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六个问题!
会计实务: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如下所示:
《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6个月,在辅导期内应注意以下问题:
1、辅导期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允许抵扣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进项税申报抵扣上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下同。
)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交叉稽核即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上网通过认证(认证未通过的不允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凭《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本期抵扣的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暂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比对结果出来后确定是否可以抵扣。
会计经验:逾期未认证增值税专票能否冲红之辩

逾期未认证增值税专票能否冲红之辩按1.关于逾期发票冲红问题,请务必咨询12366和主管税务机关.2.本文两个观点均一家之言,纯理论探讨,与实务无关.3.过程胜于结果.探讨本身比结论更重要.你支持那方呢?欢迎留言反方:段王爷~通常不可冲红最近很多公众号都在传,180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冲红,并且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可以进行操作,只要销售方直接在发票管理新系统内提交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然后根据信息表编号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那么到底可不可以这样操作,我们茶馆秉着业界良心告知各位,此操作不符合文件规定,请务必谨慎,不要将购买方逾期不认证应当自行承担的责任,转嫁成销售方自己的税收风险.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变化,了解一下这个网络传言的来源,以及为什么实际可以进行操作.我们先看看在2016年7月31日之前的规定,当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文件是《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关键是,这一款下面还有一句话: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因此,在2016年7月31日前,文件是明确规定,超过认证期限的专用发票,是不得填开信息表进行冲红处理的.但是在2016年8月1日以后,总局又下发了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该文件出台后直接作废了上面的总局公告201519号第五条.这个文件一开篇就明确规定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但是该文件没有写明了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于是误会产生了,大量公众号认为自己终于为自己因为想要调整税负,或者忘记认证导致的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找到了解决途径.却忽略了文件第一句的限定条件,必须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那么,我们到此可以理解,为什么这个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冲红,为什么要谨慎操作了.可是对于那些确实不符合冲红条件,又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没有认证的专用发票就丝毫没有办法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1年,就对这种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该文件还列明了具体客观原因以及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资料.大家可以百度文件号进行延伸阅读.总而言之,掌柜认为,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以下三种情形去判断到底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财务人员遗忘、想要人为调整税负率等主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不满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一律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扣税凭证不得抵扣,只能作为记账凭证.2、满足国家税务总局20115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确属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情况造成的逾期,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根据该文件规定,提供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继续抵扣,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可以继续抵扣.3、发生销售退回等满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但是由于买卖双方主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冲红或者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请示主管局,由主管局查清情况后.再做判定是否可以冲红.企业自己擅自冲红,相应的税收风险,自行承担.正方掌柜:老干部~理论上或可冲红掌柜在工作中,曾经听过销售方抱怨:我开给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逾期没有认证,现在对方说我不给开红字发票再重新开蓝字发票,就不给付款,真不知道要怎么办?也有购货方说: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我的税费都支付了,现在不让我抵扣,我亏死了,销售方能不能开红字发票给我咯?关于逾期未认证的扣税凭证,能否开红字发票再开蓝字发票呢?掌柜想,这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由于客观原因(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中第二条中所列明的六种情况)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2011年5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则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除却这六种客观情况而造成的逾期,扣税凭证是不得进行认证抵扣的,总局大大也不会受理的哟!2、那么遇到这种总局不予受理的时候,购货方就急了,我这交易是真实的,税费也都支付了,不让我抵扣,我好亏啊,所以便产生了开篇的两个问题能不能让销售方对这张逾期扣税凭证开红字发票后,再给我开张蓝字发票呢,这次我保证再不逾期了.掌柜想,这也不是不可以.第一,从原理上来说,大家都知道,增值税的税款是链条抵扣,有真实交易,购买了应税货物和劳务,并支付了相应的增值税款,就是允许抵扣的.至于有认证期限,应该是对发票的一种管控手段.第二,从政策上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里,有一句话是这样的: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信息量好大,是不是包括了销售方逾期没有将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这两条被废止的公告里,都是关于红字发票开具的,有一条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也就是说,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可以在认证期限外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第三,从技术上来说,销售方拿一张过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发票新系统里,可以顺利的开出红字发票.所以,关于逾期扣税凭证,除了六种客观原因外的,如果销售方愿意配合开具红字发票的,还是可行的.最后,有一种担心,说担心企业会钻这种空子去调节税负率.实际上,掌柜认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制,正常经营的企业在存续期间是滚动经营的,取得扣税凭证的时间也有早晚,如果静态的要去测算企业某一个时期的税负率,是很难准确得出一个结论的,另外自17年7月1日起,总局将认证期限放宽到360天,从这个逻辑上来说,岂不是更加放宽企业去调节税负率了?当然,上述一切还是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不对之处,还请各位看官指正.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会计实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是否有时间限制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是否有时间限制
