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重点排污单位”是否等同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省厅回复

“重点排污单位”是否等同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省厅回复今日正文重点排污单位”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问题:《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中的“重点排污单位”等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吗?若不是,二者有何区别?谢谢,盼复!回复:您好。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具体名单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按条件筛选确定并公开。
具体筛选条件请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
《规定》第二章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筛选条件作出规定。
其中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水、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单位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其中,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规定,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两者的确定原则和筛选条件不完全相同,在管理上将互为补充。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素材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文内整理:VOCs前沿(转载注明)。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一批)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第一批)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为全面做好政策解读,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现予以播发。
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
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
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
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0(不含单纯混合
或者分装的)
55 中药饮片加工273,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制造278
56 中成药生产274
/
57 兽用药品制造275 58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
兽用药品制造2750(不含单纯混合或者 分装的) 生物药品制造2761,基因工程药物和疫 苗制造2762,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 分装的
三十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87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3,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
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
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88 电池制造384
铅酸蓄电池制造3843
三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89 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399 90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 视听设备制造395,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64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 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
65 玻璃制造304 66 玻璃制品制造305 67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68 3陶06瓷制品制造307
平板玻璃制造3041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 的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 的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1(以煤、石油焦 、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卫生陶 瓷制品制造3072(年产150万件及以上 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 万件及以上的)
粘土砖瓦生产是否需申请废气许可排放量?加油站洗车要纳入排污许可?

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简称《2017年版名录》)第50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的管理类别判定条件中明确: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企业为重点管理,其他均为简化管理(具体见名录1)。
②《2019年版名录》第64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的管理类别判定条件明确:对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烧结砖瓦)实施重点管理,3031(除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以外的),3032,3033、3034及3039(以上均不含仅切割加工的)实施简化管理,对仅切割加工的实施登记管理(具体见附录2)。
1、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811中的汽车修理与维护8111是指汽车修理厂及路边门店的专业修理服务,包括为汽车提供上油、充气、打蜡、抛光、喷漆、清洗、换零配件、出售零部件等服务,不包括汽车回厂拆卸、改装、大修的活动。包括汽车清洗服务。
因此,洗车服务的行业类别属于汽车修理与维护8111。
根据两版名录对比发现,《2017年版名录》对砖瓦行业的管理类别判定较为粗放,均归入第50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中的“其他”,实施简化管理;而《2019年版名录》将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的管理类别进行了细化,明确将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调整为重点管理。
4、如环评中审批意见未包含洗车服务的,则加油站洗车服务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口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中华⼈民共和国⽣态环境部令
第11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已经⽣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2017年7⽉28⽇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
部长李⼲杰
2019年12⽉20⽇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注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业建筑中⽣产的排污单位。
⼯业建筑的定义参见《⼯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产⽤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前区建筑、⽣活间、动⼒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量按照近三年年最⼤量确定;其投运满⼀年但不满三年的,使⽤量按投运期间年最⼤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件确定。
投运⽇期为排污单位发⽣实际排污⾏为的⽇期
3.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活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业园区、开发区等⼯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建⾃⽤的污⽔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产⼯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态环境法律法规禁⽌建设区域内的,或⽣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即
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技术课件-1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使用之备注

表后备注内容——有5条,逐一举例说明
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 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 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 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 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 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简化管理的内容
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在申请材料、许可事项、 环境管理要求、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 行报告等方面,可以实施简化管理
从填报人员角度来说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单位
填报网站系统相同 填报的模版相同(15个表+上传附件) 具体填报内容根据不同行业的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重点管理的单位,申请之前需要公示5天
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 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
证规定排污。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办发〔2016〕81号)
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
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17年7月28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公布 实施
包含78个行业类别(涉及31个大类、104个中类、295个小类)
2017年11月6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2019年7月修改)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 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业务答疑汇总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答疑汇总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
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
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
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
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请问污染当量怎么核算,是否需要税务部门出具手续?答:污染当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计算,无需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5、《名录》第七条COD大于30吨的需重点管理,这30吨指的是排环境的量还是纳管量?答:30吨是指排出企业厂界的量。
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分类名录解读及登记申报工作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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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单位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 ➢2、主要产品信息:主要产品类型、年产能及对应的生产工艺(流程) ➢3、燃料使用信息:使用固体和液体燃料10吨/年以上、气体燃料1万立方米/年以上填写 ➢4、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使用涉VOCs辅料1吨/年以上填写 ➢5、废气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6、废水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7、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信息: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8、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登记时效性
➢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 记信息更新提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及时 更新。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 变更登记。 ➢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或属于其他应注销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樟木头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分类名录解读 及登记申报工作专题培训
背景
➢截止到2019年底,已完成3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20年还要完成其余87个行业和4 个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排污登记工作,实现“全覆盖”。
➢各单位原持有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已在19年8月份全面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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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
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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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
施等信息。
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
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1 至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
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
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 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 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
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 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
算。
第八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
生态环境部确定。
第九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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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
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
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
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
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
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