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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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风险与保险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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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次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因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案例2“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分析2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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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分析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无处不在,而保险则成为了企业降低风险、保障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分析国际贸易保险的经典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货物运输途中受损一家中国的服装出口企业与美国的一家采购商签订了价值 50 万美元的服装订单。

货物通过海运发往美国,然而在运输途中,遭遇了恶劣天气,导致部分货物受潮、受损。

由于出口企业在发货前购买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他们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随即派出专业的定损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定损。

经过详细的调查和评估,保险公司认定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出口企业赔偿了 30 万美元。

在这个案例中,国际贸易保险发挥了关键作用。

出口企业通过购买保险,将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受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从而在遭受损失时得到了及时的经济补偿,降低了自身的损失。

案例二:政治风险导致交易中断某国的一家能源企业与中东的一家石油供应商签订了长期的石油供应合同。

然而,由于该国突然发生政治动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限制石油出口的政策,导致供应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该能源企业供应石油。

由于该能源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购买了政治风险保险,他们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和审核,确认此次事件属于政治风险范畴,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能源企业赔偿了因交易中断而造成的损失。

这个案例凸显了政治风险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政治局势的变化可能会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购买政治风险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保障,降低因政治因素导致的损失。

案例三:信用风险引发的索赔一家中国的电子设备制造商与欧洲的一家经销商签订了价值 200 万欧元的产品销售合同。

经销商在收到货物后,以市场需求下滑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由于电子设备制造商购买了信用保险,他们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介入调查后,发现经销商确实存在信用问题,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As a person, we must have independent thoughts and personality.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请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请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4、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分析23页PPT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分析23页PPT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分析
21、没有人陪你走一辈子,所以你要 适应孤 独,没 有人会 帮你一 辈子, 所以你 要奋斗 一生。 22、当眼泪流尽的时候,留下的应该 是坚强 。 23、要改变命运,首先改变自己。
24、勇气很有理由被当作人类德性之 首,因 为这种 德性保 证了所 有其余 的德性 。--温 斯顿. 丘吉尔 。 25、梯子的梯阶从来不是用来搁脚的 ,它只 是让人 们的脚 放上一 段时间 ,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让别一 只脚能 够再往 上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大全(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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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大全(doc 7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

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

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

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的海水涌入货舱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被用来堵塞漏洞造成的,这种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3)第三货舱的货物。

纺织品所遭遇的损失,是为了方便共同海损修理而被迫卸下时所造成的,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

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

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后退,终于脱浅成功。

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试分析本案?[案例分析]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

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由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国际贸易-5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5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 例
1、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 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 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 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 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2 、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装载该批 货物的货轮在航运中发生了火灾,经船 长下令灌水施救后,火被扑灭。事后查 明该批货物损失如下:( 1 ) 500 箱受严 重水渍损失,无其他损失。( 2 ) 300 箱 已烧毁。试分析上述四种情况下海损的 性质。
二、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1 办理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并交付保险费。 2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 投保,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的计算实例参见教材P41
计算实例 一批出口货CFR价为1980美元,现客户来 电要求按CIF价加20%投保海上一切险, 我方照办,如保险费率为l%时,我方应 向客户补收保险费若干?
五、代位追偿 含义: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 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 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 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为追偿权, 或称为代位权。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需首先向被保险人 进行赔付,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
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说明:在各种运输货物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 最久的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承保风险 (一)海上风险 分类:A 自然灾害 B 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 分类:A 一般外来风险 B 特殊外来风险
二、损失和费用
(一)海上损失和费用 1 全部损失:A 实际全损 B 推定全损 2 部分损失:A 共同海损 B 单独海损 3 费用:A 施救费用 B 救助费用 (二)外来风险的损失 分类:A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 B 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要点评析: 1.(2)600箱货被水浇湿;(4)拖轮费用;(5) 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属于共同海 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 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1)1000箱货被火烧 毁;(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 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 损失。

案例5 案情简介: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 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 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但 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用拖 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 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 船上人员的工资。问:(1)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 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2)根据CIC条款规 定,在投保何种险别时(最小险别)保险公司应 负责赔偿上述损失?

要点评析: 1.(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 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5)被水浸湿的100 箱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 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 被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 身所导致的后果。 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 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 损失。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 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 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 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 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 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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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讲解大全 2

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 编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 1、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诉Mitsui 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案(2007) 被告(Mitsui Sumitomn美国保险公司)拒绝对原告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在中国的两个仓库里货物的神秘消失给予保险赔偿,纽约南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索赔主张,理由是:被告处理理赔过程中的行为存在恶意,等于违反了其应承担的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

2、Frank P.Grande诉Paul火灾与海运保险公司案(2006) 被保险人( Frank P. Grande)的表亲在迈阿密买了一艘船,他相信被保险人会要这艘船而将付款给他。尔后,被保险人驾驶这艘船从佛罗里达州到缅因州,并通过保险经纪人为船舶进行保险。在保单中,被保险人将自己列为所有者。途中,船舶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被保险人对船舶没有保险利益。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表亲并没有想去占有或使用该船舶,而是交给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只是对其表亲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被保险人是实际的所有权人,拥有保险利益,因此,Paul火灾与海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全损进行赔偿。