【问题】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是否受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的时间限制?我们当地税局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执行了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的时间限制,超过90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给办理红字发票申请,当地税局的操作是否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的规定,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在认证期限内已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没有时间限制。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取得主管税务机构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但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正确开具商业折扣发票【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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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 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 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 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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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额中扣除。 折扣额可以依法单独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 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 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 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 知单》一一对应。
企业收取返利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 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根据: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 或营业税: (一)……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 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 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 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 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 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收取返利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题】
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 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 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 的发票,如何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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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
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 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财务人员必知的开票知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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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大开票限额是不含税价为 99999.99元。 开发票的电脑重装系统后,原来开过的发票数据都没有了,应该怎么 恢复这些数据? 答:为了避免电脑故障丢失发票数据,应定期对“普通发票管理系 统”进行数据备份处理。如未做好数据备份,出现以上情况的,需持发 票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请问我到国税局购买发票,需要带什么资料去? 答:您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发票领购簿》;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3、税控 IC卡或税控盘(领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的);4、通过 网上办理发票验旧的纳税人须提供发票缴销岗签名确认的《普通发票网 上验旧汇总单》。直接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的纳税人须提供发票缴 销岗签名确认的《发票验旧汇总单》。 网上如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暂未实现网上验旧。 请问已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客户原因退回发票(已跨年),请 问冲红有时间限制吗?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同上情况,又是多久冲红时 限。 答: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纳税人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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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必知的开票知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但以下情况不得开具: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 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 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 请问公司的通用机打发票过期了,不能在电脑上操作办理验旧换新的 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答:如果您领用的通用机打发票已开具一张以上的,则可以在普通发 票管理系统的发票录入模块对未开具的空白发票整段作废处理,然后再 到税务机关办理验旧供新手续;如果您领用的通用机打发票全部为未开 具的空白发票,则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处理的,应持空白发票到税务机 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请问防伪开票系统 6.15版打印时,如果密码区刚好打印到框框里面 了,但是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最后一位打印不出来,这样会影响到发票 的认证吗?
财税实务【办税】发票税率开错了不能正确申报!如何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办税】发票税率开错了不能正确申报!如
何处理?
解疑释惑
因纳税人操作失误,导致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出的发票税率(征收率)错误,数据已上传且已跨月,导致无法正确申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对开错的发票如何处理?
操作:1、纳税人报告税务机关,按错开的发票税率(或征收率)和税额进行申报;2、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蓝字发票;3、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待后期抵顶应纳税额.
