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 X X 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仓库、设备、广告位等)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包)方〃),并向承租(包)方收取租金或承包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企业的租赁(承包)行为适用于该指引。
以下情形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二)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三)企业内部职工经济责任承包的;(四)企业投资经营或承办的专业市场、仓储公司、商业综合体、物流园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由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等,自行研究提出专业化运营管理制度,经市属一级企业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后,企业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审批后可开展专业化招商运营;(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企业租赁(承包)行为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本指引开展租赁(承包),加强自律管理,保证租赁(承包)有序进行。
第六条租赁(承包)标的物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
已列入拆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实施租赁(承包)行为。
确需租赁(承包)的,必须与承租(包)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租赁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资产的获取、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租赁资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政策要求;(2)安全性原则: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3)效益性原则:提高租赁资产的使用效益,降低成本;(4)责任制原则:明确租赁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
第二章租赁资产的获取第四条公司租赁资产的获取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经过严格的预算、审批程序。
第五条租赁资产的采购或租赁,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确保租赁资产的品质和性能。
第六条租赁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和服务,选择最优方案。
第七条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保险、维修保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租赁资产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员工使用租赁资产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正确使用租赁资产,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资产损坏;(2)爱护租赁资产,不得随意损坏、丢弃或擅自转让;(3)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资产,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九条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由供应商负责,公司应督促供应商按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租赁资产的良好状态。
第四章租赁资产的处置第十条租赁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租赁关系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资产返还手续。
第十一条租赁资产返还时,应进行资产检查,确保资产完好无损。
如发现资产损坏,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租赁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数量、质量和价值的准确性。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租赁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供应商违反租赁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产包括店面、商场、商店、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地点、场所和各权属企业及企业留守处的资产,其租赁和承包经营适用本办法。
公司经营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等按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资产租赁和承包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按照“谁出租(承包)金高,谁中标承租(包)”的原则,委托由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任何一个资产租赁和承包公开招标实施方案,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提出,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四条:资产租赁和承包应在招租前制订实施方案。
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出租原因、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管理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等。
承包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发包业务的情况、发包原因、承包期限、承包条件、承包底价及确定依据、发包方式等。
实施方案应于合同期满前30-45日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书面提交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租赁和承包底价的确定。
公司在确定租赁和承包底价前,由公司房产管理中心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底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方式确定。
租赁的招租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行情、资产的实际完好情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
承包的发包底价应主要根据市场承包价格、业务前景、市场状况、其他企业经营相同业务的业绩状况、本企业经营该项业务时的业绩等综合确定。
第六条:租赁和承包期限一般订在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对租期三年的,从第二年起按中标租金逐年递增3-5%内;对租期五年的,从第二年起按中标租金逐年递增3-5%内。
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

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
1、公司如有对外出租的经营项目,其租赁方代表为公司行政管理部,对出租项目的安全负责。
2、向外租赁时必须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和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与不具备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和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
审查内容包括: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3、安全合同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且有效期一致。
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租或承包人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
4、租赁方应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督促承租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部位的管理,完善消防设施,并采取多种安全措施,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5、安技部、保卫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有权处罚。
6、安技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
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有权处罚。
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 案例

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一、概述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已成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和指导企业在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方面的工作,特制定本指引,以便企业在相关工作中更好地把握方向,提高经营效率。
二、资产租赁管理1.确定租赁需求在进行资产租赁前,企业应确立具体的租赁需求,明确所需要租赁的资产种类、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便能够更精准地寻找到合适的租赁方。
2.选择合作方在确定租赁需求后,企业需要对潜在的租赁方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估,包括对方的信用状况、资质认证、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情况,以便选择到有实力、有信誉的合作方。