3、Thor航运公司诉Ingosstrakh保险有限公司案(2005) 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船舶外壳与机器“被保险总额”为150万美元;合同适用英国法律与惯例。后来,当事人就该合同下的保险单是否为定值保险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英国法院判决指出:仅仅提及“被保险总额”而无价值的进一步说明文字的保险单通常的解释均为不定值保险单。

4、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诉Mitsui 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案(2007) 被告(Mitsui 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拒绝对原告(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在中国两个仓库里货物的神秘消失给予保险赔偿,纽约南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索赔主张,理由是:被告处理理赔过程中行为存在恶意,等于违反了其应承担的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

5、The Mercandian Continent案(2001) 本案中,被保险人作为一家船舶修理企业,在一起诉讼中被判决就其向修理业务向船东作出赔偿。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了修理责任险,该船东便根据被保险人的雇员签署的诉讼管辖条款向英国法院提起了诉讼。被保险人伪造了一份文件对英国法院的管辖提出了质疑。伪造行为很快就败露了,知悉此情的保险人则以被保险人违背最大诚信义务为由主张保险单无效。英国法院认为,尽管最大诚信是一种持续性义务,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人必须证明欺诈必须是重大的、具有影响其最终责任的效果,否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6、商业联盟保险公司诉Franklin Lord案(2005) 3 4

消为由拒绝原告的主张。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67万美元的分摊赔偿费用,理由是:被告出具的保险单意图使船东受益,Martin P号轮的经营人有实际的授权代表船东同意由被告签发的保险单;重复保险单下的每一保险人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损失;损害发生后的取消保险单行为不能影响分摊义务。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1、约东区联邦法院1936年裁决的The West Imboden案 在此案中,船长因误信货舱内的棉花着火,将水蒸气和水打进货舱,致使货物受损。 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判决:事实上并没有着火,因而没有真实的危险,所以货物的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而是船方过失引起的单独海损。

2、Robinson诉Price案(1877) 在本案中,争议的船只发生了破裂,需要不断抽水以保持漂浮,由此需要很多燃料。在船上燃煤用尽之后,船长又下令使用船桅和货物作为燃料。法院判定,船桅和货物的牺牲应该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些牺牲不是航行中的正常损耗,而是具有非常性质的,是特殊的牺牲。

3、McCall诉 Houlder Bros案 (1891) 争议中的货船遇到恶劣气候而损坏,船长下令船舶进入避难港修理。为了修理,必须将该船的船头按下,在按下船头的过程中,海水不可避免地进入了船舱,导致了货损。 法院认为,尽管船长不想损害货物,但该货物损坏是船长合理谨慎措施导致的结果之一,因而属于共同海损。

4、Bubble Up国际有限公司诉Transpacific承运公司案 在该案中,法院判定承运人没有在启航前履行其职责,去检查船舶的发动机房。尽管承运人在离开港口前已经进行了三次检查,船员还是没有发现发动机内的轴承螺丝掉了。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发动机在航海途中损坏了。 法院认定,承运人未能恪尽职责地检查到发动机的螺丝是否完好。当承运人辩称这是他们的免责事项时,法院驳回,认为承运人理应发现。

5、Sea Land Service公司诉Aetna保险公司案(1976) 1967年,由Sea Land Service船运公司负责的Beauregard号货船,运载着集装箱中的货物,从纽约到多米尼加共和国里约海纳港( Riohaina)。当货船驶入该港口时,遇到了反常的天气和海浪。巨大的风浪使得货船在码头搁浅,领航员发出求救信号后不久,拖船就到达现场。经过十分钟的拖曳,在货船差不多起浮脱浅时,拖船的绳索断裂,货船在暴风浪的袭击下再次倾侧,船底再次受到重创。最终,货船脱险,在第二天早上到达目的港。船上货物及船员均安然无恙。地区法院认为海地公司的拖船费用为共同海损分摊,但拒绝其船底的毁损为共同海损的索赔要求。 Sea Land Service公司上诉。 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审判庭巡回法官Mulligan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意图使货船起浮脱浅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但拖船绳索断裂后自然 5

力量造成的船底受损则不属于共同海损。 6、北岸海产品公司诉加拿大ING保险公司案(2003) 被告(加拿大ING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有的船体、机器设备进行保险,包括用来培育、生产牡蛎和蚌类水产品的设备,但是不包括牡蛎这些水产品本身。由于保护这些设备的安全绳被人剪断,致使这些设备沉入海港。根据保单,被保险人有施救义务,于是雇人修复了这些设备,同时也救出了这些牡蛎等水产品,避免了损失的扩大。 保险人主张应当按照其承保的设备与水产品的价值比例来确定应当由其赔偿的施救费用。 法庭认为:保险人无法通过保单确定出令人信服的保险财产和未保险财产之间的比例;保单中对被保险人施救行为的限制只限于保险标的的损失,而不适用于由于救助行为而附带避免的非保险标的的损失;尽管有些不公平,保险人还是应当按照保单的文义对被保险人产生的施救费用全部赔偿。

