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总〔2018〕5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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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3〕3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我省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现将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总〔2013〕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积极推进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有法律政策依据,是一项全国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2条,《中国工会章程》第36、37条,《广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23、24条等都对工会经费的收缴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只是收缴方式上的改变。
目前,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已基本实现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取得了明显效果。
我省从2008年起在深圳、韶关、肇庆3个市进行了试点,均取得了较好效果。
实行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基层工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物质保障;有利于工会把广大职工组织起来,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符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客观要求。
各镇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全面推进我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开展。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局机关工会福利制度办法3

局机关工会福利制度办法3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会制度化建设,优化工会支出结构,完善工会服务职工的体制,保持与会员的密切联系,鼓励、引导会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机关工作大局中的作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以及省总工会《X省总工会关于印发<X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工总〔201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局机关工会福利制度。
一、会员范围。
本制度中工会会员是指本局在职人员、临聘人员、离退休人员。
工会会员依照规定每月应向工会缴纳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入0.5%的会费;离退休人员保留会籍,不缴纳会费。
二、健康检查。
会员由机关工会牵头协同办公室组织一年一次的身体健康常规检查,费用由单位报销。
三、节日慰问。
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但不可发放购物卡、代金券等,全年发放总额控制在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 30%以内,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
四、生日慰问。
会员生日,由机关工会发放生日蛋糕(卷)等慰问品,标准人均不超过400元。
五、生病住院慰问。
会员因病住院(包括生育子女)的,由机关工会组织协同相关股室进行慰问,一次性给予慰问金500元。
六、去世慰问。
会员本人及会员的直系亲属去世的,由机关工会牵头协同相关股室进行慰问。
会员本人去世的,一次性给予尉问金2000元,以机关工会名义送花圈1个;会员亲属去世的,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元,以机关工会名义送花圈 1个。
七、退休欢送。
工会会员退休,一次性发给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八、购买职工医疗互助保险。
根据X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工办〔2013〕16号文)和《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粤工办〔2014〕21号文)等有关规定,购买职工住院二次保险。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第一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二、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第三条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
广东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政策解答

广东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政策解答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省将于2013年7月1日开始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为了给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并逐步形成工会组织、地税机关、企事业单位三方相互理解、依法申报、代收到位的良好局面,现将我省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有关政策阐释如下:一、关于工会1.中国工会是个什么样的组织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2.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所以,在中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基层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3.职工人数少的单位如何组建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解读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江门市总工会财务部黄英

