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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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责任主体:明确了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主体,包括运输企业法人、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

2.责任划分:根据责任的不同,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重要责任是指在事故中具有负有重要职责的责任人;其他责任是指在事故中有一定过失或责任的责任人。

3.责任追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事故调查与处理、责任认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等。

4.惩罚措施: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惩罚措施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保障: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适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以保障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二)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顺利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各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了法律的公正。

一、总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运输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其所属车辆、设备、驾驶员等安全生产的整体责任由企业负责。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事实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落实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二)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五)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六)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经营,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七)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对已知的安全风险或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八)瞒报、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九)阻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情况的;(十)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相应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32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搞好本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或减少损失。

2、按照“抓基础、抓源头、定责任、责任到人”的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从而实现谁负责谁负责的目标。

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部门、团队和员工。

4、对于受群众监督的管理制度,每个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条款的行为。

5、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部门、班组、员工的负责人和员工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各部门、班组和员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6、监督检查。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发现违反规定,逾期不整改的,将通报批评,责令立即纠正。

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罚。

7、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关部门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发生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9、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10、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11、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降级;(6)撤职调离岗位;(7)开除留用;(8)除名、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12、未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4326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是非常必要的。

责任追究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也可以为受害者赢得应有的赔偿,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我国现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我国的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有以下几种形式:1.刑事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很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负责人可能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重伤罪、过失致轻伤罪等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也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造成这些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铁路交通事故中,可能还涉及到铁路公司、车站、乘务员等其他参与方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追究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力,或者处理事故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毁和环境污染等意外事件。

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刑事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可能被追究犯罪责任。

违法行为涉及到生产安全的,还可能会被追究生产安全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造成这些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可能还需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追究在生产过程中,企业或个人如未严格执行安全规定、规程和标准,或者管理不力、设备维护不当等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我们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铁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运营,加强事故责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在提高铁路交通安全水平的同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背景铁路交通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方式,承载着大量的人员和物资运输任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些事故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也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推行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对于提高铁路交通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责任追究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核心原则是“安全第一”。

这意味着铁路企业应当将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理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事故责任追究原则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追究。

责任追究是一种法治原则,通过追究责任,可以激励铁路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责任追究的主体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涉及多个主体,包括铁路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1. 铁路企业责任铁路企业是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之一。

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是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者。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自身安全意识,保证操作行为符合安全要求。

3.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是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监督者和管理者。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指导。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调查机制,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处罚。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明确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一)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与事故性质、危害后果、责任大小等因素相适应。

(三)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事故隐患整改和责任落实。

二、责任追究范围(一)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1. 责任主体: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2. 责任追究对象: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事故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领导责任者和事故监管部门责任者。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 责任主体: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 责任追究对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事故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事故领导责任者和事故监管部门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程序(一)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对策。

(二)责任认定1.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2. 责任认定应当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等因素,确定责任追究对象和责任追究方式。

(三)责任追究1.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依规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处理。

2.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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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办法正式版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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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
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引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事实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落实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五)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六)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建设经营,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
(七)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对已知的安全风险或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八)瞒报、谎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九)阻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情况的;
(十)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应追究相应部门(单位)及
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未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行政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对管辖区域或监督管理的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四)未有效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的;
(五)未按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的;
(六)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故损失
扩大的;
(七)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认为上级或上级部门(单位)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或上级部门(单位)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建议;上级或上级部门(单位)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或部门(单位)负责,执行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对交通运输单位的责任追究
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限期整改;(四)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暂扣或者吊销相应行政许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对交通运输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或者建议离岗培训;
(三)暂扣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
(四)责令或者建议停职检查;
(五)给予或者建议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六)给予或建议给予降职、撤职、免职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或评选先进的资
格。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听取责任人申辩、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部门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部门有权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询问有关人员,核实相关信息,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应吸
收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八条被问责单位或个人,应配合责任追究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如实回答责任追究人员的调查询问,提供有关证件、文件和工作记录等资料,协助责任追究部门查明情况。

第十九条被问责单位或个人具有申辩权,有权要求责任追究部门对存在异议的事项予以调查核实;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根据分级问责的原则,责任追究决定或责任追究建议由负有责任追究权限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部属单位提
出。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决定应上报对被问责单位或个人负有责任追究权限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部属单位批准,并送达至被追究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单位或个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人的问责材料立卷存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问责材料、问责决定或建议于10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应人事任免机关,并跟踪处理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
利益,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的纪检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问责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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