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5.3红字发票信息表

【第四步】点击图 5-88 所示的“确认”按钮后,提示选择保存文件 的路径,然后点“确定”按钮,如图 5-89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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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 用户手册
图 5-89 选择红字发票信息表导出路径
【第五步】信息表导出成功后,在保存路径下可找到导出的 xml 文 件,将该文件拷贝到 U 盘等介质中,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由其导 入该文件后开具信息表。
图 5-43 对应信息表编号填写、确认窗口
� 说明:
① 信息表编号是在税务端开具信息表时自动生成,红字专用发票 的信息表编号为 16 位,其编码规则为:第 1-6 位是主管税务机 关代码,第 7-10 位是年份月份,第 11-15 位是信息表顺序号, 第 16 位是校验位。
② 信息表编号必须输入,否则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且需要输 入两遍,输入后以密文显示。若两遍信息表编号输入不一致或 输入的信息表编号不符合编码规则,系统会自动提示“录入错 误,请核对信息表编号后准确录入”,此时需重新正确输入。
当企业所开发票有误或者由于商品质量等问题购方退货时,若 对应的该张发票已抄税,则不能作废,必须利用该功能来开具负数 发票进行冲销。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负数发票(以 下分别简称为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负数发票开具方法存在差异,以下将分 别进行介绍。 1. 填开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第二步】在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中,可以选择两种方式: 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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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票管理
1、购买方申请 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对应蓝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分已抵扣和未抵扣两种方式: 方式一:当选择已抵扣时,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 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方式二:当选择未抵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具体未抵扣 原因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 定”进入填开界面,如图 5-82 所示。
201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开具步骤

201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开具步骤
2015年金税盘版红字发票开具步骤
201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升级,全面改为金税盘版,之后的红字发票开具较以前相比得到更多的简化:
1.正常进入开票系统→点击右下方“信息表”→选择相应的信息表(我是“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也可以通过点击界面菜单选项里的“红字信息表”选项进入,直接点选“红字信息表”中的“开具红字信息表”选项。
2.打开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方信息。
这里面有“购买方”和“销售方”申请两个选项,
我选择的是销售方申请,销售方里的“①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可以申请隔月开具的专用发票;“②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只能申请上月开具的专用发票。
这个要根据实际要求填写就可以了,后面要把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填入,系统会自动显示蓝字发票的金额和税额,核对无误就可以保存了。
3.退出当前页面→点击菜单选项的“红字信息表”选项→选择“信息表查询导出”→选择
刚才填好的信息表→如果所选择的信息描述显示“未上传”,则在右上方点选“上传”
→上传成功后信息表描述栏由原来的“未上传”变为“审核通过”→选择“下载”或“导出”并“打印”信息表。
4.退出当前页面→正常进入发票填开页→点选“红字”有三个选项:
a)直接开票:需要手动填写刚才打印的红字信息表中的红字发票编号等项目;
b)导入信息表:需要第三步的时候把信息表下载保存,选择后系统自动读入;
c)导入网络信息表:可以在已填写的信息表中双击选择所需要的信息表,系统自动填
充需红字的发票信息。
填好后核对无误正常保存打印即可。
红字发票开具方法(完整版)

红字发票开具方法(完整版)1.点‘发票管理’,再点‘信息表’,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2.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3.购方申请有两种情况当选择已抵扣时,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当选择未抵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具体未抵扣原因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手工填写纳税人信息、商品信息和申请理由等信息】4.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菜单项5.点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菜单,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6.上传成功后会显示审核通过,并生成信息表编号7.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注意:很多用户在升级后开具红字发票时出现乱码情况,您可以执行系统设置下的“初始化”,或者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修复”-“全部删除”,再输入信息表编号后手动输入蓝字发票上的信息后打印。
相关政策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公告中明确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具体情形,由购买方或销售方通过网络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退票、开红字发票说明

退货事项:
货物名称
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退货情况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单价
数量
退货金额
退货税额
不含税金额
合计
单位:(销货方)
日期:
退票、红字发票开具
1、退票:收票方收到发票后,因发票开具错误/与实物不否时可以告知对方重新开具发票,收票方将发票退给对方。
2、开红字:收票方将已认证的发票或明,收票方拿退货证明在税务局生成红字信息表,将开具红字发票。
退货证明模板
甲方(购货方):
乙方(销货方):
开具专用发票红字发票的流程说明

