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主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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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饭店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一些不合规范的行为也开始逐渐浮现在旅馆饭店的行业中,给消费者的旅游体验和旅游饮食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因此,为了维护旅游饭店行业的规范,让消费者放心,旅游饭店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商业登记旅游饭店必须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业登记,并拥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这是旅游饭店合法经营的基础,也是消费者确认旅游饭店真实有效的必要保障。

二、环境安全旅游饭店必须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制度,保证客房、餐厅、厨房等区域的清洁卫生,净水、供电、消防安全设施等必须安全稳定运行。

当然,旅游饭店在经营过程中,也应该遵守环保法规,为社会、环境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三、服务质量旅游饭店经营的服务必须符合消费者的期望和需求,对于住宿、用餐等方面,应该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包含及时、专业、周到、礼貌等。

旅游饭店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引导有消费者重复消费,赢得口碑。

四、温馨提示旅游饭店应该建立合适的温馨提示制度,包括了解客人的需求,介绍旅游饭店的设施、服务和活动,告知客人注意事项,规范餐厅食品安全和健康知识等等。

有效的温馨提示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旅游饭店的各项服务和规定,更好的享受旅游饭店带来的快乐和乐趣。

五、食品安全旅游饭店作为餐饮服务的重要部分,对食品安全和卫生应该严格把控。

食品安全不仅涉及到客人的身体健康,也与旅游饭店的信誉安全相关。

旅游饭店应该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制度,准确记录并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和服务流程,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等措施。

总之,旅游饭店作为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经营上具有重要的使命。

旅游饭店应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制度,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并且争取更多消费者的认可与支持,推动旅游饭店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客人进店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

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可以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但应当在房价表及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注明。

客人在饭店商场内购物,不应加收服务费。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12点退房规定被删除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12点退房规定被删除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12点退房规定被删除大家外出旅游度假时,肯定要住酒店,有很多人会遇到凌晨12点时被要求退房,如果续房,需要另行收费,他们很是苦恼也很无奈,因此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正式取消12点退房的规定,正式退出全国旅游饭店业行规,更换的条款未对收费时间点作明确限制,仅要求明示。

该行规此前被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点评为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则。

而制定行规的行业协会一度称其为“国际惯例”,不可更改。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中,已经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

取而代之的第三章第十条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第三章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

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规范》),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于2002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

《规范》是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计算外宾住房天数的规定》、《国际饭店新规程》及有关国际惯例制定的。

《规范》总共11章43条,涉及饭店预订、等级、入住、饭店消费、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客人贵重物品、保护客人一般物品、洗衣物品、停车场管理等内容,明确规定了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主旨是:倡导诚实守信,强化饭店对客人的承诺,维护客人和饭店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引导饭店按国际规则办事,使饭店经营更加符合国际惯例;逐步建立饭店行业的信誉和行业规范体系。

2009年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再次修订《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服务质量标准制定阶段
进入21世纪,中国制定了更加全面的旅游饭店服务质量标 准,包括《旅游饭店服务质量标准》、《旅游饭店安全要 求》等,进一步提高了行业规范水平。
03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的主要内容
设施设备规范
设施设备
饭店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 ,包括客房、餐厅、会议室、健身房 、游泳池等,以满足客人需求。
06
未来发展与展望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发展趋势
标准化管理
随着中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饭店行业将更加注重标 准化管理,制定更加严格的规范和标准,提高整体服务质 量和水平。
绿色环保
环保理念在旅游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旅游饭店行业将加 强绿色环保意识,推广绿色旅游饭店标准,倡导绿色消费 和可持续发展。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旅游饭店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增强消费者对 旅游饭店行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02
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概述
行业规范的定义和作用
定义
行业规范是指针对特定行业内的行为 准则和标准,用于规范行业内企业的 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产品标准等方 面的要求。
作用
行业规范是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 手段,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提 升消费者满意度,促进企业间的公平 竞争。
设施设备维护
饭店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 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服务质量规范
服务态度
饭店员工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待客,热情周到,尊重客人的隐私和权 益。
服务技能
饭店员工应具备专业的服务技能,能够提供高效、准确的服务,满足客人的合 理需求。
安全卫生规范
安全措施
饭店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 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客人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治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进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刻、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能够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阻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刻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依照国家规定,饭店假如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爱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为了爱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探讨“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法律问题_餐饮管理