具体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
会计财务税收实务实操电子税务局操作申报常见问题

电子税务局操作申报常见问题电子税务局操作申报常见问题?1.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提示上期未申报,但纳税人上期已经申报.原因分析:(1)核心征管返回的导入失败,提示上期或某期确实未申报;(2)系统本身提示错误.纳税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居民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未勾选否,或选择是且未填报该表,导致系统提示错误.(一月份)解决办法:(1)需要到金三里核实所得税申报记录,把未申报的所得税补报后才可在电子税务局正常申报;(2)之前程序业务逻辑上限制了申报所得税需要先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这一前置条件要求纳税人在所得税全申报前就必须做出是否填报该表的选择,不选则默认为要填报,造成不涉及该业务的纳税人(未进行选择或误选为是),在所得税全申报时,提示上期未申报(现已更改为提示尚未申报居民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经与业务部门沟通确认,后期将取消该前置校验,设置其为可选报项,添加提示,加强对纳税人的操作引导.(3)关于纳税人误选居民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的情况,纳税人端暂不能进行更改,更改需由税务人员从税务端进行:基础数据维护-数据调整-居民参股外国企业类型修改,修改提交后,纳税人端方可重新选择.纳税人端:操作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税务端:http://90.12.79.59:7001/网上申报管理平台操作路径:纳税人申报管理基础数据维护数据调整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类型修改.2.税费申报成功但导入失败,有两种情况:一是重复申报;二是票表比对不通过.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校验严格,附列资料和主表数字相差一分钱,网络申报系统不能校验通过;纳税人营改增税负分析表的数据和附表一的数据存在几分钱的差异等.原因分析:(1)重复申报可能是大厅前台已做申报.(2)电子税务局若提示重复申报信息,申报数据以金三为准.(3)票表比对不通过大多是申报表数据和金三数据不一致原因.(4)差一分钱是因为金三是取每笔发票四舍五入后的税额,电子税务局是根据开票总金额换算税额,金三是允许有几分钱误差的,但电子税务局校验较为严格.解决办法:(1)重复申报需要金三里核实企业是否已经申报,有申报信息的可通过税务端进行数据同步;(2)如果没有差额开票,小规模企业附列资料不需要提交.(现已将附列资料和申报表取数金额误差调整为20元内);(3)票表比对需要看后台报文信息,或将返回信息上报省局运维组分析.3.小规模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申报时,没有增值税申报表,只有附加税费申报表,要如何处理.原因分析:经核实,该户纳税人属于双定户,双定户在电子税务局里的申报中没有主税申报表.解决办法:双定户申报是由金三后台发起批扣,超出核定范围的申报,需在批扣后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补缴.4.在电子税务局申报了印花税,且已在电子税务局内缴纳了税款,如果需要更正,该如何解决.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该纳税人已经在电子税务局内缴纳税款了,申报期内,在电子税务局内更正申报即可.更正申报:(1)在当月申报期限内对已申报并已扣款的申报表进行更正;(补缴:通过自动缴款完成;多缴:前台处理)(2)在当月申报期后至当月底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作废:(1)仅限于征期内对申报状态为已申报已导入未扣款的税费种进行作废;(2)未申报导入的税费种可直接在常规申报中作废.纳税人端:操作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申报作废/常规申报.5.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报异常.原因分析:预缴税款还没有入库,即纳税人交了税款,但是国库未把入库信息返回金三系统,导致票表比对不通过.税款入库后可以导入,期间可能需要1-2天,正常情况是隔天.解决办法:税款入库后可以导入,运维人员核实后发送短信告知纳税人重新申报.建议同属期申报情况下,预缴和申报不要同时进行,预缴尽量在申报前1至2天进行.6.有企业在金三内认定为按季申报,但电子税务局内所属日期按月,申报可以进行,但会提示上期未申报(导入失败).原因分析:企业在金三内存在登记变更信息,但该信息未及时同步到电子税务局.解决办法:(1)需到金三内确认企业信息(税(费)种认定);(2)税务端进行导入同步:纳税申报管理-基础数据维护-数据导入-登记认定信息更新、申报数据和辅导期资格更新.税务端:http://90.12.79.59:7001/网上申报管理平台操作路径:纳税申报管理基础数据维护数据导入登记认定信息更新、申报数据和辅导期资格更新7.后台提取的申报导入失败的情况主要内容:(1)当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25181.85元,《附列资料二》中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的税额0.00元.相差金额25181.850000元.(2)当期开具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数是8603.77+0.00+0.00元,《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数是8937.730000元.相差金额333.960000元.(3)当期开具普通发票金额合计数是87494.60元,《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6+17+18+19栏合计数是83185.980000元.相差金额4308.620000元.(4)当期申报的普通发票含税销售额合计0.00*1.03+0.00*1.03+0.00*1.05+0.00*1.0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当期开具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金额合计33266.27+997.98元.相差金额34264.250000元.(5)申报表第16行填报异常.(6)申报表第21行填报异常.原因分析及解决:上述问题属于申报表填报错误,运维人员核实后,已经发送短信告知纳税人错误原因,并通知纳税人重新进行申报.8.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里没有企业所得税应申报项目.原因分析:据税务人员反映:该企业是分公司,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应该是总公司来申报企业所得税.但该公司办理税务登记之后未及时进行总分机构备案,一直到2021年1月才进行总分机构备案,导致2021年四季度还是独立核算,应该有应申报项.但经实际核实后,发现该企业总分机构备案里的维护是从2021-01-01开始的,所以没有企业所得税申报项目是合理的.9.电子税务局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出现这个错误:需要通过参数表维护默认期限规则.