7、Sailor Incorporated F/V诉Rockland城案(2004) 原告( Sailor Incorporated,F/V)被保险的船舶发生了沉船的保险事故。市场上,该船舶的价值在150 000~180 000美元之间,而估计修理费用为187 543美元。由于修理费用超过船舶的市场价格,法院认定船舶的损失为推定全损。

8、M/V Oliverbank诉Folger咖啡公司案(2000) 货轮M/V Oliverbank装载了花岗岩、钢缆和推土设备自南非Durban港出发,在途中遇到了异常恶劣的气候和海浪,海水漫过了甲板。1974年的《海上生命安全公约》要求海轮上应安装紧急电力系统,由电池提供紧急照明和自动启动紧急发电机以提供驾驶所需的电力。M/V Oliverbank轮的电池却坏了,紧急发电机最后只得由人工启动。该轮的船长发出了救难信号,主发动机在救助船只到达之前开始启动,傍晚一艘救助船到达,船长与救助者根据劳埃德准救助条款达成了救助协议。风暴过后,M/V Oliverbank轮依靠自己的动力驶向避风港。救助者以威胁扣船或货的方式行使救助留置权。M/V Oliverbank轮船东就此宣布发生了共同海损,要求货方分摊费用,货主Folger咖啡公司及其保险人认为事故的原因为不适航而不承认发生了共同海损且要求货损赔偿。当事人之间对海水到达交流发电机室的方式存在争议,但对高出甲板9英尺且也高出交流发电机室两层的天窗及通向交流发电机室的外甲板盖在相关时间开着的事实没有争议。 美国法院认定发生了共同海损,理由如下:M/V Oliverbank轮离开港口的时候是适航的;该轮的电池损坏及紧急电力系统故障所导致的主交流发电机失灵是偶然发生的事件;海水是在11级的强风暴中漫过船尾的,该风暴是有记录的;天窗及外甲板盖没有关闭不是不适航问题而是属于管理决定的过失,根据美国的《水上运输法》,船长、驾驶员及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过程中的过失是免责的。

9、 Watson有限公司诉Fireman基金保险公司案(1922) 发现货舱内冒烟,船长以为有火情而命令灌注蒸气进船,但当船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舱内没有着火的迹象。这种由船长臆测的危险不能作为构成共同海损的危险,因此,由于灌注蒸气造成的货损不能构成共同海损牺牲。 6

10、Atheline诉 London & LiverpoolWlIA案(1944) 货轮的船长接到了战时航运司令的命令而不得不延迟航行。法院认为共同海损必须是船长有意或主动下令行为,本案中船长根据服从航运司令命令的义务实施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范畴。

11、 Societe Nouvelle d’Armement诉Spillers& Baker有限公司案(1917) 争议中的船舶为一艘法国船只,为了减少被德国潜水艇攻击的危险,船长雇用一只拖船将该船从爱尔兰拖到英国。法院认为,该拖船费用不能视为共同海损,因为在战争期间受到潜水艇攻击是一种常见的危险,由此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不具有非常性质。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斗马创作有限公司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2011) 2006年8月,斗马创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马公司”)向SONY DADC AUSTRIA AG出售2个托盘的电影道具模型,并负责安排该涉案货物从深圳至维也纳的运输事宜。涉案货物装船出运后,CHIHEI( HONG KONG) CO.,LTD签发了编号为ZCFE0608018的提单,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斗马公司,装船时间为2006年8月15日。同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深圳分公司”)向斗马公司签发了编号为ASH29M924206E0016710的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斗马公司,保险货物为电影道具模型,提单号为ZCFE0608018,保险金额为58 738.18美元,开航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运输路线自深圳到维也纳,险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承保一切险。该保险单背面印了该保险条款英译文。2006年10月13日,涉案货物在德国汉堡中转时遇仓库火灾而受损。其后斗马公司的代理人与太保深圳分公司联系保险理赔事宜未果,斗马公司便起诉要求赔偿。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太保深圳分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严重不清,斗马公司未能提供涉案货物的书面买卖合同,无法证明其作为卖方的身份,不能排除其是受收货人的委托来托运货物而不真正享有货物所有权的情形,另有可能则是斗马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已经取得货款而并无损失;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斗马公司并未持有涉案全套正本记名提单,不是涉案货物的权利人,亦无风险可言;具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当事人就保险事故的发生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既可主张亦可放弃,其权利的放弃并不能视为赋予他人相同的权利,原审判决以“没有其他当事人对涉案货物提出请求或要求保险赔偿”为由认定斗马公司具有保险利益显属不当;原审判决认为太保深圳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保险事故发生时斗马公司已收到货款而对涉案货物运输不具有保险利益,却未明确指出由太保深圳分公司来承担此项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太保深圳分公司曾向斗马公司的代理人告知其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追偿时效的责任,斗马公司在明知时效即将届满的情况下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太保深圳分公司因时效届满而无法行使追偿权,其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原审判决未依照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持太保深圳分公司关于扣减相应保险赔偿的主张显属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2011年1月8日终审维持了原判,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纠纷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解决并无异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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