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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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目录••展开基本信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9417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9417

目录展开编辑本段基本信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某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某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目录展开编辑本段基本信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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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一、工序: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

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CJJ1-90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1-90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2007.9.25第一节土方路基1.1 填土经碾压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1.2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②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不低于表中所挖方的要求。

③道路的类型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分期扩建的道路需按永久规划的道路类型设计。

第二节路床2.1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2.2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三节路肩3.1 肩线必须直顺,外表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四节碎石基层4.1 外表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外表或聚集形成一层。

4.2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五节石灰土类基层5.1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

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5.2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5.3 石灰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第六节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6.1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

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在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6.2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6.3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七节水泥稳定砂砾基层7.1 水泥稳定砂砾基层外表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灰。

7.2 用12t压路机碾压无明显轮迹。

第八节水泥砼(包括预制砼)面层8.1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8.2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胶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8.3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

伸缝必须全部贯穿,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8.4 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灌。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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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目录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三章路基第四章基层第五章面层第六章附属构筑物第七章道路半成品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三章路基第四章基层第五章面层第六章附属构筑物第七章道路半成品第八章测量附录展开编辑本段基本信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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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侧石缘石 第二节预制块人行道 第三节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第四节沥青类人行道 第五节涵洞倒虹管 第六节收水井支管 第七节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 第七章道路半成品 第一节预制侧石缘石 第二节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
▪ 第八章测量 附录一本标准采用的名词和各地习用名词 对照 附录二质量评定统计计算举例 附录三混凝土强度验收的评定标准 附录四施工现场土工试验方法
▪ 2 . 3 施工要求 混凝土一般有厂拌法和路拌法两种。厂拌法便于 质量监控和施工操作,其质量监理控制要点是: (1) 调试及拌和是控制水稳层质量优劣的关键。 总监应安排监理人员在拌和厂监拌、调试并根据 出料状况和天气状况,随时下达指令调整混合料 中水泥和水的用量。 (2) 测量成果控制。复核底基层高程和平整度, 按照摊铺测量控制方案进行中心桩、边桩、起始 点测量放线,摊铺后碾压前通过高程方格网再次 复测,并用路拱板和3m 尺沿路基方向检测,合 格后方可进行碾压。
附录五本标准常用法定计量单位名称符号 及换算系数 附录六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城市道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 在对城市道路施工质量控制的管理中,其 质量控制主要涉及道路的平整度、强度和 刚度,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地组织 专题会议解决问题,在道路的每层结构施 工前应做到事前研究该层施工质量控制的 要点及技术措施,实施起来则效果就比较 好,进而可以达到确保道路工程施工质量 的目的。
▪ (2) 浇筑过程中应控制如下几点:① 监理人员要旁站搅拌工 序——控制上料、上水和搅拌时间,确保拌料均匀,按施工 规范要求随机测试坍落度,并制作试块送检;② 控制混合料 运输过程——确保混合料不离析、不泌水、不漏浆;③ 卸 料——要在横断面和纵向上均衡连续卸料,确保混合料坍落 度均匀,厚度一致;④ 振捣——采用插入式振捣器,平板振 捣器和振动梁配套作业,要求插入式振动器均匀布点,不得 漏振,平板振捣器应纵横交错,全面振捣,最后用振动梁拖 振、拖平,低凹处补料后重新振捣,严禁用砂浆找平;⑤ 抹 平、压纹——必须把握好时机,抹面在机械研磨后用原浆找 平,不得撒干水泥粉或洒水改变混合料的水灰比,影响成型 效果,出现磨损和露骨现象,防滑措施多采用拉毛和刻纹机 处理;⑥ 成型后的混凝土养护——要掌握好养护时间,一般 用指轻压,没有痕迹时开始养护,并注意养护效果,严格按 规范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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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2007.9.25第一节土方路基1.1 填土经碾压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1.2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②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不低于表中所挖方的要求。

③道路的类型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分期扩建的道路需按永久规划的道路类型设计。

第二节路床2.1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2.2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3.3 路床充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第三节路肩3.1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3.2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第四节碎石基层4.1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4.2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五节 石灰土类基层5.1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 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 。

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5.2 用12t 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六节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6.1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

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 ,大于20mm 在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6.2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6.3 用12t 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七节 水泥稳定砂砾基层7.1 水泥稳定砂砾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灰。