探讨“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法律问题_餐饮管理

探讨“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法律问题《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39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场所的显著位置”。

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是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该取消,因为消费者有权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

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是正确的,不需要修改,因为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

如何来寻找这一问题的正确答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国际惯例。

因此,本文就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和国际做法或国际惯例来展开对这一问题的分析。

一、我国法律对企业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1.作为公民的消费者与作为法人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地位,不能损害对方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但该法并没有赋予消费者有强行消费的权利。

而全面规范双方权利的《合同法》第三条则明文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因此,我国依据上述法律,顾客与饭店的交易活动要以平等地被双方都接受的互利协议为基础,具体地说,顾客不能不经饭店同意强行入住或自带酒水、食品在饭店消费,饭店也不能强迫顾客人住饭店和在饭店消费。

2.作为个人的消费者与作为法人企业的饭店在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中都拥有自主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1. 前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是为了提高旅游饭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中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所有旅游饭店,包括星级饭店和非星级饭店。

2. 服务标准2.1 接待服务• 2.1.1 旅客接待:饭店应提供友好、热情的接待服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 2.1.2 预订服务:饭店应提供便捷的预订服务,并保障客人的预订信息准确无误。

• 2.1.3 入住服务:饭店应进行完善的客房清洁和装饰,为客人提供舒适的入住环境。

• 2.1.4 退房服务:饭店应为客人提供快速的退房服务,并妥善处理客人的离开手续。

2.2 餐饮服务• 2.2.1 饭店应提供有营养、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满足客人的不同需求。

• 2.2.2 饭店应有清晰的菜单,明示食品名称、原料和价格等信息。

• 2.2.3 饭店应有专业的厨师和服务人员,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

• 2.2.4 饭店应提供合理的用餐环境和设施,保障客人的用餐体验。

2.3 客房服务• 2.3.1 饭店应提供高品质的客房设施和用品,保障客人的安全和舒适度。

• 2.3.2 饭店应定期进行客房清洁和消毒,确保客房的卫生和整洁。

• 2.3.3 饭店应提供快速响应的客房维修服务,及时解决客人的问题和需求。

3. 管理要求3.1 人员管理• 3.1.1 饭店应建立健全的人员招聘、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 3.1.2 饭店应提供必要的员工福利和保障措施,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工作效率。

• 3.1.3 饭店应加强员工队伍的管理和激励,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3.2 安全管理• 3.2.1 饭店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客人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 3.2.2 饭店应进行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 3.2.3 饭店应加强物品和财产的保护,防范盗窃和损失。

3.3 环境保护管理• 3.3.1 饭店应采取环保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和废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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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基本规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共分十一章四十三条1、第一章“总则”,一共三条规定;2、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共5条规定;3、第三章“饭店收费”,共3条规定;4、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共5条规定;5、第五章“保管客人贵重物品”,共4条规定;6、第六章“保管客人一般物品”,共2条规定;7、第七章“洗衣服务”,共2条规定;8、第八章“停车场管理”,共2条规定;9、第九章“其他”,共7条规定;10、第十章“处理”,共3条规定;11、第十一章“附则”,共5条规定。

二、《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制定依据该《规范》是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计算外宾住房天数的规定》、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部局《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国际饭店新规程》及有关国际惯例制定的。

《规范》总共十一章四十三条,涉及饭店预定、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客人贵重物品、保护客人一般物品、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八个方面内容,明确规定了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三、《规范》规定了饭店的主要义务为保障客人的权益不受损害,饭店必须这样做。

如第三条规定: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又如为保护客人的隐私权,第十六务规定: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饭店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

