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经营应合法.doc
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 XX[20XX]55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产包括店面、商场、商店、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地点、场所和各权属企业及企业留守处的资产,其租赁和承包经营适用本办法。
公司经营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等按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资产租赁和承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按照“谁出租(承包)金高,谁中标承租(包)”的原则,委托由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任何一个资产租赁和承包公开招标实施方案,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提出,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四条:资产租赁和承包应在招租前制订实施方案。
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管理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等。
承包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发包业务的情况、发包原因、承包期限、承包条件、承包底价及确定依据、发包方式等。
实施方案应于合同期满前30-45日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书面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租赁和承包底价的确定。
公司在确定租赁和承包底价前,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底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方式确定。
租赁的招租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行情、资产的实际完好情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承包的发包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承包价格、业务前景、市场状况、其他企业经营相同业务的业绩状况、本企业经营该项业务时的业绩等综合确定。
第六条:租赁和承包期限一般订在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对租期三年的,从第二年起按中标租金逐年递增3-5%内;对租期五年的,从第二年起按中标租金逐年递增3-5%内。
公司房租租赁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房租租赁管理制度范本制度的核心目的是明确租赁流程、权责划分以及风险控制,确保公司在租赁房产时能够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该制度的基本框架:一、总则1. 制定目的:为规范公司房产租赁行为,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房屋租赁的活动。
3. 管理部门: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包括租赁合同的谈判、签订、执行及监督等。
二、租赁策略与原则1. 租赁策略: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业务需求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租赁策略。
2. 租赁原则:公平、公正、透明,确保租赁价格与市场相符,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租赁流程1. 需求分析: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提出租赁申请,并详细说明租赁目的、期限、预算等。
2. 审批程序:租赁申请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最终由公司高层批准。
3. 房源寻找:由管理部门负责寻找合适的房源,并进行初步评估。
4. 谈判签约:在确保房源符合要求后,进行价格和条款的谈判,并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5. 合同管理:合同生效后,由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情况,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权利与义务1. 租户权利:享有使用权、续租权、转租权等,但需遵守合同约定。
2. 租户义务:按时支付租金、维护房屋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
3. 出租方权利:按时收取租金、对房屋进行检查、在特定情况下终止合同等。
4. 出租方义务:保证房屋质量、维修责任、尊重租户合法权益等。
五、风险管理1. 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合法有效,避免因违法条款导致的法律纠纷。
2. 财务风险:定期审查租金支付情况,防止拖欠或损失。
3. 运营风险:监控租赁房产的使用情况,确保不超出合同约定范围。
六、监督与考核1. 监督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租赁活动合规合法。
2. 考核标准:根据租赁效率、成本控制等指标对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如有变更,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国有企业租赁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租赁管理,规范租赁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自愿、互利原则;3. 诚实信用原则;4. 安全、环保、节能原则。
第二章租赁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会职责1. 制定租赁管理制度及发展战略;2. 决定重大租赁事项;3. 监督租赁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职责1. 负责租赁资金的筹措和管理;2. 监督租赁合同的财务条款;3. 参与租赁项目的审计和评估。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职责1. 负责租赁合同的法律审查;2. 协调处理租赁纠纷;3. 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执行机构职责1. 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实施租赁项目;2. 负责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订;3. 负责租赁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章租赁方式与程序第八条租赁方式1. 融资租赁;2. 财务租赁;3. 实物租赁;4. 技术租赁。
第九条租赁程序1. 确定租赁需求;2. 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3. 拟定租赁方案;4. 签订租赁合同;5. 租赁项目实施和监管;6. 租赁期满后的评估和处理。
第四章租赁合同第十条租赁合同内容1. 租赁双方基本情况;2. 租赁物品或项目描述;3. 租赁期限;4. 租金及支付方式;5.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责任;6. 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方式;8.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签订1. 租赁双方签字盖章;2. 法律事务部门审查;3. 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2. 如遇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可提前解除合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内部监督1. 设立租赁监督管理机构;2. 对租赁项目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3. 对违反租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外部监管1. 政府部门依法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管;2. 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租赁行为。
国有企业租赁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租赁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租赁管理制度适用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在境内外的租赁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租赁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租赁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国有企业租赁管理应当根据市场规律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租赁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做到管理规范、运作透明。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租赁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整理、交接和查询工作,便于随时掌握租赁信息和资产状况,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评估。
第七条国有企业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做到知法守法、诚实守信。
第八条国有企业租赁管理应当注重风险预警和防范,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和溢价管理制度,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确保企业经营稳健发展。
第九条国有企业租赁管理应当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汇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接受处理投诉与举报,确保法律实施和监管落实。
第二章租赁活动程序第十条国有企业执行租赁活动程序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租赁需求。
企业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出租赁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确定具体物品和数量。
(二)选择租赁方式。
企业根据租赁需求和物品属性,选择适当的租赁方式,包括直接租赁、招标租赁、拍卖租赁等。
(三)签订租赁合同。
企业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物品、租金、租期、责任承担等内容,保障双方权益。
(四)验收租赁物品。
企业部门接收租赁物品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确认物品数量、质量和功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五)保养维护租赁物品。
企业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操作规程,对租赁物品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物品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出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的资产包括不动产、设备、车辆等,出租方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对出租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
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应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确定租赁方式,确保租金合理,租赁期限明确。
第五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关手续和合同签订工作,确保出租行为合法有效。
第六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资产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七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的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承租方的信用评估,确保租赁合同履约风险可控。
第八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出租资产进行跟踪监管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第九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的资产应建档立卡,建立详细档案,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使用状况、价值评估等信息。
