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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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保险

国际贸易实务·保险

– 保险公司赔偿实际全损后,以被保险人的名 义进行任何法律活动的权力就自动地转移给 了保险人。往往签署一个“代位追偿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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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和费用
• 2.推定全损
• 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丧失了对保险标的 的实际占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可能收回该 标的或收回的费用超过回收后的价值,在货 物保险中,如果货物严重受损,修理费用和 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就构成 推定全损)
• (二)类型
–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一般指海上的飓风, 大浪)、雷电(包括雷电直接造成或由于雷电 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海啸、洪水 – 意外事故: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 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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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风险



二、外来风险
(一)定义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 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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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
• 全损赔付后获得货物的所有权(足额和不足额 保险) • 代位追偿:金额的限制;代为对象的限制;范 围的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的法律地位。 • 重复保险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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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规定:“⑴不论 是整个标的物的全损还是货物可分割部分的全损,保 险人在赔付全部损失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在该已获 赔付的保险标的上的任何权益,并取得被保险人自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保险标的上的权利和救济;⑵除 前款规定外,保险人赔付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并不取 得该项保险标的或其存余部分的所有权。但根据本法, 保险人从造成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因赔付了损失, 就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救济,但以 被保险人取得的赔偿为限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单选题1.()属于特殊的外来风险。

A.偷窃B.提货不着C.串位D.罢工2.平安险不包括()。

A.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C.淡水雨淋险D.在装卸转船过程中的部分损失3.()是特别附加险。

A.短量险B.混杂,玷污险C.战争险D.渗漏险4.进口在采用()时,应由我进口企业办理保险。

A.C.I.F.B.C.F.R.C.C.I.P.5.如果货损由第三方造成,那么承包人在先行赔付条件下取得()。

A.免赔权B.委托权C.代位权6.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后,投保人应将残损货物的处理权转移给保险人,这叫()。

A.代位B.委托C.转让7.我与外商按CIF条件签约成交出口货物一披,由我方投保一切险。

在装运港装船时,由于船上的吊杆脱钩,造成数件落海。

这一损失应由()。

A.我方持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B.对方持保险单向其当地的保险代理人索赔C.我方向船方索赔8.我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我公司应负责替国外客户投保,按照《INCOTERMS》的规定,应投保()。

A.一切险加战争险B.一切险C.保险人承担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不应包括战争险9.以CIF目的港成交出口,进口人要求保险扩展到内陆城市,转内陆超保费,按国际惯例()。

A.应由卖方负担B.应由买方负担C.由保险公司决定由谁负担10.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共同海损()。

A.是部分损失的一种B.是全部损失的一种C.有时的全部损失,有时是部分损失11.为防止运输途中货物被窃,应该()。

A.投保一切险,加保偷窃险B.投保水渍险C.投保一切险或投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一种,加保偷窃险12.在国际贸易运输保险业务中,单独海损仅涉及受损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因而仅由受损方单独承担损失。

这种损失()。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四节 保险索赔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
一、海上保险的种类
种类
保险标的
船舶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费保险
“船舶”=财产保险 “货物”=财产保险 “到付运费”
3/4船舶碰撞 责任保险
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全损) =灭失+丧失使用价值+丧失所有权 2.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的发生是迫近的、而且不可避 免;
(2) (打捞费用+整修费用+续运到目的港的运 费)>货物本身价值
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2.单独海损
(二)共同海损
含义
承保风险--共同危险--救济措施→(牺牲+费用 ) 承保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船东保赔协会
保险标的是“船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A船过失导致B船200万船舶损失和100万货物损 失,总计300万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A船 应当承担责任的3/4,即300万×3/4=225万
1/4碰撞责任,如75万
二、海上保险法
(一)海上保险法的渊源
1.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主要是各国国内法, 不存在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国际条约,因为各 国保险法一般是参照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 法》制定的,统一程度很高,不需要用条约统 一。
(三)保险单的分类 1.保险单的基本分类
按照保险人的 (1)定期保单=船舶保单
“责任期限”划 (2)航程保单=货物运输保单