3.签订合同在选择到合适的租赁方后,双方应当明确协商好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双方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并在合同中约定好租赁的时间、租金、押金等具体细则。
4.监督执行企业在资产租赁过程中,需要对租赁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租赁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处理好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经营业务承包管理1.确定承包需求企业在进行经营业务承包前,需要明确自身经营范围和实际需求,确定需要承包的业务种类和范围,以便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承包方。
2.寻找承包方企业需要全面考察和评估潜在的承包方的经营能力、信誉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信息,以便选择到有实力、有资质的合作方。
3.签订合同双方在确定好合作意向后,应当签订详细的承包合同,明确各项具体细则和双方的权责,确保承包业务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4.监督管理企业在承包过程中需要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及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并及时协调处理好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注意事项1.遵循法律法规在进行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的工作都合法合规。
2.风险评估在选择合作方和签订合同前,企业需要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尽量降低经营风险,确保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能够顺利进行。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资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
公司物业管理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
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
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工程服务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按月进行核实,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派遣工程服务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
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
资产财务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
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资产财务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租赁合同签订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引

租赁合同签订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引租赁合同签订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引一、租赁合同签订资料指引二、租赁合同签订条款注意事项1、关于合同版本原则上,公司制定有范本的,按照公司范本签订,原则上不允许修改范本条款。
如确需对范本进行修改的(如大型主力店等),可在《租赁合同》附件的特殊约定中进行修订。
对大型主力店或对方占主导的强势单位,我司被要求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的,商管部须提前知会法务或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此合同的沟通及谈判,并提前发起相关部门会签,在会签完成后进行合同报审,报审时须提交会签表。
不管采用何种版本,报审合同时,合同的条款信息必须填写完整,不得出现空白;合同附件必须附齐,不得遗漏。
2、关于装修期原则上须把装修期纳入租赁期限,即租赁期限须包含装修期。
如遇特殊情况(如大型主力店租赁合同),装修期须独立在租赁期之外的,须在租赁合同中增加约定,对装修期的管理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或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明确装修期间的权利义务。
3、关于免租期原则上,在租赁合同中不得体现免租期,即不得出现不收租金的期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的规定,免租期将被视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因免租期无具体租金约定,增值税征收无基础数据,税务局极有可能会按照租赁合同平均月租金计算取数,增加公司免租期额外的税费成本。
同时在租赁合同中进行租金分摊设置成租赁优惠的,须在合同中写明优惠前租赁单价标准,以避免履约争议。
不收租金的“免租期”可通过租赁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合理筹划。
例如:装修期及之后第1个月固定租金为优惠租金,即装修期+之后1个月固定租金=正常月租金。
如承租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则承租人不再享有该优惠,装修期及之后第1个月的租金均按优惠前的租金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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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以下简称“租赁(承包)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責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 将白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合库设备、广告位等) , 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 ) ,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本指引所称经营业务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将自身拥有的经营业务,承包给自然入、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包方” ) ,并向承包方收取承包金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企业的租赁(承包)行为适用于该指引。
以下情形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二)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三)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日(企业白有资产除外)的;(四)企业内部职工经济责任承包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企业租赁(承包)行为应当連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本指引开展租赁(承包) ,加强自律管理,保证租赁(承包)有序进行。
第六条租赁(承包)标的物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
已列入拆迁、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等处于待处理状态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标的物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 原则上不实施租赁(承包)行为。
确需租赁(承包)的,必须与承租(包)方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企业将经营业务承包的, 应具备独立财务核算的条件。
第二章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行为决策第七条企业对标的物进行租赁(承包)时,应当制订租實(承包)方案并按照企业章程、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决策, 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
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 企业决策后逐级报所出资企业审批:(一)年租(承包)金底价500万元(含)以上的;(二)租赁(承包)资产账面净值占企业资产总额20% (合) 以上的;(三)租赁(承包)土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四)租赁(承包)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合) 以上的;(五)营业收入占企业年度总收入30%以上的经营业务承包事项;(六)租赁(承包)期限超过5年。
第八条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一)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二)租赁的目的及可行性租赁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经管范围)、租赁期限;(三)租金收缴办法、租赁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递增率、竟价方式等;(四)承租方资格条件、承租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租赁合同范本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第九条承包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承包经营业务的基本情况、业绩状况、财务状况;(二)承包的目的及可行性、承包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经营范围)、承包期限;(三)承包金收缴办法、承包底价及确定依据、承包金进增率、竟价方式等;(四)承包方资格条件、承包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承包合同范本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第十条租赁(承包)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 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一条租赁(承包)方案审核批准后,应在本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 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