7.2 用12t 压路机碾压无明显轮迹。

第八节水泥砼(包括预制砼)面层8.1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8.2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胶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8.3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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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道路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工程得施工质量,促进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为适应市政工程建设发展得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办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四、市政道路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采用分期核算的同一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查。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他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划分。

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应检查点(组数)}×100%。

一、工序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100%。

2.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其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的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倍,但不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合格:所有工序评为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项目检查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第2.0.6条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

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或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6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序交接检验。

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

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位工程交接检验。

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工序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部位名称:工序名称:表2.0.7-1工程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年月日注:实测点数必须小于或等于应测点数,如超过应检测点数,其他超过的的点数应从合格点数中减去。

部位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部位名称:表2.0.7-2工程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年月日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工程名称:施工队:表2.0.7-3工程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年月日第三章路基第一节土方第3.1.1条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1.2条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1.3条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1.3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表3.1.3-1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表3.1.3-2注:1、表中所列轻型击实标准和重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均以相应的标准击实试验法(见附录四)求得最大压实度为100%。

2、填方高度小于80cm 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范围内的压实度不低于表中所列挖方的要求。

3、道路的类型应根据设计要求来确定,分期扩建的道路需按永久规划的道路类型设计,下同。

第二节石 方第3.2.1条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第3.2.2条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 表3.2.2第三节 路 床第3.3.1条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3.3.2条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3.3.3条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路床允许偏差表3.3.3注:快速路和主干道挖方地段重型击实压实度为93%。

第四节路肩第3.4.1条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3.4.2条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路肩允许偏差表3.4.2注:硬质路肩应补充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五节边沟、边坡第3.5.1条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第3.5.2条边坡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5.3条土质、石质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表3.5.3第四章基层第一节砂石基层第4.1.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集料集中等现象。

第4.1.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不得大于5mm。

第4.1.3条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砂石基层允许偏差表4.1.3第二节碎石基层第4.2.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焦形成一层. 第4.2.2条用12t以上的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第4.2.3条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碎石基层允许偏差表.4.2.3注:本表也适用于工业废渣铺筑的基层.第三节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第4.3.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成一层。

第4.3.2条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第4.3.3条用12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第4.3.4条沥青灌入式碎石基层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表4.3.4第四节石灰土类基层第4.4.1条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

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4.2条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等现象。

第4.4.3条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表4.4.3注:本节包括掺入一定比例的碎石(砾石),天然沙砾或工业废渣等材料铺筑的基层。

第五节块石基层第4.5.1条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第4.5.2条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块石基层允许偏差表4.5.2第六节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第4.6.1条石灰、粉煤灰混合料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一致。

沙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第4.6.2条滩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集料离析现象。

第4.6.3条用12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松散,脱皮等现象。

第4.6.4条石灰、粉煤灰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第五章面层第一节水泥砼(包括预制砼)面层第5.1.1条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第5.1.2条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第5.1.3条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

伸缝必须全部灌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第5.1.4条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第5.1.5条砼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第二节沥青砼面层第5.2.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堆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第5.2.2条用10t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痕迹。

第5.2.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2.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2.5条沥青砼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沥青砼面层允许偏差表5.2.5注:1.标准质量密度采用马歇尔稳定仪或30Mpa(300kg/㎝2)成型法测定。

2.测平仪及3m直尺测平整度(任选一种)。

3.弯沉值单位:mm/100第三节黑色碎(砾)石面层第5.3.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集料集中等现象。

第5.3.2条用10t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痕迹。

第5.3.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3.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3.5条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黑色碎(砾)石允许偏差表5.3.5注:1.标准质量密度采用马歇尔稳定仪或30Mpa(300kg/㎝2)成型法测定。

2.黑色碎(砾)石作基层,其厚度、高程应按其基层要求取点评定。

3.弯沉值单位:mm/100第四节沥青贯入式面层第5.4.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钉、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4.2条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痕迹。

第5.4.3条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第5.4.5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必须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4.6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4.7条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表5.4.7注:1.沥青贯入式作基层时,其厚度和中线高程的允许偏差应按基层的要求取值。

2.弯沉值单位:mm/100第五节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第5.5.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5.2条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第5.5.4条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第5.5.5条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5的规定。

黑色碎(砾)石允许偏差表5.5.5注:在旧路上进行表面处治,可以不检查3、4项。

第六节泥结碎石面层第5.6.1条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第5.6.2条用10t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6.3条面层与其他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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