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6【实施日期】1993.1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招标公司管理制度

湖北招标公司管理制度湖北招标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服务至上、依法经营的原则,为招标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泄露招标投标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接受招标人委托,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机构。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专业、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从业人员;(五)具备招标代理业务能力,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代理资格,应当向省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省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省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章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以下招标代理业务:(一)编制招标文件;(二)组织招标活动;(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五)协助招标人签订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规定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北省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并保障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从招标文件的制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以及合同的签订等方面,介绍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制定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应当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明确招标文件的有效期限,招标文件的发布应通过公开途径进行,并提供充足的时间供潜在投标人进行准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必须齐全。
投标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并逐项确认自身具备所要求的条件。
三、招标程序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招标程序。
首先,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人。
接着,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最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四、评标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评标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步骤。
评标办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包括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
评标办法的结果及时向各投标人公示,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申诉处理。
五、合同的签订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工程或货物的交付时间、价格、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中标人应当保证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质量、安全措施等,招标人则应当按时支付合同金额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综上所述,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2001年12月10日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一:正式风格】一、招标投标的背景与目的1.1 背景介绍在湖北省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实现施工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的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二、招标投标的程序与要求2.1 招标文件的准备与发布2.1.1 招标文件的编制(详细列出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流程)2.1.2 招标文件的发布(详细列出招标文件的发布要求和流程)2.2 投标人的资格与申请2.2.1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证明材料)2.2.2 投标人的申请流程(详细描述投标人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文件)2.3 开标与评标2.3.1 开标程序(描述开标的具体步骤和要求)2.3.2 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方法和标准,并说明评标的具体流程)三、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3.1 投标保证金3.1.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要求(详细说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金额、时间、形式等要求)3.1.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说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情况)3.2 履约保证金3.2.1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要求(详细说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时间、形式等要求)3.2.2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说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情况)【附件】(列出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列出文档中浮现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范本二:活泼风格】一、招标投标的背景与目的1.1 瞧!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背景嘿,大家好!在湖北省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就像是热闹的银滩游船,总是吸引着众多建设者的目光。
它的背景嘞,就是促进施工项目的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意义非凡的招标投标目的哎呀,招标投标有啥目的呢?嗯,就是要规范、公正、透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 154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表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申请表 .doc 附表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 .doc
附表三:工程招标代理分公司备案审核登记表 .doc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部令 154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上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不受中央或者地方投资来源的限制。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负责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六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二)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二)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万元。 第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新设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需考核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条件的情况,参加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第十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前组织初审和专家委员会评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40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日。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专家委员会初审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完毕,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3年。
第十四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年。
第十五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 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变更情况于 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在资格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持专职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专职人员变更情况应及时在《湖北省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和该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上记录。
专职人员变更不得影响该机构资格认定专职人员条件。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 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重新提出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三章 执业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异地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等级范围内,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