为了保护客人人身安全,第十四条规定:“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中外文对照。

四、《规范》规定了饭店的主要权利为保障饭店正常经营,饭店对有些情况可以说“不”。

如第八条规定:“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接待:(1)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2)从事违法活动者;(3)有损饭店形象者;(4)无支付能力或有过逃账记录者;(5)饭店客满;(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又如:为使目前旅游饭店中唯一享受的优惠政策用好,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可以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但应当在房价表及有关服务价目表中注明。

这条规定的依据是1989年9月30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非旅游饭店不能加收服务费,现在该规定仍然执行有效。

五、《规范》对饭店计算客人住宿时间作了规定有一案例:2001年外地一位客人于7月7日凌晨1:50分入住北京某饭店,服务员当时就提出此时入住要交7月6日夜的房费,而客人认为7月6日他根本没有进入饭店,因而饭店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他认为退房时间应定为夜间零时。

近日,一位客人某天下午16时入住南方一城市某饭店,次日中午11时多服务员通知他准备退房。

客人认为应住满24小时至下午16时才应该退房。

那么这两家饭店究竟错了没有?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旅游饭店业一天的概念,并不是按公历的24小时划分,日期的变更时间不是在夜间零时,而是在中午12时。

这是因为客人住饭店往往是在晚间,是为了在饭店过夜,所以夜晚时间才是饭店客房真正有价值的时间。

为了保证客人在夜间用房,不管你是前半夜到店,还是后半夜到店,这间房在晚上之前就已经为你准备好了。

这也是国际饭店业的通行惯例。

据世界旅游组织关于“过夜”一词的解释是:“午夜后到达饭店或其他住宿设施的游客一般也视为过夜游客”。

也就是说,即便客人午夜后到店,同样视为前一天到店。

国际饭店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关于《旅馆与旅行社合作的协议》中第25条规定:“旅馆应在旅行者到达的当日14时至其离开日的12时,将预订的房间留给旅行者支配。

”日本的饭店住宿合同中第9条对客房的使用时间规定为:“住客对客房的使用时间为入住时刻到次日中午12时。

”从以上可以看出,国际旅游业通行的惯例是将“间/夜”的变更时间规定为中午12时。

这次制定《规范》过程中,我们找到了国务院《关于计算外宾住宿天数的规定》的文件(国发11978]2N 号)。

该规定明确了如何计算外宾入住饭店的时间,即“外宾住进饭店,不论白天晚间,过夜算一天。

如果离开房间的当天,中午十二点到下午六点前离开房间的,按半天计算;超过下午六点以后离开房间的,按整天计算。

“这次《规范》依据国家规定和国际规则,规定为“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

按客人住‘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在我国入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如果我们不采用与国际接轨的计时方式,将直接影响到海外客人的可进入性和可停留性。

六、《规范》对客人物品报失的处理作了规定来到饭店住宿的客人往往携带物品入店。

在法律上,饭店有义务保护住店客人财物安全的义务。

但有些饭店忽视了有效保护地保护好住店客人的财物,造成客人财物的丢失。

客人物品报失的情况各种各样,有的是错误报失,有的是虚假报失,有的是真正失窃。

在真正的失窃案中,又有多种情况,有的留有现场,有的没有留下任何痕迹。

有的失窃案是饭店的过错所为(如服务员在清扫完客人的房间后未锁上房门,以致客人的物品被窃),有的失窃案是客人的过错(如客人外出或睡觉时自己未锁上房门而致物品被窃)。

针对以上的情况,规范中规定:“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客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饭店不承担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条规定明确了饭店的责任。

七、《规范》对客人在饭店内受伤或者死亡作了规定客人在饭店内因受伤或死亡而引发的纠纷在饭店业较为普遍,其原因各异。

有的客人受伤或死亡事件是由于饭店的设施、设备的缺陷所致;有的是外来犯罪分子作案所为;还有的是由于其他人员的侵害。

在法律上,一旦成为饭店的客人后,饭店有保护客人人身安全的义务。

一些饭店对保护好客人的人身安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火灾、抢劫、凶杀等事件在饭店业时有发生。

