力要求的矿井。
这类矿井,领取新采矿许可证后,编制并报批矿井地质报告、矿井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专篇设计、环保评价报告和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后,按现行建设程序进行。
四、设计生产能力不变的在建矿井:是指重组整合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及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在本次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设计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的原建设矿井。
这类矿井,仍按原建设程序执行。
五、按照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简化办事程序要求,上述四类煤矿建设项目,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项目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等
工作;能力为60万吨/年以上(不含60万吨/年)的由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厅,由省厅负责项目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有关要求
1.各市煤炭工业局要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审查通过的《重组整合方案》,立即对本市上述四类建设项目进行一次仔细摸底、分类,于2009年8月20日前,将各类建设项目名单(附表的电子版)上报省煤炭厅。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切实加强和做好建设矿井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建设矿井安全的情况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度重视兼并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早计划、早安排,高质、高效地做好兼并重组矿井项目审批和建设监管工作,确保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要严格设计管理,严把设计审查审批关,从严查处或有效制止超规模设计,超规模建设现象发生。
3.各建设矿井或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根据各类建设矿井的建设程序要求,???极安排、准备相关资料和材料,早日完善所需审批手续、早日开工建设;要按照“建设本质安全型、标准化矿井”要求,全面提高矿井装备水平;在建设过程中要自觉、严格地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安全规程及标准,切实做好施工队伍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执行各项安全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执行“不安全不施工、不安全不建设”,确保矿井安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得
擅自变更设计或擅自提高建设规模。
4.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建设资质和安全资质,配足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设施,编制矿井安全施工方案,建立建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搞好文明施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科学组织、精心施工,确保安全。
5.工程监理单位应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监理,严格落实监理人员责任制,规范监理人员监理行为,坚持旁站监理,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
发现擅自变更设计或增大能力行为的有责任及时制止或向煤炭等相关部门举报的义务和权利,对擅自变更设计或增大能力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出具监理报告;
6.各级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及时进入监督,及时制止和查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得对擅自变更设计的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