三、工会经费的收入范围及账务处理
《工会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五项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 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 建会筹备金;(主要来源)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政府的补助;(广义:企业行政对工会的补助); (必要补充) (五)其他收入(存款利息、捐赠赞助、财产变卖等)。
5、事业收入:是指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 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 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是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7、其他收入:是指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 他各项收入。包括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 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等。。
三、工会经费的收入范围及财务处理
“工资收入”具体包括:
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 工资、工龄工资; • 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 资; • 企业的工会会员交纳会费时,按照企业支付办 法掌握处理:凡是企业作为工资发给的,应计算 交纳会费;凡是作为津贴、资金发给的,不计交 会费。
四、工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及账务处理
2、维权支出6项
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 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 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 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 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借:维权支出——劳动关系协调费 ——劳动保护费 ——法律援助费 ——困难职工帮扶费 ——送温暖费 ——其他维权支出 贷:银行存款
——帮扶补助 ——其他补助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资料加入时间:2009-11-26 08:42:44点击:591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德工[2009]79号各乡镇工会(总工会)、产业(系统)工会、基层工会: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化县总工会2009年11月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9年10月28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清洁生产验收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甘肃省格瑞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前言清洁生产是一种全新的环境保护理念,是从全世界范围内从单纯依靠末端治理逐步向主动预防过程控制的战略转变,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策演变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其核心是突破过去以末端治理为主的环境保护对策的局限,改变以往被动滞后的污染控制手段,将污染预防原则应用于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改善管理和技术进步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从源头上降低生产和服务对人类及环境的危害程度。
它借助于各种相关力量和技术,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采取“预防”措施,将生产技术、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及产品等方面与物流、能量、信息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并且优化运行方式,从而实现最小的环境影响、最小的资源能源使用、最佳的管理模式以及最优化的经济增长水平。
清洁生产审核作为推行清洁生产最主要和最具操作性的方法,通过一整套系统而科学的程序,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评估,从而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通过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废弃物的产生,以增加生态效率和降低环境风险。
2009年4月23日,我公司接甘肃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甘环科发[2008]14号《关于公布甘肃省2008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将我公司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要求我公司在一年内委托咨询机构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实施节能减排措施。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公司积极与当地环保局联体系,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开展各项工作:2008年10月,成立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小组; 2009年4月30日: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上报甘州区环保局; 2009年5月22日:在《张掖日报》上进行了公示;2009年10月18日:与兰州朗德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2008年11月开始:协助工委托单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资料编制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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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 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 2000 元。
第八条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 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 3000 元慰问 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 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 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 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 超过 800 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500 元。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 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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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 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 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 2500 元。可结合实 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 等。
第五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 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 400 元。
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 号)要求,
通过提取使用职工福利费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 位的集体福利。对生活困难的的工作人员予以补助,如工作人员 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用 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 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发放集体福利,如看望本单位因病、 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慰问离退休人员和组 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疗休养等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 基层工会可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上级批准,基层工会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
部和积极分子。表彰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 30%以内。奖金 和奖品总额标准一般不超过 500 元。
职工福利费 第二十九条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办公 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 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县以上各级工会对验收命名的“职工之家”、“创新工作室”、 “工会服务站”等服务职工阵地,应制定相关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并给予基层工会专项经费补助。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社区学院、社会 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资源,为职工教育提供方便快捷的学习和培 训服务。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 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 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 职业技能竞赛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 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与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 支。
广东省总工会文件
粤工总〔2018)5 号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 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省直有关厅(局)工会、省总机关各 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办法》(总工发〔2017)32 号),制定《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 19 号)的规 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按 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 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 2.5%提取,列入 成本开支。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 《关于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灰财建〔2006 J317 号), 足额提取、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确保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 训的比例不低于 6O%。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 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对因 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 标准按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职工疗休养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基层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组织开展职工疗 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 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因工受伤、患职 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定期组织全体职工疗休养。鼓励优先选择 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和各级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 各级工会疗养院应予以优惠。 第二十四条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人 身意外保险等。基层工会可对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 工疗休养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进行适当补贴。
第九条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 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 超过 1000 元的纪念品。
第十条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 核算。
三、困难职工帮扶项目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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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 (医疗救助标准,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
二、职工集体福利项目 第三条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 过节类项目指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 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类项目指会员生 日、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婚丧嫁娶、会员退休离岗的慰问。 基层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 例一般应控制在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 30%左右,最高不 超过 40%,或者选择控制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 50%以内。 第四条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服务职工平台和工会业务建设
第二十五条 鼓励基层工会加强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及品牌服 务项目投入。基层工会应当结合实际,争取行政支持,整合多方资 源,加强工会服务站、职工之家、职工心理减压室、创新工作室、 争议调解室、职工亲子工作室、职工书屋以及体育健身场所等服 务职工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服务、技能竞赛、困难帮扶、职业康 复、母婴关爱、子女假期托管等品牌服务项目投入。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为提升职工素质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 可对获得相关技能、职称、学历证书的职工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对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 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 300 元。奖励人数 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 3O%。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 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 买当地公园年票。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 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 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 500 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 参加县以上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 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 队)增购一次。
(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 投资取得的收益。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 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 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 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 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 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 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 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 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 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标准为一般不超过 1000 元。奖励范围不得 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 业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含兼职财务人员)发放补贴。单位 职工人数 500 人以下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 300 元;单位职工 人数 5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 400 元; 单位职工人数 1000 人以上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 500 元。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 第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 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o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 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 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 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 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对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霆用品以 及食品饮料。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 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 元。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第十三条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 知》(粤工办〔2013) 16 号文)和《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工住院医 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粤工办〔2014)21 号文)等有关规定, 各级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 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核算。 四、职工活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