有的饭店客人的房门上没有装置防盗链、房门窥镜、火灾应急疏散图;客房内无住客须知、防火指南;客房卫生间内无防滑措施等,以至客人的人身遭受伤害。

有的饭店在地面打蜡或拖地时未放置告示牌提醒客人,致使客人滑倒受伤等等。

目前的情况是,只要客人在饭店内受伤或死亡,家属就要求饭店承担责任,而饭店往往认为是客人自身的原因所致拒绝承担责任。

《规范》考虑到饭店的实际情况,对保护客人人身安全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八、《规范》对保护客人隐私权作了规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虽然客房是饭店的,客房一旦出租使用权即属于客人。

有些饭店不注意保护客人的隐私权,随意将客情透露他人,或者工作人员随意进入住客房间,客人对此很有意见,由此产生纠纷。

规范中规定了:“除日常进行清扫卫生、设施设备维修或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塌的房间。

”九、《规范》对洗涤客人衣服破损作了规定有的饭店在客人送洗衣物之前不仔细检查客人的衣物有无破损,而在客人收到衣物后对其破损一概予以否认,引起纠纷的发生。

针对饭店常发生的情况,《规范》规定了饭店在接受客人送洗的衣物时应当检查衣物有无破损的义务。

同时规定了客人事先没有提出特殊要求,饭店按照常规进行洗涤,造成衣物损坏的,饭店不承担责任。

十、《规范》对客人车辆损坏或丢失作了规定对于饭店范围内的客人车辆被盗或受损,在何种情况下饭店应当负责,何种情况可以免除或者减轻饭店的责任,根据饭店业的实际情况,在《规范》中规定了:“饭店应当保护停车场内客人的车辆安全。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毁损的,饭店承担责任,但因为客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毁损的除外。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规范》对饭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作出了规定2000年,新疆旅游饭店业曾就是否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问题展开讨论,南京的一家星级饭店还因此问题收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的通知书。

有媒体称,中国消费者协会曾专门发文申明,消费者有权“自带酒水”。

为此,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曾向中国消费者协会领导核实此事,他们明确表态未发过该文。

这次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在制定《规范》过程中,曾多次征求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并形成一致意见。

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召开的法律专家座谈会上,长期从事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法律专家们也认为旅游饭店、特别是星级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

如全国人大法工委王著谦咨询委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认为:“饭店可以拒绝客人将饭店以外的酒水和食品带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但应当将拒绝的告示明文张贴于场所门口。

”在充分征求中国消费者协会意见和法律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为什么这么规定?理由如下:(1)这是国际饭店业通行的国际惯例。

无论是饭店业发达的欧美国家,还是我国周边的国家,饭店是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在饭店享用的。

我会还曾向香港饭店业协会吕尚怀总干事了解香港的做法,吕先生称香港饭店是一律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去饭店享用的,如果你非要享用自带的酒水,那么请你回家去喝。

为什么国人对去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店拒绝客人自带食品可以接受?为什么对星级饭店却不能接受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接待数亿海外旅游者,没有海外客人因此问题投诉饭店,说明海外客人对国际惯例知晓程度较高。

随着我国出境旅游客人的逐渐增多,国人一旦在国外为此投诉饭店,将让国外同行感到莫名其妙、不可理解。

(2)企业有经营自主权。

饭店除了按星级标准中的规定提供必备的服务项目外,提供什么服务项目,不提供什么服务项目完全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

(3)旅游饭店综合成本较大。

客人在饭店用餐,不仅是品尝着可口的菜肴,而且是在享受着豪华餐厅的浓厚文化氛围、舒适的空调、柔和的灯光、悦耳的背景音乐、考究的家具和餐具及热情周到的服务。

饭店内的餐饮价格高于一般场所就包含了这些间接的综合成本。

饭店是企业,企业经营是要考虑经营成本的。

如果今天客人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享用,明天就可以自带饭菜来饭店享用,后天就可以提个茶壶到饭店大堂吧一边品茶,一边观看钢琴表演、爵士乐演奏,饭店将无法经营。

这就如同人们去电影院看电影,观众在影院中观看自带的电影拷贝、录象带行不行?答案是否定的。

(4)饭店要对用餐客人的食品卫生安全负责。

如果饭店允许客人自带酒水,餐后出现问题,责任将很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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