第三章资产租赁和经管业务承包底价及期限第十二条企业可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租(承包)金指导价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租赁(承包)底价。
第十三条采用市场调查分析方法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的, 应参考以下因素:(一)租赁底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产业培育和功能布局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涉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应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涉及设备的, 应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承包底价主要根据市场承包价格、业务前景、市场状况、其他企业经营相同业务的业绩状况、本企业经营该项业务时的业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租赁(承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经测算、评估,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的租赁(承包)项日,租赁(承包)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四章資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交易流程第十五条单项资产首年租赁底价或单项经营业务首年承包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企业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单项资产首年租赁底价或单项经营业务首年承包底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可由企业自行组织交易。
若企业白行组织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时, 应选择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国有拍卖或国有招标机构组织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租赁(承包)信息按照以下方式对外技露:(一)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租赁(承包)项日,产权交易机构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所出资企业网站、标的物企业网站或信息公开栏、租赁(承包)标的现场等对外公开租赁(承包)信息, 并根据需要在专业性网站报刊杂志等煤体或中介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渠道不得少于5种。
(二)企业自行组织交易的租赁(承包)项日,企业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所出资企业网站、标的物企业网站或信息公开栏、租赁(承包)标的现场等对外公开租赁(承包)信息,并根据需要在专业性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或中介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渠道不得少于4种。
第十七条租赁(承包)信息技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经营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赁底价及进增率、竟价方式、承租条件、承租方资格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监督电话等。
(二)承包业务情况、承包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经营范围)、承包期限承包金收缴办法、承包底价及进增率、竟价方式、承包条件、承包方资格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企业应接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技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 并对技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企业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查, 并对信息技露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九条租赁(承包)项目首次信息技露的租赁(承包) 底价,不得低于租赁(承包)方案中确定的底价。
第二十条企业租赁(承包)项日首次信息技露时问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信息技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包)方, 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以延长信息公开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 个工作。
降低租赁(承包)底价或变更承租(承包)条件后重新技露信息的,技露时问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新的租赁(承包)底价低于原租赁(承包)底价的90%时, 应经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正式技露信息期间,企业不得变更信息技露内容,企业由于非白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对租赁(承包) 条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或补充信息被露内容, 信息技露时问重新计算。
因其它特殊原因需撤销所发布信息的应经行为批准单位批准同意后, 企业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已经征集到的意向承租(包)方。
第二十二条产权交易机构负責意向承租(包)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承租(包)方资格进行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
产权交易机构与企业意见不一致的, 由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企业应安排专人协助做好所有意向承租(包)方对标的物的尽职调查,全面介绍租赁资产或承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得来取隐日满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意向承租(包)方的选择或合同签订, 不得和意向承租(包)方串通并为其提供特殊便利。
第二十三条信息技露期满后,产生多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的,按照技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竟价。
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的,可按意向承租(包)方实际报价且不低于租赁(承包)底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若经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两次流拍后, 在租赁(承包)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由企业自行组织竟价, 挂牌底价不得低于最后一一次产权交易机构桂牌租赁(承包)底价。
第二十四条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竟价及其他竞价方式, 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协议方式租赁(承包):(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租赁(承包)行为;(二) 同一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同的租赁(承包)行为;(三)不超过180天的临时资产租赁行为(不存在延期情况);(四)企业资产因空问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租赁(承包),必须与其他业主共同租赁(承包)的;(五)办公、经营场所等资产作为经营业务承包或合作附加条件的租赁行为。
其中(二)、(三)由所出资企业确定审批权限 (-)、(四)、(五)须经企业决策后逐级报所出资企业审批。
企业采取协议方式确定的租赁(承包)行为,租赁(承包) 底价不得低于周边同类租赁物租金、同类业务承包金或评估价。
第二十六条租赁(承包)结果应通过原信息技露平台对外公示,发布渠道不得少于3种。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租赁(承包)项日, 必须将租赁(承包)结果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资产(经营业务)名称、承租(包)方简况、租赁(承包)价格、监督电话等。
租赁(承包)合同应在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已披露的租赁(承包)合同与承租(包)方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合同文本应提供给各关联方保存。
第二十八条租赁(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子以下内容:租赁(承包)标的物状况、租赁(承包)用途、租赁(承包)期限、租(承包)金标准及递增率、租(承包)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九条合同中应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
下列情形, 企业应制定对应措施:(一)承租(包)方不按时缴纳租(承包)金或确实无力履行合同;(二)擅自自搭建、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包)用途;(三)擅自转租(包) ;(四)利用租赁(承包)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五)故意损坏租赁(承包)标的物;(六)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或土地收储;(七)企业改制、重组;(八)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承包)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九)其他情形。