第十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的不动产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的设备、车辆等动产资产应加强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的资产应及时维修、更新、淘汰,确保资产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不得擅自出租或挪用。
第三章出租合同管理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应制定标准化租赁合同范本,明确出租资产、租金、租赁期限、责任条款等内容。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的租赁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加盖公章,保留备案。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提前中止合同。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对承租方的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对外出租的租赁合同到期前应提前做好续租或退租的工作,确保资产管理顺利。
公司出租的管理制度

公司出租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出租业务,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出租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设备等。
第三条公司出租业务由公司经营部门统一管理,负责具体执行的部门为出租部门。
第四条公司出租业务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
第五条公司出租的价格由公司统一制定,不得私自涨价或打折。
第二章出租流程第六条客户向公司提出租赁需求,出租部门收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出租部门与客户协商租赁条件,签订出租合同。
第八条客户支付租金和押金,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出租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生成租赁订单并安排物品的交付。
第十条客户验收物品,确认无误后签收,开始租赁期。
第三章出租管理第十一条出租部门负责对物品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物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客户在租赁期间应按时交纳租金,如有违约行为将被取消租赁资格。
第十三条租赁期满客户应按合同约定归还物品,出租部门进行检验确认。
第十四条如发现物品损坏或丢失,出租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客户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客户应及时向出租部门反馈使用情况和意见建议,出租部门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出租监督第十六条公司领导定期对出租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出租部门对出租流程和管理进行自查,确保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客户对公司出租服务不满意的,可向公司投诉,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调整修订,公司领导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公司出租的管理制度至此完成,欢迎广大员工和客户遵守和配合,共同促进公司出租业务的健康发展。
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障企业房屋出租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房屋出租行为管理。
第三条企业房屋出租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房屋出租应遵循市场原则,价格公道合理。
第五条企业房屋出租应遵循环保原则,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第六条企业房屋出租应遵循法制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企业房屋出租应遵循安全原则,确保租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企业房屋出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禁虚构虚假房屋信息欺诈租客。
第二章出租房屋管理第九条企业出租房屋应具备合法资质,确保房屋出租行为合法。
第十条企业房屋出租应有明确的出租标准,包括房屋面积、装修标准等。
第十一条企业房屋出租应明确出租价格标准,公示出租价格,并不得随意涨价。
第十二条企业房屋出租应有严格的房屋检查制度,确保房屋安全完好。
第十三条企业房屋出租应有明确的租赁合同,不得违法出租。
第十四条企业房屋出租应有健全的租金收取制度,保障租金安全。
第十五条企业房屋出租应有健全的房屋维护保养制度,保障房屋质量。
第三章出租管理第十六条企业房屋出租应建立健全的房屋出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房屋出租信息。
第十八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租客信息管理台账,保障租客权益。
第十九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租客投诉。
第二十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租客的宣传教育,提高租客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房屋出租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房屋出租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企业房屋出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租客投诉。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法出租行为,企业应立即停止出租,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租赁经营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租赁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租赁经营效益,保障公司、客户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租赁经营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租赁业务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租赁物交付、租赁物使用、租赁物回收、租赁物维护等。
第三条公司租赁经营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租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租赁业务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租赁业务申请1.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租赁业务申请表;(2)租赁物清单;(3)租赁物技术参数;(4)租赁合同范本;(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租赁业务审批1. 公司租赁经营部门负责对租赁业务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2. 审批权限根据公司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审批。
三、租赁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六条租赁合同签订1. 经审批同意的租赁业务,由租赁经营部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2.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租赁物名称、型号、数量、规格、技术参数;(2)租赁期限、起止日期;(3)租金及支付方式;(4)租赁物的交付、使用、回收、维护等条款;(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6)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租赁合同履行1. 租赁双方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经营部门应定期检查租赁物的使用情况,确保租赁物安全、完好。
四、租赁物交付与回收第八条租赁物交付1. 租赁经营部门应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租赁物交付给申请人。
2. 交付时,双方应共同检查租赁物的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确保符合合同约定。
第九条租赁物回收1. 租赁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租赁关系时,申请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将租赁物回收。
2. 回收时,双方应共同检查租赁物的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确保符合合同约定。
五、租赁物维护与保养第十条租赁物维护与保养1. 申请人应按照租赁物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妥善使用、维护和保养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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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经营应合法-
案情简介
甲公司(民营企业)与乙厂(小型国营企业)于2000年10月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租赁乙厂,乙厂被租赁后,仍保持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实施租赁后,甲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租赁范围为乙厂的全部固定和非固定资产,并约定了租赁期限及租金的缴纳、设备及厂房的维修,出现纠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了乙厂欠交水电费及滞纳金高达数十万元,而且设备也存在严重问题,已无法正常、安全使用。
为尽快投入生产。
经乙厂同意,甲公司垫付了十万元水电费和滞纳金,但生产仍无法进行。
于是,甲公司以书面形式于同年十一月三日向乙厂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垫付水电费款。
乙厂书面答复,提出了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条件。
双方就租赁合同的解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给付垫付的水电费款十万元。
「判决」
审理结果
1、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
2、甲公司垫付的水电费及滞纳金十万元,乙厂应于裁决书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甲公司。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评析」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
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一九八八年六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第五条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规定:“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算、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
本案中,乙厂属全民制小型国营企业,租赁经营应适用《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外实行租赁经营时,应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但是,乙厂缺少这一法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
甲公司与乙厂均存在过错。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得承认此类合同并加以保护,合同一旦确认为无效,就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因此无效合同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无效。
如发现合同已属于无效合同应确认该合同无效。
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亦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无效合同因其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即使事后追认,也不能使这些合同生效。
目前,许多企业的租赁经营均存在这种情况,君子协定一旦被法律、法规所否定,只能视为废纸一张。
当然,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为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
此外,甲公司垫付的十万元水电费及滞纳金,理应由乙厂给付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