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首先要确认该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没有认证。
如果已认证,则让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如果未认证,则销售方开具。
销售方开具的具体流程如下:登录开票软件,发票管理界面有一个红字发票信息表,。
点开以后,选择专票信息表填开。
接着弹出这个就是选择购买方或者销售方申请,只要发票没有认证,就选择销售方申请,然后输上你要作废发票代码和号码,点击下一步。
之后会弹出一个确认信息的界面,确认无误以后,点确定。
会到红字发票信息表界面,信息表上一般都会自动生成发票的负数信息。
如果未自动生成,则手工填写。
注意购方和销方别填错。
无误以后,点击右上方打印,选择不打印。
,至此,信息表已经填写完毕,系统会提示是否继续填开,根据需要,选是或者选否即可。
接下来需要上传信息表,回到刚才主界面,点红字发票信息表,选第二个查询导出。
现在的信息表界面信息表状态是未上传,选中信息表以后,点击上传。
上传成功以后信息表状态会变为。
如果未通过,会有失败原因。
通过后,回到开票主界面,点击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选择一张专用发票,到开票界面,点击上边的红字按钮然后选择第三个,导入网络下载的红字发票信息表。
然后会出现刚才审核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双击信息表编号,发票上自动呈现负数发票信息。
最后打印出来即可。
购买方已认证的情况下,需要让购买方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步骤和上述类似,不过要把销售方申请选为购买方,已抵扣。
成功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以后,讲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发给销售方,有销售方填开红字发票。
销售方收到购方的信息表编号以后,直接点开发票填开,点中上方的红字,选择直接开具,然后输上信息表编号,即可生成负数信息。
发票作废和开具红字发票操作说明

一、如何作废一张发票
说明:当月开的发票当月可以作废,但不能作废当月办税厅抄报过的发票。
一旦跨月就只能开具红字负数发票进行冲销。
操作流程:
二、普通发票开红字发票
说明: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收购发票开具红字负数发票时,不需要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直接开具红字发票进行打印即可。
原销项正数发票和红字负数发票要全联次收回保存!
操作流程:
点击【确认】后,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打印】按钮,放对应发票号进行打印,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完成!
三、专用发票开红字发票
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负数发票时,需要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表填写完成后,信息表需进行上传,待税局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生成信息表编号,此时可进行红字发票填开!原销项正数发票和红字负数发票要全联次收回保存!
总体操作流程:(1)信息表填开
(2)信息表上传
(3)红字发票填开
(1)信息表填开
信息表填开后点击【打印】按钮进行保存,弹出【打印对话框】时可选择【不打印】。
(2)信息表上传
(3)红字发票填开
红字发票填开有三种填开方式:
一、如果是购买方申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则一般选择【直接开具】或【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方式;
二、如果是销方申请的红字信息表,则一般使用【导入网络下载红字信息表】,这种方式快速且简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分类索引】
➢业务类别
凭证管理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表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表单说明】
注:1.本信息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申请方送交对方留存;第三联,申请方留存。
2.信息表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红字发票信息单谁来开等8个常见实务问题

云帐房致力于智能财税软件系统、精准获客商机、营销转化赋能服务红字发票信息单谁来开等8个常见实务问题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有时难免会因为发票开具错误、退货、折让,导致开具红字发票,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红字发票常见的疑难问题及解决建议。
1.什么情况下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只有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才可开具红字发票。
目前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须开具红字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可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信息表。
2.专票已申报抵扣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暂依《信息表》所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云帐房致力于智能财税软件系统、精准获客商机、营销转化赋能服务3.专票未申报抵扣但无法退回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填开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4.尚未交付/专票全部退回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填开时应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信息。
5.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写错误处理:(1)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未上传的,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至大厅处理。
(2)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上传成功,且尚未使用的,可到税务局申请撤销。
云帐房致力于智能财税软件系统、精准获客商机、营销转化赋能服务6.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一张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可分两张及两张以上开具红字发票。
7.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8.原蓝字发票带有销货清单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可将清单上的商品汇总成一行或多行,只要申请单总金额、税额与需要红冲的商品总金额、税额一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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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0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