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先检查金三税费种认定、税源信息,必须做了从价或从租的才能正常获取.(1)从价申报:请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房产税税源采集-房产税税源信息变更,检查房屋信息的房产原值和出租房产原值;或进入历史报表查询,查看是否已申报同一属期.(2)从租申报:请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房产税税源采集-房产税税源信息变更,检查从租应税信息的申报租金收入(期间);或进入历史报表查询,查看是否已申报同一属期.纳税人端:操作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源信息采集房产税税源采集房产税税源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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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六个问题!
现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正在全国迅速推开,由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
现了在线开票、实时上传、多系统整合以及全票信息采集方式,在扼制不法分子
的发票违法行为及方便纳税人等方面发挥了优势,为营改增全面推开打下良好的
基础。其中在线申请红字发票开具就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亮点之一。
旧版中,纳税人如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携带填写好的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申请单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窗口进行审核,
有些地方还要求主管税务所长签字,再返回综合服务窗口,审核通过后,纳税人
方可获得一个新的发票代码,才能开具红字发票,这样来来回回地跑,给纳税人
带来很大的不便。
升级版中,纳税人只需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填写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上
传到税务机关,系统会自动校验,通过后,将信息同步传给纳税人,纳税人可通
过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查询功能,查询下载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带有红字发票信息
表编号的《信息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可见在升级版发票系统中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比旧版简便多了,纳税人坐在
家里就可以短时间内完成红色发票的申请与开具。
下面谈一下在升级版中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要注意的六个问题:
注意一红色发票申请时间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
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
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
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按此条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是不符合作废条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所称的作废条件是指:一般
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
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因此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间一定是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起。
2、红色发票申请需要在企业开具蓝字发票次月,企业抄报税之后进行,因为只有
企业抄报说之后,税务系统才能完整收集到购销双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认证使
用情况,系统才会自动进行校验,因此红色发票申请时间一定是专用发票开具次
月企业抄报税之后。
注意二红字发票申请人的规定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申请也可以由销货方或劳务提
供方提出申请。
1、红字发票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申请的规定
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明确,销货方将专用发票交给购买方,应由收到发票的
购买方申请,填写红字发票申请表并上传税务机关。
应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发票,又分为增值税发票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且进行了抵扣之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
第二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不符;
③.所购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
以上几种情况均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进行红字发票申请。
2、红字发票由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申请的规定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一种情况,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拒收;
第二种情况,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由于在升级版上,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申请表上均有销货方和购货方,
已认证和未认证的选项,纳税人要按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正确选择
红字发票的申请人,否则无法完成红字发票的申请。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
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
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
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