(3)综合保单=航程+定期
按照是否记载 “保险价值”
(1)定值保单=记载了保险价值=启 运地的发杂费 +预期利润

国际贸易运输和保险第四章 提单海运单及货物收据

国际贸易运输和保险第四章  提单海运单及货物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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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
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已具体填写 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一种提单。根据这种提 单,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所 指定的收货人。记名提单原则上不能转让,因 此,一般只有在运输贵重物品或展览品时采用。 一些国家的习惯做法是,若采用记名提单, 收货人只要在“到货通知”上背书即可提货, 而可以不凭记名提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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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第20条规定,若信用证要求提单作为 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 装指名船舶的提单。因此,信用证中均规定要 求提供已装船提单。(通常集装箱运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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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运提单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货物 (集装箱运输除外)在装船前已由承运人接管,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由于 这种提单的货物没有装船,没有载明船名、 装船日期,到货时间没有保证,对货方很不利, 因此,进口商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在跟单信 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接受这种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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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记名提单一般有以下几 种做法。
1.“收货人”(Consignee)栏内记载 “Unto/Consigned to ×××(买方名称)”,即 以买方为收货人。
2.“收货人”(Consignee)栏内记载 “Unto/Consigned to ×××Bank(代收银行名 称)”,即以代收银行为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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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指示提单一般有以下 几种做法。
1.“收货人”(Consignee)栏内仅记载“To Order”(凭指示)。这种提单由托运人指定收 货人,提货人必须提交经托运人(Shipper)背 书的提单才能向承运人提货。通常这种提单在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栏内记载具体公司 或个人名称,以便货物抵达卸货港后承运人通知 其提货。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3课时)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3课时)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3课时)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如何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签订保险条款;2、了解并掌握海运货物保险的风险与损失;3、掌握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各种险别及其承保范围;4、了解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5、掌握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的计算等问题;6、了解保险单的种类和作用本章重点:1、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各种险别及其承保范围;2、保险条款的选择;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4、保险单的种类和作用。

本章难点:如何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合理的签订保险条款以及险别的正确选择知识点:(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1、风险①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②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2、海上损失①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②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3、海上费用①施救费用②救助费用(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CIC)2、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3、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4、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5、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6、基本险的除外责任7、基本险的责任起讫8、CIC条款中的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两种。

9、战争险的责任起讫10、海运货物专门保险条款与险别(三)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1、ICC保险条款承保的险别:(A)、(B)、(C)险条款、协会战争险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等6种险。

2、ICC保险条款的特点3、ICC各种险别的承保范围(战争除外责任、罢工除外责任)(四)其他货物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2、航空运输货物保险3、邮运包裹保险(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及办理保险的做法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2、保险金额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保险费=CIF(CIP)价×(1十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4、保险单的种类和作用(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预约保单)5、保险索赔及在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习题)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习题)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习题)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水渍险的英文原意是指()。

A、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B、单独海损负责赔偿C、共同海损不负责赔偿D、共同海损负责赔偿2、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A、大于平安险与水渍险责任范围之和B、等于平安险与水渍险责任范围之和C、小于平安险与水渍险责任范围之和D、不确定3、平安险的英文原意是指()。

A、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B、单独海损负责赔偿C、共同海损不负责赔偿D、共同海损负责赔偿4、“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

A、从卖方工厂仓库起至买方目的地仓库止B、从装运港仓库起至买方目的港仓库止C、从装运港仓库起至买方目的地仓库止D、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起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港(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索赔期限为()。

A、半年B、1年C、2年D、3年6、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规定的A险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

A、平安险B、水渍险C、一切险D、附加险7、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保险金额通常是将CIF或CIP总值加成多少计算()。

A、5%B、10%C、15%D、20%8、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采用()。

A、门到门条款B、港到港条款C、仓到仓条款D、地到地条款9、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与下列哪个因素有关()。

A、保险金额B、保险费C、保险险别D、投保加成率10、海运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

A、保障的风险B、保障的损失C、保障的费用D、以上三种都有11、共同海损的承担是()。

A、由船方、货主或运费方平均分摊B、由船方、货主或运费方按比例分摊C、由损失方自己承担D、由船方自己承担12、单独海损的承担是()。

A、由损失方自行承担B、各方按比例分摊C、各方平均分摊子D、由船方自行承担13、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共同之处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5.06.29【实施日期】1995.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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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碰撞。船与船,或者船与码头、灯标等 撞击。 – (5)沉没。 – (6)火灾。船,及船上设备着火,货物自身 的燃烧。 – (7)失踪。船舶失去联系,6至4个月,自然灾害和船舶意 外事故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 • (1)一般外来风险: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由于如下原因造成的风险: • ⑴偷窃。 ⑵玷污。 ⑶破碎。 ⑷受热受潮。 ⑸ 渗漏。 ⑹串味。 ⑺碰损。 ⑻短量。(重量少了) ⑼短少和提货不着。(件数少了) ⑽淡水雨淋。 ⑾钩损。 ⑿生锈。
–设立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1、防止两次索赔 (补偿)2、防止逃避责任。 –代位权要受到两项限制 • 1、保险人取得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 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 行使代位权利。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海上风险 •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 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 (1)恶劣气候。(不常见的、不可预测的、 不可抗拒的)由于飓风,巨浪引起的船只颠 簸和倾斜,造成船舶、机器损坏,或者由此 引起货物相撞、挤压、破碎、渗漏、凹瘪等 损害。
–2、部分损失 •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 分损失。” • 共同海损 • 单独海损
全部损失
• (1)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 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 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 例如:货物烧尽、船舶沉没、货物沉入海底。
• (2)推定全损。 –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 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 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 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例如:修理费要超过货物修复以后的价值, 或修理费和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 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 (2)雷电。雷电直接造成的损失,雷电引 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 (3)海啸。(4)地震与火山爆发 • (5)洪水
一般指以上五种,像箱冻之类的不构成自然 灾害。
• 2、船舶意外事故。 •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原因造成的 事故。 – (1)搁浅。 – (2)触礁。 – (3)爆炸。锅炉爆炸,货物自身化学作用引 起爆炸。 –
• ②保证。国际货运保险合同是诚意合同,保 证在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着重 要的意义,它是构成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 一。(明式保证,默式保证) • 保证:指被保险人保证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或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 如:保证2010年3月5日前无已知或被报道的损失
• (三)近因原则 –承保的保险事故必须是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 最主要原因(而非时间上最近的原因),如保 险货物遭受损失的近因不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之内的,被保险人即无索赔权利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 (二)最大诚信原则 (违反则保险人可宣告合同 无效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是国际公认的货运保险原则,当事人各方,尤 其是投保方和被保险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 时,必须遵循此原则。 • ①如实陈述和披露(投保人在订立时,应将 所了解的(知道或在通常业务中应该知道的 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可能影响 保险上作出是否决定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 的决定的事实或情况)主动(或在询问下主 动)、明白地告知保险人)
• (四)经济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 1、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 获得利益。 • 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 3、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 有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 保险利益才赔)
• (五)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是经济补偿 原则的补充。当损失是由第三人的责任造成时, 保险人在赔偿了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 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被 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索赔。
部分损失
• (1)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 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 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 殊费用。”共同海损可获赔偿。 –共同海损种类:
• A 特殊牺牲。 –例如:遭遇风浪时,为了避免全船沉没, 船长下令把部分货物抛入大海。这些被抛 货物就是共同牺牲。 • B 特殊费用。 –船舶搁浅,船长雇人卸下部分货物以减 轻重量,再雇拖船,使船浮起,这些费用 就是特殊费用
第一节 概述
•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就国际运输中的货物按照 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人就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一)保险利益原则 :被保险人在发生货损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而非投保时,宽进 严出) • 保险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 益(法律承认的利益)。依国际惯例,保险利益随 风险转移而转移(弊端) –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以下三个 条件: •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如保险标的是 走私物或非法进口的,则保险利益不合法) •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 • 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价值可 以用货币来计算
• (2)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 策法令、行政措施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例如:战争、罢工、船只被扣。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损失
• 海上损失和费用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为遭受 海上风险,引起的损失与费用。 • 按损失程度分为: –1、全部损失 • 实际全损 • 推定全损
•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 A 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如果只危及货物,或船舶一方的安全, 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例如:冷藏设备失灵,把变质的货物抛 入大海,这与船舶安全无关。不能作为共 同海损处理。
• B 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如果是为了正常履行合同作出的牺牲, 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如船舶的 燃料及船员的工资为正常的费用支出。但 是,如果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严重机器 损坏,威胁到船、货的安全,必须驶往附 近避难港进行修理,由此支付的船员的工 资、船舶的燃料属于额外费用,可列入共 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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